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作者:戴哲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应采用在先使用和贡献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在先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权利应归属在先使用人。
贡献原则则指根据创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知名性的贡献程度来判断权利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刚尘埃落定不久,双方新一轮冲突又重燃战火,这次双方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上展开激烈对抗。
目前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做了简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知名商品做了具体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知名商品与包装装潢的含义,但并未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做出具体规定。
2013年5月15日,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四大焦点:一、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二、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三、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能否同王老吉商标相对应;四、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本文试图围绕“红罐之争”的争议点,结合国外的认定标准,解决“红罐之争”的权利归属问题。
二、涉案知名商品的认定(一)知名商品性质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无论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有多高,其首先应当被认定为商品。
经济学中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物,体现的是各种要素的投入,要素实际上就是各种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包括:原材料、土地、设备等,无形资源包括:技术、声誉、时间等,而资源实际上又是各种权利的结合体,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以“红罐”之争为视角审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归属

以“红罐”之争为视角审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归属【摘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不必然附属于注册商标权,当不会造成混淆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是一项只从属于“知名商品”的相对独立权利。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应该归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生产经者、其承载的商誉的实际创造者。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商标权;权利归属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誉有“中国第一包装装潢案”之称,引起法学界各学者的密切关注。
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红罐”包装装潢能否脱离“王老吉”商标而独立存在?笔者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就必须要充分认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概述(一)相关概念介绍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3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为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度较高的商品;“特有”是独有的、与通用有显著区别的;“包装”:指为识别商品或方便储运或携带而使用在商品的辅助物或容器;“装潢”:指为美化或识别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图案,文字,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目前,在我国只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设立了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依据以上法条可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消极禁止方面赋予了知名商品对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专用权与禁止权。
(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性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之所以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保护,本质上是因为该包装装潢通过使用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和产品品质的作用。
①然而,特有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的形成需要通过在知名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在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建立一定的认知联系从而起到区别指示作用。
