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答疑行政法之单方行为?
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

司法考试⾏政法 第⼗⼀章⾏政⾏为概述 ⼀节⾏政⾏为的概政法英杰念和特征 ⼀、⾏政⾏为的概念 (⼀)⾏为主体说 (⼆)⾏政权说 (三)公法⾏为说 笔者认为,⾏政⾏为是享有⾏政权能的组织(⾏政主体)运⽤⾏政权对⾏政相对⼈所作的法律⾏为。
这⾥所界定的⾏政⾏为主要是指外部、单⽅⾏政⾏为。
⼆、⾏政⾏为的特征 (⼀)⾏政⾏为的时代特征 1、⾏政⾏为的服务性 2、⾏政⾏为的从属法律性 (⼆)⾏政⾏为的法律特征 1、⾏政⾏为的单⽅性 2、⾏政⾏为的强制性 3、⾏政⾏为的⽆偿性 第⼆节⾏政⾏为的分类 ⼀、抽象⾏政⾏为和具体⾏政⾏为 分类标准:⾏政相对⼈是否特定。
(⼀)抽象⾏政⾏为 抽象⾏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不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法国⾏政法学上称为规则⾏为,在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其他⾏政规范性⽂件创制⾏为”。
(⼆)具体⾏政⾏为 具体⾏政⾏为是指⾏政主体针对特定⾏政相对⼈所作的⾏政⾏为。
它在我国台湾地区⾏政法学上称为“⾏政处分”。
⼆、羁束⾏政⾏为和⾃由裁量⾏政⾏为 分类标准:⾏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有⽆灵活性。
(⼀)羁束⾏政⾏为 羁束⾏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没有灵活性的⾏政⾏为。
(⼆)⾃由裁量⾏政⾏为 ⾃由裁量⾏政⾏为是指⾏政主体对⾏政法规范的适⽤具有灵活性的⾏政⾏为。
三、依职权⾏政⾏为和应申请⾏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可由⾏政主体主动实施。
(⼀)依职权⾏政⾏为 依职权⾏政⾏为是指⾏政主体根据其职权⽽⽆需⾏政相对⼈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政⾏为,也称主动⾏政⾏为和积极⾏政⾏为。
(⼆)应申请⾏政⾏为 应申请⾏政⾏为是指⾏政主体只有在⾏政相对⼈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不能主动采取的⾏政⾏为,⼜称为被动⾏政⾏为、需参与的⾏政⾏为和消极⾏政⾏为。
四、附款⾏政⾏为和⽆附款⾏政⾏为 分类标准:⾏政⾏为是否有附款。
(⼀)附款⾏政⾏为 附款⾏政⾏为是指除⾏政法规范明确规定外,⾏政主体根据实际需要在主内容基础上附加从属性内容的⾏政⾏为,⼜称条件政法英杰⾏政⾏为。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方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遵循的一种行为准则和规范。
在现代社会,法律作为一种公认的行为规范和约束力的体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单方法律行为即指个体在日常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下面我们将从多个角度来探讨单方法律行为的意义和重要性。
首先,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文明的表现。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使得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有了一个规范参照。
法律规定了人们在各个领域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例如不盗窃、不诈骗、不人身攻击等等。
通过遵守法律,个体更好地体现了自己的文明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为社会建设和谐稳定的环境做出了积极贡献。
其次,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公民义务。
作为公民,每个人都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通过民主程序进行的,代表了社会共识和公民意愿。
个体通过遵守法律,不仅是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的履行,也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尊重。
只有每个公民都能够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才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单方法律行为对个体自身的利益有保障作用。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和约束力,不仅保护了公共利益,也保护了个体的权益。
在法律的保护下,个体的财产权、人身安全、名誉权等得到有效的保障,个体可以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权益。
只有通过遵守法律,个体才能享受到法律保护的权益,同时也能够避免被法律制裁带来的损失和困扰。
第四,单方法律行为对社会稳定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交往环境。
当每个个体都遵守法律,社会将呈现出更加有序的状态,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也将得到提升,这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发展。
同时,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一个健康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最后,单方法律行为是一种道德的要求。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一种具体表现,只有通过法律的制约和实施,社会道德才能真正得以实施和落实。
个体只有通过遵守法律,才能清楚地树立起法律意识,进一步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和行为规范。
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单方法律行为的概念。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一种法律行为方式,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只需符合法定的一种方式,即可达到法律上的效果。
这种法律行为方式的特点是简单、明确、统一,不需要多种方式选择,只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即可。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
单方法律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一是简单明确,即只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操作,无需复杂的程序和步骤;二是统一适用,即在法律上对于同类事务的处理方式是一致的,不会因为不同的情形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三是便于执行,即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依法快速、有效地完成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适用范围。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适用于一些简单的、常见的法律行为,例如合同的成立、终止等。
在这些情况下,只需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操作,即可达到法律上的效果。
但对于一些复杂的、特殊的法律行为,可能需要多种方式选择,这时就不适用单方法律行为的原则。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单方法律行为的原则在很多法律条文中都有所体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方式和效力的产生,就是典型的单方法律行为的规定。
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都有类似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法律行为的简单、明确、统一和便于执行。
综上所述,单方法律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方式,具有其独特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和法律规定。
了解并遵守单方法律行为的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促进法律秩序的健康发展。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了解单方法律行为的相关知识,为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法律事务处理提供参考和指导。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行政法(四)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九、(本题11分)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今不能正常运转,⽽遭受损失。
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即履⾏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
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
根据⽂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
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报告,由地、市卫⽣⾏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续。
原告县医院是⼀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的条件。
县卫⽣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开通“120”急救电话。
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直未开通。
县医院曾数次书⾯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政争议,为什么? 答:是⾏政争议。
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成为⾏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政管理性质。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持?为什么? 答:否。
