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园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饲养宠物的温馨提示

饲养宠物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广大业主:
您们好!
经物业统计,我们XX花园共有65户饲养起了宠物,饲养宠物可以给人带来快乐的心情、解除生活的烦恼,增添生活乐趣。
但随着我们XX花园宠物的日渐增多,同时给居民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诸多不良影响:小区内宠物伤人事件偶有发生;宠物的粪便随处排泄,影响环境;宠物的叫声干扰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对于饲养宠物的规范管理已成为广大业主迫切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给XX花园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结合本小区实际,敬请广大业主遵守如下规定并互相监督:
1、业主饲养的犬只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
2、养犬不得干扰其他业主正常休息和休闲生活;
3、小型观赏犬允许携带出户的时间为下午18时至次日6时,在允许出户的时间段,必须系犬绳,必须有人牵领。
4、犬类在小区排泄粪便后,主人应当自行立即予以清除;
5、大型犬必须圈养,不得携带出户,更不得私放出户;
6、如未按规定养犬只,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小区业主有权予以警告或制止;
7、如犬只伤人,犬只主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医疗费用及相关责任。
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离不开全体业主的共同努力,感谢大家对物业服务工作的理解与配合。
XX物业服务中心
2020年3月14日。
住宅小区宠物豢养管理办法

住宅小区宠物豢养管理办法
一、本小区禁止豢养鸡、鹅、猪、兔子、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豢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窗外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和休息,不污染环境。
三、业主/住户养犬须严格按照《省/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豢养大型犬、烈性犬或一户多犬等,无证无牌不得进入本园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为犬只佩戴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 .佩束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3 .及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会所、幼儿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六、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生活或休息时,拳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伤人时,豢养人应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只送市畜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畜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及误工费由豢养人承担。
八、豢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丢弃。
九、豢养人应负责对豢养的宠物在园区内场所活动的看管及监护;如因看管及监管不够,宠物误食物业公司投放的鼠药或喷洒的杀虫剂而造成伤亡,责任由业主自行承担。
十、因业主豢养宠物引发的邻里纠纷,业主应妥善处理,必要时请社区、业主委员会予以协调。
十一、业主拳养宠物给他人造成干扰或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并及时改正。
宠物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方案

宠物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方案一、总则1.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宠物管理遵循合法、合理、安全、卫生的原则。
2.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制定和执行本方案,确保宠物管理有序,维护社区环境和居民权益。
二、宠物登记制度1. 业主或租户饲养宠物必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并提供宠物的详细信息。
2. 宠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种类、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疫苗接种记录等。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宠物档案,定期更新宠物信息。
三、宠物行为规范1. 宠物主人应确保宠物不得在公共区域随意大小便,违者需负责清理。
2. 宠物不得在夜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内吠叫扰民。
3. 宠物不得损害公共设施或他人财物。
四、宠物外出管理1. 宠物外出必须由主人牵引,且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2. 宠物不得进入儿童游乐场、游泳池等特定区域。
3. 宠物主人应随时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
五、疫苗接种与健康检查1. 宠物主人应定期为宠物接种疫苗,并提供接种证明。
2. 宠物应定期接受健康检查,确保无传染病。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宠物管理规定的宠物主人,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进行警告、罚款或其他必要措施。
2. 严重违规者,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限制宠物出入、暂停宠物登记资格等措施。
七、宠物管理条例的宣传与教育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业主进行宠物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
2. 鼓励业主参与宠物管理,共同维护社区环境。
八、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本方案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方案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小区内养宠物规定

小区内养宠物规定一、宠物登记与管理1、所有在小区内饲养的宠物必须在物业管理处进行登记,包括宠物的种类、名字、年龄、性别、疫苗接种情况以及主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2、新入住的宠物需在一周内完成登记手续,未登记的宠物将被视为违规。
二、宠物健康与防疫1、宠物主人需定期为宠物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兽医的建议按时接种疫苗,确保宠物的健康状况良好。
2、携带宠物外出时,应随身携带疫苗接种证明,以备查验。
3、若宠物患有传染性疾病,主人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避免疾病传播。
三、宠物出行规范1、宠物外出时必须由主人牵引,使用合适的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两米。
2、禁止在小区内放养宠物,以防对他人造成惊吓或伤害。
3、主人应随时清理宠物在小区内公共区域产生的粪便,保持环境整洁。
四、宠物噪音控制1、宠物在家中时,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大声吠叫,以免影响邻居的正常生活。
2、如宠物持续产生噪音,干扰到其他居民,主人应及时加以制止和安抚。
五、宠物社交与安全1、当宠物与其他居民或宠物相遇时,主人应保持警惕,确保宠物不会攻击他人或其他宠物。
2、对于具有攻击性的宠物,主人应给其佩戴口罩,并加强监管。
六、公共区域使用限制1、禁止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内的儿童游乐区、健身区等公共活动场所。
