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

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与协调

【摘要】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是长期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

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

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

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

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企业名称;商标;权利冲突;协调

一、引言

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纠纷早已存在,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为了争夺市场,扩大影响,获取较好的经济效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而某些企业受利益驱动,规避法律,故意制造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导致市场混淆,侵占或损害他人商誉,实施不正当竞争;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上则花样翻新,严重危害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2月18日,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规定》的实施是对处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纠纷提供了新的法律补充依据,是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上的又一次重要探索,正确处理和协调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对于保护企业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落实诚实信用的市场经营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将结合民事纠纷的具体案例,通过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问题及其原因的深度分析,试图探索处理和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有效途径和可行方案。

二、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概念

商标与企业名称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

服务项目的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同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区别而采用的一种标记。这种标记有文字、图形或文字加图形组合构成;企业名称是指企业在经营上所使用的名称,用来表现自己并和其他市场交易主体相区别的标志。[1]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企业名称与本企业商品所使用的商标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有的企业在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就将商标改作为的企业名称核心部分来使用,如原广东省三水运动饮料厂改为“广东健力宝饮料厂”。

而商标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的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企业名称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2]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有着密切联系,两者都属于法律权利,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都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都不同程度反映企业的商业信誉。但由于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是相对独立的两种无形资产权,因此,两者在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客体、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序等方面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别。首先,商标是区别商品的标记,而企业名称权是企业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标记。其次,两者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有所不同,商标权人要想取得专用权,必须依照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方可获得商标专用权;而企业名称权的获得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即可获得该项权利。第三,从两者所受到的法律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期满后,企业若想继续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应该依法办理续用手续;而企业名称的期限一般为企业的存续期间。第四,两者受不同的法律来调整。商标权受到《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调整,而目前企业名称权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等法规调整。第五,两者的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商标一经注册并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即在全国范围内享有独占权或垄断权;而对于企业名称权,我国目前采用的管理体制是仅限于一定的行政区划内,也就是说企业名称权的效力范围仅是其登记机关的行政辖区的范围。正是由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之间存在着这些异同,两者容易造成和引发一系列利益冲突现象,尤其是伴随着社会结构变迁,经济改革发展,这类冲突呈现上升趋势,并且冲突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

三、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和主要表现形式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标识性权利”,其冲突主要是指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其表现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先商标被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冲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误认或者误解的,产生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由于企业名称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将他人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而导致的这类权利冲突最为常见,而且手段屡有翻新,当前,出现通过在香港等境外地区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中包含他人的知名商标的字样,而后在境内进行相同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以达到“榜名牌”、“搭便车”,混淆公众,抢占市场的新手法。例如,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奥普”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以“香港奥普电器有限公司”、“香港奥普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奥普浴霸”,其中一家一年的销售额达数千万元;苏泊尔集团有限公司(“苏泊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被宁波一家小企业在香港恶意注册“苏泊尔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后,真假苏泊尔压力锅争抢市场,2001年上半年真锅的销售量比同期下降15%以上;雅戈尔服饰有限公司(“雅戈尔”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发现有人在香港注册“雅戈尔服饰(香港)有限公司”,并于2000年在广州成立了分公司,生产的成人服装和童装在国内销售,混淆消费者。[3]

(二)在先企业名称被登记为商标的冲突

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注册商标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2001年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注册的“龙茂”商标一案,便属于此类。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是1988年批准注册的合资企业,经过10余年的经营推广,其生产的皮鞋销售遍布山东省及全国主要大中城市,知名度较高。烟台市芝罘盛龙皮鞋厂成立于1995年,1996年申请注册“龙茂”商标。2001年6月烟台龙茂制鞋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合议后,做

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4]

(三)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交叉冲突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注册使用,同时将与他人在先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相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这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新型案件。如上海就发生了这样一个案子,原告中国标准缝纫机公司上海惠工缝纫机三厂自1993年起生产、销售工业用缝纫机及配件,于1998 年取得“海菱”注册商标。而被告东阳市华联衣车有限公司曾向惠工厂购买过工业用缝纫机,在知晓“惠工”字号和“海菱”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华联公司申请注册了字号相同的“惠工”商标,其法定代表人又于2000年成立了字号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上海海菱缝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再将“惠工”商标许可海菱公司使用,由此形成了两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印制、散发的宣传资料上同时出现了分别与原告“惠工”字号、“海菱”商标相同的“惠工”商标和“海菱”字号,造成消费者的混淆。[5]

