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办发〔2011〕1号
“闵行教育局数字化体验馆项目”

“新建上海外国语大学闵行外国中学工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报告项目名称:新建上海外国语大学闵行外国语中学工程主管部门: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评价单位:上海沪汇会计师事务所二O一七年六月目录摘要....................................................................................................................................... - 1 -一、项目概况....................................................................................................................... - 6 -1)项目立项................................................................................................................ - 6 -2)项目管理................................................................................................................ - 9 -3)财务管理.............................................................................................................. - 11 -4)建设情况.............................................................................................................. - 15 -5)学校情况.............................................................................................................. - 18 -6)利益相关方.......................................................................................................... - 20 -二、评价工作情况............................................................................................................. - 20 -1)评价目的和依据.................................................................................................. - 21 -2)评价对象和范围.................................................................................................. - 22 -3)评价局限性.......................................................................................................... - 22 -4)评价思路和权重设计.......................................................................................... - 22 -5)评价标准和结果等级.......................................................................................... - 23 -6)评价方法.............................................................................................................. - 24 -7)人员分工.............................................................................................................. - 24 -8)主要工作进程...................................................................................................... - 25 -9)社会调查方案...................................................................................................... - 26 -三、评价结论和绩效分析................................................................................................. - 27 -1)评价结论.............................................................................................................. - 28 -2)绩效分析.............................................................................................................. - 28 -四、主要经验及做法......................................................................................................... - 48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 48 -附件..................................................................................................................................... - 50 -摘要一、概述教育是中华民族振兴的根本,科教兴国更是我们的基本国策之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市级部门、各区财政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精神,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水平,现将《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2020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9〕12号),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结合《上海市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沪财预〔2011〕119号)、《上海市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沪财绩〔2020〕6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政府性基金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分配政府性基金的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分配部门)、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基金预算组织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管理要求)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分配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遵循“全覆盖”和“全过程”的管理要求,在预算决策、编制、执行、决算等各环节中,对本市政府性基金预算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的结果应用,推动绩效水平的提升。
第四条(事前绩效评估)政府性基金使用单位在新增需使用政府性基金的重点项目时,应结合预算评审、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形成事前绩效评估结论。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https://img.taocdn.com/s3/m/67af8e19ff00bed5b9f31d72.png)
通知(财预[2011]285号)文章来源:湖北省财政厅网站发布时间:2011-06-05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简称预算部门)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独立核算的法人组织。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各预算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
绩效评价应当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应当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四)预算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财政部门预算批复,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七)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八)其他相关资料。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沪新出[2014]65号•【施行日期】2014.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新出〔2014〕65号)本市各新闻出版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文件精神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新出办【2013】11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2014年10月31日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在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内设立,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用于提高上海新闻出版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推动上海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第三条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上海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上海新闻出版发展规划和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二、支持方向和方式第四条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一)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出版物。
(二)数字出版。
(三)印刷产业。
(四)出版物发行渠道建设。
(五)版权保护和版权产业。
(六)新闻出版国际传播力建设。
(七)新闻出版(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八)其他重要新闻出版(版权)项目等。
第五条上海市新闻出版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补贴、贷款贴息、奖励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使用。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管理,提高绩效评价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将《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三方机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质量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提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参与本市预算绩效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上海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沪财绩〔2014〕22号)以及《上海市财政支出预算绩效管理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沪财绩〔2015〕2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主体市财政部门、市级预算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评价组织者”)是对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服务质量评估的主体。
第三条遵循原则评价组织者对评价机构绩效评价质量进行评估,应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透明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评估内容评价组织者依据评价机构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对绩效评价报告质量及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进行评估。
(一)绩效评价报告质量评估内容:包括报告结构的规范和严谨性、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逻辑性、项目立项情况的完整性、项目实施情况的针对性、预算安排及是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绩效目标归纳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标设置的科学性、评价标准和依据的合规性和合理性、绩效分析的逻辑性和充分性、评价结论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调查问卷的针对性和合理性、工作底稿的完整性和支撑度。
(二)评价工作实施质量评估内容:包括评价人员配置的合理性和评价工作实施的科学性。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三)

第4页 共6页
4.可持续发展指标 反映项目的规定是否可以继续;项目是否可以持续发挥作用;现行管理体制能否满足长远发展需要;日后的运 行成本是否高昂,项目实施后预期对社会、经济、生态发展持续产生的影响。 可持续发展对于中长期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后3年或以上的影响,对于年度项目是指项目实施后1—2年的影响。有 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产生的项目,必须填写对经济、环境影响,否则可不填写。实行定性分析。 5.社会评价指标 在“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公众满意度”二级指标下,设定不同类型服务对象和公众对项目实施的满意程 度,也可直接将二级指标设置为三级指标。单位填报满意度时,必须自行填报对象或公众的数量,可考虑定量或一 定比例。如发放调查问卷30份,满意度90%。 (三)设计绩效评价指标应遵循的原则 (1)相关性:绩效评价指标应与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目标密切相关,与绩效的基本内容密切相关。绩效评价 指标应与部门、单位或项目的绩效目标有密切的联系,不能因为容易收集就使用,例如某一项目的投入或产出的衡 量相对容易,但如果与项目成果目标的相关性存在问题,单纯的投入指标或产出指标就不能很好地反映项目的实际 影响。监控系统与校园安全。 (2)重要性: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地位与作用,设置最具有代表性和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评 价指标。对于重要的指标,应进行适当细化和分设,并在分值(权重)上加以考虑。如设置多少指标最适合? (3)可比性:对相同或类似的评价对象设置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便于评价结果的相互比较与运用。例西藏A县 医疗费。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是动态的、可扩充的:财政部门可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不断完善基本指 标。 (4)系统性:应注意指标体系的逻辑关系,将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等内容。首先,所选指标在评价内容的度量上要具有精确性,不能模棱两可,能量化的指 标应尽量予以量化;其次,选出的指标应具有独立性,减少人为因素对指标的修饰。最后,在设计指标时应当多征求 多方意见。如培训项目。 (5)经济性:应当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应当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设 置指标(公众满意度剧院演出、监狱设备满意度)时就需考虑:数据来源、收集方法、谁来收集、数据成本、收集 难度、如何使用、谁来使用。 (四)如何确定权重? 一般采用专家经验判断。专家凭借自己的经验,综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形势,以及以往年份同类项目、单位 或部门使用同类资金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结合一定的经验,对该项财政资金的支出绩效做出经验判 断�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30•【字号】沪府办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预算绩效管理是由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绩效评价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管理共同组成的综合系统。
