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基坑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深基坑管理办法

深基坑管理办法

深基坑管理办法简介深基坑是指在地下挖掘一定深度的宽阔坑道,用于容纳大型结构的基础。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基坑工程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工程。

但是,在基坑工程中也常出现一些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全面的深基坑管理办法是必须的,以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深基坑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深基坑施工前,必须先进行各项准备工作,以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准备工作的内容包括:1.资料审查在深基坑施工前,必须对原有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勘察报告、地质报告等。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检查文档中的数据是否齐全、规范,检查是否有规避各种风险的预案,并且需要对规划的深基坑位置进行评估。

2.基坑施工售前咨询在满足资料保存与审查的规范要求后,施工方需要与设计方、建设方进行施工前咨询。

施工前的咨询是深基坑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它可以提供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技术支持。

3.监理验收监理单位需要对深基坑施工前的各项工作进行验收。

在验收的过程中,监理单位需要确认施工方已经完成基坑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且所有文件和资料都已经准备就绪。

深基坑安全管理深基坑工程具有复杂性、危险性、不确定性和可恶性等特点,因此安全管理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

深基坑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1.严格实行安全制度安全制度是保证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的基础。

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制度进行施工,确保施工人员、机器设备、物料等能够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作业。

2.落实安全责任制在深基坑施工现场,深基坑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确保工程的安全至关重要。

安全责任制需要落实到个人层面,每一个施工人员需要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并积极提出安全管理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加强管理深基坑安全管理中必须加强现场巡查、安全检查、培训教育等方面的管理。

施工人员必须准确了解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深基坑监测深基坑监测是对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状态变化进行监测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办法

徐州市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验收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系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并对深基坑支护工程的安全承担责任。

第四条建设项目招标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深基坑支护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基底标高报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作为招标文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为勘察单位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供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安全等级为二级和三级的基坑,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乙级以上的设计资质。

第七条设计单位在接受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后,应首先拿出设计方案,交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设计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出具设计施工图纸。

第八条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时,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技术规程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和工程质量。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

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检测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5篇)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5篇)

深基坑安全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为了规范车站施工深基坑值班室各类工作,促使现场管理工作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确保施工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深基坑管理制度2.1深基坑值班制度1、在现场建立值班室门卫。

由项目部抽调门卫管理人员进行值班,实行24h值班制度。

值班室必须安设施工员、领导、医院的电话。

2、门岗对进入深基坑的人员有安全告知义务,严禁与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深基坑,对无关人员门岗有权拒绝其进入现场。

2.2进深基坑人员登记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车站施工规范化建设,增强施工作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修养,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作水平和确保工程质量,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等监督,特制定本制度:1、进出深基坑登记制度(范围:所有进、出深基坑人员)2、登记的具体要求①进入深基坑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先登记。

所有进入深基坑施工人员应登记上岗,下班或出深基坑后要登记销号。

值班员认真作好出入现场人员的统计。

凡需进入深基坑的人员,特别是零星进出深基坑作业人员,必须在进入深基坑前在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去向及工作内容,并且出深基坑后必须及时向值班室登记室汇报。

②上级领导及其它非施工作业人员进、出深基坑除实行安全检查,也应在《进、出深基坑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应注明进深基坑原因、进出深基坑时间。

③作业人员进深基坑出深基坑后,进行销号,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三、现场门岗岗位职责1、在项目部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安质部的指导,应熟练掌握车站施工的相关知识,随时了解深基坑内施工状况。

2、负责现场进入深基坑人员的安全检查、登记工作。

3、负责对进入现场物资的检查,进入深基坑的物资必须由运送员随同,门岗核查后,登记后方可运入深基坑内。

4、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实行出入登记制度,机械设备进入深基坑内,门岗必须对车辆驾驶室、驾驶员及随车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否则门岗有权禁止进入深基坑。

日照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市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进行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以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较复杂的基坑。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及施工、土方开挖、地下水降水及控制、基坑及其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等以下简称基坑周边环境)变形监测等内容。