四、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原因分析

商标权与字号权实质上都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非物质性,比有形财产权更易发生权利冲突。作为商业标识,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虽然两者的标识对象有一定的区别,但从知识产权角度讲,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两者存在着很多相同或相似的功能。商标和企业名称均与信誉密切联系,对于消费者而言,产品信誉和厂商信誉并无多大区别,两者甚至互相影响渗透,消费者很可能产生混淆,从而导致权利冲突。

(一)汉字使用的局限性是导致“善意”冲突的客观原因。

我国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基本组成成份是汉字,企业名称的基本结构是“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而商标的表现形式虽有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等多种形式,但是文字依然是最主要的表现形式。然而,汉字数量的本身就有限,尤其作为企业都想使用褒义词,这又缩小了可选的汉字范围,加之汉字不同于西方字母文字可以造字,因此,汉字的使用本身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这是造成登记企业名称者或注册商标者并不知道他人已经将相同文字作为商标

或企业名称的“善意撞车”情况的主要原因。例如:以“东方”作为企业名称的,在上海市就超过1000家,在浙江乐清市(一个万人口的县级市)就有50多家。

[6]应该说,“善意撞车”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是当前发生种种冲突纠纷的情况,往往是某些企业将他人商标或企业名称作为自己企业名称或商标,欲使消费者或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借以图利的“恶意搭车”情况。

(二)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恶意”冲突的重要诱因。

一是我国现有调整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相关法律不协调。目前,我国的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调整。商标主要受《商标法》的调整,企业名称主要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调整。虽然这些法律、法规在制定和修改的时候也考虑到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冲突,但这些规定不协调,不能有效解决频繁出现的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未将他人注册商标在先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禁止条件,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不括及企业名称;同样,《商标法》也并未将他人企业名称登记在先作为商标注册的禁止条件,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括及商标,可以说,目前商标和企业名称还是并行的制度。同时,企业名称和商标又分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机关管理,法律规定国家商标局是授予商标权的唯一机构,商标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批准或授予商标。企业名称则采用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全国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局核定登记,其他企业由所在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商标管理机构与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各自为政,相互间信息资源分割,难以共享,这两个机关在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上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使得某些企业认为有法律空子可钻,对于法律的处理结果存在侥幸心理。

二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太小。根据《商标法》第38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的规定,禁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未禁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的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因此,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

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只要不引起公众误认,还是允许的。由于法律、行政法规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太小,如果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该企业名称被核准登记注册后,就导致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相冲突。

三是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相当微弱。企业名称权的性质在当前法律认定上存在着分歧。虽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地将厂商名称与专利、商标等并列为工业产权的保护范围,但通观我国有关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别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均未有企业名称、字号的定义性规定,因此,有关企业名称、字号的法律性质、地位、保护等问题模糊不清,名称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是不肯定的。正是法律没有明确字号作为独立权利的法律地位,导致了目前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频繁冲突。

(三)利益的驱使是导致“恶意”冲突的助推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人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尤其是最近几年,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名称和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整个社会良好的经营意识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人惟利是图,围绕驰名商标,出歪主意,想歪办法,钻法律的空子,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一个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对一个企业来说是一笔无形的巨大财富,一些企业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将他人已注册并享有声誉的商标或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进行注册登记,使公众造成误解,从而达到利用他人信誉推销自己商品或者服务的目的。这种恶意的抢注行为是造成企业名称与商标相冲突的又一个重要的原因。再加上企业名称和商标不完全一样,企业名称是通过企业名称登记办法来取得的,这个登记办法主要是在区域内来考虑这种独占权力。而商标的独占权是从全国范围内来考虑的。所以有一些企业可能在做字号的时候只想到能够尽快地让更多的消费者得知,给人最深刻的印象,从而就容易想到使用和其他的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名称,构成一种“搭车”的行为,造成企业名称与商标相冲突。

