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热发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主要相关政策
2021年余热发电行业分析报告

2021年余热发电行业分析报告2021年1月目录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4)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4)二、行业市场状况 (4)三、行业竞争状况和市场化程度 (6)四、行业主要企业情况 (7)1、中材节能 (7)2、杭州汽轮动力集团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 (7)3、易世达 (8)4、China Recycling Energy Corporation (8)五、进入行业的主要障碍 (8)1、技术壁垒 (8)2、人才壁垒 (9)3、资金壁垒 (9)4、综合管理壁垒 (9)5、产业链集成壁垒 (10)六、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 (10)七、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11)1、余热发电技术的基本原理 (12)2、余热发电行业的技术特点 (13)八、行业经营模式 (14)1、传统设计模式 (14)2、工程总承包模式 (14)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5)九、行业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 (15)1、区域性特征 (15)2、周期性特征 (16)3、季节性特征 (16)十、行业上下游情况 (16)1、上游行业 (17)2、下游行业 (17)一、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余热发电行业的监管,主要由政府各级发改委及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监督管理,国家电监会及其地方派出机构对余热发电准入和电站运营进行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地方政府对应部门对余热电站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资质和电站建设进行市场准入资质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
同时,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对行业进行自律管理。
2、行业主要法律法规二、行业市场状况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
能源供应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为世界能源市场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能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全球能源安全,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2024版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

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与利用的规定目录•引言•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原则•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建设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运营与管理的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的规定•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保障措施的规定•结论与展望引言01目的和背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电力法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促进能源转型电力法致力于促进能源结构的转型,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从而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
汇报范围可再生能源的定义和分类电力法首先对可再生能源进行定义和分类,明确其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电力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式,包括发电、供热、制冷等,并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电力法明确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优先并网等,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应用。
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和监管电力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和监管要求,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安全、高效运行,并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电力法中关于可再生02能源的基本原则可再生能源是重要能源电力法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是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化石能源同等的法律地位。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电力法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能源结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提高可再生能源比重电力法要求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促进能源结构的优化和低碳化。
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电力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包括装机容量、发电量、消纳量等方面的指标。
电力法对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地位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电力法规定电网企业应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确保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并网和消纳。
可再生能源价格优惠电力法给予可再生能源价格上的优惠,通过制定较高的上网电价、优惠贷款等措施,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余热暖民政策解读

“余热暖民工程”将贯穿整个“十三五”,是国家重点关注的重大节能工程之一。
国家发改委、住建部
余热暖民工程 指导专家组
各省级发改委、住建 相关部门
市(县)发改委、住建 部门等
余热暖民工程具体 实由中节能咨询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工程咨
询公司共同牵头的《工业低品位余热集中供热 系统技术导则》(20160853-T-469)已在国家 能标委立项,相关规范已经开始着手制定。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
3. 建设余热集中回收利用体系
建设余热高效采集、管网输送、终端利用供热体系。一是按照能源梯级利用原理 实现低品位余热资源的高效采集,鼓励利用高效换热器、热泵等先进节能技术,从源 头减少余热资源的损失;二是采用先进的管网设计和保温措施建设余热输送管网,减 少余热在输送过程中的损失;三是鼓励对供热终端(换热站等)进行节能和计量改造 ,提高整个供热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四是鼓励探索开展非采暖期余热回收利用,实 现余热资源利用最大化。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
5. 一种基于约定回水温度的热量结算的机制
为鼓励各方面努力降低回水温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鉴于余热热源的特殊性,研 究提出了基于约定回水温度的热量结算方法,供相关企业参考使用,鼓励余热暖民工程 示范市(县、区)等积极开展试点。
约定回水温度指:余热热源提供企业与供热公司共同协商约定一次网回水温度,用于 双方进行热量结算。当供热系统实施技术改造后引起一次网回水温度产生较大变化时, 双方可通过协商重新调整约定回水温度。
《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内容提要
第一部分 政策制定背景 第二部分 原则和目标 第三部分 主要任务 第四部分 组织实施 第五部分 下一步工作部署安排
全国及各省市发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

全国及各省市发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大力
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
发电即利用发电动力装置将水能、化石燃料(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的热能、核能以及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转换为电能。
20世纪末发电多用化石燃料,但化石燃料的资源不多,日渐枯竭,人类已渐渐较多的使用可再生能源(水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来发电。
国家层面发电行业政策
显示,近年来,为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相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如2021年8月,国家能源局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提到,做好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中国发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地方层面发电行业政策
与此同时,各省市地方政府响应国家号召,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动发电系统推广应用,持续优化能源结构,如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支持光伏发电系统推广应用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冀北地区非统调电厂优先发电量计划的通知等。
各省市发电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

