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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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是什么时候实施【醉驾入刑,法律岂是橡皮筋-】

醉驾入刑是什么时候实施【醉驾入刑,法律岂是橡皮筋-】

醉驾入刑是什么时候实施【醉驾入刑,法律岂是橡皮筋?】醉驾入刑,又起争议。

先前是立法争议,醉驾是否应当做不犯罪;现在是执法争议,醉驾是否被认定为犯罪。

立法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属尘埃落定。

这样,“醉驾是否都认定为犯罪”,根本就不是问题,醉驾就是犯罪,应予拘役,造成其他后果,再做更严重的处理。

但报道说,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张军又表示,“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

这样的说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呢?这看起来只是个人观点,不能算司法解释,但因为出现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可能在审判实践中被执行。

张军认为,不能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而要从立法精神看。

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就是立法机关通过的各种明文规定。

明文规定,必须按文意理解,如果不按文意理解,法律还何以作为行为准则?按立法精神理解,当然也有用处,但只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适用。

法律规定很明确,又要援引“立法精神”推翻,法律条文还算不算数?其实,即使按立法精神,醉驾即属犯罪,也正是立法的本意。

刑法总则规定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属犯罪,但《刑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醉驾即处拘役和罚款,就是认定醉驾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不存在社会危害小和情节轻微的问题,也不考虑是否产生别的后果,而是若有其他后果,要加重惩罚。

所谓对醉驾“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刑法是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下位法,只有下位法服从并根据上位法修正,而不存在上位法根据下位法调整。

上面谈的是法律理解和执法问题。

“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可能是实施醉驾入罪后产生了犯罪迅速上升的情况。

根据报道,自5月1日实施《刑法修正案》以来,各地迅速出现了酒驾刑拘案例,而且不绝如缕。

然而,面对这种局面,应该研究醉驾刑拘较为集中地出现,是法律适应问题,还是法律过严问题。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

对醉驾入刑的思考引言近年来,酒驾问题在我们国家变得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行为,我国法律于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将醉驾入刑。

然而,对于醉驾入刑的措施以及其效果,我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反思与分析。

1. 醉驾入刑背景酒驾入刑是指将酒后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范畴,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在过去,我国对于酒驾行为多采取行政处罚和吊销驾驶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有效地改变司机的行为,因此,醉驾入刑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2. 醉驾入刑的意义• 2.1 更加严厉的惩罚措施醉驾入刑后,醉驾行为将被视为一种刑事犯罪行为,司法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醉驾者将面临更加严重的惩罚,这对于遏制酒驾行为具有明显的威慑效果。

• 2.2 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醉驾入刑的最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酒后驾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通过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酒驾,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 2.3 提高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醉驾入刑可以提高公民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可以让公民更加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从而在行车时更加谨慎。

3. 醉驾入刑带来的问题尽管醉驾入刑带来了许多积极的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

• 3.1 证据难以确切醉驾行为的证据往往比较难以确切,特别是对于血液酒精浓度的检测,存在一定的误差。

这就给醉驾入刑的司法定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 3.2 刑罚过重与过轻问题对于醉驾入刑的刑罚设置,仍然存在刑罚过重和过轻的问题。

对于不同程度的醉驾行为,应有相应的刑罚,以公平公正地处理。

• 3.3 醉驾边界不清对于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定为醉驾,还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人主张应该以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唯一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该考虑到其他因素,如行为的异常等。

4. 醉驾入刑的完善针对醉驾入刑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

醉驾入刑调研报告醉驾入刑调研报告近年来,醉驾成为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问题之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群众出行安全,研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

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醉驾入刑的必要性,并对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和提出建议。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首先,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酒后驾驶不仅增加了车辆的操作风险,还严重影响驾驶员对交通情况的判断能力和反应速度,易导致事故发生。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数量惊人,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其次,醉驾具有社会危害性。

酒后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仅对施行者和乘客本人构成威胁,还可能危及其他道路用户的安全。

因此,醉驾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违背社会公德和基本道德的严重行为。

最后,醉驾入刑能有效降低酒后驾驶行为发生的风险。

对于那些考虑到可能被刑事处罚而选择遵守交通规则的人来说,醉驾入刑可以提醒他们不要铤而走险。

同时,对于那些仍然冒险酒后驾驶的人来说,严厉的刑罚将起到震慑作用,降低其再犯率。

政策措施的评估和建议针对醉驾入刑的政策措施,我们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几点措施:首先,进一步强化酒驾监管力度。