五、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问题的途径

通过上述对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现状、表现形式及其原因的分析,可以认识到,在当前市场经济强大利益的诱惑之下,一些企业利用市场法制的不够

健全,管理不够完善等因素,借助他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恶意“搭便车”、“傍名牌”的做法,是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的最主要表现形式,是造成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使得企业合法利益遭到侵蚀,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的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协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应该把重点放在,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安全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市场知识产权立法和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上来。

(一)提高企业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企业应当增强对知识产权的防范保护意识,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在我国,企业名称具有地域性特征,而商标是全国性的且经有关部门审查,因此,企业可根据这一形势,加强对自己享有一定声誉的企业名称和商标采取双重保护,将具有一定显著性的字号或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把企业名称的关键字号与产品的商标统一起来,从而防范其他企业企图利用相关法律真空,恶意抢注的行为。在国际上不少具有良好信誉的企业也往往以企业名称的关键字号作为产品的商标,如美国的可口可乐公司(The Coco-Cola company)注册的“可口可乐(Coco-Cola)”商标,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注册的“丰田”商标;另一方面许多企业也用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关键字号,特别是一些比较著名的商标,如日本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Matsushita Electric Industrial Co.)更名为Panasonic Corp,除去了公司名中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Konosuke Matsushita)的名称,而采用更加国际化的品牌名称作为公司旗号,使公司名和品牌名统一,避免混淆。我国的原青岛电冰箱总厂,也借用自己的名牌电器产品“海尔”商标,将原企业名称改为“海尔集团有限公司”等等。商号和商标统一起来,可以达到既标识商品又代表企业的目的,两者相得益彰。同时又可以起到防止混淆与侵权的作用,从而使自己的权益得到法律最大限度的保护。另外,当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其他企业有意或者无意地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使用,或者他人将自己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引起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情形的,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投诉或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二)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保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相关法律的不健全是导致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的重要诱因,尤其是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且彼此之间缺乏协调,是导致出现法

律不健全、不完善的重要原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就已把服务标记、商号、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列入保护范围。商号(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分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对企业名称与商标的统一保护。因此加强法律建设,保护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必须整合现有法律资源,实现体系化,并最终将商标与企业名称纳入统一的法律之中。从现有的法律规范状况看,涉及商标、企业名称,以及两者冲突方面的规定,既有法律、行政法规、也有部门规章,甚至级别更低的一些文件。而且内容上各有不同,并存在一定的交叉和空白之处。这种状况导致法律资源被分散化,相关规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为此,可以考虑将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清理,同时结合一些在实践中的可行做法,重新确立法律规定。最终将商标与企业名称纳入统一的立法。具体的做法可以有以下两方面:一是扩大《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商标权主要由《商标法》来调整,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来看,只有对驰名商标的规定已突破了现行的分别立法体例,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企业名称领域。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该规定虽然针对驰名商标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但实践中存在大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这些商标可能暂时还达不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却具有潜在的不可估量的市场前景。这一类的商标极有可能成为权利冲突的对象。另外,一些知名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常常被他人恶意注册为商标来使用。因此,仅对驰名商标做出特殊的立法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立法上对企业名称与商标予以统一的保护,这样才能有利于保护权利人,也有利于维持一个有效益的市场。

二是调整企业名称的法律地位。目前企业名称的唯一调整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级别比较低,这是造成企业名称冲突的格局的重要原因。加强立法,必须考虑提高企业名称的法律地位,实现企业名称关键字号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的唯一性,特别是在行业上的唯一性,减少关键字号的重复,以缓解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

三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3

款对于侵犯企业名称规定了模糊的标准“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司法实践中,单独依据本条规定很难操作。《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该规定对《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五条第3款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但是上述规定仅限于保护了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对于一般的商标侵权则较难的界定和保护,因此加强立法,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势在必行。

