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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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大数据平台数据安全管理办法202x年x月xx日文件信息修订记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数据安全体系建设 (4)第四章数据安全日常管控 (6)第五章数据安全应急管理 (7)第六章人员管理及培训 (7)第七章受托方数据安全管理 (8)第八章数据安全监督检查 (8)第九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本单位”)的数据安全管理,按照“运营合规、分级管控、高效预警、风险可控”的总体方针,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预防数据安全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内非涉密数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单位数据安全保护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三同步原则:数据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

(二)合法合规原则: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数据处理活动。

(三)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分级保护原则:根据数据的属性和使用场景等信息,对数据进行分级,并为不同级别配置不同的安全保护策略。

(五)最小化原则:数据处理时仅使用满足目的所需的最少数据,仅授予数据处理人员所需的的最小权限。

(六)安全可用原则:运用适当的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以适当安全的方式处理数据,保护数据的完整性、机密性、可用性,保障数据全流程的安全保护,免遭诸如未授权访问、破坏、篡改、泄露或丢失等破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本单位数据安全管理活动由数据安全领导小组统筹决策。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电子数据储存和传输的量越来越大,数据安全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和政府在使用电子数据的同时,必须提高数据的安全管理水平。

为了保护电子数据的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安全管理原则(1)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原则,有效保证数据安全;(2)保持数据安全的规范性,每一份数据都应该遵守相关的安全措施,不得私自处理或外泄;(3)提供及时的数据安全防范培训,加强员工对数据安全防范规则的认知;(4)加强数据安全的检查和改进,不断提高数据安全的水平;(5)及时处理数据安全问题,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二、数据安全管理规定(1)数据存储和保护企业在使用电子数据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以防止数据泄露。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涉及数据安全的软件和系统都可以正常运行,随时准备应对安全事件。

(2)安全使用和监测对于重要的数据,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安全使用规则进行使用的,并禁止未经授权的任何用户查看、修改或删除这些数据。

定时监测系统和数据,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和控制。

(3)安全政策管理对于数据使用和保护,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安全政策,经领导批准后正式发布,并定期宣传和更新。

定期审核政策,确保内容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4)安全性评估经常进行数据安全性评估,及时掌握数据安全状态,发现和分析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改进。

三、数据安全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处以警告、记过或者开除处分。

四、数据安全管理责任(1)数据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由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2)各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办法,负有责任保护数据安全;(3)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及时反馈;(4)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数据安全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XXX公司数据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完整版)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完整版)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数据活动),以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纯粹家庭和个人事务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鼓励研发数据安全保护技术,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依法惩治危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地(市)及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数据收集第七条网络运营者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分别制定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收集使用规则可以包含在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的隐私政策中,也可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用户。

第八条收集使用规则应当明确具体、简单通俗、易于访问,突出以下内容:(一)网络运营者基本信息;(二)网络运营者主要负责人、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数量、频度、方式、范围等;(四)个人信息保存地点、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五)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如果向他人提供的;(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策略等相关信息;(七)个人信息主体撤销同意,以及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八)投诉、举报渠道和方法等;(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3篇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3篇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篇: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概念和要求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数据安全越来越成为一个重要的
问题。

数据安全是指在数据的运输、存储、处理等过程中,防止数据因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损坏、丢失、泄露等不良后果。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就是为了保障数据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主要要求包括:
1. 安全保密。

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由合法拥有者所有,并受到保密保护。

2. 合法使用。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使用、
传输他人的数据。

3. 安全存储和传输。

对于重要的数据,应采取措施进行
备份和存储,确保数据在传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

4. 全面保护。

在数据的生命周期内,需要对其进行全面
的安全保护,包括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等环节。

5. 风险管理。

在数据安全管理过程中,需要对可能的安
全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应对潜在威胁。

6. 法律合规。

数据安全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
数据的合法权利和使用。

7. 持续改进。

数据安全管理应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提
高管理水平和应对能力。

综上所述,有效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不仅可以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可以维护数据的合法权益,并为数据的更好使用和应用提供保障。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为保障信息安全,加强数据的管理与保护,我们制定了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1.1 安全原则:数据安全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不得清除或泄露。

数据处理过程中应从安全出发,合理分配权限和保密控制。

在数据的存储、传输、处理中应防止数据被恶意修改、泄露、篡改等情况的发生。

1.2 合法原则: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确保数据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规性。

处理人员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严格依照操作流程处理数据,不得超范围、超权限操作数据。

1.3 保密原则:公司数据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核心资产,数据的保密是保障业务安全和公司声誉的重要措施,凡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加强管理,严格保密。

二、数据交流和处理的管理2.1 最小权限原则:数据的处理、修改和传输应按照最小权限原则进行,对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等数据内容严格管控,确保未经授权不得获取、修改、查看或者外传。

