论见危不救不应入罪-开题报告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见义勇为的故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却因为“见危不救”而受到责难。
但是,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见危不救”并不一定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见危不救”固然是不道德的,但并不代表它应该成为犯罪。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和经历来做出自己的决定。
如果一个人不想冒险去帮助别人,他应该被尊重,而不是受到指责或惩罚。
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帮助别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危害,那么他应该被保护免受过度惩罚。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确定“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情况可能过于危险或复杂,以至于一个人不可能安全地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区域。
如果一个人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救人,他本来应该被称为“见义勇为;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干预,这将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卷入陌生的危险环境,可能会加重事态。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见危不救”也不应该被过度惩罚。
强制要求帮助别人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干预,这可能会使事态更糟糕。
此外,如果一个人因救助别人而被感染或受伤,则他可能需要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这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如果我们希望社会变得更好,我们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将不帮助别人的人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虽然“见危不救”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应该过度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很多原因不想去干预;此外,在过于危险或复杂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干预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应该通过其他政策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过度惩罚那些不愿意干预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尽力而为,公众和政策制定者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

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论文20XX年10月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的不仅是人们对于人性漠然的反思,也让见危不救罪写入刑法的呼声日益高涨。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见危不救罪的立法分析。
见危不救罪是否应该写入刑法应在透彻理解其含义、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现状等方面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此外,将其立法后,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见危不救的具体内涵范忠信先生对于见危不救曾有过这样的表述:见危不救,泛指一切在他人危难时漠然处之,不予救助的态度或行为。
这一表述,在作为对一个词语的解释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如果将其作为对一个刑法罪名的解释则显得太过宽泛。
见危不救一般应分为两类: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
能而不欲即指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不会给自己带来不利,在他人确有危难、对此第三人存在救助依赖时,该第三人却放任其受伤害,这显然是一种有违道德底线的做法,为社会所唾弃。
而欲而不能则恰恰相反,是指没有能力或实施了救助行为会为自己带来不利的后果。
显然,法律没有权利强迫一部分人牺牲自己的利益而去做利他的事情,而且这也绝对不会遭到社会的谴责。
就好比在旁边看到小悦悦遭汽车碾压的是一位年迈的老人,试问,谁有会去责怪他没有伸出援手呢?国外刑法中的见危不救罪所指的是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对处于有生命安全危险状态中而急需给予救助的人,自己能够救助而且明知给予救助对自己或对他人无危险,而竟不予救助的行为。
这一定义正符合了见危不救的第一种分类,即能而不欲,这在经济学中是一种违背了帕累托改进的做法,而这也正是人们呼吁的真正的见危不救罪的真正内涵。
将其分解来看,即为:1.本罪主体为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人,且能够在不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情况下给危难中的人以救助,却不加以救助的人。
2.本罪的对象为处于危险状态而急需救助(此种危险状态应特定为人身方面的危险)的人。
必须是正处于危险状态,而且不依靠他人救助无法脱离危险状态,如果凭借自身努力可以脱险,便不存在第三人是否救助的问题。
见死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以道德的法律化为视角

见死不救行为不宜入罪——以道德的法律化为视角李洪星摘要:“小悦悦”事件的发生,引起了民众对见死不救再次的关注与更激烈的讨论。
更甚者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是否要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归入犯罪的争论。
笔者试图从见死不救行为产生的背景、性质,以及从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与限度出发,来分析是否应该将见死不救入罪。
关键词:小悦悦;见死不救;道德法律化一、问题的提出:从彭宇案说起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
人来人往中,老太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
随后,老太太声称撞到她的人是陪同她前往医院的彭宇,并向彭宇索赔医疗费。
遭到彭宇的拒绝后,老太太一家于2007年1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据彭宇本人称,当时他下公车时发现公车旁边的一位老太太倒地不起,情势危急,立即将其送往医院。
而老太太则称,“我亲眼看到他将我撞到的!”并表示,“我们老两口都有退休金和医保,儿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说承担不起医药费,只是要讨回一个公道。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最后判决被告彭宇在判决生效的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人民币45876元;1870元的诉讼费由老太太承担1170元,彭宇承担700元。
此案一经媒体的报道与宣传,顿时在中国掀起万层浪。
案件的核心特点“好人不得好报”频繁地出现在各地的媒体上。
霎时间,“见死不救”行为作为与“雷锋精神”、“见义勇为”相对立的现象而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
在随后一至两年的新闻报道中,全国范围内的类似彭宇案的新的“见死不救”行为层出不穷。
摔倒的老人被路人视为定时炸弹般的危险物退避三舍而得不到搭救,落水儿童聚者甚众却未被救起,年轻女子在公厕被强奸而只是引起众人围观.而最近发生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引起了公众对见死不救的路人的激烈抨击,对中国道德水准的进一步失望与质疑。
