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要点

民事诉讼要点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的争议,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来解决的一种法律程序。
以下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些重要要点。
首先,民事诉讼的主体是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提起诉讼并主张权益受损的一方,而被告则是被诉讼的一方。
原告需要提交起诉状,并向法院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被告则需要根据起诉状的指控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或反驳原告的主张。
其次,民事诉讼的适用法律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法律规定。
法律适用的原则是由法院根据法律进行解释和判断,以保证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当事人在起诉状或答辩中需要明确指明适用的法律条款,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解释。
第三,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
法院的管辖权可以根据不同的因素进行划分,例如案件的性质、争议金额、地域等。
当事人需要在起诉状中明确指明法院的管辖权依据,并确保将案件提交给正确的法院进行审理。
第四,民事诉讼的证据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元素。
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口述陈述、物证、电子数据等。
对于无法提供书面证据的情况,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或询问证人。
第五,民事诉讼的法律程序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进行。
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当事人需要严格按照各环节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程序,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进一步深入分析民事诉讼的要点,我们将讨论更多有关证据和判决的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非常重要,因为它决定了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结果。
对于原告来说,提供确凿的证据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关键。
而对于被告来说,反驳和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辩护自己权益的必要手段。
在举证环节,原告需要根据起诉状中指明的争议事实提供证据。
这些证据可以是书面文件、物证、证人证言等。
原告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可以提供签订的合同文件、支付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书面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和违约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在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介入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程序,它允许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主动加入诉讼。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介入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以及影响进行探讨。
一、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介入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是指在一起诉讼案件中,与该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经法院审查同意后,通过诉讼手段加入到该案件中,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介入的适用条件第三人介入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 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必须与诉讼案件直接相关,其利益可能会受到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如果第三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则无法介入诉讼。
2. 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威胁:第三人必须能够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当前诉讼案件的威胁,只有存在具体威胁才能够申请介入。
三、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介入的程序1. 提出申请:第三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与案件的关系以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2. 法院审查:法院对第三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其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以及合法权益是否存在威胁。
如果申请符合条件,法院会决定是否同意其介入诉讼。
3. 参与诉讼:如果法院同意第三人的申请,第三人就可以按照诉讼参与人的权限参与案件诉讼,包括提出意见、举证、进行辩论等。
4.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会根据对案件及第三人的审理结果,做出相应的判决,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民事诉讼中第三人介入的影响1. 增加参与人数:第三人的介入使得案件的参与人数增加,可以充分展示案件与各方的利害关系,有助于法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认识案件的复杂性。
2. 公平公正:第三人的介入有助于各方的利益平衡,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能够更充分地听取各方的意见,从而更公正地作出判决。
3. 加重诉讼负担:第三人介入可能会加重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诉讼的时间成本,不同利益方之间的辩论和争议可能会导致案件的进展缓慢。
4. 权益得到保护:第三人介入让那些原本可能被忽视或忽略的利益得到了更好地保护,对于各方来说是一种有益的补充。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

民事诉讼法诉讼参与人权利与义务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其对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拥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 诉权权利:原告作为民事诉讼的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享有选择诉讼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等。
2. 辩护权利: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辩护和抗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被告应当依法享有公正审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调取相关证据等权利。
3. 陈述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进行陈述,包括陈述自己的事实主张、证据、意见等。
他们有权就案件的实质问题陈述意见,发表自己的观点。
4. 听证权利:在一些特定案件中,民事诉讼法赋予诉讼参与人进行听证的权利。
听证能够帮助识别事实、了解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5. 申请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包括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案件延期申请等。
他们可以通过申请保障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诉讼参与人的义务1. 法庭协助义务:诉讼参与人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他们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不得故意隐瞒真相,提供虚假证据。
2. 签收义务:诉讼参与人收到法院的传票、裁判文书等法律文书后,有责任及时签收。
签收义务的履行保障了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
3. 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在出庭参加诉讼时,诉讼参与人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不得进行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他们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诉讼活动。
4. 尊重法院决定的义务:法院作出的调解、裁定和判决是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决定,并按照决定的内容进行履行。
5. 不侵犯他人权益的义务: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诬告诋毁、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程序。
第三人介入的出现,为民事诉讼提供了更加完备的保障和更加全面的审判效果。
接下来,我们将对第三人介入进行详细的解析。
一、第三人介入的定义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介入是指在诉讼程序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主张直接享有或遭受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的利益的第三方可以申请参与诉讼并成为第三人的过程。
