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认定和救济途径
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作者:方芳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比较笼统和保守,不能与当今经济的发展相融合,本篇文章主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借鉴当今世界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目标是为了平衡保护自由竞争和经营者之间利益。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商业外观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011-03作者简介:方芳(1992-),女,汉族,江苏盐城人,江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一、知名商品的含义和认定标准(一)知名商品的含义和特点“知名商品”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由后出台的国家工商总局和司法机关对于“知名商品”解释为:是指在市场被相关消费者知悉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这个解释出现在了《若干规定》中。
①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2001年对知名商品的特点做了分析:①“知名商品”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②“知名商品”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个判断依据。
③“知名商品”是相对的,要在特定的市场范围中进行分析。
在“知名商品”的定义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准确把握“知名商品”的特质,对于判断“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二)知名商品的认定标准关于知名商品认定的标准存在几种观点,其中得到学界和司法实践界认可的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在原告举证的基础还应当综合考虑对该种商品有重要影响的各种客观因素。
本文所指的客观因素是指《若干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这样认定标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的特性,同时非常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实践要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些案件时存在着较大分歧,一认定知名商品时,应当进行综合判断。
人民法院在认定知名商品时要根据具体个案情况谨慎地分析、综合判断因素的界限。
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

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具有识别来源、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重要作用。
然而,在商标使用和保护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商标侵权的法律救济途径,旨在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商标侵权纠纷。
一、侵权纠纷的解决原则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时,我们首先要了解侵权纠纷的解决原则,以便在选择法律救济途径时有一个明确的准则。
商标侵权纠纷的主要解决原则包括:1. 合法权益优先原则:商标侵权纠纷的解决应尊重合法权益的优先性,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2. 单纯撤销与经济赔偿相结合原则:当商标侵权的事实确凿时,既要撤销侵权行为,又需要向商标权利人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 效力保护原则:在家具商标侵权纠纷时,对于那些已经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给予一定的效力保护,避免商标注册流于形式。
二、法律救济途径商标侵权纠纷解决的法律救济途径相对多样,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1. 行政救济:商标侵权纠纷可以首先采取行政救济途径,即向行政部门投诉。
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的商标局是负责商标行政管理的机关。
企业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行政救济,要求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给予侵权方罚款、没收侵权商品等处罚。
2. 仲裁救济:企业还可以选择利用仲裁渠道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中国有专门的商标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组成仲裁庭对商标侵权纠纷进行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3. 司法救济:作为商标侵权的最后救济途径,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侵权纠纷。
通过提起诉讼,企业可以要求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判决,并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商标权利人经济赔偿、停止侵权行为等救济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择司法救济途径时,企业需要熟悉诉讼程序,了解证据要求,并合理计划诉讼策略,以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

If others treat you well, you must be able to repay you in the future. If others treat you badly, you must strive to be able to raise your eyebrows one da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导读: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有公民生产出来的商品在外表上可以被他人轻易认为是和其他商品类似的就是侵权,而原有权利的享有人也必须要在有效的时间里将费用各方面都在法律上保持住,否则超过时间再被别人模仿就不能算别人是侵权了。
一、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什么?包装商标侵权判定标准是生产的产品在外观上与外观设计专利证书附图(六面附图)上相类似就可认定够成侵权。
一般来说如果外观设计专利在有效期内,并且按时交纳了年费,那么这个专利就是有效的。
《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种判定标准:(一)混淆标准1.混淆标准及其扩张我国在年修改《商标法》之前并不存在混淆的概念,对商标侵权的判定采取的是“双重近似标准”,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该标准,只要行为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近似商标,而不论该行为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均认定为侵犯商标权。
其造成了对商标权人的过度保护,使得商标侵权纠纷难以得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助长了不诚信的行为。
随着市场的发展,商标侵权手段日趋复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商标混淆的概念也呈现出扩张的趋势。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认定作者:戴哲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3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归属应采用在先使用和贡献原则作为判断标准。
在先使用是指经营者在将包装装潢用于自己生产的商品前,市场上不存在其他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本包装装潢相同或类似的包装装潢,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权利应归属在先使用人。
贡献原则则指根据创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知名性的贡献程度来判断权利归属。
一、问题的提出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刚尘埃落定不久,双方新一轮冲突又重燃战火,这次双方在红罐凉茶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上展开激烈对抗。
目前我国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国家工商总局在1995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若干规定》)中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做了简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知名商品做了具体规定。
虽然上述规定明确了知名商品与包装装潢的含义,但并未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做出具体规定。
2013年5月15日,加多宝与广药集团的红罐凉茶包装装潢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归纳了本案的四大焦点:一、涉案的知名商品是什么;二、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归谁所有;三、涉案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能否同王老吉商标相对应;四、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本文试图围绕“红罐之争”的争议点,结合国外的认定标准,解决“红罐之争”的权利归属问题。
二、涉案知名商品的认定(一)知名商品性质认定知名商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无论知名商品的知名度有多高,其首先应当被认定为商品。
经济学中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物,体现的是各种要素的投入,要素实际上就是各种资源,包括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包括:原材料、土地、设备等,无形资源包括:技术、声誉、时间等,而资源实际上又是各种权利的结合体,如所有权、使用权等。
以“红罐”之争为视角审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归属

