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方式与方法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

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杭州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为加快推进品牌发展战略,提高杭产品的知名度,增强其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企业自主品牌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6〕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及原则(一)本办法所称杭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生产(经营)并经杭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二)名牌产品认定以工业、农业、服务业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对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进行认定。
(三)工作原则:1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2坚持总量控制,好中择优;3坚持以市场评价、用户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实行动态管理。
二、申报条件(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3.产品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优良,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4.产品技术水平和质量达到国内、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5.产品批量生产满3年,并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销售收入稳步增长。
其中高新技术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以上,医药、服装类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其他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6.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本市同行业企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7.企业通过质量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成效,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不断提高;8.企业建立完善的计量保证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并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在现代的消费社会中,人们不仅仅关注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还十分关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
而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也成为了品牌的一种标志性元素,能够让消费者一眼就认出是哪个品牌的产品。
那么,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呢?一、注意品牌标志和色彩对于知名品牌的商品,他们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标志和色彩,这些元素都会出现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中。
例如,可口可乐的标志是红色的大写字母,而且它们的饮料罐子和瓶子都是红色的,可口可乐在产品上的表现令人难忘。
像苹果公司的商品,他们的标志是一个苹果的形状,特别是苹果的轮廓通常被深色的背景所包围,这样的色彩和图案设计非常独特,随着苹果公司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这种标志会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
二、寻找特别形状和图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还包括一些特别的形状和图案。
通过这些元素,我们也可以轻松地识别出品牌。
比如,Mickey Mouse头像和Michael Jordan的标志飞人,这两个图案都极具标志性,通常会出现在Disney的玩具和Jordan鞋子的鞋舌或外底上,这两种图案都是非常容易辨认的,没有人会把这些产品和其他品牌的产品搞混。
三、注意特有的包装材料许多知名品牌的商品都有自己独特的包装材料,这些包装材料也成为了品牌的一种标志性元素。
例如,日本的KitKat巧克力将包装封套设计成了韩国传统的手工白瓷,而香港的翠园工艺饼店的糕点则采用了以珍珠奶茶为主题的包装袋,这些包装材料都是品牌的一种标志,可以轻松地识别出是哪个品牌的产品。
四、关注品牌广告和宣传知名品牌的广告和宣传也是识别这些品牌的重要元素。
在电视、杂志和其他媒体上看到的广告和宣传往往会用到品牌的独特装潢和色彩,这些元素也成为了品牌的重要宣传标志。
例如,可口可乐的广告经常采用红色为主调,而且通常都会出现与可口可乐的标志相似的图案和图像。
通过关注这些广告和宣传,可以进一步确认品牌的独特装潢和标志。
在确认知名品牌的特有装潢时,要根据以上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要关注品牌广告和宣传中所呈现的元素。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人们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是因为商品本身具备的功能和价值,更是因为商品背后的品牌、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所代表的品牌形象。
这些元素统称为商品的认定属性,也是商品经过品牌建设、推广和宣传后建立的品牌价值,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忠诚度。
在浩如烟海的商品中,有一些商品以其独特的认定属性而脱颖而出,成为了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中广泛知晓、受到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商品。
知名商品的形成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和品牌营销的努力。
在消费者需求相对简单和有限的早期市场,知名商品可以通过口碑传播和实物展示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
而在今天的市场中,知名商品则需要更加全面和多维度的品牌建设和宣传,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和喜欢,从而提高商品的市场销售量和品牌效益。
以下就列举几款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进行认定。
1、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碳酸饮料,由可口可乐公司于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创立。
该公司始终坚持“美好和快乐”的品牌宗旨,不断创新改进饮料口味和包装形式,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青睐。
可口可乐的特有名称和包装已经成为品牌的标志。
其名称源于可口、令人难忘、讨喜的味道和可乐、挥舞、享乐的品牌形象。
其包装设计简约大方,既保留了品牌标志性的红白色调和曲线形状,又加入了流线型的造型和二维码等时尚元素,以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可口可乐在产品推广方面也采取创意无限的策略,例如与影片《复仇者联盟》合作,将电影角色印在瓶盖上,吸引了大量粉丝的关注和购买。
2、iPhoneiPhone是苹果公司开发的手机产品,自2007年问世以来,一直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
其特有名称和品牌定位是苹果公司对手机的重新定义和升级,强调智能化、简约化、体验化、个性化的理念,使其成为了时尚文化的象征。
其包装设计与苹果公司一贯的简约风格一脉相承,搭配上黑白色调和金属材质的精致质感,彰显出高档、时尚和科技感。
知名商品的认定

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何谓知名商品?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不得不说《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的定义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实务中具体如何认定单凭以上定义还是存在很大的操作困难的,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的实务难题给出了客观具体的标准: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认定标准,我是较为认可的,知名商品总是被相关公众广泛了解和倍加推崇的,其在相关公众中的信誉也是很高的。
对于大部分知名商品来说,其销售时间是长久而且持续的,销售区域广阔,销售额肯定是行业领先或者较为领先,销售对象的数量多,面向广,而且品牌宣传工作持续时间长面向地域广阔,受法律重点保护等等,比如海尔,格力,五粮液等品牌,因此,一般情况下,商品长久并广泛行销、使用,在其相关领域广为人知并有较好信誉的,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我还有以下看法:1.知名商品的知名度应该在它的相关领域来衡量,即不应以任何人对该商品是否知道为必要,而应以商品在相关的市场领域中有较高知名度为要件,因此知名商品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的人人皆知。
2.在评比过程公开公正、评比标准符合相关规定、评比的主办单位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的评比活动中获得名优商品荣誉资格的商品一定知名商品,但不能把是否获奖、是否获得名优称号作为认定知名商品的唯一标准。