法律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的是实现⼀种公共利益,⽽不是为医院设定⼀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医院的财产权,因⽽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要求赔偿。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判决⽣效之⽇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 1)从期满之⽇起,对该邮电局按⽇处以50元⾄100元的罚款。
司法考试《行政法》习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行政法》习题及答案解析2017司法考试《行政法》习题及答案解析1.经传唤调查,某区公安分局以散布谣言,谎报险情为由,决定对孙某处以10日行政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传唤孙某时,某区公安分局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孙某B.传唤后对孙某的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C.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应向市公安局申请D.如孙某对处罚决定不服直接起诉的,应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考点】传唤、询问查证、行政复议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解析】选项A正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选项B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选项C错误。
《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据此可知,孙某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选项D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答案】A2.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查封了公司的生产厂房和设备,之后决定没收全部劣质产品、罚款10万元。
该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实施查封时应制作现场笔录B.对公司的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C.对公司逾期缴纳罚款,质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D.质监局可以通知该公司的开户银行划拨其存款【考点】查封、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
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

目录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司法考试资料《行政法》行政行为概述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指导——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构成要素有: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是行政法上的意志行为和有法律约束力的处理,与行政事实行为和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区分开来。
行政事实行为可以是一种意思表示也可以是实际操作。
如设置交通安全指示标志,销毁伪劣产品。
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涉及到一些行政监督监察活动。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
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
第三是根据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具有命令服从性质,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没有外部性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1、依职权和须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
前者不需要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羁束的和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羁束的程度,行政机关采取时基本没有选择余地的,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方法、手段等方面给予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余地的,是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3、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划分的标准是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为当事人授予权利,利益或者免除负担义务的,是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当事人设定义务或者剥夺其权益的是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4、要式和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发愤标准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
需要具备书面文字等其他特定意义符号为生效必要条件的是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需要具备书面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意义符号就可以生效的,是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解析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具体法律事项进行决定、执行和管理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它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形式之一。
本文将对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进行深入解析。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对特定的客体对象作出一定决定、命令或者进行一定行动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权力性: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束缚力。
2. 单方面: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为,不需要获得相应的对方意见或同意。
3. 具体化:行政行为是具体、明确、可操作的,具有直接生效的特点。
4. 具体对象:行政行为的客体对象通常是个人、组织或者非法人单位。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行政行为可以进行多种分类。
常见的行政行为分类包括以下几种:1. 管理行政行为与处分行政行为:管理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指导、协调、推动等方式进行行政活动的行为,而处分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主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2. 个别行政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个别行政行为是以特定的对象为依据,作出对具体个案的决定,而一般行政行为则是对一类对象进行统一决策。
3. 强制行政行为与任意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对客体对象强制性地采取一定措施,而任意行政行为则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
三、行政行为的过程与要素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命令和行政行动三个基本要素。
1. 行政决定:行政决定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它具有基于法律、事实和法定程序等要素。
2.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对象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指令,其目的是引导、管理和规范行政活动。
3. 行政行动:行政行动是行政机关对客体对象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发文、检查、保障措施等。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四、案例分析题:(2009年)六、(本题20分)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
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
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
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参考答案: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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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具体行政行为[问题]请问行政许可行为是否为单方行为,行政机关颁发执照的行为属于单方行为吗? [解答]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
无申请即无许可。
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为。
管理性主要体现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
比如: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比如房地产登记)和确认民事关系(比如婚姻登记)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如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
单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力、确定力和拘束力。
大部分行政行为都是单方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