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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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政策法规汇总

2010年—2011年北京市房地产政策法规汇总

2010年10月25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 四部委全面叫停第三套住房公积金 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 2010年11月3日 贷款 房,且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在首套房利率基础上上 浮1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011年1月14日 央行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 2011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1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要求将第二套房的房贷首付从原来的不低于50%改为不低于60%,各地要确定价格控制目标并向社会公布,拉开了限购、限外 和限贷政策。同时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 住房限购措施。限购政策详情:原则上对已有一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 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一套住房:对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 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经过调整后的一年贷款利率为6.06%,一年期存款利率为3.0%。自2011年2月9日其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 百分点。
2011年4月5日
2011年来的第二次加息
2011年4月17日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2011年5月12日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2011年6月14日 央行存款基准利率调整

北京限购令细则解读

北京限购令细则解读

北京限购令细则解读什么是北京限购令?北京限购指的是北京市房屋限购政策,也被称为房屋认购限制政策,是指对非本市户籍居民、非本市常住居民和其他人员,限制其在本市购买房屋的一种限制政策。

北京限购令的背景北京市房地产市场在过去几年里一直呈现出“供大于求”的趋势,不断有人员涌入,造成了房价居高不下的情况。

为了控制房价,限制非本市户籍居民在北京市购房的数量和频率,因此出现了北京限购令。

北京限购令的主要内容•购房人的限制:北京市购房者必须具有本市户籍或已在北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满五年,且名下没有房产的家庭。

•购房数量的限制:在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可出租的营业用房等)时,北京市户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屋,非本市户籍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屋,并且自持物业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同时,非本市户籍居民还需通过缴纳社保、个税、纳税等多种方式来符合购房条件。

•转让限制:购房者在购置了房产后,需满五年方可申请转让房屋或进行名下过户。

北京限购令对北京市场的影响北京市的房地产市场是全国最重要的房地产市场之一,因此北京限购令对北京市场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方面,北京市的房价在限购令之后下降了,市场调节了过度抢购行为,从减轻部分人员的买房负担的角度上来说是很好的。

但另一方面,限购令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例如人们通过非法途径购买房产等违法行为。

如何解决限购令带来的问题?1.加强房产市场监管,对于存在的非法买卖房产行为和逃税行为进行镇压和打击;2.减轻购房负担,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鼓励人们在城市外围购买房产。

3.确立一套综合管理系统,通过综合管理,可以更好地解决限购带来的问题。

结论北京限购令对于北京市房地产市场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可以有效地调节市场供需关系,但也会产生一些副作用。

尽管存在这些问题,但相信通过政府和公民共同的艰苦努力,一定能够解决好这些问题,逐渐让北京市房地产市场趋于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1992年10月23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市房改办: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1992年10月14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

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北京楼市2010年限购政策

北京楼市2010年限购政策

北京出台地方楼市新政同一家庭限新购一套房
2010年5月起,同一购房家庭暂定只能在京新购一套商品住房;商业银行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不能提供5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购房贷款也被暂停。

北京市政府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

北京也是“国十条”出台后,全国大城市中首个公布地方楼市新政的城市。

成年子女可单独新购住房
限购不计已有住房,不完全禁止改善性需求
这次政策出台后,每个家庭只能再买一套商品住房。

过去有多少套住房,因为政策中并未表述,因此不计入内。

限购一套新房,既包括一手房,也包括二手房。

对于“同一家庭”如何认定?原则上“同一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带着一个未成年的孩子。

同时,对于改善性需求也并没有完全禁止。

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将就业结婚,就可以分户出去,不再属于同一家庭,孩子自己也可以再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对于对“同一家庭”的认定,将来可能会需要买房人提供相关证明,如户口本等。

户口本上标注了出生年月日,是否属于成年人就可以看出。

对于外地人,如果在京购房,也将执行该规定。

提醒买房者,一定要认识到政策严厉程度,在购房前自己要清楚是不是第二套或第三套,不能冒险。

“因为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是分开的,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注明,多长时间不能办下贷款,就要把全款付清。

否则就是违约。

如果现在还去买多套房,到时候办不下贷款,所有损失都需要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即便网签过了,还要不断复核,一旦查出,最终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关于售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93)京房改办字第056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为进一步做好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工作,现将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家庭人口计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面积标准,按家庭人口计算,一般掌握在人均建筑面积19平方米,特殊情况放宽到30平方米,或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的住房标准掌握。

二、计算购房职工家庭人口,以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家庭成员为准。

同一家庭成员在购房时不得重复计算。

单独居住的丧偶、离异、30岁以上未婚职工,购房时可按两人计算。

三、高层住宅楼房售出后,其电梯、高压水泵的运营、维修及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担。