保护途径不止一条——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可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

保护途径不止一条——未注册驰名商标还可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黄璞琳2005年9月8日《中国工商报》商标世界B3版所登的艾文峰撰写的《“李鬼”还须“李逵”管》一文中提出,假设“小肥羊”商标只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对李某未经许可在餐具等物品和广告中使用“小肥羊”商标的行为,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禁止其使用,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
笔者同意此观点。
不过,笔者认为,再补充一点就更完善了,即: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
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方式,即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该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
若他人提出相关注册申请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若他人已经注册相关商标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可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若他人有相关商标使用行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可请求禁止其使用,工商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相关使用行为,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对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未注册驰名商标且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的,在民事责任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不能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请求赔偿,如果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利人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则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且要证明自己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赔偿额一般以损失额为限);在行政法律责任上,工商部门适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时,只能采取前述制止侵权的措施,没有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或装潢的。
在《商标法》2001年第二次修正案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生效前,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未注册的知名品牌一般是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的。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与法律保护论文摘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以具有“知名性”为前提条件进行认定和保护。
所谓“知名性”体现在中国境内和相关公众中,是通过法官对个案的综合考虑得以认定的。
若仿冒者对知名商品的相同或相似使用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论文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知名性司法实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知名商品的认定并非易事,它必须经相关机构的认定,才能得到保护。
本文旨在以知名商品的“知名性”认定依据为基础,结合具体的司法判例,浅谈对其进行的法律保护。
一、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不正当竞争解释》第1条第1款将“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是一个十分概括性的概念,并没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
一些地方性法规则采取了列举法对知名商品作了界定。
例如:《上海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8条第2款规定,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品或者着名商品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知名商品的特点作以下几点归纳:(一)指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商品特有的知名度的判断基准是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产生的过程通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生产、销售或者其他相关经营活动。
当然,在国外的知名情况可作为认定国内知名的参考因素。
以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商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费列罗为知名商品,其理由为对商品的知名状况的评价不能仅理解为其在中国大陆的知名度,应当根据其在国内外特定市场的知名度进行综合的判定。
费列罗公司为专业生产巧克力食品的国际知名企业,此为行业共知的不争事实。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人们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是因为商品本身具备的功能和价值,更是因为商品背后的品牌、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所代表的品牌形象。