2、不得让宠物在小区的绿化带内肆意践踏和破坏植被。
七、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宠物主人,物业管理处将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
2、多次违规或拒不整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限制宠物在小区内的活动范围、罚款等。
3、因宠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宠物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小区是我们共同的家园,养宠物的居民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和感受,自觉遵守这些规定。
同时,其他居民也应对养宠物的行为保持理解和包容,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温馨、舒适的居住环境。
希望每一位居民都能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形象,让我们的小区成为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空间。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饲养、养殖或者饲养、养殖宠物的个人、家庭、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宠物饲养管理工作。
第三条宠物饲养应依法、科学、文明、健康、绿色的原则进行,维护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保护环境。
第四条宠物饲养管理工作应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宠物饲养管理队伍的建设,加强对养殖场、养殖户、饲养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宠物饲养管理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宠物饲养的认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宠物饲养管理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保障宠物饲养管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有饲养意愿和饲养能力,不得将宠物弃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了解宠物的基本生理和行为特点,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食物。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按时为宠物注射疫苗、驱虫、洗澡等预防性保健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定期带宠物接受兽医健康检查,及时治疗宠物生病或者受伤。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保持宠物的身体卫生,定期为其梳毛、修剪指甲等。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环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地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非法地点饲养宠物。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干燥、通风、温度适宜,提供合适的宠物产卵、生育等行为所需的环境条件。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地点应有足够的空间,以满足宠物活动的需求。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地点应安装合适的安全措施,防止宠物逃脱或者伤害他人。
第四章宠物饲养的行为要求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虐待、残害、虐待或者伤害宠物。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人应依法遵守宠物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注意临近居民区的噪音和脏乱问题,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九条宠物饲养人应随时做好宠物排泄物的清理工作,并将其妥善处置。
第五章宠物饲养的管理要求第二十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宠物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手续。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本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宠物饲养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宠物饲养。
第三条宠物的饲养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的原则,注重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宠物的饲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做到善待、合理饲养宠物。
第五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的饲养环境良好。
第二章宠物饲养规范第六条饲养宠物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饲养行为。
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宠物能够正常生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合理安排宠物的饮食,防止过度喂食或不当喂食。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确保宠物的健康。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定期带宠物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问题。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训练教育,提高宠物的品行和社交能力。
第三章宠物秩序管理第十二条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妥善管控宠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人在公共场所遛弯时,应当使用牵引带,并保持宠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人不得将宠物留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私人场所,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让宠物损坏公共设施,如道路、花坛等。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确保公共环境的清洁。
第四章宠物养殖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和设施,确保宠物的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九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对宠物进行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及时处理宠物的健康问题。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宠物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宠物保护与监管第二十二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宠物饲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饲养人的意识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的监管,确保宠物的合法饲养。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小区环境的卫生与安全,促进邻里和谐关系的建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业主、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访客和宠物。