应加大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打击力度,警方执法力度应进一步加大,通过提高对酒精测试仪器的使用率,加强道路监控,对酒驾行为进行及时发现和处罚。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社会各界力量的联合努力,加强对醉驾危害性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道德水平。

同时,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们对于醉驾入刑的认识。

最后,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在实施醉驾入刑政策的过程中,要加强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同时,要加强对刑罚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总结通过本次调研,我们进一步认识到醉驾入刑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推进醉驾入刑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酒驾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并加强司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

醉酒驾驶入罪问题研究随着社会和人民的发展与进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也在增加。

近年来,不少醉驾案件相继被媒体聚焦,引发民众关注,给我国司法带来负面影响,影响社会和谐和司法稳定。

到今天,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法已有五年了,关于此罪的理解和适用在学界和业界一直就有一番不小的争论。

本文从中外立法比较以及我国法律操作存在的分歧入手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展开论述。

标签:醉酒驾驶;危险驾驶;司法认定本文主要关注酒后驾车行为的“危险驾驶罪”,通过典型案例分析近年来发生的酒后驾车行为,对在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些争议,表达一些看法。

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着手,试着探讨危险驾驶行为的成因。

近年来,酒后驾车行为的增多,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社会危害程度加深,威胁了主要道路安全,社会危害性大,基于现实的需要,一系列危险行为就要使用刑法来进行规范了。

基于理论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总结酒后驾车行为的内涵,有利于准确的法律地位和酒后驾车指控的基本属性的确定。

一、醉酒驾驶概述(一)醉酒的概念与分类1.醉酒的概念。

酒精对人体有毒害作用。

醉酒并非法学的研究范畴,但因为其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对其进行研究。

酒精会对人体神经产生麻痹的作用,在生理上出现醉酒状态,精神上也会表现出一定的障碍。

饮酒个体也会产生对周围及自身的认知产生偏差等情况,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的危害,从而危及公共安全。

2.醉酒的分类。

个体对酒精的生理反应是不同的,有影响快慢和影响程度轻重之分,因为个体受酒精的影响不同,所以有所区分。

主要分为自愿醉酒和非自愿醉酒。

自愿醉酒就会进一步增加伤害他人和实施其他社会危害的可能性。

非自愿醉酒的原因是自己的过错和他人的行为。

(二)醉酒驾驶与饮酒驾驶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对醉酒驾驶和饮酒驾驶做了明确的标准界定。

血液酒精浓度在0.8mg/ml以上时,属于醉酒驾车,会受到相应惩罚(三)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分析现代医学认为,生理型醉酒不是精神病。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喝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张某受伤。

经鉴定,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法律问题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三、法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 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张某应承担刑事责任。

3. 醉酒驾驶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张某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4. 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事实,法院应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醉酒驾驶的危害醉酒驾驶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容易引发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本案中,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导致他人重伤,充分说明了醉酒驾驶的危害性。

2. 法律责任的追究本案中,张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并处罚金。

这表明我国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严厉打击,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醉驾案件讨论交流发言稿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场关于醉驾案件讨论交流会,旨在共同探讨醉驾案件的法律法规、犯罪特点、司法实践等问题,以期为我国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此,我非常荣幸能够代表发言,以下是我对醉驾案件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一、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及处罚标准醉驾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1. 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2. 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3. 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员、超速的;4. 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对于醉驾案件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醉驾案件的犯罪特点1. 主体多样化:醉驾案件涉及的主体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等,其中以驾驶员为主。

2. 犯罪动机复杂:醉驾案件的犯罪动机包括寻求刺激、炫耀、逃避法律制裁等。

3. 犯罪手段隐蔽:醉驾者在饮酒后驾驶,往往采取规避检查、临时停车等手段,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

4. 犯罪后果严重:醉驾案件往往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醉驾案件的司法实践1. 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严惩醉驾犯罪分子。

2.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醉驾案件的发生。

3. 加强协作:公安、交警、检察机关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打击醉驾犯罪的合力。

4. 完善立法:针对醉驾案件的特点,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四、醉驾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建议1. 强化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醉驾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醉驾入刑的法律分析


