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doc
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储备粮各级管理机构和省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帐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省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帐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第五条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帐卡牌管理、台帐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第二章库点管理第六条省级储备粮库点布局的原则:重点分布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交通铁路、水路沿线、轮换方便的地区;第七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指定库点和仓房储存;储存库点承储资格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予以确定;每点储存量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第八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其他粮混存;第九条储存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出入库收购、调入、调出、销售等要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文件和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为准;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字号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第十二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应付紧急突发事件急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时,凭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明传电报出库,然后补开安徽省省级储备粮出入库通知书;第十三条接收、发运储备粮的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如实填写储备粮实际完成出入库的品种、数量,及时报送上级管理机构汇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第十四条推陈储新出入库手续,根据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文件办理;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上述出库手续,而要求办理省级储备粮出库的,承储单位和保管员有权利、有责任拒绝,并可越级报告;第四章帐卡牌管理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帐;帐、卡、牌的格式全省统一,由省粮食局统一制作;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专仓储存,仓外专牌用“SC”标识;第十八条储备粮油专卡规范格式见附件二一式五份,仓内悬挂一份悬挂在库房右大门正中位置,储粮单位掌握一份,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各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房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变更和报送;变更后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第十九条储备粮专帐由省、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逐级按照省级储备粮专帐见附件三格式建立和管理;第五章台帐管理第二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要按照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与储备粮专卡一一对应,与本单位统计帐、财务帐相符;库存实物台帐格式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时间等如实填写到库存实物台帐上,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有变更时要随时报送;第二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要通过实物台帐,直接掌握辖区内各承储单位所储省级储备粮每个货位的情况;各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以前向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传送上季度的库存实物台帐;第六章安全保管第二十三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都要有专职人员负责省级储备粮安全保管;保管人员要经过保管员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实行定岗位、定责任、定奖惩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储备粮必须储存在质量完好的标准仓房,不得用简易仓房或露天储存;要配备消防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质量完好的粮情、品质检测仪器设备;第二十五条储备粮保管要采用“双低储藏”、机械通风和计算机粮情检测系统等科学保粮技术;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第二十六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安全防火、粮温、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粮库主任汇报;粮库主任每月至少检查1-2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第七章质量管理第二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收购入库质量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的新粮,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第二十八条在正常规定储存年限内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不得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自然损耗不超过%的标准;第二十九条省级储备粮入库收购、调入、轮换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容重等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入库时间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专卡;储存期间,每年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专卡;第三十条储备粮品质指标接近控制指标的,承储单位要提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要尽快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第三十一条各级管理机构和承储省级储备粮单位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粮库主任和主管负责人、保管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省级储备粮库存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帐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经考核,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三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粮食局或市县粮食局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承储资格:一未做到专仓储存、专人保管,未按要求建立专帐、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帐;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出入库的;四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食品质的;五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仓房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六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七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检查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八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九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出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十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第三十四条经检查,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省或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追究经济责任,责成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造成较大损失或情节较重的,要追究责任并向全省通报: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二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品质劣变的;三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较大的;第三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或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其全额退还上缴省财政,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擅自动用、挪用省级储备粮的;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三擅自改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四隐瞒有关事实、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滥用职权,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管职责,或监管不力、知情不报,而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较大损失”系指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7000元以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

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胡昌升2021年12月24日黑龙江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和成品粮油。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省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省粮食安全实际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以及动用的宏观调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财政保障,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和动用费用(含差价,下同)以及黑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从事省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所需费用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2•【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秀诗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的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省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及时、足额拨付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负责对省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省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按照省级储备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并报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贵州省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饶平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饶平县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根据《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省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实施细则(暂行)》(粤粮调[2016]6号)、《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粮调[2017]274号)和《饶平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动态管理的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县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县有关单位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储备粮动态管理的计划落实、储存管理、轮换管理、财务管理、动用管理、退出管理、监督与处罚等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以承储企业自筹资金、保质保量、自主轮换、政府补贴包干费用的形式运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县发改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储备粮管理中心负责对与其签订承储合同的企业承储的动态储备粮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督促承储企业执行国家、省、市和县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饶平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农发行有关信贷政策,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2020)《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10月24日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落实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制定、下达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给予相应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落实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健全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粮食主销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价差。
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制定。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炳军2021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