第三条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宠物饲养行为,提倡爱护动物、文明养宠的观念,同时保护小区环境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小区内的宠物所有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小区管理层制定的有关宠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宠物饲养大小限制第五条居民可饲养的犬只规定如下:(一)小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3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8公斤。
(二)中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5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20公斤。
(三)大型犬的肩高不得超过60厘米,体重不得超过30公斤。
第六条居民可饲养的猫只不得超过2只。
第七条其他宠物的饲养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大小限制。
第三章宠物登记与管控第八条居民在小区内饲养宠物需提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宠物登记手续,提供宠物的照片、种类、性别、年龄、接种证明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对宠物进行充分的疫苗接种、驱虫和体检,并及时更新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证宠物携带链绳或牵引带,并确保遛狗时使用适当的牵引工具。
第四章宠物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宠物所有人应当保持宠物的良好卫生习惯,定期为其冲洗、梳理毛发,以及清理饲养环境。
第十二条宠物所有人应当妥善处理宠物的粪便,不得随意扔弃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应使用专用袋子收集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桶中。
第十三条宠物所有人在公共区域遛狗时,应保持必要的距离,防止宠物接触他人或其他宠物,确保安全无恶性侵扰行为。
第十四条宠物不得随意进入公共设施区域,如:楼道、花坛、儿童游乐区等,确保设施的整洁及他人的安全。
第五章处罚措施与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若宠物主人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屡教不改,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
(二)限制饲养宠物的数量及种类。
(三)暂停宠物许可证的使用。
(四)经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2024年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宠物饲养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宠物饲养管理,保护动物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宠物饲养管理。
第三条宠物是人类驯养的、供人们陪伴、观赏、劳动、保护及其他合法需要的动物。
第四条宠物饲养应遵循科学规范,注重动物福利,促进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
第五条宠物饲养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加强宠物饲养信息登记与统计,加强宠物饲养者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宠物饲养者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宠物饲养者是指拥有宠物、负责其饲养管理、保护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宠物饲养者有权依法饲养宠物,并享受与宠物相关的权益,包括获得宠物饲养教育、保护等。
第八条宠物饲养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提供宠物必需的生活条件,包括合适的食物、住所和饮水等。
2. 给予宠物良好的喂养和医疗保健,确保其身体健康。
3. 提供宠物适当的运动和娱乐,保障其正常行为发展。
4. 做好宠物废弃物的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5. 及时更新宠物信息登记,确保宠物饲养管理的可追溯性。
6. 遵守有关宠物饲养的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
第九条宠物饲养者应注重宠物的社会化训练,提高宠物的社会适应能力,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狂犬病等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条宠物饲养者应对其宠物的行为负责,控制宠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确保不对他人及其他动物的安全造成威胁。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者应避免将宠物遗弃、虐待或进行非法交易,保障宠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宠物饲养的规范要求第十二条宠物饲养的数量应根据居住环境和个人饲养能力确定,在不超过一定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合理饲养。
第十三条饲养犬只、猫科动物等大型宠物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饲养场地、饲养设施、健康检疫和管理措施等。
第十四条宠物应定期接受兽医检查和预防接种,确保其身体健康,并依法办理免疫证明、登记等程序。
第十五条禁止饲养品种危险、凶猛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犬类、猫科动物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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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园宠物饲养管理规定
为美化净化花园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住户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订本规定。
一、在辖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猫、狗、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二、饲养观赏鸟、信鸽,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三、养犬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犬类免疫证”及号牌,严禁无证无牌及违反规定养犬,无证无牌犬不得出入本辖区。
四、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为犬只佩带市城管部门制作的号牌;
2. 为犬只带防护口罩;
3. 系好犬链并由成人牵领、看管;
4. 及时清除犬只排除的粪便。
五、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会所及其他公共场所。
六、住户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七、犬只咬伤人时,饲养人应当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将伤人犬送市兽医防疫部门或其授权的下属兽医防疫机构留医观察。
受伤人的有关医疗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由饲养人承担。
八、饲养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辖区内。
九、管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上述规定,欢迎住户向市城管办、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举报无证养犬的违规行为。
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