因为当下社会中,各种商品的评奖评优活动鱼龙混杂,种类繁多,甚至出现很多有偿评优评奖,因此大部分的名优商品奖项含金量太低,因此个人认为只有符合以上三个标准的名优评比,才是值得信赖的名优商品,仔细甄别名优称号是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一个前提。
知名商品的司法认定

①陈旭主编:《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60页。
知名商品的司法认定文/钱光文丁文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要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就须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这一法定条件。
然而对于商品的知名度应如何认定,一直以来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试通过分析当前司法实务中知名商品认定的困境,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出发,讨论知名商品认定的基本思路与认定要素。
一、知名商品认定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一段时期我国行政执法机构与法院对知名商品的认定采用“仿冒→知名”的推定方式,即只要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就推定该商品具有知名度。
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也采用过这种推定方式,比如,在上海天明糖果商品厂诉上海司益商品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商品的形象来推销自己的商品,即证明原告的商品形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
①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仿冒者总是仿冒一些比较知名的商品,而不会仿冒没有任何知名度的商品,因此“仿冒→知名”的推定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这种由结果推定原因的推定方式毕竟有失武断,甚至容易诱发通过制造诉讼以此来认定知名商品的虚假诉讼行为,存在知名商品认定被异化的风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修正了这样一种认识和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台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

台州市知名商品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台州境内知名商品的认定和保护工作,鼓励公平竞争,切实维护知名商品所有人和知名商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知名商品,是指在台州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办法所指商品适用于服务。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办法的保护。
第三条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知名商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一)在台州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七)建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一)近两年内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二)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三)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二)《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明;(五)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六)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七)申请认定的商品在我市的销售收入情况及在本市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八)商品销售地县(市、区)消费者协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九)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十)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朱理——最高法院裁定吉林文史出版社诉华文出版社图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案情吉林文史出版社自20xx年取得美国作者约翰·格雷博士授权,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独家出版其作品,中文名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该书封面以两张大幅男人、女人头像图片为背景,图片为黑白色,封面整体呈现蓝绿色。
封面中间是中文书名,封面顶端是宣传语,中文书名的左上角是美术体的英文书名,中文书名的正下方是“全球最畅销图书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的宣传语。
该书封底呈黑绿色,上部以美术体标示英文书名,中间是宣传语,然后依次引用有关外文报刊对本书的评论。
20xx年、20xx年、20xx年在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各地书店畅销书排序中,本案图书均榜上有名且销量较大。
华文出版社于20xx年1月出版翟文明编着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一书。
该书封面上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字体显着突出,“大全集”字体相对较小。
该书封面在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非常接近。
同年7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在长春联合图书城购买华文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两本。
吉林文史出版社以华文出版社侵犯其本案图书着作权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文出版社未侵犯吉林文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华文出版社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近似的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的认定
知名商品的认定在现实生活中认定一个具有多年历史,在某一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或必须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是不成问题的,也易于被消费者及各方面所接受。
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在现实生活中认定一个具有多年历史,在某一地区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或必须的商品为知名商品是不成问题的,也易于被消费者及各方面所接受。
但是通常情况下,知名商品应符合什么条件或达到什么要求是应该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明确知名商品的定义,为此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了常识性的规定,以试图在某一地域解决这个问题。
如《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中规定:本条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下列商品:(一)在我国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二)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或者消费协会认定为名优的商品;(三)为消费者所公认,在相关市场内久负盛名的商品;(四)其他经广泛宣传,在相关市场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又如《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一)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商品;(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三)为相关消费者所共知的,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从以上规定我们看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对不明确,地方性法规虽然其效力受一定限制,但作出一定有益探索。
在具体实践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在各种规定中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使相对概括的规定达到进一步明确的目的。
人民法院则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通过相关判决表明了对知名商品认定的观点,如: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诉哈尔滨圣士丹啤酒反不正当竞争案中,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认为,“哈啤”是该商品的特有名称,而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啤酒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销售,给其造成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哈啤”及赔偿相关损失等。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怎样的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怎样的知名商品就是具有⽐较⼤知名度的商品,这些商品⼀般是通过⼚商⼤⼒的⼴告宣传才能成不知名商品的,知名商品也是很多制假者主要制假的主要对象,那么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如何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知名商品的认定权及对知名商品的保护是怎样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部分予以保护,知名商品的认定并⾮易事,它必须经相关机构的认定,才能得到保护。
