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8.07.04•【字号】浙农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08]8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若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农业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附件:浙江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浙江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浙江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浙江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品。
第三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范围为本省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类的食用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第四条浙江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五条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对获得“浙江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产品生产基地建设、产品营销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浙江省农业厅设立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具体负责浙江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聘任有关方面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在厅推进品牌农业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评定工作。
台名认委发〔2017〕1号

台名认委发〔2017〕1号关于开展2017年台州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深入实施名牌发展战略,切实发挥品牌在推动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升级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台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名牌战略推进工作的总体安排,决定开展2017年台州名牌产品申报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农业、服务产品和块状产业。
(二)2017年有效期到期复评的台州名牌产品。
二、申报推荐产品的基本要求(一)申报推荐产品应符合《台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申请条件。
“浙江制造”品牌重点培育产业,特色小镇重点块状产业,及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等重点发展产业,予以优先申报。
(二)申报工业和农业名牌的产品必须有自己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使用年限需达到三年以上(2014年1月1日前注册);申报服务名牌的产品,商标在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或受理注册;区域名牌的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申请、注册和管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单位或组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在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或受理注册,已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除外。
(三)申报企业(含复评企业)必须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有效开展质量损失率统计等分析工作,扎实推进质量诚信制度建设,关键质量岗位原则上要求相关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具体要求如下:1.工业产品:(1)新申报台州名牌的工业产品:高新技术、高附加值、装备制造业和拥有自主创新技术的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和省级以上新产品的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必须采标。
(2)产品市场占有率居全市同类产品前列,实物质量在全市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在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无出现不合格情况,并有近三年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发生国内外重大质量索赔事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台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通报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台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
通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台政发[2006]65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2
【实施日期】2006.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6年度台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通报
(台政发〔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大省”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6〕43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质量兴市工作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05〕6号)精神,全市上下深入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和“质量兴市、名牌兴业”战略,加快品牌建设和质量提升步伐,使我市的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名牌产品不断涌现。
为了进一步推动质量兴市工作,市政府决定,对产品被认定为2006年度台州名牌产品的台州市绣都服饰有限公司等107家生产企业(具体名单附后)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企业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升企业的知名度和产品的质量,向
更高的目标迈进。
全市广大企业要以先进为榜样,加强企业的质量体系建设,努力争创名牌产品和名牌企业,为促进台州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6年度台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
2006年度台州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单
台州市绣都服饰有限公司
台州弗劳思服饰有限公司
浙江东宝制冷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国振家具有限公司
浙江黄岩第二罐头食品厂
浙江益华制冷设备有限。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发[2008]51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8.25【实施日期】2008.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8〕51号)为深入贯彻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全面推进“质量兴市”工作进程,进一步加强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促进我市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提高,推动“两创”和“三个台州”战略实施,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质量核心、自主创新、梯次推进”原则,以实施名牌战略为抓手,以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和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等体现我市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企业为重点,加快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优秀企业集团,推动我市质量总体水平和竞争力的提升,力争使我市一批传统产业和优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原则。
各级政府要把进一步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抓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组织实施、政策引导、宣传扶持的力度,营造有利于名牌培育质量提升的良好环境。
(二)企业主体原则。
实施名牌战略质量提升的主体是企业。
要从加强名牌培育、发展、宣传和保护等方面入手,加大对名牌培育质量提升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增强创名牌意识,推动企业把实施名牌战略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措施。
(三)质量核心原则。
在实施名牌培育质量提升过程中,要引导企业立足长远,敢于创新和投入,逐步建立起研发、生产、营销和售后服务等一体化的质量保证体系,把稳定的产品质量和诚信的售后服务,作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的坚实基础和保障。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

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颁布时间】2004-08-12【实施时间】2004-08-12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省企业对著名商标的使用,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管理,根据《商标法》、《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省著名商标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指导省著名商标企业依法使用和管理商标,并加强对省著名商标的监督管理和打假维权工作。
省著名商标企业所在地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每年至少要对著名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本办法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应严格依据《商标法》等规定,规范使用商标及其包装、装璜,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
“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的使用必须完整,维护省著名商标信誉。
第五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暂缓延续确认:(一)违反《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
(二)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被省或市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经核实的。
(三)违反《商标法》规定,有涉及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发生被工商部门查处,情节较轻的。
(四)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机关处罚,情节较轻的。
(五)经营发生严重亏损,面临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六)知名度、竞争力明显低于同种商品其他企业的商标的。
(七)发生其它有损于省著名商标声誉的行为的。
上传者知盟网第六条拥有省著名商标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法撤销其省著名商标资格:(一)省著名商标所指的产品质量多次出现问题或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假冒他人商标或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处罚,且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经营发生严重亏损并已被兼并、转产、破产的。
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规定有哪些

