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内建建[2015]149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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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标准解读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标准解读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满足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 求,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企业安全管理的自身需求。
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降低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触犯国家安全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法律风险。
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企业取得“安全绩效”,降低了安全 风险。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评定标准
备案。 7. 应急设施,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的数量必须与应急需要相匹配。 8.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9.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参加演练。 10.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完善。 11.保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12.根据演练效果,修订、完善应生产安全事故急救援预案。
身的需求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评定标准
2010 年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制 订 了 安 全 生 产 行 业 标 准 AQ/T9006—2010 《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 ( 简 称 《 基 本 规 范》),开始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
建议的做法: 1. 企业应当指定法人代表或分管安全生产的企业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企业根据工作场所分布和工人翻班情况,指定一批职工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3. 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必须结合实际。 4. 重要部位和重点作业岗位必须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 5. 具有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风险的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6. 企业应根据所在区县和街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将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评定标准
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申报评选,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DBJ03—33—2008)(以下简称《图集》)及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二章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申报条件第三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管理条件:(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工程项目部和工程监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管理规定,并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10个检查分项评分,其中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5%,其余8个分项至少具备5个检查分项;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主要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检查评分,其中安全检查汇总表、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可分别参照附表一至附表四进行打分,市政公用工程9个检查分项中,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得分不低于该项分值的85%,其余7个分项至少具备3个以上检查分项。

(三)工程项目办理了安全监督手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落实到位,拟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应取得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现场有企业定期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上级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有回复。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1、建筑起重机械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的;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进行安装(拆卸)的;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编制专项方案或方案未审批的,需要专家论证而未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与施工现场不符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验收的;3、施工现场被监管部门下达两次(含两次)以上全面停工整改的;国家和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检查下达停工整改的;4、分包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的;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稿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稿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及评选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46—2004)、《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图集》(JBJ03—33—2008)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检查评定汇总表分值不低于70分且无分项检查表为零分,即可视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否则为不达标工地。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是指在全区或盟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中业绩突出,有示范作用的工地。

采用建筑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

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分自治区、盟市两级评定,分别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评定。

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原则上不大于本地区在施工程项目总数的5%。

盟市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数量由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采用施工企业申报、专家现场考评、专家委员会评审、自治区和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动态核查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的指导、检查和动态监督管理,并设立畅通的投诉受理渠道,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申报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施工企业可向项目所在地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创建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与储存活动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工作。

二、申请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许可;2.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按规定进行自评;3.至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泄漏事故。

三、安全标准化企业分为一级、二级。

考核评级标准如下:一级企业:安全标准化得分90分(含)以上;二级企业:安全标准化得分70分(含)以上90分以下。

且每个A级要素得分在60分(含)以上。

四、安全标准化A级要素在考核评级中的权重系数1.负责人与责任(0.10)2.风险管理(0.15)3.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0.10)4.培训教育(0.10)5.生产设施(0.12)6.作业安全(0.13)7.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0.10)8.职业危害(0.05)9.事故与应急(0.05)10.检查与绩效考核(0.10)五、安全标准化考核得分计算办法安全标准化考核满分为100分。

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A级要素的考核得分乘以各自对应的权重系数,然后加和得到安全标准化考核总分值,计算方法如下:式中-总分值;-权重系数;i-各要素得分值;n-要素个数。

当企业不涉及本规范中的某些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

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式中-实得分值;-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六、安全标准化考核评级管理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一级达标企业的考核;省级考核机构负责二级达标企业的考核。

2.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小组进行自评。

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考核机构提交书面考核申请(申请表格见表二)。

同时,通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系统"提交有关信息。

3.考核机构收到企业的考核申请后,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报告(自评/考核报告格式见表三),考核合格后发放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23•【字号】内建质〔2021〕132号•【施行日期】2021.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二连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防范化解全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风险,遏制建筑施工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

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从业人员履职尽责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及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履职能力,细化项目部管理人员职责分工,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纳入安全质量检查内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落实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控制规程》,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张超等366名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张超等366名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张超等366名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12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5.02.12
【实施日期】2015.0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张超等366名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人员名单的公告
(第127号)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内建建﹝2004﹞139号),经审核,张超等366名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符合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条件,准予考核合格。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张超等366名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2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首次申请合格人员名单(总计366人、共6页)2015年2月12日。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井巷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现场施工管理水平,根据建设集团《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矿建、安装工程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级办法。

建设项目(矿建、安装工程)施工必须满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各项要求,实现安全、优质、快速、高效的目的。

建设集团每半年对项目部进行抽查综合考评;公司每季度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考核,覆盖率 100%;各项目部每月应按本办法对所属项目分单位工程进行自检自评。

项目部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各工作面平均得分 90 分(含)以上,一次成巷,优良品率 80%以上,无不合格品。

二级:各工作面平均得分 80 分(含)~90 分,一次成巷,优良品率 70%以上,无不合格品。

三级:各工作面平均得分 70 分(含)~80 分,一次成巷,优良品率 60%以上,无不合格品。

评分办法1、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为百分制,评分办法详见附件《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

2、各项目部根据施工工程类型,按照《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评级。

同一项目部施工不同类型工程,考核评分按不同类型工程评分的平均分计算。

3、工程质量标准按《煤矿井巷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3-2022)和《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50511-2022) 及《各类建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各类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进行检查评级,或者以监理、业主组织的月度验收结果为依据。

4、评分表中不涉及的内容不考核,按满分计,当浮现不合格时按标准扣分,扣完为止,不浮现负分。

组织机构公司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经理总支书记副组长:公司副经理成员:公司副总,各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技术部,工程技术部人员负责质量标准化的检查、指导、考评等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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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发布人:信息中心发布日期:2015-04-27 内建建[2015]14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委托自治区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承包单位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图集》及《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导则》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填写《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一)。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工程项目竣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二);(三)工程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进行自评打分表;(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材料);(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月不少于2次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三),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四)。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一)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二)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80分以上;(三)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项目未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二)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得分低于70分的;(三)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1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安监机构下达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或拒不整改的;(五)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优良的,方可参评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第十九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在自治区承建的工程项目,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项目的考评结果,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公告,并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三章企业考评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五)。

第二十三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近三年企业自评材料。

企业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二)《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见附表六);(三)企业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打分表;(四)企业近三年内承建项目台帐及项目考评结果汇总;(五)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奖励、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六)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七)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填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七),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八)。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备注栏中说明理由,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达到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四)自治区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责令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第三十条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表》(见附表九)。

可主要根据外进建筑施工企业每年度在本行政区域承建工程项目及项目考评结果进行评定,考评结果在次年1月15日前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评结果汇总表》(见附表十)后,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盟市上报的考评结果,每三年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考评,填写《外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表》(见附表十一)。

第三十一条盟市每年度对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满足下列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优良:(一)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合格率达到100%;(四)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未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及通报批评;(五)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达到盟市级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不少于2个。

外进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二)企业本年度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企业本年度所承建已竣工项目有一项不合格的;(四)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拒不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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