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在现代的消费社会中,人们不仅仅关注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还十分关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
而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也成为了品牌的一种标志性元素,能够让消费者一眼就认出是哪个品牌的产品。
那么,如何准确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呢?一、注意品牌标志和色彩对于知名品牌的商品,他们往往有自己独特的标志和色彩,这些元素都会出现在商品的包装和装潢中。
例如,可口可乐的标志是红色的大写字母,而且它们的饮料罐子和瓶子都是红色的,可口可乐在产品上的表现令人难忘。
像苹果公司的商品,他们的标志是一个苹果的形状,特别是苹果的轮廓通常被深色的背景所包围,这样的色彩和图案设计非常独特,随着苹果公司的影响力不断扩大,这种标志会越来越受人们的关注。
二、寻找特别形状和图案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还包括一些特别的形状和图案。
通过这些元素,我们也可以轻松地识别出品牌。
比如,Mickey Mouse头像和Michael Jordan的标志飞人,这两个图案都极具标志性,通常会出现在Disney的玩具和Jordan鞋子的鞋舌或外底上,这两种图案都是非常容易辨认的,没有人会把这些产品和其他品牌的产品搞混。
三、注意特有的包装材料许多知名品牌的商品都有自己独特的包装材料,这些包装材料也成为了品牌的一种标志性元素。
例如,日本的KitKat巧克力将包装封套设计成了韩国传统的手工白瓷,而香港的翠园工艺饼店的糕点则采用了以珍珠奶茶为主题的包装袋,这些包装材料都是品牌的一种标志,可以轻松地识别出是哪个品牌的产品。
四、关注品牌广告和宣传知名品牌的广告和宣传也是识别这些品牌的重要元素。
在电视、杂志和其他媒体上看到的广告和宣传往往会用到品牌的独特装潢和色彩,这些元素也成为了品牌的重要宣传标志。
例如,可口可乐的广告经常采用红色为主调,而且通常都会出现与可口可乐的标志相似的图案和图像。
通过关注这些广告和宣传,可以进一步确认品牌的独特装潢和标志。
在确认知名品牌的特有装潢时,要根据以上各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要关注品牌广告和宣传中所呈现的元素。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着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着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应把握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红盾】渴望蓝天一、知名商品的概念知名商品是一个法律概念,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和《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第3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法释〔2007〕2号),对知名商品的概念有同样的解释。
二、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取得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以区别同业竞争者,并通过市场运作,使商品变得知名,被相关公众认可,在市场上相对畅销,给经营者带来相当的利润,相同或类似经营者擅自使用与该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购买者误认,构成擅自仿冒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先使用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保护,由有权机关依法进行认定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因此,知名商品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靠申请行政或司法保护时依法认定的。
在申请认定保护之前,也许该商品事实上已知名,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事实上也已知名,但必须靠申请保护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知名。
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性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表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经营者商品的品质和信誉。
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知名后,所依附的商品也会变得知名,会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在购买者的心目中,商品的美誉度、信誉度已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密不可分,购买者面对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就会和经营者产生联想,认定就是经营者的商品。
因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能更好地区别同业竞争者,更有利于相关公众进行消费识别。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随着商业竞争的日趋激烈,知名品牌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设计对于企业的形象塑造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然而,在日益复杂的商业环境下,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问题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将就此问题展开探讨,并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所作的规定。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重要性知名品牌的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设计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具有函数性的包装功能,更重要的是在产品识别和市场竞争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独特的包装设计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辨识度、美感和购买意愿,进而推动企业的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因此,保护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和利益。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标准在我国,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没有特别针对该问题的专门法律。
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了具有注册商标权的人对于其商标在同类商品上的专有权。
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包含有注册商标的元素,并且经过消费者长期使用和认可,形成相对稳定的商业形象,那么该知名品牌的企业很有可能在该包装装潢上获得一定的权利保护。
此外,还可以参考相关的著作权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保护享有著作权的人对于其作品的权益。
如果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被认定为一种艺术作品,那么该包装装潢的设计者可能通过著作权法的保护获得权益。
三、争议与合理解决方案在具体的商业环境中,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一方面,企业对于其知名品牌的包装装潢设计进行了大量投资和创意,在市场上建立起了一定的商业价值。
另一方面,一些设计师或第三方可能主张对于商标或著作权的权益认定,以寻求自身权益的保护。
为解决这些争议,可以考虑以下合理的方案。
首先,将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视为商标和著作权两个层面的权益,分别予以保护。
浅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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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销售额和在相关市场的占有率情况 。三是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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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的认定
品的宣传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在某种商品所作 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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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商标所核准使用 的范围, 未在核准使用范 围内的
如果该商标是一种图形商标 , 图形可 以作为商品 该 的装潢 。因此 , 在某种意义上来说 , 未注册商标与商
品特有名称 、 包装 、 装潢 等商 品标 识本来就是 一 回 事。 I ’ … 4 对未 注册商标 的保护来说 , 反不正 当 竞争是一种很重要 的保 护措施。郑成思先 生 曾指
一
定损害 , 应依法制止。 无形财产相对于有形财产
在非相同、 非类似的商品上, 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 擅 有的名称、 包装、 装潢作相同或者 近似的使用 , 造成
或者足以造成混淆或者误认 的, 亦构成 不正当竞争
而言 , 更容易在事实上被多个 主体 占有 、 使用 和收
益, 从而更容易发生权利 的冲突。知名商品特有 的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是指将他人具有一定
我 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第二项 的规定
将保护对象限定在知名商品上, 即一种商品只有达 到知名 的程度才对其名称 、 包装和装潢加以保护 , 这
广告宣传情况以及消费者对该商品的知悉程度。四 是商品在国际和国内权威评奖活动中的获奖情况 。