余热发电设计规范1总则1.0.1 为了在小型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设计中,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政策,优先实行热电联产,讲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约能源,节省工程投资,节约原材料,缩短建设周期;因地制宜地利用煤炭资源,实行综合利用,节约用地、用水,保护环境,执行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等现行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做到符合国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运行安全可靠,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压力参数为次中压、中压、次高压、单台锅炉额定蒸发量20~130t/h、供热式汽轮机功率1.5~12MW、凝汽式汽轮机功率3~25MW的新建或扩建的燃煤发电厂设计。
1.0.3 确定发电厂的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0.3.1 根据城镇地区热力规划,热电负荷的现状和发展,热力负荷的特性和大小,在经济合理的供热范围内,应建设供热式发电厂。
1.0.3.2 根据城镇地区电力规划,在煤炭资源丰富而交通不便的缺电地区或无电地区,以小水电为主的地区,解决枯水季节电源,具备煤炭来源条件时,应因地制宜地建设适当规模容量的凝汽式发电厂。
1.0.3.3 根据企业规划发展热、电负荷的需要,可建设适当规模的企业自备供热式发电厂。
1.0.4 供热式发电厂机组的选型,应依据“以热定电”的原则,并根据热负荷大小和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1.0.5 发电厂机组压力参数的选择,宜近期、远期建设统一规划,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0.5.1 供热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1.5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或中压参数;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参数;容量为6MW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容量为6MW以上的机组,宜选用次高压参数。
1.0.5.2 凝汽式发电厂单机容量为3MW的机组,宜选用次中压参数;容量为6MW及以上的机组,宜选用中压或次高压参数。
1.0.5.3 在同一发电厂内的机组,宜采用同一种参数。
1.0.6 发电厂规划装设机组的台数,供热式发电厂不宜超过6台;凝汽式发电厂不宜超过4台。
钢铁行业余热回收 相关的政策

钢铁行业余热回收相关的政策一、背景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其产能和产量均居全球第一位。
然而,钢铁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余热,不仅资源浪费严重,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钢铁行业余热回收已成为当前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紧迫任务。
二、意义1. 能源节约:钢铁行业的余热回收可有效利用高温烟气中的余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有限的能源资源。
2. 减少排放:余热回收可以减少炼钢企业排放的废热和废气,降低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3. 降低成本:通过合理利用余热,可以减少对外购能量的依赖,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
三、政策措施1. 奖励制度:政府可以出台奖励措施,对使用余热回收技术并取得一定效果的钢铁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
2. 政策引导:政府可以加大对余热回收技术的扶持力度,通过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方式鼓励企业投资并采用余热回收设备。
3. 技术支持:政府可以加大对余热回收技术的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提高余热回收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4. 限制排放:政府可以制定环保政策,限制钢铁企业的废热和废气排放量,强制企业加强余热回收设备的安装和使用。
5. 行业标准:政府可以牵头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要求钢铁企业在余热回收方面达到一定的技术和效果标准。
四、预期效果1. 能源节约:通过余热回收,预计可以减少钢铁行业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 环境改善:余热回收可以大幅度减少钢铁行业的废热和废气排放,降低环境污染,改善周边环境质量。
3. 产业升级:通过余热回收技术的推广应用,将促进我国钢铁行业的技术升级和发展,提高产业的可持续竞争力。
五、总结钢铁行业余热回收是国家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紧迫任务,只有整合政府和企业的力量,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钢铁行业余热回收技术的应用,才能实现能源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为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余热发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余热发电项目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员工、管理人员和外部承包商。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余热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全面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措施,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
2. 安全生产部安全生产部是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余热发电项目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组织编制和实施余热发电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3)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总结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发生;(5)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
3. 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及岗位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对本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3. 对特殊工种、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六、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3. 对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采取紧急措施予以排除。
七、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 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正文:----------------------------------------------------------------------------------------------------------------------------------------------------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的意见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发电分会、中国水泥协会,有关水泥生产企业:近年来,为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战略,全国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技术推广很快。
据统计,目前已建成投产的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达700多台套,装机容量580多万千瓦,年发电量350多亿度。
为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运营管理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法律法规,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提供并网接入服务和并网技术支持。
三、电网企业要规范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并网程序,公开并网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及受理部门等,为其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
四、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系统设计和接入工程建设中,电网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五、电网企业在接到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接入系统方案审核及并网验收,审核结果应书面通知相关企业。
经审核不能通过的,电网企业应说明具体原因,并积极协助其解决并网问题。
六、水泥窑低温余热发电的电量实行“自发自用”,不纳入电网统一销售,不与电网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运行的,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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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热发电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1.主要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要求对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或者转让给有条件的其他企
业和个人使用。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7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并
在节能方面加大了激励措施力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
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
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明确提出“国
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
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
明确鼓励余热发电和合同能源管理,并且规定电网企业应按规定安排余热
余压发电机组并网运行,为大力发展余热发电、促进余热余压利用提供了
有力政策支持。
2、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相关政策
早在1996年,国务院即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国发【1996】36号)明确鼓励余热余压回收利用,并在随后2005年和
2006年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
号),均对余热余压利用等重点节能工程进行支持和鼓励。2007年,国务
院发布《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规定
“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
组”所发电力属于电网优先调度的电力。国务院先后发出《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
【2009】48号),明确提出“施行鼓励余热余压发电的上网和价格政
策”,“鼓励专业节能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中小企业、公共机
构实施节能改造”。特别自2010年以来,国务院加强了对余热余压利用
等节能项目的支持力度,尤其是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和专
业节能环保服务企业提出了明确的支持政策。
2010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
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
办发【2010】25号),对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项目在资金支持力
度、税收扶持政策、相关会计制度、改善金融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支
持政策。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
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办发【2010】32号),要求发展节能环保、资源循
环利用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目标是将其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并明
确要求“推进市场化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建设”。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
五年计划纲要》
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将钢铁和建
筑材料等行业余热余压利用列为国家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之一。2007年4
月,国家《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指出,将重点组织实施燃煤工业锅
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
系建设等十大节能工程。2《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
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2010年10月,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
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
议》提出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新能源”战略性新型产业,“健全节能市
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4.部门规章及国务院各部委相关政策
国务院各部委也针对节能行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扶持、规范政策和
措施,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371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电
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9号),国家发改委
发布的《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国家发改委公告第36
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财建【2010】24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办公厅、财政部
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
资【2010】2528号)。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
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15号),销售自产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
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