(三)加强对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监督与管理。

1、完善现有的商标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当前,我国现有的企业名称登记有着严格的地域限制,企业名称只能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得到一定的保护,这样的做法是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应当实行全国统一的查询系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全国企业名称登记查询中心,各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进行企业名称预登记时,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从查询中心数据库进行检索,查询的企业名称在全国同行业中不应相同或重复。在此基础上,应当建立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交叉检索制度,将其与现行商标检索系统联合起来,从而使企业名称与商标不再分别核准,避免相同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出现。建立统一的企业名称检索系统,只是解决了日后商号相同或近似的问题,而要根本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问题,则必须建立商标与企业名称交叉检索系统,使商标与企业名称不再分别核准,从而避免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情况的发生。该交叉检索系统是将现行商标检索系统与全国统一的企业名称检索的系统联合起来,资源共享,任何单位或个人申请注册商标或登记名称时,都需经过该系统的检索,以确保在同行业避免权利冲突的发生。同时,企业名称等级管理制度应借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事前公告和异议程序、事后争议程序,从而在制度上避免可能发生冲突的企业名称被注册或登记。

2、加强司法救济。对于发生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的民事案件,司法机关应当给以充分的救济,尤其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积极受理。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第二项条款指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

冲突的三种具体情形应当受理,即:“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对上述纠纷予以积极受理,并不断提高审理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判令责任当事人停止继续侵权行为,并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冲突纠纷,提供司法救济,还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是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指在知识产权发生冲突时,保护获得权利在先的知识产权的原则。这一原则应当适用于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国家工商局于1999年4月5日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明确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因此,如果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则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就应该受到优先法律保护,后登记的企业名称就必须停止使用,否则就是侵权行为。但如果企业名称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在后注册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企业名称权的登记是按照行政区划由不同级别的工商机关登记的,仅在登记机关的辖区才获得专用权。因此,对于在国家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名称,赋予全国的地域效力,当商标侵害这种企业名称权时,应当责令在全国范围内停止侵权;当企业名称权是某一地方工商局登记的,其企业名称权的权利范围应仅限于该地区,则商标的侵权认定应当只限于该地区。

第二是禁止混淆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将误认混淆、损害商誉作为认定侵权的

前提。混淆是指相关公众对两权利的主体产生误认,误认在后权利主体的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在先权利主体,或与之存在某种联系。国家工商局在《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 ,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制止权利冲突的目的在于禁止任何人通过混淆商品的来源等行为,利用他人的竞争优势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此,是否混淆或有混淆可能性是进行商标权和字号权冲突评判的主要原则。

第三是诚实信用原则。流通领域中无形财产权的冲突与纠纷大多比较复杂,商标与企业名称信誉的强弱、侵权人的主观意志、混淆误认的判断,都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判断起来较为困难。《民法通则》第2条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都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缺乏直接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成了保护商标权人或企业名称权人合法权益的最后救济原则。

六、结语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的重要问题。尤其突出的是,一些经营者以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从事同行竞争。这类行为,不仅对权利人造成损害,而且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与相关公众的利益。这类冲突行为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将不仅仅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还主要的还可能形成不良的示范效应,产生资源配置上的错误信号,并贬抑社会信用机制,最终造成整个经济社会受到损害。协调和制止这方面的冲突,首先应当提高企业对商标和企业名称权利的保护意识和防范被侵害的能力,对于拥有驰名品牌的企业,应当引导将其商标与企业名称统一起来,防止混淆;其次,应当加强立法,把商标和企业名称纳入统一立法,扩大《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提高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最后应当加强监督与管理,完善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注册和登记制度,对于已发生的冲突,加强司法救助,提高司法的水平和能力,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有效的制止侵权行为。

注释

[1]吴义茂.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 [J].理论观察,:52

[2]周宁.浅析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 [J].经济与社会发展,:117

[3] [6] 宿迟.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研究 [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0):6,15

