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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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见义勇为的故事,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一些人却因为“见危不救”而受到责难。

但是,在多维度视野下,我们可以发现,“见危不救”并不一定应该入罪。

首先,从道德层面来看,“见危不救”固然是不道德的,但并不代表它应该成为犯罪。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选择和判断能力,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性格和经历来做出自己的决定。

如果一个人不想冒险去帮助别人,他应该被尊重,而不是受到指责或惩罚。

如果一个人选择不帮助别人,但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或危害,那么他应该被保护免受过度惩罚。

其次,从法律层面来看,要确定“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需要考虑许多因素。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情况可能过于危险或复杂,以至于一个人不可能安全地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和“见危不救”之间存在一个模糊区域。

如果一个人是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救人,他本来应该被称为“见义勇为;但如果他没有这样做,他是否应该受到惩罚?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如果法律强制规定每个人都必须在危险情况下进行干预,这将导致许多人不愿意卷入陌生的危险环境,可能会加重事态。

第三,从社会角度来看,“见危不救”也不应该被过度惩罚。

强制要求帮助别人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干预,这可能会使事态更糟糕。

此外,如果一个人因救助别人而被感染或受伤,则他可能需要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这将造成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如果我们希望社会变得更好,我们需要更多的政策和措施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将不帮助别人的人视为犯罪。

综上所述,虽然“见危不救”是不道德的,但并不应该过度惩罚。

在某些情况下,一个人可能因为很多原因不想去干预;此外,在过于危险或复杂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干预可能会导致不负责任的行为;最后,应该通过其他政策来鼓励人们去帮助别人,而不是过度惩罚那些不愿意干预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面对危险或紧急情况时,我们应该尽力而为,公众和政策制定者都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策。

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从亲社会行为角度探析见危不救行为应否入刑
入研 究与探 讨 。见危 不救行 为涉 及 了伦 理 、 法 学、 社会 学 、 历史 有 能力救 助 、 报 告或是 呼救 , 无 论是法 律还 是道 德的要 求都不 应 学、 社会心 理学 等诸 多方面 。 人 们对见 危不 救行为 的价 值判 断容 当强人所 难 。 二、 “ 亲社 会行为 ” 的概 念界 定 在 一些情 况下 人们 会选 择 见危救助 ,而这 一过程 受社会 认 知、 情感 因素和 推理 决断等 因素 的影 响 。 与利他 主义动 机 的说法 相比, 笔者 更倾 向于 救助行 为属 于亲社 会行 为 的范畴 。 见危 不救
从上述 学术 界的观点 来看 , 见危 不救行 为的这些 定义都 具有 家 用来表达 社会所 确定 的道德行 动的术语 , 亲社 会行为是 一个 内 如 下要素 : 一 是所 需救助 的利 益处 于或 即将处 于危险状 态 ; 二 是 涵 广泛 的概念 , 指 一种 有利 于他人 的助 人行 为 , 这种助 人行 为符 见 危不救 行为人 对于 他人 利益 没有实 施救助 。 然而 , 我 们讨论 见 合 社会 期望 的、 对他 人 、 社会、 群 体 有益 的行为 。 某种 行为 是亲社
为, 见 危不救 行为 指在特 定 的危险情 况下 , 行为人 明知 自己不 对 德 、 法学、 社 会学 、 历 史学 、 社会 心理 学等诸 多方 面 。本 文仅 撷取 受 害人实 施救助 , 当事 人就会 发生死 亡危 险 , 有 能力施救 而不 予

