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IPO及创业投资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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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截至2016年3月目录一、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有关财务性投资认定的问答 (3)二、关于并购重组业绩补偿相关问题与解答 (3)三、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有关问题与解答 (4)四、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重大资产重组中, 如拟购买的标的资产历史上曾拆除VIE 协议控制架构,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五4、关于上市不满三年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对于上市不满三年即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借壳的上市公司, 有哪些信息披露要求? . ....... 六5、关于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相关监管要求的问题与解答上市公司再融资募投项目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应当符合哪些监管要求? .................. 6七、关于并购重组申报文件相关问题与解答并购重组审核流程优化后,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 6八、上市公司计算相关交易是否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 其净资产额是否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 ................................................................................................................ 九6、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上市证券公司具有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的双重属性,作为证券公司,要适用证券公司监管相关法规;作为上市公司,要适用上市、发行监管相关法规。

为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和衔接,加强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监管,督促上市证券公司端正经营理念,聚焦主责主业,把功能性放在首要位置,积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突出价值创造、股东回报和投资者保护,落实全面风险管理与全员合规管理要求,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在规范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标杆示范作用,现规定如下:一、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证券发行等行政许可规定的条件,向监管部门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提供包括监管意见书在内的相关注册申请材料。

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涉及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交易和再融资行为,应当结合股东回报和价值创造能力、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发展战略等,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和时机,严格规范资金用途,聚焦主责主业,审慎开展高资本消耗型业务,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二、上市证券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同时涉及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报送相关资质审核材料。

三、上市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章程中载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成为证券公司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

IPO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及操作流程银河证券

IPO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及操作流程银河证券

上市对股东的有利之处---惊人的财富效应(续)
排名
财富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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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09胡润10
13 创业10
13 板富10
13 豪榜10
13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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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赵敏、邢连鲜夫妇 姚小青
邱宇、邱炜兄弟 万里鹏、万峰父子
周旭辉 任红军家族
上市路径选择——IPO优劣势分析
有利因素
通过IPO可以一次募集较大规模的资金; 原股东持股成本较低,上市后可直接获得上
市后的大幅增值; 改制、发行工作进程相对比较容易控制; 有利于拓展公司的融资渠道,IPO募集资金
可以及时用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或优质资产 和业务的收购 ;
需先改制为股份公司。如果无法获得特批, 或不采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方案,则需要 在股份公司成立三年后才能公开发行股票;
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 虚拟增值权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 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激励对象有权行使这种权利,也有权放弃这种权利 ,但不得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偿还债务。上市公司须预留股票或从二级市场 购买股票并按约定的价格和条件授予受益人
指上市公司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励 对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业绩目标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条件时,才可出售限 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受益人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与企业共担风险;但其 被授予的股票受到流通限制。上市公司无需预留股票,可直接从二级市场购 买并直接授予。

IPO法律问题汇总

IPO法律问题汇总

IPO法律问题汇总(下)(十七) 国有股转持1) 申报前必须提供国有股转持的相关批复。

已有国有股转持的文件,但是审核过程中非国有化了,需要重点解释有没有规避转持义务的嫌疑。

2) 如果不履行转持义务,必须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如果说不清楚,要强制履行相关转持义务,哪怕股权持有者已经是非国有单位或个人。

(十八) 合伙企业作为股东1) 合伙企业可以开立股东账户,因此可以作为发行人股东,披露的原则参照法人制企业,但由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安排非常灵活,保代必须认真核查;2) 重点关注:(1)合伙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代持关系;(2)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诉讼等;(3)对合伙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近三年的主要情况进行核查;(4)突击入股的合伙企业应进行详细、全面核查。

(5)可比照法人股东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合伙企业的身份和持股比例高低决定披露信息的详略;3) 正常情况下,合伙企业可以作为一个股东,但如果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的,要把所有的合伙人均作为股东。

(十九) 社保、公积金问题1) 社保和公积金问题只要不影响到发行条件,历史上的障碍和瑕疵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2) 因地方法规原因历史上存在欠缴的,要做合理披露、大股东承诺承担追缴责任;对农民工、临时工的社保、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未交,中介机构应核查原因、职工身份、当地社保部门的文件及明确意见,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出具补交的承诺。

社保比公积金更严格,公积金是要求上市前清理完毕即可。

上述清理应确保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3) 中介机构进场后按规定缴;4) 上市时要及时扣除欠缴金额,看仍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二十) 红筹架构1) 实际控制人为境内法人的红筹架构,要求清理;要求全部转回境内,中间环节要取消,除非有非常充分的理由证明并非返程投资;2)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需要披露,理清控股情况、核查实际控制人有无违法等,由保荐机构自己掌握。