[4]赵丰华谢焕斌.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原因及其对策[J]. ,:143

[5]余洪. 浅论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J]. 甘肃科技,2005(04):2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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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石峰虞一晨. 试论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J].商场现代化,2008(07)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浅析企业商标战略的意义 【摘要】在知识竞争的时代,商标战略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企业加强商标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树立产品或服务的良好信誉,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经济附加值,增强企业开拓、占领、巩固市场的能力,促进企业向名牌产品、名牌企业聚集。 【关键词】企业商标商标战略 当今社会是知识经济竞争的时代,企业依靠知识产权争夺市场。作为品牌载体的商标,不仅象征着经营者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而且也代表着竞争者独特的个性和商业信誉。对于企业来说,拥有国际国内知名的商标是提高企业效益的决定因素。企业在竞争中,实施商标战略有利于促进企业转变经营方式,是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一、企业商标战略的涵义 企业商标战略有着丰富的内涵,既涵盖了商标本身的概念、功能,也包括以商标创立为基础、以商标管理为保障、以商标培育为核心、以商标运用为关键、以商标保护为手段、以创建具有独特核心价值的市场强势品牌为根本目标的商标战略基本内容,是企业进行商标战略规划的基础。 (一)商标的概念和功能 1、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关于商标的概念,有学者认为,“商标是指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1】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总之,商标是能够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2、商标的功能 商标战略的构建与实施跟商标的功能密切相关,商标的功能是研究商标战略的理论基础。商标的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商标的本体功能 商标的本体功能指商标本身所具有和涵盖的功能,包括识别功能、承载功能、表彰功能、象征功能。识别功能主要是指“识别来源”,商标起着区分商品或服务不同来源的作用,这是商标的基本功能。随着商标许可制度和商标转让制度的建立,识别功能出现了新发展,开始从识别来源或出处,转变为对该商标联系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与最初来源相同的消费体验的识别。承载功能主要是指“承载商誉”,商标作为一种符号承载或转移了一部分商誉的价值。表彰功能主要是指“表彰价值”,表彰功能是承载功能的合理延伸,符合符号消费理论所描述的特征,其外化即是企业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象征功能主要是指“象征精神”,象征功能是商标功能极大化的最高境界。如果说表彰功能意味着商标开始代表消费者的 【1】郑思成:《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6页。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店内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原辅料的供货商。 第四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注意维护商标形象及保持受权系统的一致性。 第五条:甲方或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拜访乙方,以检查店铺和品牌形象是否符合甲方要求达到的标准,并可就管理中应改进的方面提出要求。 第六条: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品牌的规范化进行经营。 第七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以便能够有效极时地建立FORNET特许系统经营档案及对FORNET 店的整体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将向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为乙方提供投资回收预算; ☆就经营地点的选择和确定提出意见和帮助; ☆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设计及装修图纸; ☆为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时部分宣传品:宣传画、宣传笔、金卡、银卡、宣传册、宣传卡、店牌、员工胸牌等; ☆为乙方人员进行开业免费培训(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为乙方提供本系统的管理模式及洗衣技术; ☆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星期的开业带店服务; ☆向乙方传授其在授权系统运行中总结出来的全套商业技术手段及经验; ☆定期对乙方人员在设备、洗衣技术方面进行培训;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提供有偿的熟练员工的劳务输出; ☆对乙方有偿提供本系统先进的设备和专用设施; ☆对乙方以优惠价格提供原辅材料的供应; ☆甲方的技术人员及培训人员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的走访; 加盟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摘自《特许合同》第三章 第九条:乙方需自费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材料对店铺进行布置和装饰,如需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条:乙方加盟店的内外装饰须与甲方提供的装饰设计方案保持一致。如确须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一条: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仅可在本协议指定的经营地点(店铺)内使用“FORNET·福奈特”商标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商标的其它技术和设备。 (15%)内,自己确定价格。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实行的任何价格经销手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并配合甲方组织的有关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为加盟店统一制定的管理及服务的规章制度,使用甲方为乙方加盟店有偿提供的原辅料和其他消耗品。乙方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统一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乙方有义务接待甲方或其代理人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资料,以确保洗衣质量达到特许系统的质量要求。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相信对于想要注册商标的朋友来说并不陌生,中国商标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商标注册信息在线查询的网站,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商标注册官网。在中国商标网我们不仅可以进行商标查询还可以找到商标注册申请指南、申请书式以及商标公告等这些有用信息。当然细心的朋友可能还发现了还有一个“网上申请”的入口,这是不是说明商标注册不仅仅是只能通过2种方式来申请,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亲自去北京商标局办理和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给代办,还可以通过网上来申请呢?【公司宝】会在下文给您说说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先来看下中国商标网的作为商标注册官网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如下图: “网上申请”已经被公司宝小编圈出来了,那么中国商标网提供的这个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公司宝】遗憾的告诉你,目前中国商标网网上注册商标只对商标代理公司开通,个人或企业还不能在网上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想通过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需要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司宝是商标局正规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帮你在网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一、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流程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先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然后才能代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数字证书方法如下: 1、在线填写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 (1)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点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指南”,然后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仔细阅读该文