个视角 , 即从亲社会 行为 角度探 讨见危 不救行 为是否应 当犯罪
本文从 亲社会 行 为视 角探 讨 见危 不救 行 为是 否 应 当犯 罪化 。
关键词 见危 不救 犯 罪化 亲社会 行 为 作 者简 介 : 赵 子夏 , 青海 民族 大学 法学院 , 研 究方向 , 刑法。 中图分类 号 : D9 2 0 . 4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3 6 . 0 2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了拥挤 , 面混 乱 。 场 一名 l 岁 的少年 陶汉 武意外 跌倒 昏迷 , 6 大家 的评 价 。
请 求政府 工作 人员 打 10急救 电话 , 2 结果对 方 说没手机 。 家又 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那么 如何解 决 “ 危不 救” 为所 产生 的时代 道德 困境 ?近 见 行
请求 用政府 的办公 电话 , 们却 以电话不好 使 为 由回绝 了。 子 年 来 , 少专 家提 议制定 “ 他 孩 不 见死不 救罪 ” 利用 法律 武器来 敦促道 , 的父 亲陶金 财甚至 给工作 人员 下跪请 求给予援 助 , 果还是 没人 德 的重 建 。 结 但此 种 建议也 屡屡 引发 社会 各界 的质疑 声 : 德层 面 道 理 睬 最 终 , 汉武 由于延 误 了抢救 时 间死 亡 。 陶 的东 西怎 么能动 不动 就用 法律 限 制呢 ?对 于非职 责 的纯道 德 义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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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 月 下 口0 4 ( )
对“ 见危不救" 人罪的探讨
肖 瑶
摘 要 当下 ,见危 不救” “ 的情 况频 频发生 , 强烈 的震 撼着人 们 的 心灵 , 多 国外立 法都对 “ 不救 罪” 出 了规 定 , 国 许 见危 做 我 尚无 关于 “ 危 不救 罪” 见 的规 定 , 只是道 德层 面上 的评价 。 人类 道德 逐渐 缺 失, 会正 义冷 漠麻 木 的情形 下 。 于 ‘ 危 不 在 社 关 见 救” 的道德 谴 责 , 屡显 得苍 白无 力 。此 时 , 介入 无疑 是一 个理 性 的选择 。 屡 法律 关 键词 见危 不救 道德 入 罪 法律介入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9 (OOO- 5 2 lO 5 22 l)4 7. 2 o 中图分 类号 : 2. D905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

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

对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罪,民众和专家们的观点并不一致,有些人认为应该入罪以严惩不救之罪,而另一些人则认为不宜入罪,有必要从多维度视野下进行深入思考。

我们需要了解“见危不救”的背景和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和关爱意识越来越强烈。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仍然存在很多人对于他人遇到危险时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置之不理。

这种“见死不救”、“见危不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们的道德伦理,也损害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一些人呼吁将“见危不救”入罪,以加大对这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见危不救”行为背后可能存在诸多不同的原因和考量。

有些人可能因为自身安全和利益考虑而选择不救,他们可能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害怕因救人而牵扯入麻烦,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有一部分人可能因为缺乏相关救助技能或者认为自己无法提供有效帮助而选择不救。

一些人可能因为社会环境对于“好心被坏人伤害”的传统观念而选择不救,他们担心自己会因此遭受不公正待遇。

我们在进行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评判时,应该从多维度视野进行思考。

我们需要明确“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属于故意或者过失犯罪行为。

如果是故意不救,则应当视为一种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但如果是过失不救,就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是否应当对其入罪。

我们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背景和现实条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人可能确实存在无法及时提供救助或者担心自身安全的情况,这时并不应该对其进行过于严厉的处罚。

我们还需要充分考虑“见危不救”行为的社会教育和引导作用。

在现代社会,我们更应该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民责任感,通过法律和道德教育引导人们对他人遇险时给予帮助和救助。

我们认为在多维度视野下,“见危不救”行为不应该一概入罪。

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思考和考量,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增强公民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切实解决“见危不救”问题。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三) 从立 法和 司法 实践上来看 , 惩罚 ‘ 见 死 不救罪” 客 观上存 在 可操 作性 的 问题
( 一) 道德义务不应成为追究 “ 见死不救” 行为的依据
首先, 犯罪的主体难以确定。从社会实践来看, 大部分见死 从法理学层次上讲, “ 见死不救” 行为主要涉及法律与道德的 不救 的行为发 生在 公共场所 , 这些地 方人 多, 流动 性大 , 在立法 上 问题。 古代社会常常追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因而使得法律和道 难以确 定犯罪 主体 的范 围, 是 不是要 把所有 见死不 救 的人都视 为 德并没有明显的界限, 这样的历史 , 无论东西方, 亦然。 所以道德 犯罪人 ?如果 不是 , 如何确 定犯罪 与合法 行为 的界限 ?如果打 击 的法律强制并不是一个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但随着现代 自由 面 过宽 或过窄 , 既不 符合立法 目的, 达不到 法律 的社会 效益 , 又 不
为 实质 上 已经 包含 了一部 分惩 罚见死 不救行 为 的内容 , 司法 实践 称 , 社 会舆 论是独 立 于立法权 、 行政 权和 司法 权之 外 的“ 第四种权 利” 。基 于上 述优 点 , 社会 舆论 应该 关注那 些见 死不 救 的不道德 中 对 国家 工作 人 员渎 职 、玩 忽职 守等 犯罪 行 为进 行惩 罚实 属常
见。 』 J 【 J 大对 这些 犯罪 行为的打 击力 度 , 可 以对那 些负有 特殊 义 务 的行为, 从道德上谴责见死不救行为, 并积极引导良好社会风气 的 工作 人 员起 到督促 、 警戒 的作用 , 使他 们 切实 履行 自己的法律 的 形成 和积 极 向上 的道德观 念 的树立 。
决 这些 难题 , 公安 机关 要增 加大 量警 力 , 警 察要 付 出大量 精力 去 最 终实现 法律所 设定 的整个 社会 关系模 式系统 的要 求 , 取得预 期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

