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和水务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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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4•【字号】延政办发[2011]151号•【施行日期】2011.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1〕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延安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建立由公共财政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社会保障预算组成的政府预算体系,全面反映政府收支总量、结构和管理活动,将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资金统一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完善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延安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推进预算公开,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按照中央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的要求,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三)完善市和县区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逐步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完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提高财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重点增加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组织结构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组织结构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能 (2)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主要职责 (3)组织人事处主要职责 (4)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5)污染防治处主要职责 (6)环境影响评价处(生态处)主要职责 (7)环境卫生管理处主要职责 (8)市容景观管理处主要职责 (9)水利管理处主要职责 (10)供排水管理处主要职责 (11)绿化管理处主要职责 (12)林业管理处主要职责 (13)市政设施管理处主要职责 (14)公用事业管理协调处(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主要职责 (15)浦东新区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16)浦东新区川沙城市管理署 (17)浦东新区城市网格化管理监督中心 (18)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9)九段沙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署 (20)浦东新区水闸管理署 (21)浦东新区水域环境卫生管理署 (22)浦东新区水文水资源管理署 (23)浦东新区市容景观管理署 (24)浦东新区三林城市管理署 (25)浦东新区排水管理所 (26)浦东新区林业站 (27)浦东新区金桥城市管理署 (28)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基建项目和资产管理中心 (29)浦东新区惠南城市管理署 (30)浦东新区环境事务管理中心 (31)浦东新区环境科技信息管理中心 (32)浦东新区环境监测站 (33)浦东新区河道管理署 (34)浦东新区海塘管理署 (35)浦东新区公园管理所 (36)浦东新区公用事业管理署 (37)浦东新区公路管理署 (38)浦东新区港城城市管理署 (39)浦东新区废弃物管理中心 (40)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主要职能浏览数(9180)发布时间:2009-12-7(一)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管理、城管执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本区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的实际需要,制订环境保护、水务、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的通知(2006修改)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的通知(2006修改)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的通知(200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乌海政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的通知(乌海政发〔2006〕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重新修改制定了《乌海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领导职责》,请各区、各部门、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并对乌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做如下调整:主任:徐德林市政府副市长副主任:周宏伟市政府秘书长杨茂林市政府副秘书长孙毅市公安局局长李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凤兰市总工会主席成员:卢利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防办主任包野团市委书记林涛海勃湾区政府区长丁欣亮乌达区政府区长宋晓春海南区政府区长郭金伯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李怀国神华集团海勃湾矿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温治学神华集团乌达矿业公司总经理吴智利市安监局副局长刘洪运市教体局局长刘新德市公安局副局长聂瑞声市监察局局长苗耀增市民政局局长胡立华市财政局局长任文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王俊林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雍炳伟市建设委员会主任赵忠武市水务局局长杨贵亮市农牧业局局长张永亮市林业局局长刘德光市商务局局长化金贵市文化局局长胡雪峰市环保局局长王利春市广电局局长王肆虎市规划局局长全觉民市卫生局局长赵凯市煤炭局局长吕万海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林市工商局局长郭洪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春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张永生市气象局局长王贵成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乌海监察分局局长魏哲明乌海电业局局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李杰兼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苏府[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苏府〔2007〕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由政府任命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监察人员,行政村和社区也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落实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7•【字号】银政办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七日银川市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管理的工作部门,又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

现就银川市城市管理局(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支队))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银川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试行)相对集中的环保管理、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调整原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二)市城管局承担的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许可调整交由辖区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银川市有关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二)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年度目标,并组织实施;(三)组织、领导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和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管理、水务管理、工商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和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四)指导、督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案件;(五)组织、领导全市环境卫生工作和管理环境卫生行业;负责审查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六)制定城市容貌管理标准。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司[2005]49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收到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我部制定了《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你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全面做好水务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5年2月4日附件: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近年来,在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改革水的管理体制”精神指引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缓解城乡供水紧张状况,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中央水利工作方针,落实《水法》有关规定,推进以区域涉水行政事务统一管理为标志的水管理体制改革。

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水务局或由水利局承担水务统一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已达1251个,占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总数的53%,其中,北京市、上海市、黑龙江省、海南省已实现了辖区内的水务统一管理。

实现水务统一管理的地区,在统一调配地表与地下、城市与农村、区内与区外水资源,统一编制涉水规划,提高城乡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存在着观念转变不够;关系尚未真正理顺;各地改革不同步,上下级管理职能不对口;现有法规滞后于水务管理实践;水务投资和项目融资渠道不畅;水务产业化与市场化发育缓慢;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等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水利部提出本指导意见,供各地参照执行。

