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20.06.19•【分类】问答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出台答记者问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保护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意义是什么?答: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及《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具体承担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商标侵权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律性和复杂性,《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大量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基层,一线执法人员需要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指引。
制定《标准》不仅基层一线有需求,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通过制定《标准》,有利于完善商标保护规则体系,解决执法实践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具体操作指引,进一步提升商标执法保护水平,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问:《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答:制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既是落实机构改革要求,也是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其推进计划的具体举措。
2018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并指导实施商标权、专利权确权和侵权判断标准”。
2019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求“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
中办、国办《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进一步提出“制定出台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问:《标准》制定的过程如何?答: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将《标准》制定列入2019年、2020年局党组重点工作。
从“蚂蚁之争”谈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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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局 的决 定 、 商标 评 审委 员会 的决 定 或 裁 定、 工商行 政 管理机 关的 决定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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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

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权曲延兴律师[基本案情]2001年12月,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欧琳、OULIN(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厨房用抽油烟机、厨房炉灶(烘箱)、煤气灶、消毒碗柜、冰箱、电炊具、烤肉炉、饮水机。
商标核准注册后,宁波欧琳实业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许可给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使用,并约定如遇第三方商标侵权时,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可以以自身名义进行法律诉讼。
由于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对“欧琳”商标的广泛使用和广告宣传,使用在厨具等商品上的“欧琳”商标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
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1月,经营范围为家电、太阳能热水器、厨卫用具、灯具、低压电器开关、水槽、五金交电、水暖洁具、电热水器的生产、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被告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12月,经营范围为橱柜、办公用具、家具、地板、水槽、龙头、家电、电器、厨卫用具、太阳能热水器、水暖洁具的包装、销售(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两被告的住所地相同,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原告宁波欧琳厨具有限公司在市场上发现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和上海欧琳厨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油烟机、水槽、浴霸、燃气灶、保洁柜等产品上均标有“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字样,其中“上海欧琳”四个字字体较大。
经查,两被告在《新民晚报》、《宜居》等报刊杂志上宣传自己的企业和产品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电器、上海欧琳厨具”,被告上海欧琳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将自己的企业名称简称为“上海欧琳”或“上海欧琳公司”。
原告认为,两被告在明知原告的注册商标“欧琳”经原告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的情况下,将“欧琳”作为企业字号在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突出使用,且在其广告宣传材料中,销售门店内都突出使用了“欧琳”字号,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

论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企业名称是一种重要的商标标识,是企业之间竞争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时也是企业形象和品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护企业名称权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探讨企业名称权及其法律保护机制,并举例说明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作用。
一、企业名称权的含义及法律依据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享有将自己的名称或名称中包含的商标用于商业活动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商标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中使用以区别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
” 因此,企业名称中包含的商标与商标标识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机制1、商标注册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名称权的首要手段。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登记在注册公告日起生效,享有法律保护和排他权。
如果他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注册商标或者近似商标,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商标名称权,商标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案例一:麦当劳诉云南蒙顺公司商标侵权案2018年,麦当劳向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云南蒙顺公司未经麦当劳授权,生产销售鸡肉汉堡,其商标与麦当劳商标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名称权。
法院判决云南蒙顺公司赔偿麦当劳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00万元。
2、不正当竞争除了商标注册外,企业还可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维权。
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实施的具有商业目的的活动,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公平竞争、自主创新、尊重知识产权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而不正当竞争则严重违背这些原则。
案例二: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7年,格兰仕诉美的集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格兰仕称美的集团生产的微波炉产品抄袭了其“正泰”商标、企业名称和网站上的各种广告、促销资料等,在市场上造成了负面影响和损失。
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案例

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案例企业名称和商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尽管它们在商业活动中都起到标识和区分的作用,但有以下一些主要区别:1.注册与取得方式:企业名称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
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企业名称则无此要求。
2.权利特征和内容: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具有财产权的特征,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
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小米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等。
3.受保护的期限不同:商标受保护的期限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但可以通过续展注册来延长保护期。
而企业名称受保护的期限则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一直使用。
虽然企业名称和商标有诸多不同,但在商业活动中它们都起到了标识和区分的作用。
例如,小米公司的商标“MI”和“小米”在市场上广泛被认知,起到了标识和区分小米公司产品的作用;而小米公司的企业名称则可以在法律上代表该企业,用于签订合同、办理银行账户等商业活动。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也存在企业名称与商标分离的情况。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会将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而将企业名称与品牌名称分开使用。
这样可以更好地保护品牌名称不受侵犯,同时也可以让企业名称和品牌名称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
例如,苹果公司的商标是“Apple”,而其企业名称是“苹果公司”(Apple Inc.),两者并不相同。
总的来说,企业名称和商标在商业活动中都起到了标识和区分的作用,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在实际使用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使用企业名称或商标,以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商标名称与企业字号有什么区别