见危不救罪立法思考摘要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频发,由此发生的惨剧令人深感痛心。

道德的谴责早己无法遏制这种现象,如何应对这一现状,是否该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理论界众说纷纭。

面对这种紧迫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其中的困难,通过多方面的分析和补充借鉴,提出个人见解。

见危不救所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潜在的危险是不容忽视。

首先,见危不救的行为对于处于危急情况下的等待救援的人来说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也是整个见危不救行为中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和最大的受害者。

现实生活中的大量事实和反响表明,由于等待救助者时刻处于危险之中,而倘若因为潜在的施救者的见危不救行为所导致等待施救者丧失最佳的救援时机的话,最终或许会丧失珍贵的生命。

再者,见危不救行为本身所隐藏的因素也可能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道德水平都是一种考验。

本课题将结合现实,通过分析国内立法背景,适当借鉴国外关于见危不救的判例法理,对我国未来立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见危不救;立法;法律;道德;法治目录一、绪论 (4)(一)研究背景 (4)(二)见危不救的概念 (5)1.国内概念 (5)2.国外概念 (6)二、见危不救的立法思考 (7)(一)见危不救入罪超出了“勿害他人”的基本道德要求 (8)(二)见危不救入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8)(三)见危不救入罪在司法实践中不具备可操作性 (9)1.主体确定难 (9)2.证据取得难 (9)(四)见危不救入罪可能危害法律的权威性 (10)三、见危不救罪的立法问题对策 (11)(一)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1)(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12)(三)加强公民道德建设 (13)1.见危不救立法是道德最基本的要求 (14)2.见危不救立法是对生命健康权的尊重 (14)3.见危不救立法是对危害社会行为的抵制 (14)总结 (14)参考文献 (15)一、绪论(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受到社会全体公民的广泛热议和探讨的“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课题热度不断攀升,在“见危不救”事件中人们对于这种看到他人正处于十分危险的情况,并且不是具有特定职责义务或者义务提供帮助的人,在其明明知道其他人正在遭受即将发生且无法自救的生命安全隐患时,根据推断其有能力提供帮助、救援行为,并且不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任何伤害时,当这个人处于危险之中时,完全没有帮助的行为的现象上升到了立法的高度。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

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读后感当我读完关于“见死不救该当何罪”这一主题的相关内容时,内心久久无法平静。

这个话题犹如一块沉重的石头,压在心头,引发了我深深的思考。

在我们的社会中,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有时清晰,有时模糊。

见死不救,从道德层面来看,是一种令人痛心和谴责的行为。

当一个生命在我们面前遭遇危险,急需帮助,而我们却选择冷漠地旁观,这种行为违背了我们内心深处的善良和同情心。

然而,将见死不救上升到法律层面,认定其为一种罪行,却是一个复杂而颇具争议的问题。

有人认为,法律应该强制人们去救助处于危险中的生命,因为生命的价值至高无上。

如果见死不救不被视为犯罪,那么社会的道德底线可能会不断被突破,人们的冷漠可能会越发肆无忌惮。

但也有人提出反对意见。

他们认为,如果通过法律强制人们去救助他人,可能会侵犯个人的自由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和能力,在某些危险情况下,自身可能也缺乏救助的能力或者面临巨大的风险。