这些元素统称为商品的认定属性,也是商品经过品牌建设、推广和宣传后建立的品牌价值,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忠诚度。
在浩如烟海的商品中,有一些商品以其独特的认定属性而脱颖而出,成为了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中广泛知晓、受到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商品。
知名商品的形成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和品牌营销的努力。
在消费者需求相对简单和有限的早期市场,知名商品可以通过口碑传播和实物展示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
而在今天的市场中,知名商品则需要更加全面和多维度的品牌建设和宣传,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和喜欢,从而提高商品的市场销售量和品牌效益。
以下就列举几款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进行认定。
1、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碳酸饮料,由可口可乐公司于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创立。
该公司始终坚持“美好和快乐”的品牌宗旨,不断创新改进饮料口味和包装形式,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青睐。
可口可乐的特有名称和包装已经成为品牌的标志。
其名称源于可口、令人难忘、讨喜的味道和可乐、挥舞、享乐的品牌形象。
其包装设计简约大方,既保留了品牌标志性的红白色调和曲线形状,又加入了流线型的造型和二维码等时尚元素,以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可口可乐在产品推广方面也采取创意无限的策略,例如与影片《复仇者联盟》合作,将电影角色印在瓶盖上,吸引了大量粉丝的关注和购买。
2、iPhoneiPhone是苹果公司开发的手机产品,自2007年问世以来,一直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
其特有名称和品牌定位是苹果公司对手机的重新定义和升级,强调智能化、简约化、体验化、个性化的理念,使其成为了时尚文化的象征。
其包装设计与苹果公司一贯的简约风格一脉相承,搭配上黑白色调和金属材质的精致质感,彰显出高档、时尚和科技感。
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法律保护

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和装潢的法律保护
刘瑞霓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仿冒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是隐蔽的商品仿冒行为,是在外观上故意向相同或类似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靠近,以引起消费者在购买时的混淆和误认,是一种严重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总页数】2页(P30-31)
【作者】刘瑞霓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浅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法律保护——由王老吉装潢案谈起 [J], 孙英伟
2.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归属r——兼议最高法院共享红罐包装之判决[J], 秘倩
3.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J], 陈奎;行鹏英
4.浅议知名商品的认定:对一宗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侵权案的思考[J], 粟登琳
5.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与装潢的法律保护 [J], 刘桉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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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保护案例
知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保护案例案例:豆奶品牌X包装装潢设计案例背景:品牌X是一家知名的豆奶品牌,成立于20xx年。
虽然品牌X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是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和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不断追求,品牌X决定对其商品包装装潢进行更新,以提升品牌形象并吸引更多消费者。
目标:1. 提升品牌形象,塑造现代、健康和高品质的形象;2. 强调豆奶的天然、营养和乳白色特性;3. 吸引更多消费者,特别是健康追求者和年轻受众。
设计理念:设计团队的核心理念是通过独特的形象和创新的包装装潢设计来传达品牌X的核心价值观:健康、天然和高品质。
团队决定将现代感与豆奶本身的乳白色特性结合,以创造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包装装潢。
设计要素:1. 豆芽形象:豆芽作为豆奶的来源之一,代表了自然和发芽的健康过程。
设计团队精心创作了一个简洁而具有识别度的豆芽形象,以代表品牌X的高品质和天然特性。
2. 渐变色调:包装采用了由浅到深的渐变乳白色调,以表达豆奶的纯净和浓郁。
这种设计语言展现了产品的柔和和丰富性。
3. 简约字体:使用了简约而现代的字体,以突出产品名称和重要信息。
字体的线条简洁、清晰,呼应了品牌的高品质和简洁形象。
装潢设计示意图:[这里插入示意图]结果与效益:品牌X的新包装装潢设计于20xx年正式推出市场,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根据品牌方的数据,销售额显著增长,品牌知名度得到提升,消费者对品牌形象的认同度明显提高。
品牌X成功地以其新的包装装潢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并吸引到了大量新顾客。