档。点击文档后的“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按页面提示如实填写,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表。 (2)提交完成后,系统将自动随机产生激活码,证书申请人务必牢记并切勿外泄该激活码。首次登录本系统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必须使用激活码激活数字证书。 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是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信息生成的,申请人应立即下载该《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同时还应下载《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准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应递交一式一份申请材料。 (1)每份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件: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 ②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③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持证人(保管数字证书载体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宝】小贴士:第①至第②的书件均是在步骤一下载后打印的,上述材料都应加盖数字证书申请人(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2)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注:此处系申请表)内容必须与数字证书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的数字证书电子申请表的内容完全一致(注意: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后,应正反面打印)。 ②所有书件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③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④申请材料都应签章。 3、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下面是学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先申请原则。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4、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二、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商标注册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37.html ?中国开始重视证明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35.html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动物园动物出走咬伤人谁负责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33.html ?邱中乔广告侵权案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31.html ?动物园动物咬伤他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索赔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29.html ?什么是驰名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26.html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24.html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 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22.html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20.html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18.html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不同点https://www.360docs.net/doc/0c1700702.html,/w/qq/691016.html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受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主要由《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原因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的企业名称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即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工商标局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由于两者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登记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间的差异,加之一定的社会原因,大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间的冲突较多。 目前的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通常是依据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有关调整企业名称和商标法之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1 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行合法权利”,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包括企业商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第2 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取得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4 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6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相互冲突提出的的解决原则。目前大陆商标法中没有就公司名称和企业相同有肯确的规定。

商标授权书(例范本)

商标授权书 (范本 ) 商标授权书(范本) XXX公司授权 XXX 公司授权使用 XXX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XXXXXXXXX ,用于XX 大街XX 号店铺广告牌匾的使用。授权使用时间: XXXX年XX 月XX 日至XXXX 年XX 月XX 日。授权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时间:被授权单位或个人签字盖 章时间: 第二篇:商标授权书范本3100 字 商标授权书 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 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 (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省内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 的说明文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 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 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 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 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开始对商标加强了保护,有不少的人甚至还将自己的商标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商标。而从商标到商标权,固然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垄断性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

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如何取得商标权

如何取得商标权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商标对于一个品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商标权的取得形式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当事人要想成为商标权人的,则首先就要取得商标权。那么商标权的取得形式有几种,怎样取得商标权?对此下面汇桔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标权的取得和怎么取得商标权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

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商标权取得形式的内容。商标权的取得分为了两种方面,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 ㈠权利冲突的原因 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中国商标分类表】

中国商标分类表 中国商标分类表,找顶呱呱免费咨询,顶呱呱提供自主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加急商标注册、担保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查询、商标交易、商标维权等商标服务。顶呱呱知识产权是一家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版权登记、权益维护等项目为一体的企业服务机构,20年行业服务经验,拥有上千名专业顾问,提供一对一式服务。 商标一共45类,1-35类是商品,36-45类是服务。 商品类别速记口诀 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 六七八九十,金属机器工电医。 十一至十五,家电车船军宝乐。 十六至二十,办公橡塑皮建家。 二一至二五,家居绳缆线布服。 二六至三十,缝纫毯席玩食物。 三一至三五,生鲜饮料酒烟商。 三六至四十,保险建筑通运修。 四一至四五,教育设计餐美法。 商标分类表官方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百度搜索,就能查询明细。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rou二声)料;工业用粘合剂。 【注释】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本类犹其包括: ——堆肥; ——非食品防腐盐;

——某些特定的食品工业用添加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注释】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服装染料; ——食品和饮料用着色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注释】 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本类尤其包括: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 ——室内芳香剂;