如果因为法律的强制要求而让一些人在救助过程中遭遇不幸,这似乎也不公平。

我们不妨设想一些具体的场景。

比如,在一个繁忙的街道上,一位老人突然心脏病发作摔倒在地,周围的人来来往往,却没有一个人停下来伸出援手。

如果这种情况被认定为犯罪,那么那些路过的人是否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又比如,在一个发生火灾的现场,火势凶猛,普通人如果没有专业的救援知识和装备,贸然冲进去救人可能会导致自身的伤亡。

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他们必须去救助,是否合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要将见死不救定罪,面临着诸多实际操作的困难。

如何界定“见死不救”的标准?怎样判断一个人是否有救助的能力和条件?如果要定罪,应该给予怎样的惩罚力度才合适?这些问题都需要仔细斟酌和权衡。

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为什么会出现见死不救的现象?是因为人们的道德观念淡薄,还是因为社会环境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越来越冷漠。

很多时候,人们只关注自己的事情,对他人的困难和危险视而不见。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岀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乂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乂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LI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用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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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出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又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又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围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因此,相比之下,“见危不救行为”更加严谨科学。

有学者认为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就等于逼迫人们见义勇为,把见危不救行为和见义勇为对立起来。

实际上,见危不救行为和见义勇为概念本身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

见危不救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同之处在于“见义”:前提都是有危险状态存在,都是对无特定职责和义务的人提出的要求;不同之处在于“勇为”:见危不救行为之所以受惩罚是因为明知对自己没有危险且有能力为之而不为,违背了作为普通人最起码的道德;见义勇为之所以受褒扬是因为行为人明知施救可能对自己有危险甚至牺牲自己仍然勇敢的挺身而出,彰显了高层次的道德。

二、关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争议哲学常道,事物的发展道路总是曲折的,推动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过程也印证了这一哲学观点。

早在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增设见危不救罪的立法提案,随后争议长达十几年之久却无定论。

学者们为遏制见危不救行为事件愈演愈烈上下求索,赞成者和反对者各抒己见,针锋相对。

(一)反对入罪的主要理由和依据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与否至今尚无定论可以看出反对者的观点不乏合理之处。

总体看来,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出了质疑。

有学者认为,虽然国外大有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先例,但我国国情不同不能盲目借鉴。

与强调社会公德的西方社会不同,“家天下”的封建统治强调的是家族观念,虽然家族制度被瓦解但其影响多少存留。

缺少一定的社会传统支撑,盲目入罪恐适得其反。

还有学者指出,道德法律化不应是提升社会道德状况的一剂良药。

②将长期受道德调整的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道德追求沦为简单的不违法,可以说是对道德的亵渎,况且内心约束尚收效甚微,外在强制恐难以发挥效用。

除了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能否获得预期效果表示担忧之外,还有其他视角的分析。

如: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违人的本性;之所以说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违人性,理由大体是道金斯在《利己的基因》中的理论:“利己是人的本性”,否则他就无法生存,而见危不救行为是一种不损己而利他的行为,而且也存在危及自己的风险,因此,一般人不愿意见危施救是符合人的本性的,反而将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违反人性。

③再如: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在遵循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应当满足两个条件:先受民法、行政法的调整以及民法、行政法竭尽所能却无力调整。

而目前来看,前面两个条件并未具备,贸然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则无疑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挑战,所实际取得的效果并不会太好。

④还有: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缺乏司法操作性等等。

(二)赞成入罪的理由和依据相比反对者们的质疑,推动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赞成者们更加忙碌,除了回答见危不救行为的作为义务来源,入罪的必要性还有入罪的可行性等无法回避的问题外,还要对质疑者提出反驳。

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恪守刑法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将行为纳入刑法中,二是刑法的个罪运用中,也就是说,是否恪守刑法的谦抑性不仅仅在于我们制定了怎样的法律,还在于我们的刑法的执行者是否在实际用法的时候坚守刑法的谦抑性。

⑤一方面,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在见危不救行为受到道德约束的同时,《民法通则》中无因管理之债和侵权之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其他关于见义勇为的奖励法、行业条例以及党纪处罚等相关的非刑事法律也从正反两面进行引导,但是这些奖励罚款的措施并没有抑制住见危不救现象的愈演愈烈。

这些不仅可以说明前文反对者所说的两个条件已然具备,而且也从另一面说明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有其不可替代性,也就是说,就入罪层次看来不存在违反刑法谦抑性的顾虑。

另一方面,在进行立法设计时严格限制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将刑法对社会的干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同时限制见危不救罪的刑罚,也是对刑法谦抑性的恪守。