总结:通过重新设计商品包装装潢,在保留品牌核心价值观的品牌X成功地提升了自身形象,并获得了市场上的认可。
新的包装装潢设计展现了品牌的现代感、健康性和高品质特性,以满足消费者对健康食品的需求,并赢得了消费者的好评和肯定。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兼评“红罐之争”的权利归属
加多宝与广药集 团的王老吉商标刚尘埃落定 不久 , 双方 新 一轮 冲 突又 重燃 战火 , 这 次双 方在 红
罐凉茶包装装潢 的权利 归属上展开激烈对 抗 。目前
[ 关键词 ] 知名 商品 ; 包装装潢 ; 权利 归属
DAI Z h e
[ Ab s t r a c t ]C h i n a S “ A n t i — U n f a i r C o mp e t i t i o n L a w ” h a s s t i p u l a t e d t h e i r g h t o f w e l l - k n o w n c o mm o d i t i e s o f p a c k a g i n g a n d
知 名 商 品 特 有 包 装 装 潢 权 利 的
归 属 认 定
— —
兼评 “ 红罐 之争” 的权利归属
戴 哲
(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 生教育 院 , 上海 2 0 0 0 4 2 )
[ 摘
要] 我 国《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规 定 了知名 商品 包
一
、
问题 的提 出
装装潢权 ,但没有对知名商品特有 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做 出认 定 . 本 次加 多宝与广 药集团的“ 红罐之 争” 凸显 了该认 定的重要性 。本案的争议 点集中于: 一、 涉案的知名商品是 什 么; 二、 涉案商品的特有 包装装 潢归谁所有?针对这 些争 议 ,宜采 用在先使用和贡献原 则作 为认定知名商品 包装装
h i g h l i g h t t h e i mp o ta r n c e o f i d e n t i f i c a t i o n . T h e ma i n d i s p u t e i n t h i s e a s e :F i r s t , wh a t i s t h e we l l — k n o wn c o mmo d i t y ;S e c o n d, Wh o o w n s t h e u n i q u e p a c k a g i n g a n d d e c o r a t i o n g o o d s i n v o l v e d i n t h e c a s e ? We s h o u l d a d o p t t h e“ p r i o r u s e d o c t i r n e ”a n d“ p i r n c i p l e o f c o n t i r b u t i o n t o s t i p u l a t e t h e o wn e r s h i p o f p a c k a g i n g a n d d e c o r a t i o n,S O t h a t w e c o u l d c o v e r s h o r t c o mi n g s o f c u r r e n t l e g i s l a t i o n .
1“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蒋利玮“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语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1。
从其英译“the names, packaging or decoration peculiar to well-known goods”来看,这应当是我国原创的法律概念。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经历了以下步骤:(1)、1993年6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草案进行说明2,其中没有涉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1993年8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诚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3,称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二、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假冒、模仿、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与有关公众知悉的他人特有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或者标记;……根据有些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该条规定应当和商标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wxzl/gongbao/2000-12/28/content_500300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3蔡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fzdt/newshtml/20/2005080317592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浅议商品装潢权——兼论广药诉加多宝案
、
知 名商 品 的认定 以及本 案具体 适 用
也是与 现 实不符 的 。消 费者对 知名 商 品的认 识 不可能 仅仅 停 留
( 一) 知名 商品认 定 的依据
在对商 品外观 的审美 、 产 品包装 、 装潢 所组 成的排 歹 j I 组合 之上 , 因
为认 识到这 些 内容 , 对 消费者 而言 , 没有 任何 意义 。消 费者对 产 品 的选 择 是基 于商 品有用 性 的认 识而 做 出的 ,如消 费者 对拥 有
并末 宣判 。审 理过 后 , 案件 逐渐 淡 出人 们视 野 , 但 该案 带来 的思 动产 品” 而前述 观 点对知 名商 品 的解 释 显然 与人们 对 “ 商 品” 的 考却 未 曾停止 。本 文试从 法学 角度 分析之 。
一
一
般认 识相 距甚远 。其 次 , 即便将 知名 商 品解 释 为“ 知名标 识 ” ,
i 制 6 } ▲ 金
◆法律 经纬
2 0 1 4 ・3 ( 上)
浅议 商 品装潢权
兼论 广药诉加 多宝案
罗宗 慧
摘 要 我 国《 反 不 正 当竞 争法 》 规 定 了包装 装潢权 , 但没 有直接 规 定商标许 可 合 同中产 生的 包装装 潢权 的权益 归属 。“ 知 名商 品” 的认 定 不应仅 限 于 “ 知 名商标” , 而应 当 包含 其所 指 向的物质 产品 。公 平 原则 的适 用不应 当排 除对 市场和 消 费者的