可以说,“小悦悦”事件将中国的道德推向了风头浪尖。
以至于有关部门提议推动立法,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入罪,以此来阻止中国道德滑坡,重塑中国道德风尚。
“见死不救”社会现象的成因及其引导教育研究的开题报告

“见死不救”社会现象的成因及其引导教育研究的开题报告1.研究背景“见死不救”是指有人在现场看到受伤、遇险或发生意外事件的人,但对其漠不关心、不及时施救的社会现象。
这种现象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急需通过引导教育来改善这种社会现象,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
2.研究目的本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探究“见死不救”这一社会现象的成因,分析其背后的心理和社会问题,从而提出有效的引导教育方案,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改善这一现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3.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以下内容展开:(1)“见死不救”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原因分析。
(2)心理学角度解析“见死不救”的心理机制。
(3)探究社会因素造成的“见死不救”现象。
(4)分析当前的引导教育措施,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5)提出针对性解决“见死不救”现象的方法和措施。
4.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法、问卷调查法、实地考察法和专家访谈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综合分析“见死不救”现象的成因和解决方法。
通过数据统计和分析,挖掘这一社会现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引导教育方案。
5.研究意义本研究的结果将会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为更深入地了解“见死不救”现象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证依据。
(2)为制定有效的引导教育方案提供有力支持。
(3)为增强公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社会道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6.研究计划本研究计划于今年六月底开始,预计在九月底完成论文撰写并进行答辩。
研究过程中,将分别进行文献调查、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等研究方法,不断完善研究方案和实践过程。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民众和专家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入罪以严惩不救之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宜入罪,有必要从多维度视野下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见危不救”的背景和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关爱意识越来越强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人对于他人遇到危险时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
这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们的道德伦理,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些人呼吁将“见危不救”入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见危不救”行为背后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原因和考量。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安全和利益考虑而选择不救,他们可能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害怕因救人而牵扯入麻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因为缺乏相关救助技能或者认为自己无法提供有效帮助而选择不救。
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环境对于“好心被坏人伤害”的传统观念而选择不救,他们担心自己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们在进行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评判时,应该从多维度视野进行思考。
我们需要明确“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行为。
如果是故意不救,则应当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过失不救,就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其入罪。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人可能确实存在无法及时提供救助或者担心自身安全的情况,这时并不应该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
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教育和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民责任感,通过法律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对他人遇险时给予帮助和救助。
我们认为在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行为不应该一概入罪。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和考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切实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见危不救论文:小议当前刑法中不该定见危不救罪

见危不救论文:小议当前刑法中不该定见危不救罪作者:田然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有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
该种主体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事实上的紧密联系或先行行为而形成的具有特殊义务的主体。
如果此类主体有能力救助却不作为,并且其不作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进一步扩大,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刑法理论本已构成不作为犯罪,无需再另作规定,故应将其排除在本文所讨论的“见危不救”的主体之外。
无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
这类主体通常是指对处于危难之中的人,有能力救助而漠然处之的主体。
此类主体对于身处危难的他人,既无职务上的救助义务,也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救助与否全凭其道德自觉。
上文已将负有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从法律意义上的见危不救主体中排除,所以无特定义务或职责的主体才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见危不救”的主体,外国刑法典中“见危不救罪”所针对的也正是此类主体。
本文认为,在刑法语境下,见危不救的主体只能是无特定救助义务或职责的一般主体。
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刑法中的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却消极地不履行这种义务,因而引起了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所以,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应该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二是行为人有履行该种行为的能力;三是行为人的不履行特定义务行为引起了严重的危害后果。