商标权对企业的作用

商标权对企业的作用 1)存储:品牌可以帮助企业存储商誉、形象。“品牌就是一个创造、存储、再创造、再存储的经营过程。” 2)维权:通过注册商标,品牌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他人损害品牌的声誉或非法盗用品牌。 3)增值: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它所包含的价值、个性、品质等特征都能给产品带来重要的价值。即使是同样的产品,贴上不同的品牌标识,也会产生悬殊的价格。 4)形象塑造:品牌是企业塑造形象、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基石,在产品同质化的今天,为企业和产品赋予个性、文化等许多特殊的意义。 5)降低成本:平均而言,赢得一个新客户所花的成本是保持一个既有客户成本的6倍,而品牌则可以通过与顾客建立品牌偏好,有效降低宣传和新产品开发的成本。 6)聚合效应:名牌企业或产品在资源方面会获得社会的认可,社会的资本、人才、管理经验甚至政策都会倾向名牌企业或产品,使企业聚合了人、财、物等资源,形成并很好地发挥名牌的聚合效应。 7)内敛效应:名牌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比如中国的联想集团、以民族品牌为号召的四川长虹和“明天会更好”的海尔集团等,它们的良好形象使生活、工作在这样企业中的

员工会产生自豪感和荣誉感,并能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工作氛围,给每一位员工以士气、志气,使员工精神力量得到激发,从而更加努力、认真的工作。名牌的内敛效应聚合了员工的精力、才力、智力、体力甚至财力、使企业得到提升。 8)无形资产融资:“隆力奇”三字贷来5个亿“本报讯(苏宣)日前,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对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以“隆力奇”注册商标为质押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申请贷款5亿元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了质押登记证。这是继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以“梦兰”商标质押贷款2亿元,成为全省首笔超亿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该市企业再次刷新全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最高额。”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摘要: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关键词: 权利本质;特定利益;法力;私权;商标权本质;异化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一、权利的本质 德国著名法学家安德烈·冯·图尔曾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性,人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关于权利的本质,历史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法力说结合了意思说和利益说,并克服了意思说和利益说的不足,遂成为权利本质的当今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依据止以兑,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其中“特定利益”,是指生活利益,其载体通常称为权利的客体。其中“法律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此种力量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凭借此力,权利人既可以支配特定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 根据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因此,就具体的权利而言,彼此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会存在差异,或特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或法律之力之间存在差异,或两方面都存在差异。另外,由于权利包含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因此,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必须对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都要予以考量,要么将该项权利归入现有的权利类型,要么对两个要素进行差异化设计,使该项权利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

中国商标注册类别解释-第25类服装鞋帽-201701更新

第二十五类 服装,鞋,帽。 【注释】 本类尤其不包括: ——某些特殊用途的服装和鞋(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2501 衣物 工装裤250010,工作服250010,毛衣250034,套头衫250034,衬衫250042,短袖衬衫250044,服装*250045,裘皮服装250049,套服250056,成品衣250057,马裤(穿着)250063,裤子250064,外套250066,针织服装250071,华达呢(服装)250077,马甲250082,上衣250086,裙子250090,仆侍人员、行会会员等穿的制服250093,运动衫250094,围裙(衣服)250096,皮制长外衣250103,连衣裙250109,大衣250115,轻便大衣250115,宽外袍250117,制服250119,呢绒夹克(服装)250120,夹克(服装)250121,纸衣服250122,带兜帽的风雪大衣250143,仿皮服装250150,皮衣250151,莎丽服250154,T恤衫250155,钓鱼背心250159,裙裤250164,斗篷250165,纱笼250166,紧腿裤(裤子)250168,无袖罩裙250169,背心式紧身运动衣250172,紧身套衫250089,和服250181 女用背心250022,平脚短裤250023,紧身围腰(女内衣)250025,内衣250026,睡袍250033,紧身衣裤250051,连裤内衣250053,吸汗内衣250054,胸衣250055,紧身胸衣(内衣)250078,背心250082,海滨浴场用衣250104,睡衣裤250108,睡衣250108,内裤250112,乳罩250114,浴衣250127,衬裙250144,连身衬裙250146,女式连身内衣250147,女式内裤250171 护衣汗垫250017,衣领(衣服)250020,衬衫前胸250043,可拆的衣领250050,成品衬里(服装的一部分)250068,衬衫抵肩250072,袖口250095,袖口(衣服)250095,服装口袋250106,防水服250087 ※风衣C250001,羽绒服装C250002,旗袍C250003,妇女腹带C250004,童装C250005,磁疗衣C250006,胸罩衬垫(胸衬、胸垫)C250007,红外线衣C250030,药物用衣C250031,摄影背心C250032 注:1.内裤,女士内裤与0506月经内裤,卫生内裤类似,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0506 卫生衬裤,卫生紧身内裤,卫生短内裤,卫生女裤,月经短内裤交叉检索; 2.童装与2502商品类似; 3.莎丽服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2505莎丽服交叉检索; 4.跨类似群保护商品:服装(2501,2502,2503,2504,2505),防水服(2501,2504); 5.服装与2513婚纱类似。 新增非规范:衬衫式外套2501,发汗裤2501,橄榄球运动短裤2501,橄榄球运动上衣2501,军装式风雨衣2501,可反光的夹克2501,可反光的外套2501,连身衣2501,热身服2501,沙滩装2501,套裙2501,无袖背心2501,雪地服2501,运动背心2501,运动夹克2501,针织内衣2501