在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之后,相继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让刑法的执行者们能在实际用法时一样恪守刑法的谦抑性。

如此看来,刑法谦抑性的两个层次都得到贯彻实施。

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行为亟需明确定罪。

在社会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因手段的不足而去否定目的价值,对具体操作的困难的考量是合理的,但是,如果以操作难为依据来否定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无异本末倒置、因噎废食。

⑥此外,由于没有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规定,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处理也是形色各异,其中不乏司法者套用类似条款处理一些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社会案件,这样的行为本身已经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更不用说如此处理的结果是否科学了。

(三)本文的主张及其理由本文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同样持赞成票,赞成者们对质疑的回应也引起了本文的共鸣,故有关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不再赘述。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与否的争议一定程度上也是道德与法律的界限之争。

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道德与法律的界限问题做一些补充。

本文认为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总是随时间推移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并非一成不变。

事实上,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法律捍卫道德,道德支撑法律。

法律义务不仅源于社会,有些法律义务则是由道德义务转化而来,如“不可杀人”,“赡养老人”,“不可偷盗”等等。

具体到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问题,道德义务应当成为其作为义务来源,台湾学者洪福增对此也做出了肯定:“法令及契约虽无该作为义务之根据,但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之观念,或依交易上诚实信用之原则而认为应发生一定之作为义务者,按不作为之反社会性,乃同吾人在一般社会生活上虽期待其实行行为然毕竟违反社会上一般人之期待,而不为行为,其不作为因系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故视为违法。

”⑦然而,道德也有多种层级,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中将道德分为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愿望的道德是善的生活的道德、卓越的道德以及充分实现人之力量的道德。

如果说愿望的道德是以人类所能达致的最高境界作为出发点的话,那么义务的道德便是从最低点出发。

它确立了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或使有序社会达致特定目标的那些规则。

”⑧换言之,我们纳入法律的道德应当是义务的道德,最低限的道德,恰如耶林的名言:“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

”那么见危施救这样一个利人不损己的道德要求能否称之为“最低限的道德”?有人以道金斯《利己的基因》中“基因有一个普遍特性:利己”来驳斥“利人不损己”已是最低限道德。

本文认为,人具有个性又具有社会性,在对一个社会人提出道德要求时,基因的特性难起决定性影响。

社会文明发展到今天,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对自己构成危险的前提下帮助处于重大危险中的人可以作为“最低限的道德”。

因此,本文认为将那些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对己无害对他人有利的道德义务可以纳入法律义务,出于对刑法谦抑性的遵循,应当将这种义务置于特定的情况下:他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重大公共安全利益遭受重大危险时,有能力履行该义务,履行该义务对自己或第三人不会造成现实危险,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会因该种义务未履行而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存在固定不变的界限,随着社会的发展,各自的部分调整领域会发生互换,当一定社会关系发生改变时,也许接力棒会又一次交接。

较高的立法技术下,科学立法也可以避免由道德转向法律衔接时出现较大的弊端,较短时间的适应是合理的也是有必要的。

三、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正如前文所说,赞成者除了对质疑进行回应,还有一个常规任务就是对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必要性是入罪的前提,而具备可行性才能使入罪有意义,是刑法发挥强制力的保证。

本文现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一)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又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则该行为是否具有普遍性,二则该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

只有当某一行为不再是个案而是相当普遍,并且侵犯了刑法法益,才有必要动用刑法这道法律的最后屏障。

1.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普遍性网络的普及带动了信息传播速度的提升,当新闻与移动终端完美结合,刷个微博便能掌握世界各地的实时动态,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报道更加频繁地刺激着人们的道德神经,见危不救行为的恶劣影响不断扩大,普遍性已毋庸置疑。

一般来说,一定普遍程度是使某一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条件。

⑨显然,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已具备这一条件。

此外,见危不救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是诸多因素所致,法律法规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司法实践中直接援引法律依据来惩罚那些影响极其恶劣的见危不救事件存在困难,类推或者主观解释法律常常导致相似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中一些处理甚至让那些勇于见危施救的人心存顾虑,产生错误的社会导向。

2.见危不救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法益侵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这里的法益侵害性是特指对刑法法益的侵害,而不是指广泛意义上的法益侵害,即此种法益侵害已经达到了使用一般法律制裁方法不足以保护法益,而非动用刑罚不可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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