坚持“见危不救入刑”的学者大多将“见危不救”归类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笔者认为这种归类有待商榷,因为“见危不救”与“不作为犯罪”至少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重大区别。
第一,二者的义务来源不同。
根据刑法理论,义务的来源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特定的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四个方面[4]。
而这四方面也正构成了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然而,按上文分析,“见危不救罪”的义务来源却是道德规范,那么道德规范能否作为某种犯罪的义务来源呢?显然是不能的。
诚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并且大多数法律义务也是最基本的道德义务,法律与道德的这种关系决定了道德义务的范围要远大于法律义务。
浅谈“见危不救”不应入罪

浅谈“见危不救”不应入罪作者:吴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
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对道德与法律关系以及对“法律万能论”分析,阐述将“见危不救”列人刑法是不可取的。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与道德法律万能论作者简介:吴笛,北京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286-02一、“见危不救”概述“见危不救”通常是指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漠然处之,而不予以救助的态度和行为。
根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特殊身份”型的见危不救和“普通主体”型的见危不救。
前者是指行为人负有法定义务和职责或者是由先行行为引起的或者是由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当他人陷于危难时有责任予以救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后者针对的是没有这种法律上的救助义务的普通人。
前者见危不救的行为已为法律、条例予以规范,其见危不救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犯罪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文并不讨论其能否入罪的问题。
“普通主体”型的见危不救依据有无重大客观危险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因实施救助行为会使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而不予救助,即“有危不救”,如路人遇见歹徒正在行凶;二是实施救助行为对本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影响也未予以救助,即“无危不救”,如行人看到路边有人受伤而不救助。
首先,对于“有危不救”,如果法律要求一个普通公民冒着生命危险去救他人于危难之中,不仅违背了“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法律保护人权的基本要求。
“见义勇为”与见危不救不同,见义勇为是真正的高尚道德行为,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强求一般的人能够见义勇为,因此这也不是本文要剖析的问题。
本文要重点讨论的是在行为人无特定职责或义务的情形下,救助他人不会使本人或第三人面临重大危险,即具备救助条件而不予以救助的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
刑法学论文

见危不救是否该入刑摘要:近年来,现实生活中发生大量的见危不救的现象引起了广大学者和公众的注意。
人们对此展开了伦理的、法律的和社会学等各方面的广泛讨论。
见危不救是否该纳入刑法的范围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成为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笔者才疏学浅,在本文中仅就外国立法实践、我国古代立法实践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我认为见危不救不应该规定为犯罪行为。
关键词:见危不救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社会危害性人权保障引言2011年10月13日下午5时30分,广东壮族自治区佛山市发生了一场让我们至今都无法忘怀的惨剧:年仅两岁的小悦悦走在巷子里,被一辆面包车两次碾压,在之后的七分钟里,有18个路人从小悦悦身边经过,可是没有一个人停下来查看小悦悦的伤势,最后,一位捡垃圾的妇女将小悦悦抱到路边找到她的妈妈,2011年10月21日,小悦悦在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重症监护室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而死亡。
这个惨剧的发生让一直以来“见危不救”是否入罪的讨论进入了白热化阶段。
刑法对一般主体的救助义务的关注不是近代才有的事情,早在古埃及,古印度时就有此规定。
许多欧洲国家也早已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行为对其进行惩罚。
然而关于见危不救是否该作为犯罪行为加以惩罚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
我国在1999年全国人大第九届四次会议上有人大代表提议刑法增设“见危不助罪”。
但截至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设立见危不救罪。
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这是刑法学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一、国外立法现状救助处于危难之中的他人通常被认为是属于道义上的事情,而非法律着力指出。
但随着近代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此种不救助行为纳入法律的视野,人们也开始以法律的眼光和思维来审视这种行为及其法律化,人们关注最多的当属这种行为的犯罪化。
但刑法对一般主体的救助义务的关注并不是近代才有的事情,古埃及和古印度时就有此规定。
但罗马法和受罗马法印象给的学者则反对此种立法。
直到19世纪,关于见危不助的立法才又重新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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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陈兴良著:《刑法学关键问题》,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版.
[6]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版,292.
[7]梁根林著:《刑事法网一扩张与限缩》,法律出版社2005版.
[8]陈兴良著:《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版.
[9]徐聪.家庭成员见危不救的犯罪化审视[J].宜宾学院学报,2016,10:27-32+45.
2.选题意义:(1)理论意义:如何解决见危不救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道德问题能否上升为法律的问题,明确划分道德法律化的标准。见危救助从行为来看是一种救助他人的行为,有时也会危及自己的生命具有一定程度的危险性,从人的本性来说人们都不愿意自陷风险帮助他人,因此就形成了见危不救这一现象。所以直接将道德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是违反人类的本性的,因为道德问题是引导人们的内心去向善的,而法律问题是对于社会基本的行为做必要的规范,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想让人们自己提升自己的道德理念。况且法不强人所难所以道德问题能否直接上升为法律问题需要我们反复的斟酌。
[16]郑丽清.一般救助义务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2.
[17]李阳.国外见危不救罪立法研究及其对中国的借鉴[D].天津师范大学,2013.
