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地迁移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和涉税问题探讨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和涉税问题探讨摘要:本文主要从财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新建过程中涉及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问题进行探讨,主要围绕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和主要涉税问题等两个方面展开。
该探讨以企业会计准则、税法及相关财税文件为基础,力求客观全面、合理合法。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会计核算;涉税处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现代社会城市布局需要整体规划与调整,部分企业可能面临政策性搬迁。
对企业财税人员而言,政策性搬迁涉及到搬迁新建过程中的各类收支问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本位将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分析探讨。
1.政策性搬迁的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1.1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1.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1.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1.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1.5 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搬迁,企业才能按照40号公告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2.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中明确: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
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新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正文:一、背景介绍近期,本企业决定进行政策性搬迁,将总部迁至另一个地区。
此举将涉及到税务处理的各个方面,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企业税务处理政策,以确保搬迁顺利进行,并合规遵法。
本文将对涉及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二、税务准备工作1、搬迁前的税务审计:在搬迁前,应对企业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税务情况进行审计,确保税款的正确缴纳和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2、申请税务迁移:在搬迁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迁移,并提供相关材料。
不同地区对税务迁移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具体办理事项。
3、当地税务登记:完成税务迁移后,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要求重新进行税务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税务合规处理1、清理税务档案:搬迁前,对税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定期申报纳税:搬迁后,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确保税款的准确缴纳。
3、税务优惠政策申请:根据搬迁后的地区的税收政策,申请并享受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四、跨地区税务处理1、跨地区税务合规咨询:搬迁后,应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了解有关当地税务法规和政策,并确保企业在新地区的税务处理符合相关要求。
2、跨地区税务申报与缴纳:根据新地区的税务规定,及时进行税务申报与缴纳工作,并确保遵守相关法规。
3、跨地区税务政策申请:如有合适的税务优惠政策,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申请,以降低税负压力。
五、税务风险管理1、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搬迁后,应定期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税务风险。
2、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内控制度,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附件:1、搬迁前税务审计报告2、税务迁移申请材料清单3、原税务登记证件副本4、当地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审计:对企业税务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检查。
2、税务迁移:企业将税务户籍迁移到另一个地区。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一、概述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政策要求,从原址搬迁至新的地区或场所。
这种搬迁可能涉及到税务方面的处理,因此,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政策性搬迁的税务处理内容。
二、税务申报与注销1.税务登记在企业政策性搬迁之前,企业需要将新的地质进行税务登记。
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如企业营业执照、搬迁通知等。
2.税务注销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原址进行税务注销。
在搬迁完成后,企业应向原址所属地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搬迁证明、税务登记注销申请等。
三、税收优惠政策1.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或地方的政策,企业政策性搬迁可能享受免税政策。
企业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提供相关资料,如搬迁通知、项目批复等。
2.减免税政策除了免税政策,企业还可能享受减免税政策。
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而定,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相关政策细则,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四、税务风险与合规处理1.检查和清查税务机关可能对企业的政策性搬迁进行检查和清查,以确定搬迁是否符合规定。
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2.合规处理企业在进行政策性搬迁时,必须合规操作,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应在搬迁之前咨询专业税务机构或律师,确保搬迁过程中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五、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2.搬迁通知3.搬迁证明4.税务登记申请表5.税务登记注销申请表6.项目批复文件六、法律名词及注释1.税务登记:指企业向税务机关办理的登记手续,获得纳税人资格的过程。
2.税务注销:指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取消纳税人资格的手续。
3.免税政策:指国家或地方为促进某些特定行业、地区或项目发展而实施的不征收税收的政策。
4.减免税政策:指国家或地方为鼓励企业发展,减少其税负而实施的减少或免除税收的政策。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企业异地迁移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企业异地迁移在实务中逐渐增多,虽然目的不一,但是遇到的税收问题是基本一样的,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自然就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的基本保持不变,继续存续生产经营。
一、增值税的处理企业异地迁移,需要注销税务登记。
正常注销不再存续经营的情况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但是,作为迁移后存续经营的,则属于纳税人依然继续存在的特殊情况,有特殊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迁移,增值税期末留底进项税额不得退税,但是可以经核实后进行存续抵扣。
企业在办理过程中,一定不要忘记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并到迁入地及时办理手续。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笔者认为,这里可以理解,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经营不属于该清算范围。
“公司迁址”中的涉税风险、难点与应对

“公司迁址”中的涉税风险、难点与应对
企业出于扩大经营规模、进行并购重组、降低税收成本等考虑,进行跨区迁移的情形越来越多。
但是企业对于迁移过程中的税务登记变更及注销并不十分清楚,不仅影响了企业迁移的顺利进行,还引发一系列的税务风险。
本文将就“公司迁址”过程中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相关规定、申报流程、涉税风险及应对策略为您一一解读。
一、“公司迁址”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这是关于企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总的规定。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变更税务登记。
同时,《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及《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
企业搬迁、重组涉及的税收问题!