品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一、品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品牌战略对贵公司可持续发展将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竞争越激烈,其贡献就越大。主要作用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1、可以把企业商业策略翻译成能够与消费者沟通的策略。也就是说,把企业的使命、远景和能力完整的归纳为品牌定位、品牌诉求、品牌性格和支撑点,建立一个完整而有序的沟通平台。 2、指导企业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对品牌战略而言,产品开发不再是品牌以外的事情,它只是品牌维护和提升的具体行为而已。一个良好的品牌战略会指导企业新产品开发方向和具体产品特征设计,并对现有产品的精进和提升起到引导作用。 3、指导企业传播策略,最大限度整合传播资源。我有个观点:企业资金浪费最大的两个环节是原材料采购和广告媒介投放。那么在广告媒介投放方面,品牌战略就能够起到指导作用,选用什么样的创意、拍摄什么样的广告、投放什么样的媒体等很多问题都能够得到准确的答案,而且这些答案能够最大限度遏制传播资源的浪费。 4、周密的战略设计,具有强大的竞争性。品牌战略的最大特征是“有备而来”。这与“东敲西打”的战术相比具有很强的系统性和科学性。因此,在其它竞争对手晕头转向地搞促销、上导购员的时候,我们可以节约时间,省去弯路,快速积累自己的品牌资产,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 二、全类注册的必要性及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说明注册商标的保护是有限的。《商标法》的这一条规定,又界定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一般的注册商标只在其所在的类别受到法律保护。所谓的全类保护则是指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 要在全部类别受到保护,途径有两种:一是成为全国驰名商标享受法律上规定的全类保护;二是进行全类注册。“全类注册”是指同一个申请人就同一个商标在《分类表》所列全部类别(目前共45个类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全国驰名商标并非易事,要全面保护自己,注册全类商标是个好办法 有人认为在商标还不知名的情况下没有必要申请全类注册。但是,事前防御总比事后救济要好。商标作为一种资源,它总是越来越少的,等到企业的商标稍有名气,说不定已经有很多人合法地在其他类别注册了跟它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到那时商标始创人就会处于被动的位置。如果商标始创人率先进行了全类注册,就能避免在该商标成长的过程中他人合法取得在其他类别的专用权。 其次,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可以转化为有形资产,为企业创造无穷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商标有了知名度,就可以将这些注册商标有偿许可或者转让,做特许加盟,使企业的实力不断扩大,并向多元化、集团化的方向发展。因此,进行全类注册,也并非只是花钱买个平安。全类注册可以说是一种保护性投资行为,能够为企业多元化、集团化发展奠定基础。此外,注册商标经过相关部门评估还可以质押,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商标保护应该追求绝对垄断,而全类注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能使企业拥有较为丰富的商标资源,占有较大的商品服务范围,有利于新扩展商品、服务及时投放市场。因此,全类注册是企业针对优秀商标而设计的重要防御战略,企业有必要进行全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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