考虑到举证的难度 , 笔者认 为对知名商品的认定应 结合商品的名称 、 包装、 装潢被仿 冒的情 况, 考虑侵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作者:戴哲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应采用在先使用和贡献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在先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权利应归属在先使用人。
贡献原则则指根据创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知名性的贡献程度来判断权利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刚尘埃落定不久,双方新一轮冲突又重燃战火,这次双方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上展开激烈对抗。
目前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做了简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知名商品做了具体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知名商品与包装装潢的含义,但并未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做出具体规定。
2013年5月15日,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四大焦点:一、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二、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三、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能否同王老吉商标相对应;四、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本文试图围绕“红罐之争”的争议点,结合国外的认定标准,解决“红罐之争”的权利归属问题。
二、涉案知名商品的认定(一)知名商品性质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无论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有多高,其首先应当被认定为商品。
经济学中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物,体现的是各种要素的投入,要素实际上就是各种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包括:原材料、土地、设备等,无形资源包括:技术、声誉、时间等,而资源实际上又是各种权利的结合体,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从统一『海之言』案件谈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陈奎;行鹏英【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年(卷),期】2016(000)008【总页数】4页(P36-39)【作者】陈奎;行鹏英【作者单位】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实践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案件较为多见,比如红罐凉茶之争,哈啤、小肥羊的名称保护之争等等。
本人近期办理的统一“海之言”遭遇侵权案,即是因海之言产品广受市场欢迎与认可,其名称、包装、装潢屡次遭遇仿冒。
那么在该类仿冒案件中,怎样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从而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以下结合统一“海之言”案件,分上中下三篇逐一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否能受到保护,前提是该商品是知名商品。
因此,实践中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来解决仿冒商品问题,首要问题是认定是不是知名商品。
如果不是,则难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什么是知名商品,认定为知名商品应当把握什么要件?(一)知名商品的定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进一步对“知名商品”进行了定义: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
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人们在购买商品时,不仅是因为商品本身具备的功能和价值,更是因为商品背后的品牌、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所代表的品牌形象。
这些元素统称为商品的认定属性,也是商品经过品牌建设、推广和宣传后建立的品牌价值,可以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增强商品的竞争力和消费者的忠诚度。
在浩如烟海的商品中,有一些商品以其独特的认定属性而脱颖而出,成为了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中广泛知晓、受到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商品。
知名商品的形成离不开消费者的需求和品牌营销的努力。
在消费者需求相对简单和有限的早期市场,知名商品可以通过口碑传播和实物展示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和忠诚。
而在今天的市场中,知名商品则需要更加全面和多维度的品牌建设和宣传,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和喜欢,从而提高商品的市场销售量和品牌效益。
以下就列举几款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进行认定。
1、可口可乐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碳酸饮料,由可口可乐公司于1886年在美国亚特兰大创立。
该公司始终坚持“美好和快乐”的品牌宗旨,不断创新改进饮料口味和包装形式,赢得了全球消费者的青睐。
可口可乐的特有名称和包装已经成为品牌的标志。
其名称源于可口、令人难忘、讨喜的味道和可乐、挥舞、享乐的品牌形象。
其包装设计简约大方,既保留了品牌标志性的红白色调和曲线形状,又加入了流线型的造型和二维码等时尚元素,以适应现代化的市场需求。
同时,可口可乐在产品推广方面也采取创意无限的策略,例如与影片《复仇者联盟》合作,将电影角色印在瓶盖上,吸引了大量粉丝的关注和购买。
2、iPhoneiPhone是苹果公司开发的手机产品,自2007年问世以来,一直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和消费者忠诚度。
其特有名称和品牌定位是苹果公司对手机的重新定义和升级,强调智能化、简约化、体验化、个性化的理念,使其成为了时尚文化的象征。
其包装设计与苹果公司一贯的简约风格一脉相承,搭配上黑白色调和金属材质的精致质感,彰显出高档、时尚和科技感。
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制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前款所称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着的区别性特征。
本规定所称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着区别的商品名称。
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本规定所称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第四条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第五条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
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第七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前条规定予以处罚外,对侵权物品可作如下处理:(一)收缴并销毁或者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尚未使用的侵权的包装和装潢;(二)责令并监督侵权人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三)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印制侵权的商品包装和装潢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四)采取前三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侵权人销毁侵权物品。
1“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概念考蒋利玮“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语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1。
从其英译“the names, packaging or decoration peculiar to well-known goods”来看,这应当是我国原创的法律概念。
从立法过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经历了以下步骤:(1)、1993年6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受国务院委托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草案进行说明2,其中没有涉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2)、1993年8月25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蔡诚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3,称对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二、草案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假冒、模仿、虚假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擅自使用与有关公众知悉的他人特有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商标或者标记;……根据有些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该条规定应当和商标法、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2刘敏学:《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的说明》,/wxzl/gongbao/2000-12/28/content_500300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3蔡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fzdt/newshtml/20/20050803175922.htm,2014年12月25日最后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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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朱理——最高法院裁定吉林文史出版社诉华文出版社图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知名商品的认定需要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定,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其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案情吉林文史出版社自2004年取得美国作者约翰·格雷博士授权,在中国内地范围内独家出版其作品,中文名为《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
