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选举办法

XXXXX局工会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XXXXX局第一次会员(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XXXXX工会第一届委员会。
第一届工会委员会设委员5名。
三、根据《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二条“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
本届工会委员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
委员候选人为7名,选举5名,差额2名。
四、参加大会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五、选票上候选人姓名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各位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六、填写选票时,同意候选人当选的,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不同意的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
如另选他人,可在选票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其姓名上方空格内画“○”。
七、候选人必须获得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如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中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接近应选名额,也可由大会征得多数代表的同意,不再进行选举。
八、选票一律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
一张选票全部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选票作废;部分书写模糊无法辨认的,可以辨认的部分有效,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九、选举提名XXX、XXX、XXX为监票人、计票人,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清点和统计。
十、投票的顺序是:监票人、计票人、主持人、其他代表依次投票。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工会组织的活力和凝聚力。
为了规范和促进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一、选举工作的程序。
1.选举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一位合法会员的选举权。
2.选举工作应当提前制定选举方案,明确选举的时间、地点、程序和流程,确保选举工作的有序进行。
3.选举工作应当进行公示,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程序和相关规定,接受会员监督和意见,确保选举工作的透明和公开。
二、候选人的资格和提名。
1.候选人应当是本工会基层组织的合法会员,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能够胜任所竞选的职务。
2.候选人应当接受提名,提名应当经过提名人的书面确认,并经过候选人本人的同意。
3.候选人的提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情况,确保提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选举工作的监督和投票。
1.选举工作应当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由工会会员组成,监督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进行。
2.选举工作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确保会员的投票权利得到保障,避免个人利益的干扰和影响。
3.选举工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会员监督和检查。
四、选举结果的处理和任期。
1.选举结果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被选举人应当接受选举结果,并主动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2.被选举人的任期应当根据工会章程和相关规定进行确定,任期内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会员的利益,推动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
3.选举结果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进行处理,确保选举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五、其他规定。
1.选举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工会组织的规定。
2.选举工作应当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参与性,鼓励会员就工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促进工会基层组织的民主和团结。
3.选举工作的相关记录和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作为工会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的重要依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文件总工发〔2016〕2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六届书记处第五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2016年10月9日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发挥基层工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筹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第九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重点试题及答案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时政试题23道附标注版原文I. (多选) J会会员享有()。
A. 选举权13. 被选举权C.监督权D.表决权参考答案:Al3D[解析l'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条T会会从享有选洋权、袚选举权和表决权。
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2. 《条例》指出,选举工作在()党组织和()工会领导下进行。
A. 同级、同级13. 上一级、同级C.上一级、上一级D.同级、上一级参考答案: I)[解析l'《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六条选举工作在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L会领导下进行。
未建立党组织的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进行.3.基层工会委员会换屈选举的筹备工作由()负资。
A指定的人员B.苏备组C.上届工会委员会D.工会主席参考答案: C[解析]:第七条基M T.会委从会换屈选洋的苏备l作巾七屈l会委员会负贞。
新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选举筹备工作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苏备组成员由同级党组织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根据丁作衙要,上级工会可以派人参加。
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了基层工会委员会和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接选举产生 B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乙C.工会委员会的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过接选举产生D.工会委员会的斗席可以由:L会委员会直接选举产生参考答案:D[解析】:第三条枯层I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5.(多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下列对千委员名额的表述正确的有A 不足25 人,设委员3 至5 人,也P 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8. 25 人至200 人,设委员3 至7 人C.5001 人至10000 人,设委员21 至29 人D.50001 人以上,设委员31 至47 人参考答案: ABC[解析】:第八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4勺i: 25 人.设委员3 罕5 人,也可以设l:J名或组织员1 人:25 人至200 人,设委1'1 3年7 人:201 人至1000 人,设委员7至15 人:JOOI 人至5000 人,设委员15 穿21 人:5001 人于( 10000 人,设委员21 乐29 人:10001 人至50000 人,设委员29 至37 人:50001 人以上,设委从37 罕45 人。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是工会组织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和促进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一、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应当由工会委员会统一组织和领导,确保选举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行。
2. 工会委员会应当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分工,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保选举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选举程序的规范。
1.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平等、自愿、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选举程序应当合法合规,严格按照工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选举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候选人资格的要求。
1. 候选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工会组织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支持度。
2. 候选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能够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真正做到为职工服务。
四、选举结果的公布和监督。
1. 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确保选举过程的透明和公开,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2. 工会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选举监督机制,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和投诉,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五、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1. 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职工群众的政治素质和选举意识。
2. 加强选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了解选举工作的重要性和程序,积极参与选举活动。
六、选举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1. 工会委员会应当对选举工作进行及时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发扬优点,改正不足,不断完善选举工作制度。
2. 加强对选举工作的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附则。
1. 本暂行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2. 工会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暂行条例的宣传和解释,确保全体职工群众了解并遵守本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为了强化基层工会的建设,制定了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下面是条例的具体内容。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展开各项工作的基础。
为了强化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保持社会主义道路,保持无产阶级专政,保持共产党的领导,保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强化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展开工作。
第五条基层工会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保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强化法治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展开社会主义劳作比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作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展开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的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五)确保职工生活福利,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法规类别】工会选举法【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日期】1992.04.14【实施日期】1992.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团体规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依赖的。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会员担任。委员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青年职工和女职工。
第十三条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收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五条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与“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最新工会选举办法
工会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拟定本办法。
二、本届综合执法局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拟设委员3名,其中:主席1名,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拟设委员1名,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拟设委员1名,由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四、本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各工会小组预选产生正式侯选人的基础上,大会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产生。
五、本次大会选票为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
六、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全部无法辩认的为废票。
选票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未到会的代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七、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以上,方可进行选举。
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八、候选人必须获得应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才能当选。
九、大会选举设监票人1名、计票人1 名、唱票人1名,已提名作工会委员会委员的人员,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选举结果由监票人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O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七条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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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它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到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
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
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二条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
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选举前,选举单位工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名单、简历及有关情况向选举人介绍。
第十五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推选,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非常务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第十七条选举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投弃权票。
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十八条会员或会员代表在选举期间,如不能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可以在选举单位设立的流动票箱投票。
第十九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第二十条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调动、罢免和补选
第二十三条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确需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干部主管部门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领导人时,须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主席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补选前征得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代理主席职务,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章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3至7人。
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七条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选举结果,与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结果同时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本条例原则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全国总工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