1.注册的根据不同。
商标注册是按照商标法规则进行注册的,而企业名字则按照公司法等法令法规进行挂号注册的。
2.获得的方法不同。
在生活中,对商标实施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准则,除了某些产品必须使用特定商标外,一般产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准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运用,但不享有专用权;针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挂号的名字禁止运用,不享有名称权。
3.权力特征和内容不同。
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有财产权的特征,没有人身性,企业名称权是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力。
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独自转让或许答应别人运用。
从法律意义上讲,字号和商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字号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用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构成,在企业设立之初便确定下来;商标是区别不同的商品来源的标志,由文字、图形或者组合图形构成,商标需要已企业或者个体户的名义申请,通常商标在企业成立之后申请。
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最主要构成部分,以地域为保护范围,在相同注册区域内具有排他性,即使跨行业也不得注册相同的字号;商标是产品服务的区分标识,注册商标专用权以类别为保护范围(驰名商标例外),在注册类别中全国范围内均具有排他性,同样的文字和图形只有在跨类别的情况下才允许注册商标。
虽然字号和商标在概念上并不相同,但在市场上,两者似乎起到的辨识效果非常相似。
企业字号和商标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购买的判断依据。
正是这种相近似的辨识效果,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发生企业字号与商标发生冲突的情况。
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将他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二是将他人较为知名的企业字号抢先注册为商标使用。
商标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一把尚方宝剑,由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注册商标保护范围大的优势逐渐体现出来。
现如今,很多不法竞争者为了利益,商标名称和企业字号一体化对企业品牌拓展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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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及法律对策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颜值摘要:在各类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最为明显,近年来,该类案件发生的比例不断增加,所以解决该问题刻不容缓。
因此,本文以“颜值”商标维权为例,针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策略解决该问题,从而为解决我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的冲突提供借鉴。
关键词:商标权;企业名称权;关键词;冲突;法律对策一、商标权的概念商标指的是商品的生产或者是服务的提供者,为了使得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于他人,在商品包装或服务标记上用图形、文字或者颜色组合而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
对于商标权而言,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商品的生产者不能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旦违反规定,必将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名称权的内涵所谓企业名称权,其指的是商事主体在从事生产与服务过程中,用于和其他商事主体相互区别的名称字号,在企业的所有名称的要素当中,其是具备一定的区分功能,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因为存在字号,那么,在同一区域的相同行业中国,企业名称能够区分不同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地区,任何企业均享有企业名称专用权,因而有权利排斥其它商业主体使用或者与其相同以及相类似的企业名称。
在实践当中,对于侵犯企业的名称权,指的是侵犯字号。
知识产权已经被列入企业名称权,企业的名称权拥有地域性和专有性等知识产权的属性。
三、关键词的概念关键词指单个媒体在制作使用索引时,关键词搜索是网络搜索索引主要方法之一,就是访问者希望了解的产品、服务和公司等的具体名称用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创新创业的蓬勃发展,关键词随意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当前,无论是直接从标题中抽取的名词,还是从正文里抽取的部分词汇,要适“度”当前,有不少使用者在关键词的标引方面不规范,甚至不少商家故意攀附他人注册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导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或关键词冲突的原因(一)登记管理体制相互分离在我国范围内,没有建立全国性的企业名称登记系统,而且授予管理注册商标的行政机构和企业名称登记机构相互分离,工商管理局和商标局的有关工作内容沟通不畅通,获取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导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

