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管理政策问答共8页文档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
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
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
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
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答:是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改革。
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
2、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的内容是什么?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两方面,主体改革的内容是明晰产权,承包到户。
明晰产权,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把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
权属明晰后,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
3、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原则?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及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4、什么是林地?答: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林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5、什么是集体林地?答:根据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
包括镇、村、组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
6、林业“三定”的内容是什么?答: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开展的林业“三定”工作,其内容是: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7、什么是自留山?答:林业“三定”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群众的意愿和经营能力,把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荒沟等宜林地,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林地。
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林木和林产品归农民个人所有。
8、什么是责任山?答:林业“三定”以来,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林地,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林地称为责任山或称承包山。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任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林木采伐的管理

林木采伐的管理一、引言林木采伐的管理是指对森林中的木材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系列措施。
合理的林木采伐管理能够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同时满足人们对木材的需求。
本文将从林木采伐的目的、原则、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林木采伐的目的1. 经济目的:林木采伐是为了获取木材等林产品,满足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的需求。
2. 生态目的:通过采伐管理,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更新和恢复,维护生态平衡。
三、林木采伐的原则1. 可持续利用原则:采伐的数量和强度应当在森林的可持续生产能力范围内,确保森林资源的长期利用。
2. 生态优先原则:采伐管理应注重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3. 多样性原则:采伐应保证不同树种、不同龄级的树木得到合理利用,以维护森林的生物多样性。
4. 合法合规原则:采伐管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四、林木采伐的管理措施1. 制定合理的采伐计划:根据森林的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科学合理的采伐计划,包括采伐的时间、区域、数量等要素。
2. 选择适当的采伐方式:根据林木的特性和采伐目的,选择合适的采伐方式,如径向采伐、条带采伐、间伐等,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对森林的破坏。
3. 控制采伐强度:合理控制采伐的强度,避免过度采伐,保护森林的生态功能。
4. 实施林木苗木培育:在采伐后及时进行苗木培育,促进森林的恢复和更新。
5. 强化监督和执法:加强对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督和执法力度,打击非法采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合法权益。
五、林木采伐管理的意义1. 经济意义:合理管理林木采伐能够满足人们对木材等林产品的需求,促进森林经济的发展。
2. 生态意义:科学管理林木采伐有助于森林生态系统的恢复和更新,提高森林的抗灾能力和生态功能。
3. 社会意义:合理管理林木采伐可以促进农民增收和就业,改善农村经济状况,推动乡村振兴。
六、林木采伐管理的挑战和对策1. 森林资源过度开发的挑战: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管力度,限制采伐数量和强度,保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摘要:在森林资源经营与管理中,林木采伐是重要的管理项目之一。
但是在近几年的森林资源管理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林内采伐工作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采伐管理、采伐监管、采伐纠纷等,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有助于实现林木的可持续利用。
关键词: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执行;问题;建议引言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保护森林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保护森林的方法有许多种,包括植树造林、增加森林面积和森林覆盖率、加强病虫害防治、提高森林健康程度和加强森林防灭火能力、巩固既有绿化成果等。
在这些办法中限制采伐量和凭证采伐是最直接、最管用的办法之一。
作为森林保护的根本大法,《森林法》明确规定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限额管理和凭证采伐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法律手段,也是确保森林面积、蓄积量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
凭证采伐是森林限额管理的核心内容,是限额管理的重要管控措施和体现形式。
在采伐限额之内既要保护好森林资源,又要满足林农的合理采伐诉求,既不能突破采伐限额,又不能挫伤林农植树造林积极性和受益的权利。
1我国采伐管理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实施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该制度由森林采伐限额、采伐许可证两项核心制度构成。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和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关键手段。
1.1森林采伐限额情况实施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对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原森林法规定采伐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2020年森林法将采伐限额的审批权下放,修改为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审批权的下放,使地方结合实际情况科学编制采伐限额,确保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