该书封面以两张大幅男人、女人头像图片为背景,图片为黑白色,封面整体呈现蓝绿色。
封面中间是中文书名,封面顶端是宣传语,中文书名的左上角是美术体的英文书名,中文书名的正下方是全球最畅销图书被翻译成40多种语言的宣传语。
该书封底呈黑绿色,上部以美术体标示英文书名,中间是宣传语,然后依次引用有关外文报刊对本书的评论。
2006年、2007年、2009年在中国图书商报统计的各地书店畅销书排序中,本案图书均榜上有名且销量较大。
华文出版社于2010年1月出版翟文明编着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一书。
该书封面上的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字体显着突出,大全集字体相对较小。
该书封面在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以及封面和封底的中英文文字、宣传标语的选择、排列布置等与吉林文史出版社的涉案图书非常接近。
同年7月,吉林文史出版社在长春联合图书城购买华文出版社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两本。
吉
林文史出版社以华文出版社侵犯其本案图书着作权及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文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华文出版社未侵犯吉林文史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但是华文出版社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装潢近似的名称和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判决华文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使用《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大全集》名称及其封面封底设计的图书,赔偿吉林文史出版社20万元。
华文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应予调整。
改判华文出版社赔偿吉林文史出版社10万元。
华文出版社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裁定驳回了华文出版社的再审申请。
评析本案是涉及仿冒行为的典型案件。
实践中,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案件较为多见。
该类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一、关于知名商品的认定首先,关于知名度的把握。
实践中商品知名度的把握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需要该商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另一种则认为仅需要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即可。
正确把握商品的知名度,需要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立法目的。
商品的知名性是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重要门槛。
知名性要求的本质在于,在商品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除一些特殊
情况外,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一般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对在相关市场上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进行保护,赋予其制止他人搭车模仿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创造有利空间,避免因仿冒行为影响知名品牌的发展。
因此,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的知名商品是为保护具有区别商品来源意义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服务的,只要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即可,并不要求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对知名度的把握要求不宜过高。
其次,关于知名度的具体认定。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原告应当对其商品的市场知名度负举证责任。
因此,在具体认定时,应当结合具体产品,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在有些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具体产品的市场定位、市场特点和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对商品是否知名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
需要注意的是,在考量各种因素时,每种因素在具体案件中的作用取决于个案情况。
而且,上述规定所列举的需要考虑的因素仅仅是一种指引,并非在任何案件中均需考虑全部因素。
如果其中一种因素足以证明该商品的知名度,则可以根据该种因素认定该商品构成知名商品,无需对所有因素一一考量。
再次,关于知名度的对象。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而言,知名商品中知名度的对象当然是指商品。
不过,
从知名商品保护的立法目的看,这种认识未免过于简单。
反不正当竞争法制止的是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搭车仿冒行为,以防止仿冒行为造成市场混淆。
市场混淆本身是以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为基础的,只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仿冒行为才可能引发使市场混淆。
因此,知名度的对象表面上是商品,实际上却是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
所以,在知名商品的认定中,法院应该把重点放在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知名性或者特有性上,而不是商品本身的知名性。
二、关于特有性的认定实践中,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有观点认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独特性,或者说应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实际上,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本质上未注册商标,其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
对相关公众而言,只要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由于商业使用已经客观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便具有了特有性,其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并不重要。
当然,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与特有性具有一定的联系。
如果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将该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用于商业活动,则该名称、包装和装潢通常会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具备特有性。
但是,
即使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也不意味着其必然不具有特有性。
在经营者将该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用于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如果经过使用,该商品及其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该名称、包装和装潢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之一,则其同样具备特有性。
本案涉案图书《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多次入围各类畅销书排名,且销售量较大,足以证明涉案图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虽然本案图书名称来自西方谚语,并非吉林文史出版社独创,但是吉林文史出版社在先将其作为图书商品名称并出版发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经营者也将同样的名称用于图书类商品并早于本案图书而出版发行。
该图书名称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本案图书封面的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等均体现出一定的特色。
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他人早于本案图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设计。
本案图书的装潢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
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使用了与涉案图书近似的名称和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将叶片放在盛有酒精的小烧杯中,再放入大烧杯内隔水加热,叶片颜色逐渐由变成。
稍停片刻,用清水冲洗掉碘液。
这时可以看到,叶片遮光部分呈色,没有遮光的部分呈色。
)步骤①的作用是:。
)步骤④中酒精的作用是:。
)这个实验说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