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资料准则解释第4号解析
关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三个问题的理解

而不 是 “ 果 ” 结 。
1借 :子公 司 资 产 30 0 . 0 ,贷 :子 公 司负 债 200 0 、
子公 司权 益 1 0 。 0 0
以在 每年 年末 合并 报 表 时进 行。如 果 剩余 股权 在个 别 报 表中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核算则合并报表的重新计量应 当在权 益法 核 算 之后 、如果 剩 余股 权在 个 别报 表 中改 为 公 允价 值计 量 的则 合并 报 表 不需要 重 新计 量 。第二 件事 是对 已出售 股权 个 别报 表成 本 法和 合并 报 表权 益法 的差 额进行 调整 , 使得 两者 累计 数基本一 致 。“ 解释 ” “ 人” 的 计 是 “ 资收益 ”的合并 “ 投 结果 ”而不仅 是 “ 作” 了。 动 举例 一 :20 年初 ,A对 B投 资 占 8%,投资 成本 09 0 为 50万 元 ,B净 资产 70 元 ( 公 允 价 值 与账 面价 6 0万 无 值 之 差 ,下 同 ) ,其 中 :实 收 资 本 50 元 、资 本 公 积 0万 20万 元 。2 0 0 09年末 B净 资 产 1 0 万 元 ,其 中:实 收 0 0
计入 丧失 控 制权 当期 的投 资 收益 。与 原有 子公 司股权 投 资相关 的其他 综合 收 益 ,应 当在丧 失 控制 权 时转 为 当期
20 0 9年未 丧失控 制权的处理 : 1个 别报表 中确认投 资收益 = 5 — 4 = 1 . 2 0 10 10万元 。
2合 并 报 表 中 ,不 能 确 认 收 益 的差 额 =处 置 价 款 . 20 元 ~ ( 资 产 1 0 × 0 ) 5 5万 净 0 2 % =0万元 。假 定子 公 0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首先,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概念和准则适用的范围。
资本化是指将企业获取或产生、可预期产生经济利益的项目,根据一定的准则和标准将其计入资产账户,分摊到若干年度作为相关成本的一种做法。
凡是符合资本化标准的资产支出都应该予以资本化处理,而不应当确认为费用。
其次,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的标准和计量基础。
资本化的标准主要有两条:一是与获取或产生资产有关的支出能够连续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二是该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同时,支出的计量基础应该是实际发生的金额,即支付的现金或现金价值的金额。
然后,该解释对资本化费用的确认做出了明确规定。
企业在资本化时,应当根据所资本化的支出与相应的资产使用期间的关系,按合理的方法摊销该支出,并以适当的资产上面去计量。
资本化摊销的期限应当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来确定,但需要根据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整。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已摊销的资本化费用进行资产减值测试,以确保其不超过资产的可回收金额。
最后,该解释明确了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方式。
资本化金额应当是符合资本化标准要求的支出金额,并且应当包括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直接相关的费用和间接与资产取得或建造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能够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而间接费用则是指无法明确与其中一资产的取得或建造过程直接关联的费用。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进行了清晰明确的规定,有助于企业正确处理资本化费用,并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
对于企业来说,遵循此解释能有效规范自身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同时,该解释也有助于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资本化与费用化问题的理解和正确适用,促进行业会计准则的统一和规范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解释发文部门:财政部日期:2007-05-05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2)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3)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4)固定资产的折旧;(5)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的特征及确认条件本准则第三、四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特征和确认条件,符合固定资产特征和确认条件的有形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不符合的确认为存货。
其中“出租”,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通常确认为存货,但某些备品备件和维修设备需要与相关固定资产组合发挥效用,比如民用航空运输企业的高价周转件,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包括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并编制成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固定资产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仍应履行上述程序,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通常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房屋装修费用等,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应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和日常修理费用,通常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三、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弃置费用仅适用于特定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比如,石油天然气企业油气水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核电站核废料的处置等。
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不应预计弃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1.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重新分类。
正确答案:A错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2. 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对A、错B、正确答案:A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3.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对A、错B、正确答案:B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4. 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应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正确答案:B错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5.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担保费收入应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金额不确定的除外)一次性作为收入。
对A、错B、正确答案:A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6. 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应终止确认该证券。
正确答案:B错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7. 企业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转入营业外收入。
错B、正确答案:B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8. 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对A、错B、正确答案:B判断题 ( 所属课程:《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 页首9.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规定,对于多次交易分步取得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于购买日分次计算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解读 第 1 部分 判断题题号:Qhx007880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解读 1. 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担保费收入应按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金额不确定的除 外)一次性作为收入。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同》第八条规定,对于非寿险原保险合 同,应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题号:Qhx006946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解读 2. 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应采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中对财务担 保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5 号——原保险合 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 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 [2009]15 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题号:Qhx006943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解读 3.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以重新分类。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A 解析: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 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 衍生工具的分拆等。
题号:Qhx006942 所属课程: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4 号》解读 4.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 入企业合并成本。
A、 对 B、 错 您的答案√ 正确 正确答案:B 解析: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 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企业长期使用、拥有的具有实物形态且预期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固定资产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不仅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
固定资产的计量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根据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以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并根据其预计使用寿命进行摊销。
在计量方面,企业需要将购置固定资产的现金支付、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及预期未来的必要支出等全部计入成本。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固定资产的价值能够得到准确反映,并为企业提供正确的决策依据。
固定资产的摊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根据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摊销应当以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期限一般为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
在进行摊销时,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合理的摊销比例或摊销额度,以确保摊销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除了计量和摊销外,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还对固定资产的重要事项进行了规定。
例如,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当对其进行验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和确认。
此外,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报废或报损,企业也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对固定资产的计量、摊销和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为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固定资产的准确计量和合理摊销,以提高企业的财务透明度和经营效益。
固定资产的合理运用和管理是企业取得长期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也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课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问题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析:第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之所以将发生的与合并相关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将其资本化,主要是为了防止商誉的价值虚增。
第二,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劵或债务性证劵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中。