3) 创业板红筹架构的问题:可以保留部分股权在境外,但控制权必须要回境。

a股ipo流程

a股ipo流程

a股ipo流程A股IPO流程详解A股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是指一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过程。

作为中国股市的重要组成部分,A股市场的IPO流程具有一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

下面将详细介绍A股IPO的流程,以便读者对此有更清晰的了解。

1. 预备工作阶段在进行A股IPO之前,公司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包括财务审计、法律尽职调查、准备上市资料等。

公司需要聘请相关的专业机构和律师团队来支持此过程,以确保公司能够满足上市条件。

2. 申请材料准备与提交公司在完成预备工作后,需要准备IPO申请材料并提交给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申请材料包括招股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法律文件等。

证监会将审查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公司进行综合评估。

3. 环评及政府审核在提交IPO申请后,公司还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简称:环评)及政府审核。

环评是对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政府审核则是对公司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4. 发行上市委员会审核在完成环评及政府审核后,公司的IPO申请将提交给发行上市委员会(简称:发审委)进行审核。

发审委是由证监会成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IPO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

5. 发行上市公告与招股一旦发审委审核通过,公司将发布发行上市公告,并进行招股。

招股过程中,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售股票,并接受投资者的购买。

招股期间,公司需要召开路演活动,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业务模式、发展前景等,以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认购。

6. 发行定价与战略配售招股结束后,公司需要根据市场反应和投资者需求,确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并进行战略配售。

战略配售是指根据公司的定价和发行策略,在特定的投资者中有选择地进行配售,以平衡投资者的需求和公司的利益。

7. 上市交易发行结束后,公司将正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ipo基本要求

ipo基本要求

ipo基本要求摘要:1.IPO 的定义与意义2.IPO 的基本要求3.IPO 的流程4.IPO 对企业的影响正文:一、IPO 的定义与意义IPO,全称为Initial Public Offering,即首次公开募股。

它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将原本非公开的股份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募集,从而实现上市的过程。

IPO 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可以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知名度,增强竞争力,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二、IPO 的基本要求企业在进行IPO 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基本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1.合规性: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确保公司治理、财务报告等各方面的合规性。

2.盈利能力: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以证明其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具体盈利要求因各国、各地区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3.业务明确:企业的主营业务需要明确,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

4.管理团队:企业需要拥有一支高效、专业的管理团队,以保障企业顺利运营和持续发展。

5.股权结构:企业的股权结构需要清晰,不存在严重的股权纠纷。

三、IPO 的流程IPO 的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准备阶段:企业需要进行内部整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法律尽职调查等工作。

2.申报阶段:企业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3.审核阶段:证券交易所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企业满足IPO 的基本要求。

4.发行阶段:审核通过后,企业与承销商共同确定发行价格、发行规模等细节,并向公众投资者发行股票。

5.上市阶段:股票发行完成后,企业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众投资者可以开始买卖其股票。

四、IPO 对企业的影响IPO 对于企业具有重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资金筹集:通过IPO,企业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研发能力等,从而提升企业竞争力。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IPO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函字(1999)2号
《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 字(1998)66号
13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土地法规 土地问题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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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国有资产管理
6
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股票发行审核备忘录ຫໍສະໝຸດ 1-18号)第10号:关于事业单位作为发起人及其盈利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处理标准 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 第12号:关于对外投资比例等问题的审核指引 第13号:关于税收减免与返还、政府补贴、财政拨款的审核标准 第14号: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的审核要求 第15号:关于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及业绩连续计算问题的审核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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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配套法规—资产评估法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月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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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设立财务会计问题及有关规定
主要内容
股份公司设立条件 股份公司设立架构的财务考虑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股东出资 股份制改造与资产评估
备忘录
公司法
会计法规
审计法规
若干规定
外资管理
资产评估
内容与格式准则
编报规则
规范问答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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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IPO中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新《公司法》主要财务会计与审计规定
注册资本制度(出资方式、期限、比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净资产折股比例) 公积金制度(取消计提公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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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IPO及创业投资应注意的若干法律问题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1.1发行人应具备适当的经营规模(1)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版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创业版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1.2关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1)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5月19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根据该适用意见,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2)当认定相同多方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不认可委托持股或代持股份等解释——非常严格,不能通融。