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政府绩效管理制度,促进政府绩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预算绩效管理是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对于加快“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服务、高效、责任、透明、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全面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二、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构建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服务。
(二)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机制,强化部门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以绩效目标实现为导向,以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为手段,以结果应用为保障,以改进预算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控制节约成本、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目的,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285号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1]28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5b28967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89.png)
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1]285号
佚名
【期刊名称】《《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为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行为,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重新修订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5-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5
【相关文献】
1.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J], ;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7]43号 [J], ;
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4.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J],
5.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四日上海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本市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评价主体)本市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是绩效评价的责任主体。
财政部门是指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各区县财政局。
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适用范围)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支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规范。
绩效评价注重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
绩效评价客观、公正,标准统一、资料可靠,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
绩效评价由各级财政部门、部门(单位)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
绩效评价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绩效进行,评价结果清晰反映支出和产出绩效之间的紧密对应关系。
第六条(评价依据)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二)国家、本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四)部门(单位)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绩效目标;(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六)部门(单位)预算申报的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区县及以下各级政府申请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相关资料;(七)部门(单位)决算报表及报告;(八)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组织领导)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领导。
财政部门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绩效评价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价经费)实施绩效评价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部门(单位)预算。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第九条(评价对象)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包括基本支出绩效评价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
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应当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一定金额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有条件的财政部门、部门(单位)可以对部门全部财政支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转移支付支出绩效评价)本市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重点对享受资金较多的区县进行绩效评价;专项转移支付支出,原则上应当以对社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支出为重点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内容)绩效评价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绩效目标与战略发展规划的适应性;(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三)为加强管理所制定的相关制度、采取的措施等;(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包括是否达到预定产出和效果等;(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评价周期)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以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
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四条(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被评价对象使用财政资金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不同情况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设定。
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编制要求)绩效目标应当编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内容)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目标、质量目标、时效目标、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资源;(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七条(绩效目标相关要求)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指向明确。
绩效目标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
绩效目标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
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
制定绩效目标经过科学预测和调查研究,目标的确定符合客观实际,并以结果为导向。
第四章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第十八条(指标设置原则)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绩效评价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
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的联系,能够正确反映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
优先使用最具部门(单位)或行业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系统性。
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经济性。
绩效评价指标设计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十九条(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一)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部门的指标,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以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衡量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指标。
(二)个性指标是针对部门和行业特点确定的适用于不同部门的指标。
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部门和部门(单位)分别或共同制定。
第二十条(评价标准)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
绩效评价标准的选用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简便有效的原则。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以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标准。
第二十一条(评价方法)绩效评价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它适用于成本、效益都能准确计量的项目绩效评价。
(二)比较法,是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是指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是指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它适用于公共管理与服务、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领域支出的绩效评价。
(五)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二条(方法选用)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
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检查各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根据需要,对部门(单位)支出绩效实施评价和再评价。
第二十四条(部门(单位)职责)部门(单位)负责拟定本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配合完成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绩效评价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对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结果报送)部门(单位)应当将本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结果于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以对其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
第二十六条(委托代理)根据需要,绩效评价可以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
第六章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第二十七条(工作程序)为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的客观公正,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守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撰写报告三个阶段。
第二十八条(评价准备)绩效评价准备阶段:(一)前期论证和设定绩效目标。
各预算单位应当对申报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申报预算时在财政部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中填报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需要对绩效目标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财政部门。
(二)确定被评价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编制部门预算时,部门(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结合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绩效管理的特点,选择符合绩效评价条件的项目和单位作为备选评价对象,并明确组织实施形式(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或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上报预算时报财政部门。
(三)下达评价通知。
财政部门组织或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评价的项目或单位,在绩效评价工作正式开始前,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应当制定评价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四)撰写绩效报告。
纳入绩效评价的项目或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项目执行完毕或跨年度重大项目实施一定阶段时,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撰写绩效报告。
第二十九条(评价实施)绩效评价实施阶段:(一)资料审核。
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
评价工作组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和评价通知拟定具体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门或部门(单位)进行审定。
(三)实施绩效评价。
评价工作组对评价对象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完成绩效评价。
在现场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评价工作组运用相关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评价报告)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一)撰写报告。
评价工作组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