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规定有哪些知名商品因为名气比较大,所以很多人就会开始争相模仿,或者抱着搭便车的心理附带销售,这样是侵犯了知名商品的商标权的,我们应该杜绝这种行为,法律也对此做了一定的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该怎么去保护呢,跟着我一起看看吧。
我国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规定2001年8月,原告xx公司设立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主产品xx 酱,首先使用“海安xx酱”的名称将该主产品投放市场,同时在该主产品上标识“农门”(文字加图形)注册商标。
2002年至2004年,该产品先后获得“南通名牌产品”、“江苏市场名优产品”、“2002年中国国际调味品专业博览会金奖”等奖项和荣誉称号,并被南通市、海安县的质监部门评为“质量信得过产品”。
自2003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安县支公司连续两年为该主产品承保产品责任险。
自该产品面市以来,xx公司通过多家新闻媒体对该产品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媒介发布各种形式的广告进行促销,并通过参加有关的产品展示会,展示、推介该产品。
3年时间,共投入广告费11.5万余元。
由于“农门”牌“海安xx酱”独特的口味、优良的质量,加上宣传促销力度大,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和南通地区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信赖,并销往上海、南京、泰州、盐城、镇江、杭州、大连等大中城市以及安徽、河北、新疆等地。
被告乡村公司自2000年3月登记成立起,xx酱一直是其生产、销售的主产品。
其在该产品上使用“李堡”注册商标,并在瓶贴及外包装上一直使用“xx酱”或“李堡xx酱”的名称。
该公司对该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新闻报道以及展示、推介等,也一直使用“xx酱”或“李堡xx酱”的名称。
该产品在海安城乡、南通地区也有一定知名度,在南京、上海等地也有销售。
2003年12月起,被告乡村公司开始在其销售的xx酱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海安xx酱”的名称。
xx公司发现后,认为乡村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于2004年4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乡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台政办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台政办发〔2010〕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七日台州市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试行)根据《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8〕80号)要求,为切实抓好20家左右主营业务突出、具有知名品牌、市场竞争力强的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培育工作,充分发挥其对市区服务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现提出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办法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原则和条件(一)突出重点行业主要在现代物流、商贸市场、房地产业、旅游休闲、金融保险、信息服务、交通运输、职业培训、中介咨询、文化娱乐、会展经济、社区服务等服务行业选择重点企业,作为扶持培育对象。
(二)分行业综合评价根据服务业企业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吸纳就业等指标进行综合测算,分行业比较,并结合考虑企业技术创新、业态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以及成长性等因素。
申请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注册地在台州市区境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 企业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处于市区同行业前列;3. 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近三年无不良记录;4. 近三年无重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申报与认定程序(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自身在市区服务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水平,自愿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办公室)申报,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1. 《台州市市区服务业重点企业申请表》;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 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4. 当地统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有关企业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5. 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浙工商标[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09〕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凡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
二、申报范围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规定,商标依法注册并连续使用满三年以上(2006年11月30日前);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一年以上;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以上(2008年1月1日前)。
三、申报程序(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4月下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
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一)后,由各市工商局于4月20日前汇总上报省工商局。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提出报名申请。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或浙江商标网()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三)。
于5月15日前向当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证明材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详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第五条)。
(三)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于6月15日前汇总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浙工商标〔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发布后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8〕12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2017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75号)并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第75号公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上来我省的著名商标制度创设于1997年,在过去二十年,对我省商标品牌建设的深入推进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提升市场主体商标品牌意识、提高品牌产品品质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当前,随着全面深化改革的推进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其时代价值日益减弱。
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17年11月2日发出《关于印发<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的函》(法工委函〔2017〕224号),明确提出各地于二个月内对其进行清理。
2017年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废止《条例》。
各地要深刻认识废止《条例》是顺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这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避免政府“越位”、防范政府为企业“背书”,建立统一的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和积极意义。
二、加强沟通,做好后续相关衔接工作为做好《条例》废止后相关工作,各地要及时汇报,加强宣传: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对相关涉及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调整。
二是要立足职能,结合地方中心工作,积极创设新抓手、新载体,做到商标品牌工作不断,力度不减。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台政办发[2007]114号【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10【实施日期】2007.09.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台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九月十日台州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
现制定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简称《特别规定》),以及省政府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按照政府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部门依法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坚持集中整治与规范管理、打假治劣与扶强扶优、严格监管与引导自律相结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等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要求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起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提高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总体水平。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农产品、食品、药品、其它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禽畜、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的区域;重点问题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生产、使用不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安全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滥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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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台州境内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和知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名商品,是指在台州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办法所指商品适用于服务。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的保护。
第三条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知名商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在台州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七)建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
(一)近两年内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
(二)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
(三)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明;
(五)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六)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在我市的销售收入情况及在本市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八)商品销售地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
(九)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十)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第七条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申请认定的,可免于提交第六条第(四)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但应
提交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
第八条知名商品按照“自愿申请、被动认定”和“定期集中认定和不定期个案认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期认定的时间为每年的十一月,个案认定的时间视案情而定。
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所在地、商品主要销售地或其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仿冒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提交认定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第九条知名商品认定的一般程序为:受理、审核、评审、认定、公告、发证。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收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申请认定材料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申请材料报送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知名商品认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
对通过评审的知名商品,经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市级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个案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案情需要及时认定,并于下一次集中认定时间补办认定手续,补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第十条知名商品自认定公告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知名商品所有人可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延续,符合条件,予以确认延续,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每次延续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知名商品申请延续的,知名商品所有人应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延续申请报告,并填写《知名商品延续申请书》。
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认定的知名商品,如其拥有的驰名
(著名)商标被撤销或失效的,应在申请延续时,按照一般认定条件重新办理认定手续。
第十三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承继知名商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确认。
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换发《知名商品认定证书》。
知名商品所人有变更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登记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知名商品认定,并予以公告:
(一)在申请、评审和认定知名商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知名商品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重新认定的;
(三)知名商品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或出现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四)知名商品所有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经营知名商品活动中存在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认或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情节严重,受到查处的。
第十五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因违法被撤销知名商品称号的,该企业两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第四章使用保护
第十六条知名商品经认定公告后,他人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该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销售明知或应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该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在牌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台州市知名商品”字样,也可以使用“台州市知名商品”字样进行广告宣传。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台州市知名商品”的字样、标志。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品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依法查处损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知名商品所有人应当加强对产品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品的声誉。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损害知名商品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