第三人介入根据其性质和效力不同,可以分为自愿介入和强制介入两种形式。
二、第三人介入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第三人介入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第三人需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具体的利害关系,其权益受到诉讼案件的直接影响。
该利害关系可以是合同关系、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具体关系。
2.主张直接权益第三人介入诉讼需要主张直接享有或遭受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有关的利益。
其权益需与本案的争议事项直接相关。
3.合法利益第三人介入诉讼必须基于合法利益。
对于一些权益明显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法院可能拒绝其介入。
三、第三人介入的程序第三人介入的程序分为诉前和诉中两个阶段。
1.诉前阶段诉前阶段,第三人应向法院递交介入状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身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法院在收到介入状后,将对其介入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满足介入条件。
2.诉中阶段诉中阶段,第三人需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说明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并表明对原告或被告的意见或请求。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第三人的请求,并邀请第三人参与庭审或作出口头或书面意见。
四、第三人介入的效力第三人介入后,其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权提出证据、陈述意见、请求判决等。
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第三人的意见和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的介入并不意味着对原告或被告产生任何形式的义务,法院在裁决时可能并不支持第三人的诉求。
五、第三人介入案例分析为更好理解第三人介入程序的实际运用,以下是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某市民A与市民B签订了一份借贷合同,A借给B一定金额的款项。
民事诉讼参与人

委托代理人
• 含义: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 表人或第三人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特点:1、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的 ; 2、一般情况下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范围由委托人决定但离婚案件 需由当事人亲自向人民法院陈述离婚与否; 3、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时,必须向人民法院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包括;1、律师2、当事人的近亲属3、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 单位推荐的人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委托代理人代理权的消灭:1、诉讼终结;2、委托代理人丧失诉讼行为能 力或死亡;3、委托人解除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消灭: 1、被代理人恢复或取得诉讼行为能力; 2、法定代理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4、因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 权随着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 5、诉讼结束。
指定诉讼代理人
• 含义: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为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 人。 • 产生:当事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是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 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为该当事人指定 的。 • 消灭:1、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恢复或取得诉讼行为能力; 2、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有了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 代理人已能行使诉讼代理权;3、指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 诉讼行为能力;4、人民法院取消代理或者经人民法院同 意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的;5、诉讼终结。
• 义务: • 1、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和义务; 2、遵守法庭和诉讼秩序是义务; • 3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的义务。
原告
• 含义:指因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 益而提起诉讼的人。
诉讼地位: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是民 事诉讼 中最主要的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 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权利和义务民事诉讼是指私法关系中争议的解决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当事人之外,还存在着其他参与人。
这些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一方,拥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原告有权利选择律师进行代理,有权利自行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利取得证据和证明自己的主张,有权利向法院提供证据,有权利要求法院采取针对被告的保全措施。
此外,原告还享有在诉讼过程中参与、陈述自己的观点的权利。
2. 义务:原告有义务按照法律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此外,原告还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诉讼行为,如起诉、应诉等。
二、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是被原告诉讼的一方,同样具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被告有权利选择律师进行代理,有权利自行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利提供自己的证据和证明自己的辩护。
此外,被告还享有在诉讼过程中参与、陈述自己的观点的权利。
2. 义务:被告有义务按照法律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此外,被告还有义务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诉讼行为,如提出答辩、举证等。
三、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法律规定其有权利和义务参与诉讼。
1. 权利:第三人有权利申请参与诉讼,有权利提供证据,有权利陈述自己的观点。
此外,如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诉讼结果的影响,还有权利进行申诉。
2. 义务:第三人有义务按照法律和法院的要求提供证据,有义务遵守法院的裁定和判决。
此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有义务尊重当事人的权益,不能干扰正常的诉讼秩序。
四、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诉讼代理人是由当事人委托的,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员。
1. 权利:诉讼代理人有权利为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利提供证据,有权利陈述当事人的观点。
此外,诉讼代理人还享有在诉讼过程中参与、陈述自己的观点的权利。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问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之间的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些矛盾与纠纷,民事诉讼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和地位举足轻重,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进程与结果。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问题,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各类诉讼主体的角色与权益。
一、原告原告在民事诉讼中起到了提起诉讼的主体作用。
原告是指将被侵害权益的事实、法律依据及请求向法院申请保护的当事人。
原告有权提起起诉,并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质证以及陈述自己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权益在诉讼中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原告的诉讼地位体现了其诉讼请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原告在起诉时应明确所受侵害的具体事实,提供相应的证据,确保其法律主张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同时,原告应确保其请求与事实相符,不能捏造事实或以不实的陈述误导法庭。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角色至关重要,其真实陈述和准确证据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二、被告被告是民事诉讼中被原告起诉的当事人,也是被原告指控为权益侵害者的当事人。