属谅解等相关条件后适用缓刑 ,而犯并未造 成实 际损害结果
2 6 7 ,同比分别下 降 4 .% 2 7 ,酒 后交通肇 事致 死 61起 7 9 、4 . % 4 7 ,醉酒交通肇事致死 4 o ,分别 比同期下 降 2 .% 6人 1人 73 、 1 .% 8 7 。上述数据有 力地 说明,醉驾入刑后在社会上形成 了较 大的震慑作用 ,酒后 驾驶 的人 员大 为减 少,有力地保 障了人 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 全。
近年来 ,各主要 司法 机关相继推 出了一些列规范执法制 度 ,但 由于传统执法理念 、经 济发 展差 异、执法者素质参差 、 督 查力度欠缺等诸 多因素 制约 ,各地 的执法规范尺度不一 , 规 范执法制度并 未能 很好 的贯彻执行 。 自醉 驾入刑后 ,从 公 安机关 的侦 查讯 问、证据 收集 到检察机关案件审 查再 到审判 机关最终判决均 形成 了较 为统一完备 的制度 ,这种制度 的建 立 ,一方面 为危 险驾驶罪本身奠定 了客观公 正推行 的基础 , 另一方面也 为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提供 了鲜活 的范本 。
( )执 法 过 于 严 苛 ,量 刑 过 于死 板 二
从各地 已审结案例来看 ,醉酒 驾驶案件 已经 形成 了完备 的执法制度 ,侦 查、起诉 、判 决的 口径较为统一 ,绝大多数 的涉案人 员均被判处拘役 实刑 并处罚金 。从统一执法 的角度 来看 ,这是好事 ,但 从实 际执刑意 义和效果上来看 ,则未 必 然 。世 界上没有两片相 同的树 I 叶,更无两个相 同的罪犯 ,危 险驾驶罪本身就是轻微犯罪 ,不论 酒驾犯罪者 自身特 点、家 庭状况而一律将之 “ 下狱 ”执刑 ,这显然是不符合轻微犯罪 执刑规律 的。另外 ,从正 常逻辑上来说 ,犯本罪 的后延犯罪

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面临的挑战及对策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交通驾驶行为的修改相配套,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不仅醉驾于2011年5月1日起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且提高了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一、法律修改前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罚的差异。

1、醉酒驾驶机动车将直接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修改前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仅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只有在因过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交通肇事罪除主观上的过失外,在客观上必须造成损害后果。

酒后驾驶驶的违法行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1987年8月21日)的相关规定,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来考虑的。

《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只要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财产的重大损失,都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刑。

2、大幅提升了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本次修改将醉酒驾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直接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吊销证件外,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对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将终身禁驾。

二、醉酒入刑后对民警查处酒驾带来的挑战1、查处酒后驾驶将使民警的人身安全面临更大的危险。

2009年相继发生了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沈阳钱进等醉酒驾驶的恶性案件,酒后驾车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热烈讨论,以重典惩治酒后驾驶的呼声日益高涨。

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

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和社会需求,很可能在2024年进行醉酒驾驶量刑标准的修订。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2024年醉酒驾驶量刑标准的参考:一、醉酒驾驶的认定:1.血液酒精浓度(BAC)超过国家法定标准,即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2.同时出现行驶不稳定、视力模糊、语言含糊等醉酒症状。

二、不同醉酒驾驶情况的量刑标准:1.轻微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为20毫克至80毫克的;-处以罚款并吊销驾驶证一年,并限制驾驶一年。

2.一般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为80毫克至150毫克的;-处以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吊销驾驶证一年,并限制驾驶一年。

3.严重醉酒驾驶:-血液酒精浓度为150毫克以上的;-处以拘役六个月至一年,并吊销驾驶证三年,并限制驾驶三年。

三、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因素:1.是否有伤害他人或财产的事故。

如有,从重处罚;2.醉酒驾驶的时间和距离。

如连续长时间或者驾驶距离较长,从重处罚;3.是否有此前相关违法记录。

如有多次违法醉酒驾驶记录,从重处罚;4.是否具备人工鼾音和视频等证据。

如果是,从重处罚。

四、补充措施和教育:1.在刑罚执行期间,醉酒驾驶犯罪人员应参加相关教育和康复项目;2.推广相关宣传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增强公众对醉酒驾驶的警惕性。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参考,具体的醉酒驾驶量刑标准还需要根据当时的司法政策和实践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确定。

同时,法律的修订也需要基于社会的变化和公众的需求,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同时,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适用性。