各地应在本意见指导下,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勇于实践,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阳府办[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阳府办〔2010〕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阳发〔2009〕14号),设立阳江市环境保护局,为阳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移的职责。

将环境标志认证、资质认可、草拟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制定、行业评比、业务咨询、等级评定、公信证明、行业领域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逐步交给社会组织。

(三)增加的职责。

1、权限内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

2、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

3、牵头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四)加强的职责。

1、统筹协调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

2、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本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制度,拟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开展对大气、水体、土壤、河流、噪声、固体废物、电磁/电离辐射、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青水发〔2019〕78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青岛市水务管理局2019年3月20日青岛市水务管理局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升市水务管理局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执行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水务管理局各项工作,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职,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机关。

第三条市水务管理局工作人员坚持勤政为民,践行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纪律,清正廉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尚实干,勇作为,敢担当。

第二章全面正确履职第四条市水务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全面工作,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局长出差、休假期间,由局长指定一位局领导主持全面工作。

第五条分管领导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处理的重大事项,分管领导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需协调解决的事项,要认真研究并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工作,要会同有关分管领导沟通协调。

第六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安排处理局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局决定事项和局长交办事项。

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工作,在本处室、单位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需要向局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领导汇报;需要向局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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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领域和水务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管理标准、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水务发展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维修养护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道路、桥梁、燃气、供热、环境卫生等市政基础设施的专项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维修、养护等工作。

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建设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拟订燃气供热、市容景观、环境卫生、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负责燃气供热行业管理。

拟订燃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燃气供热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

研究提出燃气供热产品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

指导村镇燃气供热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容景观行业管理。

拟订市容景观行业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城市亮化设施、路灯的规划、建设、维修、养护、管理等全流程工作。

负责城市广场、
海水浴场等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清雪工作。

(六)负责环境卫生行业管理。

拟订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工作。

负责管辖范围内环境卫生保洁、公厕管理维护工作。

负责全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

(七)负责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管理。

拟订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专项规划、标准规范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负责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工作。

指导村镇供水管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对供水企业、排水与污水处理企业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管。

提出供水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

组织发布供水水质等相关公告。

(八)负责园林行业管理。

拟订行业政策、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培育、引导、规范行业发展,监管市场主体和从业行为,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应急相关工作,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

(九)负责园林绿化工作。

拟订园林绿化年度建设、维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管理范围内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维护养护等工作。

监督管理城市绿线和园林资源,组织实施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和养护。

监督管理园林生物种质
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

(十)负责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负责牵头建立停车场管理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配置。

实施水资源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和保障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等用水。

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预案和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和配置。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等制度以及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负责中水、海水淡化、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资源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水务改革发展工作,参与成效考核。

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管理权限内水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按照规定负责区级水务资金和水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对水务领域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水务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解决水问题、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资源供给等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有关水务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等政策建议并协调落实。

(十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等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有关工作,按照规定组织水资源承载能力预警等工作,组织发布水资源公报。

(十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用水总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水务工程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

组织开展水务基础设施网络建设。

负责河道、湖泊、河口等治理、开发和保护。

负责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负责推进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区河长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负责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水务工程建设与安全管理有关制度。

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

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落实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七)负责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工作。

拟订水土保
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

组织实施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

负责荒山、荒丘、荒滩、荒沟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十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

组织编制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灌排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负责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指导节水灌溉工作。

推进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负责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承担区水利工程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城市管理领域、水务科技和交流合作工作。

协调城市管理领域科技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水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创新服务工作,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十)推进城市管理和水务领域便民服务改革。

负责监督行业服务质量,办理相关投诉、举报,拓宽为民服务渠道,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二十一)承担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拟订城市管理责任目标并组织考核,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城市管理领域的监管职责划分提出调整建议,拟订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建立完善社会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二十二)配合有关部门承担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负责培育、引导、扶持城市管理、水务等领域行业协会发展,推进行业协会自律,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

承担城市管理和水务领域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十三)负责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等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重要水工程和涉水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照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工作。

承担防御洪水、城市防汛和防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负责城市绿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

指导开展城市绿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指导城市绿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二十四)完成工委(区委)、管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深化“一次办好”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
权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改革提升城市管理工作,强化行业监管和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管护工作,保障安全高效运行。

深化便民服务改革,提升为民服务理念,拓宽服务渠道,鼓励动员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管理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管理和水资源供给,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

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

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

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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