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及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的森林、林木、林地,主要包括防护林、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一、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的原则采伐公益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1、严格保护公益林林地;2、严格保护公益林森林生态功能;3、保持公益林结构的合理性;4、促进公益林森林更新;5、保持公益林相应的蓄积量和生长量。
二、采伐公益林的申请和审批1、公益林采伐实行申报制度,公益林经营者或所有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逐级报送申报材料,省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送省林业厅审批。
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公益林采伐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公益林采伐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益林采伐申请表;(2)国有林权证或公益林界定书;(3)公益林采伐作业设计书;(4)上年度采伐更新检查验收合格证;(5)上年度公益林补偿金兑付情况说明书。
三、公益林的采伐管理1、公益林的采伐必须制定采伐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益林的采伐应进行事前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公益林采伐应进行事中监督,确保按照采伐作业设计进行。
4、公益林采伐后应当及时更新造林,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树木采伐买卖合同一、合同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许多林木所有者会选择出售他们的树木。
然而,树木的采伐和买卖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和商业问题,因此,签署一份正式的树木采伐买卖合同是必不可少的。
二、合同目标本合同旨在明确买卖双方在树木采伐和销售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合同条款1、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诚实守信地进行交易,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0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XXX2007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并依据国家规定划定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办法所称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路林。
本办法所称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第四条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社会参与、分步实施、严格保护、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林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益林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益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益林保护、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的公益林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标准版)

浙江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在林木采伐作业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过度采伐等,如何对林木进行合理采伐是人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下文是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包括幼树,下同\\\)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管理。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一责任人,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护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划定护林责任区,订立护林公约,配备专职或兼职护林员,落实护林责任。
第二章采伐限额制定与管理第五条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由下列单位分别负责编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农场、国有大型厂矿,下同\\\)的森林和林木由本单位负责编制;\\\(二\\\)农村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县、乡道公路的护路林由县\\\(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三\\\)铁路和国、省道公路的护路林,城镇的森林和林木分别由杭州铁路分局、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各单位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应当按照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的原则以及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做好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

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护。
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公益林。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一)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能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国 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咱国家的国家级公益林,那可是宝贝呀!就像家里的传家宝,得好好保护着。
国家级公益林,简单说就是对咱们生态环境特别重要、特别宝贵的那部分森林。
为啥这么说呢?我给您讲讲我前段时间的一次经历。
我去了一个有国家级公益林的地方,那景色,简直美翻了!郁郁葱葱的树木,清澈见底的小溪,还有各种各样的鸟儿在枝头欢唱。
当时我就在想,这么美的地方,要是不好好管理,那可真是罪过。
管理国家级公益林,首先得明确范围。
哪些林子算国家级公益林,那得有个清晰的界定。
不能模棱两可,不然管理起来就乱套了。
就好比你去分一堆水果,苹果是苹果,香蕉是香蕉,得分清楚。
然后呢,得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巡查和监管。
我见到过那些护林员,他们可认真了。
不管是烈日炎炎还是刮风下雨,每天都在林子里转,看看有没有人乱砍滥伐,有没有病虫害啥的。
有一次,我碰到一个护林员,他的脸上都被树枝刮出了好几道印子,但他一点都不在乎,还笑着说:“只要林子好好的,我这点伤不算啥。
”还有啊,对于国家级公益林的采伐,那是有严格规定的。
不是说想砍就砍,得经过层层审批,而且得保证采伐不会对生态造成太大的影响。
这就好比你家里的珍贵物件,不到万不得已,你肯定舍不得随便动它。
在资金方面,也得有保障。
要给护林员发工资,要购买防虫防病的设备和药物,还要进行一些生态修复的工作。
这钱可不能省,不然林子出了问题,损失可就大了。
另外,宣传也很重要。
得让大家都知道国家级公益林的重要性,不能随便破坏。
我记得在那个林子边上的村子里,到处都能看到宣传标语,学校里老师也给孩子们讲保护公益林的知识。
咱们每个人都得有保护国家级公益林的意识。
别觉得这和自己没关系,您想想,要是没有这些林子,空气没那么清新了,水源没那么干净了,最后遭殃的不还是咱们自己嘛。
总之,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办法,就是一套保护咱们生态家园的“宝典”。
咱们得按照这个“宝典”来,把这些林子保护好,让它们一直美下去,让咱们的子孙后代也能看到这么美的景色,享受到这么好的生态环境。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类管理、责权统一,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权属、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管护责任书或管护协议,明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权属为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为国有林业局(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权属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
权属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对其国家级公益林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
在自愿原则下,鼓励管护责任单位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购买专业管护服务。