从醉驾入罪看如何消弭法治分歧

关 这 一边 , 实让 最 高法 院尴 尬 了一 回。 着
然 而, 我们需要指 出这其实是一个伪 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领导 的讲话意思是 : 不能认为只要达到醉 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 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 动用刑罚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以《 刑法》 1 条 的“ 第 3 但书”
作 者单位 : 东 法大学。本文 受上海 市重点学科刑法学( 华 政 学科编号 :3 9 1 资助。 ¥00 ) ① 宋范仲 淹为相 , 意改革吏治 , 锐 取诸路监 司名册 , 不称职者姓名一笔 勾去。富弼在 其侧云 :十二 丈则是 一笔, 将 “ 焉知一家哭 矣! ” 仲淹回答说 :一 家哭 , “ 何如 一路 哭耶 !参见朱熹 :五朝名 臣言行 录 ・ 政范 文正公》 ” 《 参 。十二 丈即 范仲淹 , 为宋代 大行政 区名 ; 路 一路 哭, 指一个地 区的人 民受 害。《 明史・ 河渠志二 》 “ :语云 :救一路哭 , ‘ 不当复计 一家哭。 ’ ” 1 7
会 影 响一 部分 人 的家 庭生 活 或者 社会 工 作 , 又会 可 能 占用太 多 司法 资 源而 让 司法 机关 不堪 重 负 。但 是 ,


家哭何如一路哭。① ”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选择了“ 醉驾” 一律人刑 , 并且这一规定不像其他法条规定
有情节轻重之分。言下之意 , 只要是醉酒驾车就一律入罪 , 没有例外 。刑法规定 , 白纸黑字 , 清清楚楚 , 谁都看得见 , 谁都看得清 , 谁都读得懂 。这一本来 明明 白白的问题无须再 言 , 每一个具体进行法律操作 的司法 工作 人 员 , 已经清 清楚 楚 知 晓这 一底 线 。在 这 一底 线边 缘 的一 些 模 糊 问题 和 司法 实 践 中一 些 都
危 险驾驶罪与《 刑法》 1 “ 第 3条 但书” 条款 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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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醉驾入刑法律问题
【摘要】随着近些年来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的接连报道,把醉驾推向了风口浪尖,《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危险驾驶罪将醉驾包含其中,是立法者对醉驾这一严重的社会问题的回应。

但在醉驾入刑后,当我们重新审视这样的立法是否合理,当前的立法是否可以真正的扼杀醉驾时,不得不产生随之而来的疑问和困惑。

本文首先从我国醉驾的现状,并从法理,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这几个方面分析了醉驾入刑的合理性,为我国醉驾立法提供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醉驾;刑事立法;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行为进行了入罪的处理,“醉驾入刑”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而学界对醉驾入刑的合理性等相关问题也是众说纷纭。

高晓松醉酒驾车造成了四车连撞的追尾事故,撞在“枪口上”的高晓松也因此付出了代价,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成为“酒驾入刑”实施以来国内首例最高量刑的判决。

这样的判决不得不说是醉驾入刑实施上的破冰之旅,也为以后对于醉驾的处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

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这一判决的出现引发了社会和学界使得对醉驾入刑问题的争论再一次被推
向了顶点,醉驾如何确定以及对醉驾的处罚等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

这也是本文写作的初衷,本文从醉驾的现状入手,肯定了醉驾入刑立法上合理性,并分析了立法中确实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以期“醉
驾入刑”可以在实践中可以真正起到抑制醉驾的作用,而非仅仅流于形式。

一、醉驾入刑的合理性
醉驾入刑后,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众说纷纭,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有说辞,笔者认为醉驾入刑是立法的趋势,不容置疑,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其合理性。

(一)法理的分析
对醉驾愈发严重的当今社会,刑法将其纳入惩罚体系也不足为怪,并不能以刑法的谦抑性来否定醉驾如刑的合理性。

国外立法也大多将醉驾行为纳入刑法的惩罚体系并予以惩罚。

而且从法律的作用而言,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五个方面,强制作用只是其一,我国刑法在修订前的立法对于醉酒驾车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惩罚,使得法律的其他作用也很难得到发挥,也就无法对醉驾者产生威慑力,醉驾者的侥幸心理的产生也不足为奇了。

而且从刑罚目的论的角度来看,法律的目的在于更好地预防犯罪,醉驾入刑后使醉驾者的产生的心理上的恐惧,使其更自觉地控制自己的行为。

(二)从行政立法分析
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的规定,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0.2%)的即为酒后驾驶,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0.8%)的属于醉酒驾驶。