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例评析三篇篇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之案例评析【正文】[案情简介]XX集团公司(简称XX集团公司)成立于1989年3月,是特大型国有独资电力集团公司。
1992年XX集团公司取得了“XX”和“XX”的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34类,截至1995年增至第42类,且均在续展期内进行了续展。
该公司的部分下属企业将“XX”或者“XX”字样用于户外广告牌匾。
《人民日报》、《中国电力报》、《经济日报》等媒体曾经广泛地对该公司进行宣传,其企业字号“XX”已为公众所熟知。
XX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24日,经营:轻质建筑材料、轻钢龙骨、烤漆龙骨的制造;建筑保温、装饰材料的批发、零售。
该公司办公楼楼顶处标注有“XX橡塑”字样,其宣传企业及产品——建筑用耐火、保温材料的资料上使用了“XX”、“XX”等字样,该产品属商品国际分类中的第17类和第19类。
20XX年,XX集团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XX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认定“XX”为驰名商标、赔偿XX集团公司的律师费损失。
[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冠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停止涉案的侵权行为;二、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集团公司律师费两万元;三、驳回XX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除将上述民事判决第一项变更为“廊坊市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XX集团公司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在从事与“XX”和“XX”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类似的经营活动中立即停止使用含有“XX”字样的企业名称”,其余均维持原判。
[评析]一、关于解决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近年来,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事例层出不穷,比较有名的有XX股份有限公司诉XX有限公司名称权纠纷一案、XX厂与XX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XX 集团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及最近媒体非常关注的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以及“XX酒业”与“XX乳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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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一、引言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记。
这种标记有文字、图形或文字加图形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经营上所使用的名称,用来表现自己并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相区别的标志。
[1]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
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的企业名称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广东省三水运动饮料厂改为“广东健力宝饮料厂”。
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
[2]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有着密切联系,两者都属于法律权利,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都不同程度反映企业的商业信誉。
但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无形资产权,因此,两者在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序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记,而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标记。
其次,两者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商标权人要想取得专用权,必须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方可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权的获得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即可获得该项权利。
第三,从两者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后,企业若想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应该依法办理续用手续;而企业名称的期限一般为企业的存续期间。
第四,两者受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商标权受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调整,而目前企业名称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法规调整。
第五,两者的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商标一经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独占权或垄断权;而对于企业名称权,我国目前采用的管理体制是仅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划内,也就是说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仅是其登记机关的行政辖区的范围。
正是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着这些异同,两者容易造成和引发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尤其是伴随着社会结构变迁,经济改革发展,这类冲突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冲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和主要表现形式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标识性权利”,其冲突主要是指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其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在先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冲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误认或者误解的,产生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
由于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而导致的这类权利冲突最为常见,而且手段屡有翻新,当前,出现通过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的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达到“榜名牌”、“搭便车”,混淆公众,抢占市场的新手法。
例如,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以“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奥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奥普浴霸”,其中一家一年的销售额达数千万元;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被宁波一家小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后,真假苏泊尔压力锅争抢市场,2001年上半年真锅的销售量比同期下降15%以上;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雅戈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在香港注册“雅戈尔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在广州成立了分公司,生产的成人服装和童装在国内销售,混淆消费者。
[3](二)在先企业名称被登记为商标的冲突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龙茂”商标一案,便属于此类。
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经过10余年的经营推广,其生产的皮鞋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知名度较高。
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1996年申请注册“龙茂”商标。
2001年6月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议后,做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4](三)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交叉冲突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这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新型案件。
如上海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自1993年起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及配件,于1998 年取得“海菱”注册商标。
而被告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曾向惠工厂购买过工业用缝纫机,在知晓“惠工”字号和“海菱”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华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于2000年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再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和“海菱”字号,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5]四、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分析商标权与字号权实质上都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比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
作为商业标识,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虽然两者的标识对象有一定的区别,但从知识产权角度讲,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两者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与信誉密切联系,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信誉和厂商信誉并无多大区别,两者甚至互相影响渗透,消费者很可能产生混淆,从而导致权利冲突。
(一)汉字使用的局限性是导致“善意”冲突的客观原因。
我国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基本组成成份是汉字,企业名称的基本结构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而商标的表现形式虽有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等多种形式,但是文字依然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然而,汉字数量的本身就有限,尤其作为企业都想使用褒义词,这又缩小了可选的汉字范围,加之汉字不同于西方字母文字可以造字,因此,汉字的使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这是造成登记企业名称者或注册商标者并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善意撞车”情况的主要原因。
例如:以“东方”作为企业名称的,在上海市就超过1000家,在浙江乐清市(一个万人口的县级市)就有50多家。
[6]应该说,“善意撞车”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当前发生种种冲突纠纷的情况,往往是某些企业将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或商标,欲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借以图利的“恶意搭车”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恶意”冲突的重要诱因。
一是我国现有调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相关法律不协调。
目前,我国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
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
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改的时候也考虑到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但这些规定不协调,不能有效解决频繁出现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将他人注册商标在先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同样,《商标法》也并未将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可以说,目前商标和企业名称还是并行的制度。
同时,企业名称和商标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商标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
企业名称则采用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全国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局核定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
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相互间信息资源分割,难以共享,这两个机关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上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使得某些企业认为有法律空子可钻,对于法律的处理结果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太小。
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禁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未禁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