⼀、知名商品的法律含义知名商品解释为在中国境内具有⼀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这是⼀个⼗分概括性的概念,并没有较强的理论指导性。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将知名商品的特点作以下⼏点归纳:(⼀)指在中国境内的知名度商品特有的知名度的判断基准是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产⽣的过程通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产、销售或者其他相关经营活动。
当然,在国外的知名情况可作为认定国内知名的参考因素。
(⼆)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对相关公众的界定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即指相关消费者和与经营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相关公众是指在⼀定区域范围内的,并不要求在整个市场内或全部⼈群中都达到知名的程度。
然⽽这也只是⼀个概念,相关部分⼈如何量化是⽐较难的,需要法官和⾏政执法⼈员根据具体情况进⾏裁量。
⼆、知名商品的认定⽅式从法律意义上说,知名商品的认定⽅式归根结底就是推定认定和举证认定。
(⼀)推定认定推定知名即只要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擅⾃使⽤或者近似使⽤,就推定其具有知名度。
反推原则虽然简单易⾏,但是却没有考虑到有些⾮知名商品因其名称悦⽿或包装美观⽽遭仿冒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基本不采⽤推定⽅式。
(⼆)举证认定举证证明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是否知名需要举证,⼈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判断。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依据及方法
三、认定方法
3、考虑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在认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时,需要 综合考虑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如果申请保护的包装、装潢已 经在市场上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较高的识别度, 那么其特有性就更容易得到认可。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的保护问题探讨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探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知名商品在消费者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它们独特 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元素,不仅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也反映了产品的品质和市 场竞争力。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保护问题,旨 在强调维护其独特性和价值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涉案的红罐包装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并且与该知名商品不可分割地结合在一起,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作 为该知名商品生产商的原告享有该包装装潢的独占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包 装装潢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总的来说,这个案件反映了我国司法界对于知名商 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认识和保护的态度。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在加强特有名称的保护方面,企业需要及早注册商标,确保特有名称受到法 律保护。此外,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的违法行为。
包装的保护
包装的保护
包装是消费者对商品的第一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 独特的包装设计可以增加商品的附加值,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了保护这些独具特 色的包装,以下措施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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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法院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2、工商认定:
知名商品系法律称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阐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含服务),包括本地生产的商品及外来在本地销售经营的商品.
二,知名商品受哪些法律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应当在法律上受到严格而广泛的保护.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监督检查机关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采取这种不正当手段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弄事责任.除以上述规定处罚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物品可采用:(1)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2)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有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3)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行为;(4)采取前三次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商品的,或者对知名商品经营者已经取得专利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进行仿冒的,也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三,认定知名商品要具备哪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知名商品认定申请:
(一)在境内有生产经营活动,持有营业执照及其他资格证明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投放市场满两年,为本市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认知度和信誉度;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排位领先;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五)申请认定的商品拥有与其知名度相当的广告宣传投入;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不属于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产品,所提供的服务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经营的项目;
(七)建有科学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近两年无重大质量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认定:
(一)近两年内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判为质量不合格商品经历的;
(二)国家限制生产(经营)或淘汰的商品;
(三)申请人在近两年内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立案查处的.
四,认定知名商品要办理哪些手续
申请知名商品认定应填写《知名商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认定的商品基本情况介绍;
(三)申请认定的商品商标注册证明;
(四)有关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五)商品质量检测报告及相关荣誉证明;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在我市的销售收入情况及在本同行业中排位情况的说明;
(七)商品销售地消费者协会就商品质量的消费者投诉情况说明;
(八)申请认定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受到仿冒情况的说明;
(九)其他应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拥有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商品申请认定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四)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但应提交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