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

合集下载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3•【字号】京财税[2002]1926号•【施行日期】200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京财税[2002]1926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年市政府令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年第187期的文件精神,结合契税在征管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凡在2002年7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的,一律适用3%的税率。

二、个人购买普通住宅,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别墅、度假村以及每建筑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一倍以上的为高档住宅,不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其他住宅为普通住宅。

京财税〔2001〕1511号第二条的规定同时废止。

除别墅、度假村以外的高档住宅,每建筑平方米价格以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平均住宅房价为基础。

上年度平均住宅房价的执行时间,从市统计局公布统计数字时间的次月起执行。

三、根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凡1999年7月13日之后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被拆迁人在政府发布拆迁公示或拆迁许可证后,重新签订购买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规定纳税。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二00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

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

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北京市契税是指在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不动产过户行为中征收的税费,是国家税收的一种重要形式。

契税的征收标准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交易成本和市场秩序,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下面就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北京市契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不动产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目前,北京市的契税税率分为1%、1.5%和3%,具体适用于不同的交易价格区间。

其中,交易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不动产,契税税率为1%;交易价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不动产,契税税率为1.5%;交易价格超过500万元的不动产,契税税率为3%。

其次,北京市契税的纳税人是指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需要按照交易价格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契税。

在不动产赠与、交换等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契税。

再次,北京市契税的征收依据是房地产交易的实际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契税的征收依据是指房地产交易的实际价格,即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市场价格中较高的一个。

因此,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需要如实申报交易价格,并按照实际价格计算并缴纳契税。

最后,北京市契税的征收程序是由税务机关负责的。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易信息,并缴纳相应的契税。

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申报的交易信息进行审核,并核定应缴纳的契税金额。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契税通知书后,需要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缴纳契税。

综上所述,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是根据不动产交易价格确定的,纳税人包括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征收依据是房地产交易的实际价格,征收程序由税务机关负责。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北京市契税现行标准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同时,也提醒各位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要如实申报交易信息,并按时缴纳相应的契税,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五)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地上和地下的军事指挥工程,军用的机场、库房、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和通信、导航、观测台站,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军事设施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六) 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七)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 修改为:"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地方税务局"。
二、第五条 修改为:"契税税率为3%"。
三、第七条 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第十五条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
四、第十二条 中的"市财政局"改为"市地方税务局"。
本决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修正)
(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 根据2002年6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0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 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四)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试验楼,以及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31•【文号】财税[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1.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停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财税[20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现就企业改革中有关转制重组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公司制改造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经批准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在公司制改造中,对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改建成的公司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对独家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国有、集体企业经批准改建成全体职工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对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二、企业合并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改建为一个企业的行为。

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企业存续,其他企业解散的,为吸收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原各方企业解散的,为新设合并。

企业合并中,新设方或者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其余征收契税。

三、企业分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

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一)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一)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一)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1. 背景近日,北京市国税局发布了2023年北京市新房契税标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此次调整将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也将对北京市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2. 标准调整根据北京市国税局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北京市新房契税标准将按照住房建筑面积计税,具体分类标准为:•90平方米及以下: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1.5%,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2.5%。

•90-144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2%,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3%。

•144-216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2.5%,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3.5%。

•216平方米及以上: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5000元,税率为3%,超出部分单价每平方米跨度不超过1000元,税率为4%。

3. 影响分析该调整标准的出台,将会对购房者的购房成本产生影响。

对于面积较小的住房,契税税率将会降低,但是面积较大的住房,契税税率将会上升。

同时,该调整的出台也将对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一方面,较低的契税税率将会吸引更多购房者入市,增加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另一方面,面积较大的豪宅或别墅,税负的增加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购买的意愿,对市场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

此外,部分不规范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可能会通过调整房价来规避契税税负的增加,对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挑战。

4. 总结北京市新房契税2023标准的调整,是房地产市场改革的一部分,旨在优化税制结构,降低购房者的负担,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然而,由于个人购房的经济实力和市场需求的复杂性,此次调整标准的长期影响仍需进一步观察和评估。

5. 建议与展望针对此次调整标准,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政府部门应继续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在市场中加强对开发商、中介机构等各方面的监管和管理;•购房者应仔细阅读政策,了解其自身的购房需求,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决策;•开发商与中介机构应该更加规范自身行为,避免通过不正当渠道规避税负或涉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

北京新房契税2023标准
2023年北京新房契税标准已经确定,图为北京市金台路的一
处豪宅。

据了解,2023年起,北京市将对新房的契税标准进行调整,
具体标准如下:
一、非普通住宅:
(一)豪华住宅:实际交易价格的3%。

(二)高档住宅:实际交易价格的2.5%。

(三)普通住宅:实际交易价格的1.5%。

二、普通住宅:
(一)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的契税,标准为实际交易价格的1.5%。

(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上的普通住宅的契税,标准为实
际交易价格的1%。

以上标准包括了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包括房产交易中的其他税费,如:印花税、资金利息、房产评估费、产权证办理费等。

总体上来看,2023年北京市新房契税的标准并没有太大的调整,但对于豪华住宅和高档住宅的交易,契税标准有所提高。

同时,对于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契
税标准与豪华住宅和高档住宅保持一致。

但需要提醒的是,契税只是房产交易税费中的一项,在购房前还需了解其他税费的情况,以便在购房过程中避免因为没有考虑全面导致的意外支出。

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多咨询专业人士,了解房产交易税费情况,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更为合适的购房方式。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

北京三套房契税新政策房产契税新政策下发了,下面为精心整理了关于北京三套房契税的新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房产契税政策房产契税新政策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十联合发布《证券交易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

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正式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住房新城区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来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最新房产契税政策。

新房产契税政策自2021年2月22日起执行。

也就是,只要2月22日之后去办理,就可以享受专论到概要的税收优惠!对于购房者来说,新的房产契税政策无疑是节后一大利好。

房产契税新政策(一)对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税款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良心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自律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成员住房家庭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拟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标 签】契税征收工作规程,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地﹝2007﹞24号
【发文日期】2007-01-26
【实施时间】2007-01-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适应契税征收及减免税工作的需要,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及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现将新修订的《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工作规程(试行)》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1的附表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申报表》中增加税务机关核定价格栏,征收人员应将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填在此栏。

(二)修订不征契税的有关内容,对不征契税的事项不再提供成交价格、评估价格等计税依据。

(三)在附件1的附表7《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四)关于第四条第三款退税即时受理,不再要求将申报信息进行补录。

(五)将第六条统计分析修改为统计分析及信息应用并明确相应要求。

(六)在附件1的附表12《契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一年内新购商品房差额计征契税需提供的资料。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减免税申报审核工作规程》修改内容
(一)在附件2的附表6《契税核定通知书》中增加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面积项目。

(二)第六条增加:即时审核项目可不填报《附送资料清单》。

(三)第九条第一项第二目增加:其中拆迁补偿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以及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可不实行即时审核,如采取程序审核方式,各局可依据实际情况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附件2的附表4《契税减免税申报附送资料明细表》的内容做相应修改。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