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公司会员大户报告表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0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8.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8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规则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等八部规则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焦煤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4年12月24日起办理,玉米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将自2025年4月1日起办理,其他品种办理集团交割库的自报升贴水业务有关事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附件3: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附件4:相关品种业务细则附件5: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在指定交割地点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服务的法人。
指定交割仓库分为指定仓库和指定厂库。
指定仓库是指以保管人身份提供仓储等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指定厂库是指以交易所认可的担保方式承诺提供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第三条集团交割库是经交易所批准的,可以设立分库的指定交割库。
设立集团交割库的品种,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四条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和审批第五条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五)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管理办法等;(六)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九)申请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其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应当经海关核准;(十)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2020年河北省《期货基础知识》考前练习(第330套)

2020年河北省《期货基础知识》考前练习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技术分析三项市场假设的核心是( )。
A.市场行为反映一切信息B.价格呈趋势变动C.历史会重演D.收盘价是最重要的价格2.在正向市场上,某投机者采用牛市套利策略,则他希望将来两份合约的价差( )。
A.扩大B.缩小C.不变D.无规律3.下列不属于跨期套利的形式的是( )。
A.牛市套利B.熊市套利C.蝶式套利D.跨品种套利4.国债期货到期交割时,用于交割的国债券种由( )确定。
A.交易所B.多空双方协定C.空头D.多头5.未来将购入固定收益债券的投资者,如果担心未来市场利率下降,通常会利用利率期货的( )来规避风险。
A.买进套利B.买入套期保值C.卖出套利D.卖出套期保值6.期货及其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 ),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A.直接申请B.依法登记备案C.向用户公告D.向同行业公告7.某日闭市后,某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个客户,其保证金占用及客户权益数据分别如下:甲,242130,325560;乙,5151000,5044600;丙,4766350,8779900;丁,54570,563600。
则( )客户将收到“追加保证金通知书”。
A.甲B.乙C.丙D.丁8.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 )时,会员或客户应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自己的资金情况、持有未平仓合约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A.80%以上(含本数)B.50%以上(含本数)C.60%以上(含本数)D.90%以上(含本数)9.以下属于跨期套利的是( )。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7•【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4号•【施行日期】2024.05.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4号关于征集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的公告为加强期货及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相关问题研究,大连商品交易所即日起开展以下对外合作课题承接单位公开征集工作。
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一、课题说明(一)国资委新规对化工行业产业客户参与期货市场的影响研究研究内容:2023年10月,国资委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业务管理、坚决根治虚假贸易,国资委对央企的贸易业务提出十个不准的行为,该通知发布后,央企需严格按照规范梳理集团全部贸易业务并规范贸易管理、完善内控制度。
此次课题旨在研究新规对化工行业央企贸易模式的影响,分析贸易模式转变对化工行业央企参与期货市场的影响,进而为化工行业央企参与期货市场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研究周期:预计12个月(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研究经费:不超过20万元(二)保险公司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现状、路径和未来趋势研究研究内容:202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1430亿元,向农户提供风险保障4.98万亿元,为护航乡村振兴提供了有效助力。
其中,“保险期货”模式为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补充。
此次课题旨在研究农业保险公司直接参与商品期货市场的可行路径,推动农业保险市场更高效地运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同步推动期货市场更好嵌入我国农业风险管理体系。
研究周期:预计6个月(具体以合作协议约定为准)研究经费:不超过10万元二、申报要求1.申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单位、金融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研究机构或组织,申报单位应当在所属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研究实力。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大商所发〔2020〕568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推动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我所推出场外会员制度,并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12月08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市场建设,维护场外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场外会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从事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等场外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场外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坚持“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支持会员发挥主体作用,鼓励会员广泛参与场外业务。
交易所与会员共同建设场外市场,分享场外市场建设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会员按品种板块管理,品种板块包括黑色板块、化工板块、粮食板块、油脂油料板块、鸡蛋板块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板块。
第六条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商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可以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会员。
服务商会员是指可以为交易会员达成交易提供介绍等服务的会员。
第七条符合规定的会员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后可参与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场外交易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期货配套实施细则修正案

期货配套实施细则修正案一、《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修正案第十九条转让方在接到交易所同意其会员资格转让的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第二十二条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 交易所不予受理会员资格转让的申请:……(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期权业务处罚不满三个月的;……第二十四条交易所在接到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下发的有关转让会员资格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下发暂停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并限期了结现有期货合约持仓的通知。
第三十六条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或放弃会员资格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下列事项:(一)通过平仓、移仓等方式了结各期货合约持仓;……第三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七)停止期货、期权业务;……第四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期权交易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修正案第六十一条交易所对期权交易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第七条交易所结算业务的主要职责:……供集中履约担保;……第四十一条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
……第四十四条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上一交易日实际可用充抵金额+当日盈亏+当日期权权利金收支+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七十三条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以及期权权利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九十三条交易所对期权结算业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四、《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实行限仓制度。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32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附件3:相关规则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席位管理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交易的通道。
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其营业场所,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会员在取得会员资格后,即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可以增加远程交易席位。
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取得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后,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取得远程交易席位。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并与交易所签订协议。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使用交易席位,应当按年向交易所缴纳席位使用费,具体标准及收取方式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交易通道,交易所对其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套利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套利交易业务管理,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合约月份的不同,套利交易可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和交割月份套利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应及时公布适用于套利交易的品种、合约和组合方式。
第四条会员、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利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套利持仓第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套利持仓与投机持仓合计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投机持仓限额。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
已获得套期保值交易资格的客户不得申请相关品种的套利持仓增加额度。
第六条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申请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申请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适用于申请品种的所有一般月份合约。
第八条申请增加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增加套利持仓额度申请表,主要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品种、合约、数量,套利交易策略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二)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三)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获批交割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仅适用于申请合约。
第九条申请增加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截止日为套利持仓中近月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一个月的最后交易日,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交割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
第十条交易所对增加一般月份套利持仓额度的申请,按资信情况、历史交易状况、套利持仓使用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利持仓增加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