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进行辩护,提供反驳证据,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异议。
被告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程序和规定,履行诉讼义务。
被告的辩护权是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权益之一。
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进行陈述自己的观点和辩解。
同时,被告有权提供反驳证据和质证,以证明自己的无过失或减轻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被告的辩护权应得到保护,以确保公正的审判和法律权益的平衡。
三、第三人在民事诉讼中,除了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存在着一些与纠纷有关联的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在当事人之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其利害关系的不同,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与诉讼或被法院要求参与诉讼。
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参与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此时第三人主动参与诉讼且其参与对于案件的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二是法院要求第三人参与诉讼,此时法院认为第三人的参与对于案件的真相查清和相关权益的保护有必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是指为保护民事权益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各方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
一、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关系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基本的参与主体。
原告作为诉讼的发起方,通过起诉书等形式将其主张告知被告。
被告作为被起诉方,则需要依法进行答辩和辩护。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争议的法律关系,即原告主张的权益与被告抗辩的权益之间的对抗。
二、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关系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民事诉讼中还可能存在其他诉讼参与人,如第三人。
第三人指的是与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与原告和被告相比,第三人的地位相对特殊。
其参与诉讼不仅会对原告和被告的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也会构成与原告或被告的直接或间接法律关系。
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关系作为诉讼的主持者和判断者,法院在民事诉讼中担负着重要的角色。
法院与原告、被告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即诉讼关系。
在诉讼关系中,法院行使着处理案件、裁决权益、保护诉讼参与人法律权益的职权。
四、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通过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是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形成的基础。
法院依法认定的事实将构成法律关系的依据,并根据事实的认定结果对权益进行维护或保护。
五、诉讼请求与法律关系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保护其权益的具体诉讼行为。
诉讼请求是诉讼中形成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
法院通过审理判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作出对权益保护或维护的决定。
六、法律文书与法律关系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通过发出各类法律文书来落实、确认法律关系。
比如起诉状、答辩状、调解书、判决书等。
这些法律文书是法院行使职权的表现,具有法律效力,并对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起到明确、确定和制约。
总之,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关系是十分复杂和多元化的,涉及到多个层面的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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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民诉中参与人是一大块内容,也是诉讼行为的基础,但规定只有寥寥数条,现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就一些具体的情况做个梳理总结,希望能给大家提供帮助。
1、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的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
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以其主要负责人为代表人。
2、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
应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书。
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本条规定,适用于其他组织参加的诉讼。
3、民诉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4、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5、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6、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7、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8、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9、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10、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11、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仲裁机构仲裁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不服仲裁或调解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12、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
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负责人为当事人。
1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14、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被撤销,,有清算组织的,以该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以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14、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15、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1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1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1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1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诉第119条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20、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
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21、民诉第54和55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22、依照民诉5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23、依照民诉第5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24、民诉第54和55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5、依照民诉第55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
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三十日。
26、依照民诉第5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当事人,应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
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27、依照民诉第56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由人民法
院通知参加诉讼。
28、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29、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间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16条第一、二款或者第17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16条第四款或者第17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期间的法定代理人。
30、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
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3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