自“七五”规划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至“十三五”规划止,每个五年规划期的第一年,国务院都要批准下达当年年度森林采伐限额。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林木采伐林木采伐管理规定随着人类的发展,对林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需求越来越高,而林木采伐的合理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障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林木采伐规定已成为重要的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林木采伐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林木采伐规定的概述林木采伐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针对林木采伐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指导性政策,其目的在于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林木采伐规定适用于林木采伐的各个环节,包括采前、采中和采后等环节的管理。
二、林木采伐规定的主要内容1.采前环节的管理在林木采伐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林地调查和评估,鉴定林木的种类、数量和生长状态等;同时,还需拟定采伐计划和采伐许可证,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此外,还应根据采伐的规模和范围,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当地环境的影响。
2.采中环节的管理在采伐中期,需要加强对采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伐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采伐现场的管理和维护,保证采伐活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野生动物的生存。
3.采后环节的管理在采伐结束后,需要对采伐现场进行清理,确保采伐活动不留下垃圾和破坏环境的痕迹。
同时,还需进行森林培育和生态恢复,加强对采伐区域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三、林木采伐规定的意义林木采伐规定旨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制定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以有效地规范和管理林木采伐的行为,遏制非法采伐和过度采伐,从而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
四、林木采伐规定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林木采伐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未来,我们应当加强林木采伐活动的监管和管理,推动林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同时,还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林业管理的水平和效率,推动林业经济的发展和绿色生态文明的建设。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

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及建议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林业有了很大进展,林业的采伐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森林资源经营与管理中,林木采伐是重要的管理项目之一。
但是在近几年的森林资源管理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林木采伐工作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采伐管理、采伐监管、采伐纠纷等,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有助于实现林木的可持续利用。
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做好林地林木资源管理的意义,其次探讨了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就对林业采伐管理制度的建议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木采伐;管理问题;建议引言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一项根本性措施。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科学编制山西省“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全面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对于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促进林草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做好林地林木资源管理的意义随着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措施的不断落地,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森林资源保护体系,执法力度不断提高,管理效果不断强化,为森林资源的管理提供了全面可靠的法律支持。
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落实森林资源管理制度,使森林资源管理方法真正落到实处,在方针政策的支持下,构建中国特色森林资源发展道路。
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与法律体系为林地资源管理提供了体制保障,管理力度得到了强化。
另外,当前的限额管理制、森林检测管理体系,为保护林地林木资源提供了重要支撑,也为林业发展运营提供了可靠支持,最大化发挥出了管理作用。
2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2.1林木过度采伐现象频繁在生态环境方面,森林的作用毋庸置疑,其与人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甚至影响到社会的经济发展。
由于目前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导致许多没有取得正规手续的林木经营者乱砍乱伐,破坏了大量森林资源,影响了森林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导致采伐地生态环境日趋恶化,长此以往,会给林业的发展带来种种隐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木采伐管理政策问答1、什么是森林资源?答: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2、什么是森林采伐?森林采伐类型有哪几种?主伐分为几种方式?答:森林采伐是对森林和林木所进行的根据生产需要和树木的生长特性,将森林中的林木伐倒和集运出伐区,并清理和恢复森林的一项经营活动。
森林采伐类型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其它等四种类型。
主伐分为皆伐、渐伐和择伐三种方式。
3、什么是森林年采伐限额?答:森林年采伐限额是指我国《森林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确定最高年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的一项法律制度。
森林年采伐限额的编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属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属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4、哪些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哪些林木采伐纳入限额管理?答: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文件规定,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5、县(市)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如何下达?答:从2010年度起,除国有林编限单位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仍由省林业厅下达年度计划外,集体林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县(市)根据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到县(市)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分项限额,按预下达、正式下达两个步骤进行。