相对于我国0.2%的酒后驾驶标准而言,美国的标准为
0.1%,日本、德国、瑞典则分别为0.05%、0.03%及0.02%。

可见,我国规定的醉酒标准过于宽松,很难真正抑制酒后驾车对公众安全造成的危害。

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个人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从本法条可以看出修改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关注了醉驾,对酒驾却只字未提,这样的立法无疑放纵了酒驾者,也是对潜在醉驾者纵容,而且相对于醉驾造成的危害,其惩罚力度过轻,相对于国外的相关立法处罚过轻。

这样的立法本身就很难对醉驾者产生威慑力,再加上我国由于行政执法问题的严重,使得行政立法在抑制醉驾的道路上举步维艰,未能起到立法者所意欲达到的效果。

(三)从刑事立法分析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具体的责任承担上,我国刑法在此次修正前并未对醉驾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条中虽然规定了三个量刑幅度,然而并未对其具体使用做出规定,为此最高院随之做出解释,在《解释》之中,关于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理规则,只在第2条第2款中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情节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分析这一条规定可以发现,“酒后驾车”在这里是作为一个“定罪情节”出现的,也就是说,“酒后驾车”是作为降低定罪标准的一个情节而被规定。

按此规定醉驾者只有在造成重大事故后才会承担刑事责任,法律的作用既在于惩罚已犯者,但其预防作用也是不言而喻的,对醉驾如此严重的行为只有在其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予以惩罚,未免有法律不公的嫌疑,而且这无疑是对醉驾者的放纵,对公众安全的冷漠。

这样的立法与愈演愈烈的醉驾行为严重的不相称。

二、完善我国醉驾立法建议
(一)关于《刑法》相关规定的完善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予以相关规定符合了社会的现实需要,是必要的。

但立法的不合理性是存在的。

以下笔者关于完善刑事立法的几点建议:
1.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醉驾入罪中的醉驾予以明确的规定以及
如何认定醉驾。

避免各地对醉驾确认的混乱导致司法的不统一,折损司法的权威性,也有利于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2.现行法律对于醉驾的法定刑相对于醉驾的危害过轻,通过上述德国的立法可以看到,其酒驾的法定刑最高可达到五年,而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拘役,最长时间不过六个月,如果累犯也仅仅一年,相比之下,对醉驾者有放纵的嫌疑。

这样的法定刑很难做到罪刑责相适应,因此笔者建议应当较大幅度的提升醉驾的法定刑,使刑法的威慑力真正威慑到醉驾者,起到立法本身的意图,否则醉驾入刑只是很大程度上停留在了表面,而无法真正对我国的醉驾现状起到作用。

3.在行为方式中加入意图驾车的行为方式,这种意图并不是说起心里活动,这样的话也违背的刑法的原则,意图驾车是指那些醉酒后在行为上已表明其有驾车的意图,这样的立法有利于在初始状态抑制醉驾的发生,从而更为有效地避免醉驾可能造成的危害。

有一些观点认为,应当在危险驾驶罪中,把情节严重的定罪要求扩展到醉驾的处理上,笔者认为这样的看法不妥,醉驾本身已严重威胁到公众的安全,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定罪标准时不必要的,反而笔者建议将情节严重作为危险驾驶罪中醉驾定罪的一个量刑情节来对醉驾者进行处罚,这样也契合了刑法的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二)对于行政立法的完善
由于我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对酒驾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并且与《刑法》也得到了很好的衔接和分工。

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从行政立法方面予以完善。

一方面在于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阙值与检验》对酒后驾驶的规定应当参照其他国家做出严于现行标准的规定,降低酒驾的标准,这样更有利于其他法律法规对酒驾的规制,否则一些饮酒行为很难被确认为酒驾,更何谈制裁。

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对于酒驾惩罚力度的加大,执法者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行政立法应该进一步完善其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监督,并加大对滥用权力者的制裁,这也一直是是我国行政立法的短板。

(三)《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醉驾入刑必然给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以巨大的压力,原有的诉讼程序很难承受醉驾入刑后所带来的大量公诉案件,即使现行简易程序相对于醉驾而言也显得过于繁琐,更为方便的简易程序已成为一种需要,而且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多样化也已成为趋势,所以有必要对我国的诉讼法以必要的完善,以满足当前社会公诉案件的不断增加,而且笔者认为,醉驾入刑使得醉驾成为刑事案件只是一个征兆,社会的不断发展必然引起更多可能进入公诉机关的案件类型,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程序比较单一,很难应对这种趋势,因此笔者希望我国正在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可以予以考
虑。

参考文献:
[1]吴文渊.交通肇事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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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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