企业搬迁、重组涉及的税收问题!政策性搬迁又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呢?一、案例(一)案例解析2015年6月,因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光明机械厂计划由X区X镇整体搬迁至开发区。
同年8月,光明机械厂分别向X区国税局和Z市国税局报送了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
2015年9月,光明机械厂全面停产并开始向开发区搬迁,2015年12月搬迁规划基本完成并开始逐步恢复经营,2016年度生产经营收入达到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的50%以上。
企业对搬迁事项进行单独核算与管理,2015年度各事项如下:1.企业被征用土地尚有净值600万元未摊销,政府通过置换方式将开发区价值800万元的50亩土地划拨给企业,在该土地投入使用前,光明机械厂陆续投入后续支出120万元。
解析: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因此,企业为换取土地投入的后续支出120万元不能作为搬迁支出扣除,只能计入土地计税成本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2.收到政府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1200万元;企业原有的厂房被拆除,取得材料变卖收入20万元,该厂房原值400万,被拆除时已累计税前扣除折旧350万元;企业在开发区新建厂房共支出1000万元;解析:1200万元补偿款与取得材料变卖收入20万元应纳入政策性搬迁期间确认的收入;该厂房原值400万元,被拆除时已累计折旧350万元,实际损失支出50万元,应纳入政策性搬迁期间支出扣除;企业在开发区新建厂房共支出1000万元不能作为搬迁支出扣除,只能计入资产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3.搬迁期间,处置办公用电脑一批,取得变卖收入6万元,该批电脑净值3万元;为新厂区购置新办公电脑一批6万元;解析:处置办公用电脑取得收入6万元应纳入政策性搬迁期间确认的收入;处置电脑净值支出3万元应纳入政策性搬迁期间支出扣除;为新厂区购置新办公电脑一批6万元不能作为搬迁支出扣除,只能计入资产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
会计经验: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异地之间移送货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一、增值税相关问题的处理1、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站在总机构角度来看,总机构向分支机构移送增值税应税货物,如果是用于销售的目的的,则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移送环节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视同销售),其计税价格按照移送时的账面价格确定;如果是用于非销售的目的,则在移送环节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视同销售)。
比如,移送用于非销售目的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等,无须视同销售。
站在分支机构角度来看,如果接受移送的货物在销售时符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两个条件,则分支机构应该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否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两个条件是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2、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的发票开具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在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模式下,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不属于对外发生经营业务,也不收取款项,因而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发票开具条件。
但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行为,符合条件的,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浅论企业搬迁与税务处理
浅论企业搬迁与税务处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企业搬迁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常见的现象。
而对于企业而言,搬迁并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行为,同时也需要考虑各种各样的问题。
其中,涉及到税务处理的问题更是需要慎重对待。
因此,本文将就企业搬迁与税务处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这种挑战。
一、企业搬迁的影响与原因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企业搬迁的影响和原因,以更好地理解税务处理的重要性。
企业搬迁可能带来的影响如下:1. 产能下降:搬迁可能导致企业生产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2. 成本增加:搬迁涉及到制造设备、办公设备、办公地点等成本的增加,这对企业的经济运营造成了巨大的负担。
3. 经营风险加大:搬迁可能会影响企业的供货周期、生产周期、物流配送等方面,从而增加了经营风险。
而企业搬迁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1. 需求变化: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调整,企业可能需要调整生产布局以适应市场需求。
2. 市场开拓: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市场份额,需要扩大生产规模以适应市场需求。
3. 地缘因素:政策、环境、交通等因素都可能成为企业搬迁的原因。
二、税务处理的重要性企业搬迁涉及到很多税务问题,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注重。
因此,企业在搬迁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处理事项,以保证自身合法性和稳定性。
1. 预算规划:企业需要在搬迁前对税务成本进行预算规划,包括如何承担税务成本、如何减少税务成本等问题。
2. 处理审批:企业在搬迁之前需要对税务审批进行处理,如申请迁移审批,申请税务登记证等。
3. 税前准备:企业需要在搬迁前做好税前准备工作,如资产清单、折旧冲销、税前转移等。