2.2 数据传输安全要求:数据的传输必须采用 HTTPS 等加密传输方式,同时加强数据传输的秘密性、完整性及真实性。

及时清除临时文件和历史痕迹。

2.3 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对于生产数据和业务数据,必须保持数据的备份,并制定适当的恢复程序,以确保数据安全性和可用性。

三、数据存储和保护的管理3.1 数据分类:同一类型的数据应分类管理,不同等级的数据应分别存储,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存储地点和存储期限。

3.2 数据及存储介质的保护:对于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重要数据,必须进行加密存储,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及真实性。

同时,对数据存储及备份介质进行加密保护。

3.3 数据接口和系统漏洞的治理:对平台数据接口、系统漏洞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漏洞修复,并在发现安全威胁或漏洞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四、数据审计和监管的管理4.1 数据审计:及时对数据操作进行审计,并记录相关情况。

审计报告对于有争议的操作和违规操作记录详细的说明和解释。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XXX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X(以下简称“XXX”)数据安全管理,贯彻执行数据安全管理体系规划,规范数据安全管理和具体实施流程,保证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降低数据被违法使用和传播的风险,依据GB/T 37988-2019《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GB/T 39477-2020《信息安全技术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安全技术要求》、《XXX大数据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XXX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的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XXX应按本办法开展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遵循“权责一致、分级保护、全程可控”的原则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一)权责一致原则:应明确本机构数据安全防护工作相关部门及其职责,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积极落实相关措施,履行数据安全职责。

因不履行或不当行使其职权等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均需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二)分级保护原则:应根据数据的类型、敏感程度等差异划分不同的数据安全层级,针对不同安全级别的数据,明确其在数据生命周期各个环节的安全防护要求,将数据安全性遭受破坏可能带来的安全影响降至最低;(三)全程可控原则:应通过与数据安全级别相匹配的安全管控机制和技术措施,确保政务数据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避免数据在全生命周期里被未授权访问、破坏、篡改、泄漏或丢失等。

第四条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总体方针如下:(一)打造可靠的安全运行环境,保障数据在流动中安全可控;(二)以高效的数据保护能力,支持全局政务资源共享业务发展和创新。

第二章术语定义第五条本办法中提及的“数据”是指XXX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包括XXX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业务系统形成的数据等。

第六条本办法中提及的“数据安全”是指以数据为中心的安全,从组织建设、制度流程、技术工具以及人员能力等方面保护XXX数据的可用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数据安全管理已经成为各个组织和企业面临的重要挑战。

数据安全管理不仅仅是IT部门的责任,更是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工作。

本文将就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旨在帮助各组织和企业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

一、数据安全意识的培养。

数据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全员的数据安全意识。

组织和企业应该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数据安全的重视程度,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和保护数据。

此外,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也是非常重要的,包括明确的数据访问权限、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等。

二、数据分类和保护。

不同类型的数据具有不同的敏感程度,因此需要根据数据的特点进行分类和保护。

对于机密数据,应当采取严格的访问控制措施,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够访问。

同时,对于重要数据的备份和恢复工作也需要得到重视,以应对意外情况的发生。

三、网络安全防护。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网络安全已经成为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组织和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安全审计系统等,以保护网络不受到恶意攻击和病毒感染。

四、数据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需要加强对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组织和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数据安全管理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数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

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中,应急预案和演练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组织和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包括针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方法。

同时,定期组织数据安全演练活动,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六、数据安全管理的持续改进。

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组织和企业应该不断总结和反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和改进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信息技术环境和威胁。

综上所述,数据安全管理是组织和企业必须重视的工作,只有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才能够有效保护组织和企业的数据安全,避免数据泄露和损失。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梳理与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梳理与解读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梳理与解读(上)一、发布背景2021年9月1日,《数据安全法》正式施行,依法开展数据安全工作踏上了新征程。

工业领域作为《数据安全法》中提及的行业领域之首,是当前强化数据安全保障的重要领域。

随着企业上云、工业APP培育等工作持续推进,工况状态、产能信息等数据向云平台加速汇聚,高价值的数据资源池成为不法分子的攻击目标。

2022年12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

《管理办法》共八章42条,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概述《管理办法》是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的法规。

重点解决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界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和数据处理者概念,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职责。

二是确定数据分类分级管理、重要数据识别与备案相关要求。

三是针对不同级别的数据,围绕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销毁、出境、转移、委托处理等环节,提出相应安全管理和保护要求。

四是建立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信息报送和共享、应急处置、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机制。

五是明确开展数据安全监测、认证、评估的相关要求。

六是规定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求。

七是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管理办法》将有助工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数据处理活动,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促进数据的开发利用,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三、适用范围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内容可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的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受《管理办法》的规则约束。

军事数据、涉密数据、政务数据的处理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术语定义工业数据:工业各行业各领域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行维护、平台运营等过程中产生和收集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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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保障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网络开展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处理、使用等活动(以下简称数据活动),以及数据安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纯粹家庭和个人事务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坚持保障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鼓励研发数据安全保护技术,积极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第四条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数据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非法使用等,依法惩治危害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地(市)及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内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第六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参照国家网络安全标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制定数据安全计划,实施数据安全技术防护,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安全事件,组织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章数据收集第七条网络运营者通过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分别制定并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收集使用规则可以包含在网站、应用程序等产品的隐私政策中,也可以其他形式提供给用户。