六、指导教师意见
教师签名:
年月日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1.国内研究现状:全国人大代表会上关于见危不救问题曾经多次提出议案,从1999年到2004年,由提出增设见危不救罪到增设此项罪名。但是目前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议案,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入罪这一问题,我国学者观点不一,其中见危不救中的义务到底应该为法律义务还是道德义务成为首要争论点,支持见危不救中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学者认为,用宣传的教育方式间接方式来规制见危不救的做法远远不如直接运用刑法显著高效。所以极力主张将见危不救道德问题法律化。反对见危不救入罪的学者提出的是道德应该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需要用法律规制或是人们普遍能够做到的状态即“低层次的道德”,第二层面表现在不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会出现牺牲自己的一部分利益即“高层次的道德”。我们所讨论的见危不救因为所发生的情形中的“危险”难以界定,所以其应该属于利他行为,应该是高层次的道德,所以不应纳入刑法进行规制。龚义年在《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中也提出了见危不救不应强人所难,见危不救应该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即使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对于何种情况属于见危不救的认定层面上仍然存在较大的难度,所以见危不救不应直接用刑法调整。“张东平在《见危不救犯罪化质疑》中也提出见危不救不应直接纳入刑法规范,我们应该遵循刑法谦抑性方面的原则,而且我们所提及的见危不救应该属于高层次的道德所以在规范见危不救时更不应主张直接用刑法规制,而应该主张用民法或是行政法的手段去规制。见危不救是否入罪的主要争议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将见危不救这一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调整是否恰当合理。第二:对于见危不救的处理是否具有司法的可操作性。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路线
1.论文的主攻方向:结合笔者所持观点,通过研究相关法律、文献,找到见危不救行为不应入罪的理论以及现实条件的有力支撑点。
2.主要内容:一、见危不救行为的定义及如罪争议 二、见危不救行为在入罪上理论困境 三、见危不救入罪的现实问题 四、结论
3.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理论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
4.技术路线:查阅文献-信息整合-撰写论文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版.
[2]周光权著:《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版.
[3]薛升允著:《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2010版.
[4]叶慧娟著:《见危不助犯罪化的边缘性审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版.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选题目的:近年来,社会生活中的见危不救、见死不救行为时有发生,远有“小悦悦”事件,近有“扶与不扶”的案例,每当有类似的事件被媒体曝光出来时,总是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一再的向人性与道德发出拷问。怎样避免这样的事件再次发生,使社会氛围变得更加和谐友爱,在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多次有人建议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行遏制,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然而也有一部分人认为没有此必要,笔者主要支持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在国名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见危不救或见死不救的行为归根结底是种文化问题,也就是人们的价值观问题,导致人性冷漠,主要应以文化教育和道德规范以及结合其他社会制度来予以引导。
2.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于“见危不救”的问题研究相对比较早,很多国家都把见危不救纳入刑法制,如德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等。从范围上来看,见危不救主要集中在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还没有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规范,英美法系国家仍然认为见危不救是道德规范的范畴。而对于见危不救侵犯的利益的理解绝大数国家认为侵犯的利益是人身权益,例如法国刑法中规定:“任何人如果对自己或第三方的权利无害,可立即采取行动防止侵犯该人的个人罪行但是故意放弃救助的重罪或轻罪,将被判处5年监禁和罚款75,000欧元。”设立了“阻扰采取救助措施以及怠于去给予救助罪”1871年《德国刑法典》中规定:“发生事故,困难或公共危险时需要急救,可以根据在场人员的具体情况,对自己没有重大危险并且不会违反其他主要义务救助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保护的人身权益主要是生命和健康。国外对于见危不救能否入刑的争议还在于见危不救中涉及的道德义务是第一性义务还是第二性义务即是义务的道德还是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指维持社会最基本秩序的道德要求,愿望的道德是人们所追求的一种完美的道德状态。见危不救救助者的身份没有特定性,没有法律义务,是基于内心的善良而给予救助,较高层次的道德。所以我们不能直接将此道德义务直接转化为法律义务。
[10]杨帅.试论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一以“见危不救”为视角[J].新西部(理论版),2016,08:89-90.
[11]周建达.道义救助危机的过程叙事、实践反思及制度重构—基于延伸个案的分析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03:25-38.
[4]李小平.记忆错认视角下扶人被讹现象的冷思考[J].前沿,2015,04:106-108+155.
[12]张天姿.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刑一一论一般主体救助义务[J].法制与社
会,2015,34:264-265.
[13]宗金玲.见危不救现象危害性及其法律思考[J].法制博览(中句刊),2014,08:236.
[14]叶慧娟.《见危不助犯罪化的刑法边缘性研究》[D].北京大学,2006.
[15]吕丽.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D].吉林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