第四条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管理有关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相关活动。

不得将应由一个专业单位承包的专业项目肢解发包给不同的专业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基坑周边环境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前期调查范围应当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延伸相当于基坑开挖深度3 倍距离为宜,特殊地质情况的需视情况外延。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基坑周边环境做进一步检查,并采取防护措施。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

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基坑施工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深基坑施工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第三条深基坑施工指的是土方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10米的开挖工程。

第四条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监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有合法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监理单位必须有合法的监理资质,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

第二章设计要求第七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合理确定开挖深度和土方切削坡度。

第八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地质灾害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第九条深基坑的施工方案必须在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协作下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条深基坑的设计必须满足相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抗震要求、抗滑要求等。

第三章施工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不得私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顺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配备足够的安全防护设备和施工人员。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分工。

第四章施工安全措施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在深基坑周围设置合理的围护结构,确保土方的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合理布置施工现场,确保人员通道畅通,消防设施完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视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种意外情况的应对准备工作。

第五章监理要求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

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深基坑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深基坑施工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以下是对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的____字简要说明。

一、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深基坑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施工前必须编制深基坑施工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审批。

二、深基坑施工必须有稳定的地下水位,并按照规定的水控标准进行水位控制。

施工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地下水的排放和控制。

三、深基坑的周边地质调查和承载力试验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认可,并编制相应的报告。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对周边建筑物和地下管线进行详细勘测,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四、深基坑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计划。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提供安全救援措施。

五、施工期间要进行深基坑的监测和控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监测设备必须正常运行,并定期检查和校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六、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防尘、防噪声等相关措施,并设置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处理区域,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规定进行作业。

七、深基坑施工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人员具备相关技术能力,施工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施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查。

八、深基坑施工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工作,验收单位要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九、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施工资料和经验总结,形成施工档案,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总之,2024年深基坑管理规定对于深基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控制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旨在确保深基坑施工的安全高效进行,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深基坑工程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进行的深开挖作业,通常用于地下建筑物的施工,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铁站等。

由于深基坑工程存在着高风险和复杂性,因此需要严格的安全管理规定,以确保工程的安全进行。

本文将对深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一些规定进行讨论。

1. 工程前期准备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工作单位应充分了解工程地质、地下水位、周边环境等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分析。

同时,还需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2. 安全防护措施(1)围护结构:在进行深基坑开挖时,需要采取合适的围护结构,如钢支撑、成桩围护等,以防止土体塌方和坍塌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通风和氧气供应:深基坑工程空间狭小,通风不畅,容易造成有害气体积聚和缺氧情况,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通风和氧气供应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3)防滑措施:深基坑工程中常涉及到湿滑的施工环境,因此需要进行防滑处理,如铺设防滑胶垫、设置防滑栏杆等,以防止人员滑倒。

3. 警示标志和安全教育(1)警示标志:在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如“危险作业区域”、“禁止通行”等,以提醒人员注意安全和遵守规定,避免发生事故。

(2)安全教育:在进行深基坑工程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包括工作人员、施工队伍以及周边居民等,使其了解工程的危险性和安全操作规范,并掌握相应的急救知识。

4. 现场管理和监测(1)施工现场管理:深基坑工程现场应设立专人进行管理,负责检查安全设施的完好性,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安全装备,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2)监测措施: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地下水位、土体位移等相关参数的监测,以及各种工程设施的安全性监测,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5.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在深基坑工程建设中,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和处理措施。

同时,还需进行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确保深基坑及毗邻建(构)筑物、地下设施、道路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及相关建设活动。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深基坑施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深基坑工程,是指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DB51/T5026)规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二级的基坑工程(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见附件二)。

其工作内容包括为保证深基坑坑壁稳定和基坑周边环境安全所涉及的岩土勘察、地下水控制、支护结构设计、土方开挖施工、支护结构施工、涉及边坡稳定的坑底地基加固施工以及相关监测及检测等活动。

第四条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对全市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根据职责权限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各区
(市)县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发包时,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和检测单位。