第八条收集使用规则应当明确具体、简单通俗、易于访问,突出以下内容:(一)网络运营者基本信息;(二)网络运营者主要负责人、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种类、数量、频度、方式、范围等;(四)个人信息保存地点、期限及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五)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规则,如果向他人提供的;(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策略等相关信息;(七)个人信息主体撤销同意,以及查询、更正、删除个人信息的途径和方法;(八)投诉、举报渠道和方法等;(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如果收集使用规则包含在隐私政策中,应相对集中,明显提示,以方便阅读。

另仅当用户知悉收集使用规则并明确同意后,网络运营者方可收集个人信息。

第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收集使用规则,网站、应用程序收集或使用个人信息的功能设计应同隐私政策保持一致,同步调整。

第十一条网络运营者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个人信息主体同意其收集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收集保证网络产品核心业务功能运行的个人信息后,网络运营者应当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不得因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或者撤销同意收集上述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而拒绝提供核心业务功能服务。

第十二条收集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十三条网络运营者不得依据个人信息主体是否授权收集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对个人信息主体采取歧视行为,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差异等。

第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从其他途径获得个人信息,与直接收集个人信息负有同等的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网络运营者以经营为目的收集重要数据或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的目的、规模、方式、范围、类型、期限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第十六条网络运营者采取自动化手段访问收集网站数据,不得妨碍网站正常运行;此类行为严重影响网站运行,如自动化访问收集流量超过网站日均流量三分之一,网站要求停止自动化访问收集时,应当停止。

第十七条网络运营者以经营为目的收集重要数据或个人敏感信息的,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责任人。

数据安全责任人由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和数据安全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参与有关数据活动的重要决策,直接向网络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数据安全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数据保护计划并督促落实;(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三)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数据安全保护和事件处置情况;(四)受理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应为数据安全责任人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其独立履行职责。

第三章数据处理使用第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标准,采用数据分类、备份、加密等措施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保护。

第二十条网络运营者保存个人信息不应超出收集使用规则中的保存期限,用户注销账号后应当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关联到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以下称匿名化处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到有关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账号请求时,应当在合理时间和代价范围内予以查询、更正、删除或注销账号。

第二十二条网络运营者不得违反收集使用规则使用个人信息。

因业务需要,确需扩大个人信息使用范围的,应当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第二十三条网络运营者利用用户数据和算法推送新闻信息、商业广告等(以下简称“定向推送”),应当以明显方式标明“定推”字样,为用户提供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的功能;用户选择停止接收定向推送信息时,应当停止推送,并删除已经收集的设备识别码等用户数据和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开展定向推送活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公序良俗,诚实守信,严禁歧视、欺诈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自动合成新闻、博文、帖子、评论等信息,应以明显方式标明“合成”字样;不得以谋取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自动合成信息。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采取措施督促提醒用户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加强自律,对于用户通过社交网络转发他人制作的信息,应自动标注信息制作者在该社交网络上的账户或不可更改的用户标识。

第二十六条网络运营者接到相关假冒、仿冒、盗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举报投诉时,应当及时响应,一旦核实立即停止传播并作删除处理。

第二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并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下列情况除外:(一)从合法公开渠道收集且不明显违背个人信息主体意愿;(二)个人信息主体主动公开;(三)经过匿名化处理;(四)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五)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主体生命安全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网络运营者发布、共享、交易或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前,应当评估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并报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同意;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不明确的,应经省级网信部门批准。

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境内用户访问境内互联网的,其流量不得被路由到境外。

第三十条网络运营者对接入其平台的第三方应用,应明确数据安全要求和责任,督促监督第三方应用运营者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方应用发生数据安全事件对用户造成损失的,网络运营者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除非网络运营者能够证明无过错。

第三十一条网络运营者兼并、重组、破产的,数据承接方应承接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

没有数据承接方的,应当对数据作删除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分析利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发布市场预测、统计信息、个人和企业信用等信息,不得影响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章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网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网络运营者数据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约谈网络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网络运营者自愿通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和应用程序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明确标识并优先推荐通过认证的应用程序。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审查与认证机构,组织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和应用程序安全认证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等数据安全事件,或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风险明显加大时,网络运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以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并按要求向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管理、经济调控等职责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掌握的相关数据的,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提供。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网络运营者提供的数据负有安全保护责任,不得用于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用途。

第三十七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情节给予公开曝光、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二)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三)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四)个人信息主体,是指个人信息所标识或关联到的自然人。

(五)重要数据,是指一旦泄露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如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面积人口、基因健康、地理、矿产资源等。

重要数据一般不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信息、个人信息等。

第三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信息、密码使用的数据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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