这项规定指的是,为了企业合并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必然要发生支付给券商的交易费用,其包括承销费用、印刷费用等,这笔费用应当计入所发行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举例:1.假设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支付给券商50万元,在贷方应计入应付债券,而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借方仍将其资本化,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这是什么原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发生的相关费用,一定要区分不同的报表层面,分别作两方面的处理,即在个别报表层面要将其资本化,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合并报表层面,要将其计入当期损益。
这是因为按照新的实体理论,不同层面会计主体的视角不同:在母公司个别报表层面,关注的是长期股权投资这一项资产的初始计量问题;而在合并报表层面关注的是通过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权益的价值(而不是单项资产或负债)的计量。
正是因为视角不同,所以导致处理的方法不同。
2、如何区分企业合并的直接交易费用中哪些应当费用化,哪些应当计入作为合并对价所发行的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合并交易所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包括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费用化。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折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以下简称“准则4号”)是指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和会计处理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是企业会计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和核算项目,在企业财务报表中占据重要的位置。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准则4号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和意义。
一、深度评估:准则4号的核心要点及应用1.折旧方法:准则4号规定了三种折旧方法,分别是直线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其中直线法是最常用的一种折旧方法,按照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率来平均计提折旧费用。
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则根据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率来确定每年折旧费用的具体数额。
2.会计处理:准则4号强调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求企业按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化来计提折旧费用,并将其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进行相应的核算。
准则4号还规定了相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折旧费用的分配和资产减值测试等。
3.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确定:准则4号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残值率来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
在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时,企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如资产类型、使用状况、市场价值等。
准则4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4.折旧政策的变更:准则4号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变更折旧政策,但要求企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这一规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使得企业能够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和优化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从而更好地适应经营环境和需求。
二、广度评估:准则4号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影响与意义1.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准则4号规范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方法和会计处理,使企业能够以一种统一、标准化的方式来核算和呈现固定资产相关的财务信息。
这样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可比性,方便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比较和评估。
2.强化资产管理和决策支持:准则4号的要求使得企业在固定资产的采购、使用和处置过程中更加关注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和价值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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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详解 近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 知》(财会〔2010〕15号)。本文就该文件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 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 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按照合并 形式进行了分别处理,即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非同一控制下则将其成本化,即企业合并形式决定合并成本的性质。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进行了部分修订,更加注重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将所有直接合并成本费用化,与企业合并形式无关。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无论同一控制下还是非同一控制 下,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相关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应自溢价发行收入即“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财会〔2010〕15号文件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了修订,简化了证券交易费用的会计处理,将发行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成本,体现了历史成本原则。 对以上相应会计准则所作的修订条款自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 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 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中,金融工具分类的标准是以会 计主体持有某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目的或意图进行分类,与其他具体准则相比,该准则在制订的理论指导上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体现了规则导向向原则导向的转 变。简单地讲,规则是指用条文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就怎样进行处理,条条框框,泾渭分明,对号入座;原则是指给出一些道理和逻辑,具体 情况具体分析。 金融工具的分类给予企业很大的灵活性。例如同一种股票,甲公司被合并前持有的目的是近期出售,赚取差价,则将其归类到“交易性金融资产”。甲公司被乙公司合并后, 乙公司持有该股票的意图不明确,则将其归类到“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不同的分类,体现了企业不同的经营政策,也蕴含了对财务报表不同的影响效果。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 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 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 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 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个别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财会〔2010〕15号文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相同,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 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追溯调整原持股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财会〔2010〕15号文件的第十一条规定,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除外。这只是针对财会〔2010〕15号文件涉及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等规定不同时所作的规定,而此处增资引起的权益法与成本法的转换追溯调 整,新旧会计处理规定相同,不要误认为权益法转为成本法不需要追溯调整了。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对于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产生的差额,以往的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都未作说 明,财会〔2010〕15号文件将其作为当期损益处理,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 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 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 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解读: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由于减资使得成本法改为权益法,要进行追溯调整;减少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 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以转换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基础,不需要追溯 调整。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损益的计算,原企业准则没有进行具体说明,财会〔2010〕15号文 件规定,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 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并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并限于2010年1月1日以后的事项,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 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 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解读: 递延所得税属于资产类账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根据会计要素确认的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 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但是,如果预期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应确 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商誉”,如果商誉不够冲减,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的确认,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正确区分免税重组和一般重组,这是正确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前提条件。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 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 规定,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 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 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即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财会〔2010〕15号文件修订了以上规定,即无论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义务,都将超额亏损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会出现负数。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 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 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 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 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解读: 1.该规定完善了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股份支付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指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包括企业本身、企业的母公司或同集团其 他会计主体的权益工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等只对企业本身的权益工具进行了具体说明,但未提及企业集团内 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财会〔2010〕15号文件弥补了这一缺憾,理顺了实务中千变万化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 2.以经济利 益的流向划分股份结算方式。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 一笔现金。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授予股份 或认股权等,这种情形经济利益未流出企业,属于股权。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而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 他资产义务的交易。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职工或其他方最终要支付现金,属于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