实际执行时,符合同一控制下合并条件要求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持股至少51%。

(3)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

“同一方”、“相同的多方”的界定“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在合并前后较长的时间内,“较长的时间”通常指一年以上。

(4)合并日的确定,按照会计准则要求的五个方面: (A)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b)如需有权部门批准需已获得批准;(c)办理必要的财务转移手续;(d)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e)已经控制了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5)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需要特别关注是否导致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1.3关于非同一实际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09年以前没有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范要求,下列规定已经得到中国证监会内部认可,将会以“适用意见”或“指引”的方式发布。

指标: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前一年末或前一会计年度。

合并方式:股权方式,收购股权/股权增资;业务合并,收购经营性资产/对销售分公司收编人员。

考察期:任何一个时点起,12个月(不是一个会计年度)合并计算。

重组比例与运行要求——相较同一控制下合并严格很多,防止拼盘上市。

(1)非同一控制,且业务相关主板: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c)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方可申请发行。

创业板:(a)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不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中必须包含合并完成后的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b)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发行人合并后需运行一个会计年度才能申报;(c)被合并方合并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合并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以上,发行人合并后最少运行24个月才能申报。

(2)非同一控制,且业务不相关。

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a)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36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b)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但不超过50%的,发行人重组后须运行24个月以上方可申请发行。

(3)非同一控制,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低于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不论业务是否相关,对发行人均无重组后运行期限的要求。

1.4关于“红筹”架构、返程投资企业上市问题已完成外资化重组架构、准备境外“红筹”模式上市的境内公司或返程投资公司,实际控制人若为境内居民的必须转回境内控股;海外的“红筹”架构必须拆除。

上述境内公司若已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且自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的实际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涉及补税的问题,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转回境内控股的前提下,境内居民可以适当保留透过境外公司持股的比例或直接持有外资股比例。

境外公司应尽可能简单、层次不能太多,如可透过在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境内公司股份。

若由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当期企业所得税费用,而不能以信息可比性为借口,追溯调整以前期间企业所得税费用。

有些企业因在境外引进了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其恢复内资状态或内资控股的状态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1.5关注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1)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的淘汰类产业,不能申请上市。

(2)房地产企业在目前严厉的宏观调控政策之下不宜申请上市。

目前房地产企业的上市或再融资须征求国土资源部的意见。

2010年4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第(八)项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

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

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

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3)属于“两高一资”企业(高耗能、高污染、消耗资源性企业),不宜申请上市。

(4)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所列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行业(主要包括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豆压榨等行业)也不宜申请上市。

(5)拟申请上市企业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也不应涉及上述行业,否则在中国证监会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时,极可能无法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

二.关于发行人股东的问题2.1关于股东200人的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不得超过200人。

若注册数个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每个股份公司股东包括200个以下的股东,虽然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不超过200人,但这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中国证监会将不会接受。

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法、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上市公司作为发行人股东,不合并计算该上市公司的股东。

对于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前与实施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

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

通过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持股的意义不大,即使信托也要追到最终受益人;通过持股公司规避200人要合并计算。

2.2关于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成为股份公司股东的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11月20日修改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中国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等)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算1个股东;但明显为了规避不超过200人要求的除外。

是否规避法律要求,应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的实际运作情况进行实质判断。

2.3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根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2000年12月11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法律部[2000]24号)及2002年11月5日《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法协字[2002]第115号),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均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股东或其实际控制人也不得为职工持股会或工会。

申报申请材料之前,必须进行清理。

发行人律师和保荐人须对清理过程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

通常的做法由公证处对利益相关方逐一签署相关确认文件的过程进行公证,律师和保荐人见证(包括录像)2.4 关于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问题核心是关注股权历史形成过程是否有瑕疵。

(1)国有企业改制、产权(或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履行了评估、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竞价程序。

若程序有瑕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省级政府办公厅出文亦可接受)或省级国资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确认文件中要发表明确意见,如确认国有企业改制、产权转让不构成或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对相关瑕疵不予追究。

确认文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2)集体企业改制、资产量化或奖励到个人,若程序缺失,或外部证据无法证明该过程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确认文件。

确认文件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3)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或者职工持股会成员逐一确认的书面文件。

律师和保荐机构应严格把关,因为关系个人利益,避免纠纷。

(4)关注中介机构或其项目参与人员是否持股、关注明显不合理的股权变动。

2.5关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问题根据2008年3月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2)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3)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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