即每年1月底以前,各县(市)林业局结合乡(镇)、村(组)或个人的森林资源现状、资源保护情况、经营管理能力、采伐需要以及当年达到采伐年龄的林分蓄积等实际,以文件形式先行预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导木材生产,并将预下达到乡(镇)、村的木材生产计划的数量及依据等,在县(市)人民政府网站、闭路电视、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政务公开栏以及报纸等进行公示,公开期为1个月。
同时抄报州林业局备案。
6月底以前,各县(市)林业局对预下达计划经公示无异议或调整后的计划,以文件形式正式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控制木材生产,同时抄报州林业局。
州林业局汇总后,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
6、什么是商品林?商品林采伐类型有几种?如何对商品林采伐分项限额进行管理?答:商品林是以生产木材、竹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他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商品林采伐类型有主伐、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三种。
抚育间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和主伐指标;其他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指标。
各项采伐类型指标在限额执行期内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使用。
7、什么是生态公益林?如何开展公益林区划界定?答:生态公益林是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林地,包括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
公益林分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国家级公益林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
在区划界定过程中,对非国有林,地方政府应当征得林权权利人的同意,并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协议。
区划界定结果应当公示。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查、核准,核准的主要结果呈报国务院,由国家林业局分批公布。
8、公益林可否采伐?公益林采伐类型有几种?如何对公益林采伐分项限额进行管理?答:禁止对公益林进行以生产商品材为主要目的采伐。
但因培育公益林所需,可进行适当的更新采伐、抚育采伐等。
公益林进行更新采伐的,林龄必须高于防护林成熟林一个龄级以上,且采伐方式为择伐和渐伐。
公益林采伐类型有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
采伐类型指标不足的,可按照抚育间伐、其他采伐、更新采伐的类型优先等级顺序占用使用。
各项采伐类型指标不可结转使用。
9、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能否采伐?答:《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10、什么是林木采伐许可证?答:林木采伐许可证也称采伐许可证或者采伐证。
是指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准许采伐林木的凭证。
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关部门依法核发,采伐许可证上注有采伐的地点、面积、数量(蓄积或株数)、树种、方式和完成更新造林时间等内容。
11、采伐林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答:采伐林木必须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12、哪种情形下采伐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答: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用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但国家保护的Ⅰ、Ⅱ级野生植物和古大树采集、采伐需依法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当时可以不办采伐许可证,但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13、火烧山是否可以任意采伐?答:不可以。
因森林火灾而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如采伐数额很大,甚至超出当地限额,作为特殊情况,按程序上报处理。
在火烧山上采伐林木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一是要有森林防火部门的火灾认定;二是对火灾烧死木清理,必须在火灾发生后经1个以上生长季的观察,确认林木已被烧死;三是必须经过有资质的林业设计部门的采伐作业设计;四是要有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14.在哪些情况下,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答:以下几种情况,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四)林地林木存在纠纷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
15、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答: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16、公路改建需要采伐行道树时,林木采伐许可证该由哪个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答:对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的公路用地上的林木,其更新采伐由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对非公路主管部门组织营造管护、林木权属不属于路政单位、不是公路用地上的护路林,其更新采伐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17、什么时候可以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答: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时间原则上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均可申请办理。
但当年办理的采伐证必须当年采伐,不得跨年度采伐。
18、什么是伐区?伐区管理有何规定?答:伐区是指同一年度内用相同采伐类型进行采伐作业的、在地域上相连的森林地段,是森林采伐作业设计、施工、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单位。
伐区管理,从2010年起林业主管部门由原来的“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19、什么是滥伐林木?答:滥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20、怎样认定滥伐林木罪?答: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21、滥伐林木罪应受什么处罚?答: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2、什么是盗伐林木?答:盗伐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的成片林木的行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也构成盗伐林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国家、集体及他人自留山上的或他人经营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亦应定为盗伐林木。
23、如何认定盗伐林木罪?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4、盗伐林木罪应受什么处罚?答: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以20至5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至2000株为起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以100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至10000株为起点),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5、什么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答: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