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分省、市州、县三级,以省级储备为主,市州、县级储备为辅,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能力建设,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地方储备粮应当以稻谷、小麦等口粮品种为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拟定地方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8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强2021年8月27日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提升地方粮食储备市场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方粮食储备包含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企业储备。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由省、市、县三级组成,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
第三条地方粮食储备坚持规模合理、布局科学、优储适需、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粮食储备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青稞等原粮储备,散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大米、面粉、小包装食用植物油等成品粮油储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的主体责任,落实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方粮食储备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政府粮食储备的管理费用、贷款利息等财政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关规定办理财政资金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本级粮食储备方案和动用方案。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及其辖内各级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所需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92a6c0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02960f9.png)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7.21施行日期2003.07.21文号川府发[2003]29号主题类别粮食市场管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3]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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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管理,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动态储备(以下简称动态储备粮)是指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省级储备粮。
动态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动态储备粮的计划、收储、轮换、财务、动用、退出、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动态储备粮粮权属于省人民政府,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动态储备粮管理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动态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动用计划等,对动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省财政厅负责动态储备粮的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审核、拨付动态储备粮费用补贴,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总公司)负责动态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日常管理制度,监督承储企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动态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包括各地分支行、办事机构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发放动态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动态储备粮承储企业包括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省粮油储运公司、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等省属企业,以及非省属企业。
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和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动态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省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三章计划落实第十一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结合管理运营需要提出动态储备粮计划,联合省农发行下达实施。
省储备粮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定期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及时提出计划调整建议,并抄送省农发行。
第十二条省属企业的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由省储备粮总公司研究提出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非省属企业申请代储动态储备粮的,应按规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数量应与企业自有总有效仓容、经营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省储备粮总公司通过综合评审、择优选择非省属代储企业,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经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下达实施。
综合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省储备粮总公司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二)省储备粮总公司牵头组成综合评审工作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企业信誉、仓储设施、经营状况等因素进行评审,综合考虑调控需要、储备布局等择优选定代储企业;(三)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承储计划建议,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复同意后,公布动态储备粮代储企业名单和计划数量。
第十五条代储企业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程序:(一)代储企业先与省储备粮总公司签订收储委托协议;(二)需要向农发行申请贷款的,代储企业与当地农发行协商申请货款,农发行按不低于委托协议约定的最低库存量对应的核定库存成本发放贷款;(三)粮食收储入库数量达到最低库存量要求后,代储企业应及时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四)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贷款银行对代储企业入库粮食确认申请进行审核,在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确认,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五)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贷款行按规定做好贷款后续管理工作。
(六)代储企业入库粮食被确认为省级储备粮后,省储备粮总公司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
第十六条省属企业承储的动态储备粮收储确认,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会同省农发行对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核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申请确认,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七条动态储备粮收储时,承储(包括代储,下同)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但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
非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储备粮总公司、贷款行报备。
省属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省储备粮总公司应至少提前1周向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农发行报备。
第十八条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由省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提出并下达省储备粮总公司实施,并抄送省农发行。
承储企业需调整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省储备粮总公司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批准后调整,并抄送省农发行。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储存及轮换第十九条省储备粮总公司运用动态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接入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
承储企业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省级储备粮粮权标识,并配备信息卡标明动态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
信息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承储企业申请动态储备粮承储计划时,或在承储期间,可根据动态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
经省储备粮总公司进行空仓确认后,周转仓作为动态储备粮专仓管理。
省储备粮总公司直属库周转仓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备,其他承储企业向省储备粮总公司申报确认周转仓。
省外异地储存的动态储备粮周转仓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在粮库主要位置及动态储备粮储存仓房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提供连接远程视频实时监控条件及其他智能化粮库管理条件,接受动态储备粮的远程监控管理。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保持动态储备粮储存仓房的相对稳定。
承储企业需要调整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提出申请,由省储备粮总公司商省农发行进行空仓确认批准后,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动态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帐、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承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省储备粮总公司报送动态储备粮月报表。
省储备粮总公司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省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储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等。
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确保动态储备粮储存安全。
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动态储备粮原粮轮换期限原则上由承储企业在确保粮食储存品质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各个品种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常规条件下正常储存年限。
成品粮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动态储备粮轮换实行轮换进出备案制度,承储企业应在实施轮换5个工作日前向省储备粮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动态储备粮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原则上承储企业应确保每个品种的动态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在任何时点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级、质量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按规定核定动态储备粮的入库成本,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负责落实动态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
承储企业应将采购动态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省储备粮总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动态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
同时,为动态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省财政厅拨付给承储企业的动态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损耗等方面的支出。
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三十一条动态储备粮费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
原则上省储备粮总公司于每年1月10日前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提出承储企业的上年费用结算与当年费用预拨申请,省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于3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原则上应在每年4月底前将费用拨付省储备粮总公司。
预拨费用为当年预计费用总额的60%,其余部分在次年结算时拨付。
省储备粮总公司于5月10日前将费用转拨付相关承储企业。
第三十二条动态储备粮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的,承储企业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省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动态储备粮有关业务核算,省农发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六章动用管理第三十三条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动态储备粮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等,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储备粮总公司会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动用动态储备粮:(一)发生《广东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需要动用的情况;(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动态储备粮动用指令。
第三十六条动用动态储备粮时,承储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按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中粮食接受政府统一调配。
动用时承储企业动态储备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数量,补库部分动用费用参照动态储备动用费用标准。
第三十八条为平抑市场物价,政府如指令承储企业降价、限价销售动态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承储企业随行就市销售动态储备粮,则政府无需补偿。
政府如因实物调用而动用动态储备粮,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以动用时点同品种粮食市场监测销售均价计算的粮款、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