第九条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使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确需使用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涉及林木采伐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免费下载】国家公益林管理办法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提高国家级公益林经营质量和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国家级公益林管理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级公益林保护和建设应当纳入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落实到现地,做到四至清楚、权属清晰、数据准确。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国家级公益林根据生态区位和主导功能、效益,划分保护等级并实行分级管理。
保护等级执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分为三级。
第七条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国家级公益林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应当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管护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管护协议约定的义务,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权利人和管护人员的指导、服务和检查,并不断完善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办法。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国家级公益林标牌,标明国家级公益林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和要求、监管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
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经批准征收、征用、占用的国家级公益林地,由国家林业局进行审核汇总并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财政部根据国家林业局审核结果相应核减下一年度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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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林的培育,提高公益林质量,按照《森林法》、自治区《实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公益林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林的采伐必须有利于增强森林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三条公益林依其受保护程度划分为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和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
特殊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极端重要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重点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非常重要和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一般保护地区的公益林指位于生态区位比较重要和生态环境比较脆弱区域的公益林。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划定。
第四条特殊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严格保护、长期全面封禁管护。
天然林禁止采伐,人工林严格限制采伐,允许
进行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重点保护区的公益林应实行全面封禁或定期全面封禁,限制采伐,允许进行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
一般保护区的公益林在普遍封管的基础上,可进行合理森林抚育、更新采伐和低效林采伐。
第五条公益林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946.1-2005)和《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1960.1-2007)。
第六条更新采伐的对象:
生态防护效益严重下降,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龄的公益林。
主要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为:
公益林主要树种更新采伐年龄表
第七条抚育采伐的对象:
(一)郁闭度在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影响整个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林分;
(二)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受害病腐木已达10%以上的林分;
抚育采伐的株数强度不能超过2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遭受自然灾害的林分需要抚育的,应依据林分受害程度,按照必要的强度和方式伐除受害死亡木、濒死木和病腐木等。
第八条低效林改造的对象:
(一)因过度采伐等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形成林相残破的林带;
(二)树种单一,林分结构差,树种不良,郁闭度低于0.3,生态防护功能低下的林分;
(三)缺带比例在30%以上的破损带段,林分结构和林木生长不良,达不到防护效果的林带;
(四)因遭受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危害、风折、雪压等自然灾害严重,受害病腐木超过30%的林分(带)。
第九条其它采伐指因其它特殊原因进行的采伐,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修建防火公路、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等需要采伐的林木。
第十条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单独编制、专项管理。
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照经营方案确定公益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依据公益林资源条件和管护培育要求,科学计算、合理编制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一条实行森林采伐量计划管理制度。
公益林采伐应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量计划,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及其更新、抚育采伐和低效林改造的分项限额、计划指标,均不得突破、不得串项使用。
第十二条因遭受突发性严重自然灾害清理采伐、工程项目采伐林木等,需要增加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指标的,按照单报单批程序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三条公益林采伐的伐区调查作业设计,应由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文件由盟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审核。
第十四条国有公益林采伐,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集体和个体所有的公益林采伐,由旗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五条实行采伐公示制度。
公益林采伐限额、采伐量计划指标分配情况、单位和个人申请采伐情况、林业部门的采伐审批情况等,应在旗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苏木(国
有林场)、村嘎查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牌(栏)上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六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林木采伐审批和采伐许可证核发台帐制度,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和采伐计划执行情况应于当年7月和翌年1月底前,逐级汇总、定期上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伐区作业质量的管理,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进行采伐作业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责令停止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十八条按照适地适树、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分状况、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态效益功能发挥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与施工,在采伐当年或次年限期完成迹地更新。
第十九条采伐和迹地更新作业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采伐情况和迹地更新情况分别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采伐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益林采伐的
管理、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程规定采伐公益林的单位和个人、批准采伐公益林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