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基坑是指地下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较深的基坑,一般用于承载建筑物或其他结构的基础。
为了确保深基坑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需要遵守一些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深基坑管理规定:
1. 设计阶段管理:在深基坑的设计阶段,需要按照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基坑的稳定性、土方开挖的安全性和周围环境的保护。
2. 施工方案编制:深基坑施工前,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支护结构、施工监测等内容,并进行专家评审,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 安全监测和监控:在深基坑的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安全监测和监控,包括对地下水位、土体位移、支护结构变形等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施工安全措施:深基坑施工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施工工地的封闭和通道的设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5. 环境保护: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周围的环境,包括对施工污水的处理、施工噪音的控制、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等。
6. 施工监理:深基坑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监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问题。
深基坑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工程类型而有所不同,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制定和执行。
深圳深基坑管理规定

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可编辑(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可编辑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招标,应当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作为招标依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七条工程勘察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相邻设施的现状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包括深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基础、结构型式、地下管线分布图等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无法获取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调查。
调查范围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情况确定。
一般应当自深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3倍深基坑开挖深度或者降水深度的距离。
深基坑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我委制定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深开挖作业,通常用于地下建筑物的施工,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铁站等。
由于深基坑工程存在着高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进行。
本文将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进行讨论。
1. 工程前期准备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工作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地质、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分析。
同时,还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安全防护措施(1)围护结构:在进行深基坑开挖时,需要采取合适的围护结构,如钢支撑、成桩围护等,以防止土体塌方和坍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通风和氧气供应:深基坑工程空间狭小,通风不畅,容易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情况,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通风和氧气供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3)防滑措施:深基坑工程中常涉及到湿滑的施工环境,因此需要进行防滑处理,如铺设防滑胶垫、设置防滑栏杆等,以防止人员滑倒。
3. 警示标志和安全教育(1)警示标志:在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如“危险作业区域”、“禁止通行”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和遵守规定,避免发生事故。
(2)安全教育: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工作人员、施工队伍以及周边居民等,使其了解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范,并掌握相应的急救知识。
4. 现场管理和监测(1)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测措施: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下水位、土体位移等相关参数的监测,以及各种工程设施的安全性监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5.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在深基坑工程建设中,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
同时,还需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工程施工深基坑管理规范

工程施工深基坑管理规范一、前言深基坑是指在地下开挖深度较大的坑道,通常用于建筑物地下室、地下车库、地下商业等工程项目中。
深基坑的施工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边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深基坑施工管理十分重要。
为确保深基坑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出以下深基坑施工管理规范。
二、深基坑前期准备工作1. 前期调查在开挖深基坑之前,需进行深入的前期调查工作,包括地质勘察、环境影响评价、现场勘察等。
根据调查情况,确定开挖深度、设计方案、支护方案等。
2. 危险源评估对深基坑施工可能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3. 设计方案审查对深基坑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合理、安全可行。
4. 施工方案编制制定详细的深基坑施工方案,包括开挖顺序、支护措施、施工工艺等内容。
5. 材料设备准备准备必要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需要。
三、深基坑施工过程管理1. 施工队伍管理组织专业施工队伍,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工艺流程和安全规范。
2. 施工监督设立专门的施工监督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3.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安全规范,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4. 质量管理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5. 进度管理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督施工进度,确保按期完成。
6. 人员管理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注重员工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
7. 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过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四、深基坑施工后期管理1. 竣工验收完成深基坑施工后,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 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的深基坑维护计划,对工程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及时发现问题,做好维护工作。
3. 安全评估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对施工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施工安全。
4. 质量评估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总结深基坑施工管理规范对于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2篇)

2024年深基坑支护工程技术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
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
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
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8〕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及其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5月2日深圳市深基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保障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所规定的下列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者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铁等。
本规定所称岩土工程专家,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岩土工程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号:深建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壹日深圳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深基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监督管理。
深基坑工程建设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基坑及相邻设施监测等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者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相邻设施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基坑。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四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第壹责任人。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各有关责任单位履行职责,且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第五条鼓励深基坑工程实行设计施工壹体化。
建设单位能够将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壹次性发包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工程等级要求的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和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资质。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的招标投标,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
技术标评审专家应当具有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或者岩土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之上资格。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以降低工程质量、安全作为降低工程造价的条件,不得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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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管理规
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现将《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青建管字[ ]3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前,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派相关人员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以了解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情况。
二、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分别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及整个深基坑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及设计要求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质量、施工质量、质量检测和验收及工程技术资料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分别控制好实体质量和安全,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工程档案。
同时必须积极配合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当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各方必须及时按要求向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报告。
当地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组织评审专家马上到现场参与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确定具体由质量或安全监督部门牵头处理深基坑工程事故。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10月30日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
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四章深基坑工程地质勘察
第一节勘察准备及服务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
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节勘察范围与深度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
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经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
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三节勘察地质报告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