建设单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严禁施工。

深基坑工程原则上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

建设单位确需对深度超过五米的基坑工程实
行单独发包的,应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证,且应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为该分部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第一责任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由专业承包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以下相应证明或材料: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已取得建筑工程规划相关批准文件(经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放线图);
3、已依法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4、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施工现场具备基本施工条件、扬尘污染防治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具体措施;土方开挖、基坑支护设计及施工方案已按规定咨询论证合格;
5、地基与基础工程分项工程已通过施工图审查,且建设资金已落实;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已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会签。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对深基坑开挖区边线外开挖深度 2 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等状况进行调查,绘制平面和剖面位置图,并将调查资料及位置图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建设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深基坑施工安全风险性分析。

深基坑工程施工不得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的正常使用第八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建筑地基勘察时,应同时开展对需要支护的深基坑工程场地
水文地质、周边环境条件勘察及必要的岩土工程测试。

建筑地基勘察报告中应包含深基坑工程场地的地层结构和岩土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
的控制方法及计算参数建议、施工中应进行的监测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其防治措施等内容,并提出深基坑支护的建议措施。

第九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实行资质等级和资格管理制度。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
级为一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
凡按《成都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51/T5026规定确定的基坑工程安全等
级为二级的基坑,建设单位必须将深基坑工程设计委托给具有工程勘察综合类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地下水控制、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技术要求、基坑允许暴露时间及安全验算书等内容。

设计图纸、设计说明文件必须加盖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印章。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依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不得随意变更岩土
工程勘察成果相关指标数据,并应充分考虑基坑施工时对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可能造成的影响。

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设计技术交底和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不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当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结构使用时,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密切配合,根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资料进行基坑支护结构设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时,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基坑周围环境、支护
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工艺等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技术措施应当包括建(构)筑物、道路、地面及地下管线的保护措施;降(排)水、土方开挖程序;支护结构施工工序;监测、检测等内容。

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应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或岩土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十四条当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补充勘察和修改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类的质量检测机构按规定组织有关专家对深基坑工程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咨询论证,并形成专家咨询意见书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严禁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当发生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迅速查清事故发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七条因深基坑工程施工造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损坏的,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迅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受损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根据有关规范、规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编写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审核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检测等单位的资质及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分析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测、检测资料;督促施工单位按经咨询论证通过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关键施工部位进行旁站监理;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隐蔽验收等。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当深基坑开挖边线外2 倍基坑深度范围内存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时,建设单位还应委托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工程测量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围环境进行变形监测。

变形监测时间应从地下降水施工起,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止。

监测对象包括基坑支护结构及因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受到影响的毗邻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规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等要求,制定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须经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的监测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

当监测数据异常或监测数据超过设计报警值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进行处理。

变形监测单位对提供的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质量检测基本内容应包括原材料、试块(件)的常规检测,以及桩身完整性和锚杆承载力的专项检测等。

深基坑支护结构质量检测结果不能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施工单位及设计单位制定加固处理方案,并按原技术审批程序履行审查、批准、咨询论证等手续。

在深基坑支护结构加固措施实施完成前,不得进行基坑内的施工作业。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基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及总承包单位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质量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地下室施工及其质量验收工作。

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深基坑工程,深基坑施工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办理深基坑工程移交
手续,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使用注意事项,并定期对深基坑的安全状态进行回访巡查。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深基坑工程验收合格后,将质量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尽快组织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凡超过设计允许暴露时间且未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的基坑,应组织基坑的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基坑工程的安全性重新进行评估,将评估报告和整改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坍塌事故的发生。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在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对基坑进行回填。

第二十六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咨询论证等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定,否则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2:
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
说明:
1、基坑边坡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重要性划分:
重要: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物,低于三层的重要建筑物、重要管线和地下设施等。

般:一〜二层的建(构)筑物
次要:临时建筑物或其它次要设施。

2、表中H为基坑深度,S为建筑物距坑边的距离。

3 、基坑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结构使用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

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