4. 税务登记:企业搬迁后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并将原来的税种转移到新的机构上。
5. 税前协议:企业在搬迁前需要与税务机构签署税前协议,以确保搬迁后税务方面没有问题。
三、企业如何优化税务处理在进行搬迁时,企业需要深刻认识税务处理的重要性,对税务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
公司搬迁留抵税额的处理
公司搬迁留抵税额的处理
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老王决定将自己的公司搬到省会去,但是公司要搬迁,涉及到很多问题,其中留底税额怎么处理一直让老王非常烦恼。
去年听说原材料要涨价,老王老王囤积了大量的原材料,这样企业的进项税额也增加了不少,有好几百万。
现在要搬迁走了,在当地要办理注销。
公司一旦注销了,留抵税款是不是也会被一起注销了,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公司的损失可就大了。
于是老王忧心忡忡地找到了在税务局工作的朋友小明,将自己的烦恼一股脑地倾诉给了小明。
听了老王的烦恼,小明说,你大可不必烦恼。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你们公司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异地搬迁,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确实需要在当地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迁到省会后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但留抵税额不会因为税务登记的注销而一起被注销掉。
因为按规定,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你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具体的程程序是,由迁出地的税务机关核实增值税留抵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传递给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你公司就可以继续申报抵扣。
听了小明的回答,老王一肚子的烦恼顿时烟消云散了。
公司跨省迁移税务的流程
公司跨省迁移税务的流程当公司决定跨省迁移税务,这就像是一场跨越山河的大冒险,充满了未知与挑战,但只要做好充足准备,就能顺利抵达新的“税务家园”。
先得把旧地的税务账目梳理清楚,这就好比整理自家的仓库,要把所有东西都清点明白。
公司在原省份的纳税申报记录像一本本厚厚的账本,得一页一页仔细查看,有没有漏报的税款像遗漏在角落里的小物件,未结清的税务事项如同仓库里还没处理完的杂物。
如果这些都不清不楚,就像带着一身债务搬家,新地方能欢迎你吗?肯定会遭遇各种阻碍,说不定还会被视作“问题儿童”,受到税务部门的特别“关照”。
接着要向原税务机关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这一步犹如和老朋友告别。
要填写各种申请表单,那些表单上的信息像老朋友之间告别的话语,得诚恳且准确。
公司的基本信息、纳税识别号等内容都不能出错,否则原税务机关会像送别时发现你拿错行李的朋友一样,把你拦下来,不让你顺利离开。
而且在申请注销过程中,可能还会涉及到税务清算,这就像和朋友算清多年的账目,要把该交的交齐,该退的退清,不能含糊,不然怎么能潇洒地转身离开呢?在原税务机关批准注销后,就要奔赴新的省份开启税务登记之旅了。
这就像到了一个新城市要办理各种入住手续。
要先了解新省份的税务政策,这些政策像新城市的规章制度,得好好研读,不能触犯。
然后准备好一系列的资料,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这些资料就像进入新城市的通行证,缺了哪一个都不行。
去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工作人员会像新城市的接待员一样,仔细审核资料,如果资料有问题,就像通行证上有污渍,可能会被拒绝入境,那可就麻烦大了。
新税务登记办理成功后,还有后续的一些事项要处理。
比如税务系统的对接,这就像把新家里的电器都连接好电源,才能正常运转。
要确保公司的财务软件与新税务系统兼容,不然就像电器插头不匹配,无法正常工作,会影响到公司的税务申报和缴纳等业务。
还有发票管理方面,在新省份要重新申请发票领购资格,这像在新城市申请新的购物卡,得按照规定流程走,不能乱来,否则就没有合法的“购物凭证”来开展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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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涉税处理
叶全华孙永丰
企业发生异地迁移的现象逐渐增多,其共同点大都是除地址迁移外,其他企业性质不变,并存续生产经营。
正确的操作流程是,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需要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在迁入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存续方式的特殊性,企业会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末留抵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
增值税处理
企业异地迁移,在迁出地注销税务登记时,没有留抵税额的,结清增值税就不再有衔接问题;有留抵税额的,则需特殊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企业迁移后存续生产经营的,对其留抵税额需要进行特殊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 年第71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因迁移并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因此,有增值税留底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异地迁移注销时,不能申请留抵税额退税,但一定要取得该税
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及时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续抵扣手续,并申报抵扣。
企业所得税处理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的异地迁移企业,在迁出地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时,是否需要清算一直存在争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笔者认为,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异地迁移并存续经营的,不属于该所得税清算范围。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