购房职工所在单位在房改以前与房管部门签定的负担各项费用的协议仍继续执行。

四、售房单位对申请购买现住房的职工应一视同仁。

1993年4月22日
——结束——。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建住[2008]2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建立分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限制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建立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市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工商、监察、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建设第五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限价商品住房需求,组织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统筹、以区县为主的原则,可自行安排建设用地组织建设;对建设用地不足的区县,市政府可规划专项建设用地,由其负责组织定向建设,并建立相应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第六条市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其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各区县政府指定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

京十二条内容

京十二条内容京十二条内容即《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内遏制炒房的十二项具体措施。

《通知》原文《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2010年4月30日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精神上来,从首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房价过快上涨的危害性,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二、坚决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

一是严格执行国发[2010]10号文件关于首套及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的要求,提出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数据等认定第二套住房。

二是要求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以及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发放贷款。

三是采取临时性措施限定新购房套数。

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定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四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和个人售房的征税管理。

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

首次明确提出,个人售房在计征税款时,纳税人不能提供原购房价款相关凭证和其他完整准确税费凭证的,税务部门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查询相关信息资料,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征收方式和应征税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一是今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设用地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

确保中小套型住房供应结构比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规定将住房销售价位、套数、套型面积、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开竣工时间、违约处罚条款等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是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对收回的闲置土地,要优先安排用于普通住房建设。

三是加强对住宅项目的协调服务,加快审批速度,促进住宅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和销售,增加有效供应。

《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的通知((95)京房改办字第056号)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各市属机构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现将《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购房职工调整住房等有关问题的试行规定根据京政发[1994]71号、[1992]35号文件的规定,现对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给优惠办法购房的职工(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调整其所购住房、改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及建立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作如下规定:一、购房职工按照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并购买新分配住房的,依下列办法:1.购房职工应按照单位调整住房时的售房办法,将原购住房和新购住房分别计价,2.结清房价款及公共维修基金。

2.原购住房按下列公式计价:房价款=[标准价×(1-年工龄折扣率×65)×(1+调节系数之和)×(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1%)3.在计算新房价款时,夫妇工龄和不足65年的,按65年计;超过65年的,按实际工龄和计。

4.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自住期间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5.职工因调整住房出售原购住房和购买新分配住房,均须按房改和房屋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买卖手续。

6.职工购买新分配住房后,应按新规定建立公共维修基金。

7.购买新分配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仍不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购房职工按单位规定调整住房后,改成租住新分配住房的,可由原售房单位对其原付房价款酌情给予补偿,并在扣除购房期间内的房租后退还本人,具体办法由各单位规定。

同时,原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按原成交价到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买卖手续。

原购房职工及其配偶自租住新分配住房之月起建立住房公积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等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街道(乡镇)住保办,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京政发〔2021〕26号)、《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27号)、《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发〔2021〕8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21]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审核配租配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资格审核管理(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其他申请条件不变。

申请廉租住房家庭成员,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家庭成员需提供社保、公积金、地税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缴纳情况证明。

具体材料如下:1.社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人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凭证,如:Word文档 1《社会保险个人缴费信息对帐单》或《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等。

2.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信息》或“住房公积金对帐簿”打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3.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须出具未参加社会保险缴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书面承诺(附件1)。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备案过程中发现申请家庭成员能够提供但未提供的,按照瞒报家庭申请情况处理。

(三)家庭成员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已经正式办理退(离)休手续,通过资格审核后,因职工退(离)休养老金统一上调而超出收入准入标准的,经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核后,可继续保留申请轮候资格。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京建发[2010]237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建发〔2010〕237号)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现将我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规定,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购房人按市场价购买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二、《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第3.1.3.9条: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补交土地收益后改为商品房的规定,只适用于《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产权人可以按原购房价格和同地段房屋状况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后取得商品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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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落实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有关
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经纪机构,各交易保证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要求,自2010年5月1日起,同一购房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通知精神,加强房屋交易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在网上签约及房屋登记工作中严格执行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
商品住房的政策。

••••商品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宅和存量住房。

••••二、自2010年5月1日起,购房人在网上签约前应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含交易保证机构,下同)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通过查验购房人的户口本、结婚证等证件原件对《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核实并复印存档,在网上签约时录入家庭成员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原件作为合同附件及房屋登记的申请材料。

••••三、购房人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经纪机构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应当通知并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房屋登记,并将其行为通报给相关贷款机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与购房人串通,骗购住房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

附件:《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表一)
本人承诺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中关于"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购房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表二)
注:本表用于未成年人购房时填写,由购房人的监护人填写。

本人承诺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中关于"同一购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并承诺上述信息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愿意承担因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监护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请相关人员和运营同事悉知。

交易中心
2 01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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