广 州 医药 集团有 限 公司 ( 下称 广药 ) 诉 加多 宝 ( 饮料) 有 限公 “ 商品 ” 的 一股认 识 , 同时 也有 违现 实 。首先 , 《 若 干解释》 第 一条
司( 下称 加 多宝) 商标 侵权案 以广 药集 团获胜后 , 双方 又就“ 红、 黄 第一款便 指 出: “ 知名 商 品” 是“ 在中 国境 内具有 一定 的市场 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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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护期 限的限制 , 法人 的保护期 限是 5 O年 , 若保护期 限过 了 , 则就 不受著作权 的保 护 。 而外 观设计 的保 护期限是 1 0年 , 1 0年 过后他不像商标权那样 可以有个续展期 , 只要时 间一过 , 则就变 成 共有领域 了 . 不再受 专利法 的保 护 . 任何人 都可 以拿 来用 , 而 且还不用 支付报酬 。外 观设计 时间一过 , 不再受专利 的保护 , 则 这时就 只能依靠著作权 的保 护 , 著作权 的举证 比较 困难 , 而外观 设计 比较 容易一些 。 著作权 自创作 完成而 自动产生 , 不需要 以其 他形式来公示或授予 。 而外观设计 专利 权则 有所 不同 , 其要通过 申请 注册 , 才享有专利 。如果 只享有 著作权的装潢在先完 成 , 而 享有 外观设计 专利的在后完成时 , 外 观设 计专利技术方案 , 尽管 其 已取得授权 , 但 因其侵犯 了他人 在先权 利( 著作权 ) 而 不具备 新颖 性 , 即不享有外观设计专利 权。反之 , 享有 著作权的包装装 潢因丧失独创 性而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 。
浅议我 国知 名商 品特有 包装装潢的保护
周 超
( 中共 西安 市 临潼 区委 政 法委 西北政 法大 学 7 1 0 0 7 7 )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 , 知名商品 包装 、 装潢及特有名称 的保 护作为重要 组成部 分的不正 当竞 争行 为 , 成为我 国市场经济环境
下 凸显 出的重要 法律 问题 。 本文着重 阐述一个企业产品 包装、 装 潢的重要性 , 同时也提 醒 国家对企业 包装、 装潢的重视 , 以建立健 全相
关法律为企业提供更 多的保障。 关键词 : 知名 商品 : 包装装潢 ; 不正 当竞争 包装、 装潢简述 “ 包装 ” 是指 为识 别商 品以及方便携 带 、 储运 而使 用在商 品 上 的辅助物 和容器 , “ 装潢 ”指 为识别和美化商 品而在商 品或者 其包装 上附加 的文字 、 图案 、 色彩及其组合 。在 国外 的相 关立法 中, 包装 、 装潢包 含在 “ 商业外观 ” 的概念 中。我 国现行法 律中并 没 有明确的规定 表述 其为“ 包装装潢权 ” , 包装 、 装潢 与其 说是一 种 权利 , 更不如确 切的称之为 “ 法益 ” , 一种受法 律保护 的利益 。 装潢 附加 于商品之上 时即成为商品本身 的组成部分 ;附加于商 品的包装 上时 . 即成为包装 的组成部 分而作为商品 的附着物 , 此 时包装 与装潢 融为一 体。 同时 , 商 品的外形或者形状可以具有装 潢 意义 。 但其不属于附加于商 品之上 , 而系商 品的组成部 分 。从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意义上看 , 商业 外观涉及商 品的包装 、 装潢, 包装、 装 潢又可 以包括商品 的整 体形象 , 具体 包括商 品 的 形状 、 外形 、 样式 、 商品 的外包装 , 以及附着在商 品或其外包装 上 的装 饰文字 、 颜色 、 图案及其 组合 , 在一定 意义上 发挥着代 表或 者 区别 不同商品、 来源 的作用 , 并在一定程度上反 映相关 经营者 的商业信誉 , 属于经营者 的无形 财产 , 无形财产 的价值 在有的时 候 比有 形财 产更 具有 价值 , 无形财产 的价值是我们不可估量的 。
2 、 商标 权 与 外观 设 计 专利 权 间 的 冲 突
二、 知 名 商 品 的 包 装 装 潢 在 现 实 中存 在 的 问 题
对 于知名商 品包装 、 装潢是 否可以作 为一项独立 的权利 , 现 在 国际上存有一 定的争议 , 商 品的包 装 、 装潢 主要是 附着于商品
之上的, 我 国对 此用 《 反 不正 当竞争 法》 对其 进行保 护 , 如果 包 装、 装潢要想成为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的话 , 他要具备 专利的 申请 条件, 而且还要经 有关部 门的审核 , 要 想获得 商标权 的保护 , 这 个 比较困难 。 要想成为商标 的条件 比较高 , 这 比反不 正当竞争法 的要求要 高一 些 , 不仅要能 区别商品和服务 来源 , 获得 显著性 , 而且还 要经商标 局注册 , 否则 , 要想得到商标权 的保 护就要有在 先 使用或者在使 用中获得了第二含义 , 所 以, 商标权 的保护就 比 较 困难 点 , 相较而言 , 著作权 的保护和反不正 当竞争 法的保护要 比较容易点 , 但反不正 当竞争法并 未将 其上升为一种权利 , 只是 将 其定 义在他人 利用包装 、 装潢 的竞 争手段 , 而且必须是知名商 品, 但 现如今 。 对知名 商品的界定 没有一个 明确的规定 , 日本将 知名商品划定在 一定范围内被公众所周知 , 其实 , 这一点我们可 以仿效别国的规定 ,知名商品在多大 的范 围内被公 众所熟知就
可以成为知名商品 。 还有地域 的规定 , 个人 觉得 应该不要把它 的 范围划定 的太大 , 比如划定 在一个省 , 被该省 的公众 知 晓即可 ,
当相 同或相 近似的包装装潢被两个权 利人 分别 申请 了商标 注册和外观设 计专利时 , 则 就 申请 商标 而不具 有新颖性 , 而不被认可 , 商标可能 因为他人 申 请 外观设计 专利而不具有显著性 ,这样就会 给权利人带来一定 的损失 . 这时就要看保护期 限以及 申请的 限制 。 商标 的初步 审查 和公 告在先 , 商标 的初步 审查 和公告在前 , 那 么商标仍然具有显 著性的特点 . 但外观设计专利就没有 了新颖性 的特点 。 商标 的保 护期 限是 l 0年 , 外观设计 的保护期 限也 是 l 0年 , 但二者不 同的 是外观设 计 1 O年一过 , 就不能被保护 , 就进入 了共有 领域 , 而 商 标有续展期 , 1 0年过 了 ,商标权人可 以在 到期前六个 月 内向商 标局要求续展 , 则商标权人 依然可 以获得该商标权 , 他人不得 使 用. 这样计算 的话 。 商标 权人 的保护 期限 只要 权利 人愿意 , 其保 护期 限实 际上是永久 . 那 么要 想获得更好 的保 护 , 那么将包 装 、 装潢注册成商标 , 这样对其保 护更加有利 , 否则只要- - N保 护期 限, 对其进行保护 , 就 比较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