以“红罐”之争为视角审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归属【摘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并不必然附属于注册商标权,当不会造成混淆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是一项只从属于“知名商品”的相对独立权利。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应该归属于“知名商品”的合法生产经者、其承载的商誉的实际创造者。
【关键词】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商标权;权利归属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红罐之争誉有“中国第一包装装潢案”之称,引起法学界各学者的密切关注。
案件争议的焦点就在于“红罐”包装装潢能否脱离“王老吉”商标而独立存在?笔者认为要解决该问题就必须要充分认识“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概述(一)相关概念介绍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第3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为公众所知悉的知名度较高的商品;“特有”是独有的、与通用有显著区别的;“包装”:指为识别商品或方便储运或携带而使用在商品的辅助物或容器;“装潢”:指为美化或识别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图案,文字,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在我国的立法现状目前,在我国只对“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设立了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依据以上法条可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消极禁止方面赋予了知名商品对其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专用权与禁止权。
(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权利性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之所以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保护,本质上是因为该包装装潢通过使用起到了区别产品来源和产品品质的作用。
①然而,特有包装装潢的显著性的形成需要通过在知名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在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建立一定的认知联系从而起到区别指示作用。
简议包装装潢权的保护——以“红罐凉茶”争夺案为例

吉红罐凉茶。由此也引发 了广药集 团与加 多宝关于商品 “ 包装装 潢” 的法律 争议。笔者结合对 “ 红罐 凉茶 ”争夺案 的分
析 ,论 述 包装 装 潢 权 的保 护 问题 。 关 键 词 :包装 装 潢 权 ;多重 保 护
包装装潢权是指知 名商品 的特有 名称 、包装 、装潢权 。商 使用人完全是基于 自己的创作而 非基 于 剽窃” 完成的产 品设 品包装 、装潢不是通过 注册 公示受 到保护 的法定 权利 ,我 国法 计 ,同样 也无权使用该项外 观设 计。至于 “ 红 罐” 包装 已经取 律并不直接保护所 有商品 的包 装、装 潢 ,而只是对 于知名商 品 得 的专利权是否合法有 效 ,可能成为接下 来广药集 团与加多 宝 的特有 的包装 、装潢 提供反不 正当竞争 法上 的保 护。另外 ,通 包装装潢战役争议 的焦点。 过 《 专利法》 和 《 著作权》法也可 以有效地 保护商 品的包装 装 三、《 著作权 法》 的保护 潢权。 《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规定 “ 著作权法所称作 品,是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保护 指文学 、艺术 和科学领域 内具有独创 性并能 以某 种有形形 式复 我国 《 反不正当竞 争法》 第 5条规定 ;经 营者不得采 用不 制的智力成果” 。“ 加 多宝” 如果从著作权法 的角度来保护 “ 红 正当手段从事 市场交易 ,损害竞 争对手 ,擅 自使 用知名 商品特 罐”包装装潢 ,还需要举证 自己是 “ 红罐 ”包装 的合法设计者 , 有的名称 、包 装、装潢 ,或者使用 与知名商 品近似 的名称 、包 而且 “ 红罐”包装构成 《 著作权法》 的保护 对象 。著 作权的保 装 、装潢 ,造成和他人 的知名商 品相混淆 ,使购 买者误认 为是 护对象一般是指 作者创 作 的作 品。 作 品具有 独创性 和可 复制 该知名商品。此案 中 :第一 ,原 知名商品 “ 王老吉 ” 凉茶的特 性 ,故 以具有客观性 、实在 性、独创性、可复制性 的作 品 中的 表达” 和 “护 的 本 质 。 ” 那 有包装 、装潢是 由加 多宝 集 团董事 长陈鸿 道 先生 亲 自设计 的 ; “ 红罐 ”包装是否是具 有独创性 的作 品是 “ 加 多宝” 要举 第二 ,此特有包装 、装 潢的市场价 值是 由加 多宝公 司通过 自己 么 ,“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依据及方法
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依据及方法作者:张传君陈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7期摘要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应以其具有“特有性”为前提条件。
在认定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时应考量非通用性及显著的区别性两个必备因素,并吸收作品“独创性”理论对包装、装潢的“特有性”进行准确认定。
关键词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作者简介:张传君,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08级硕士研究生;陈艳,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072-02一、引言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保护必然涉及知名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
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解释构成了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认定的基本依据。
但因复杂的商业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商品包装、装潢是否“特有”并非易事。
如在现有法律、相关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如何认定商品包装、装潢的“特有性”就非常困难。
笔者力图在阐述我国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认定依据的基础上,结合具体的司法判例,厘清认定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方法。
二、我国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特有性”的认定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但对“特有”的含义未作出界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禁止仿冒规定》)首次对“特有”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根据该规定,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之“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笔者以为,非通用性,是指某一商品包装、装潢不是该类商品通常使用的;显著的区别性,是指某一商品包装、装潢是经营者选择或设计的,且此商品包装、装潢与已存的同类商品包装、装潢有明显的区别。
强买强卖的行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其中,强买强卖行为作为一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法律规定出发,对强买强卖行为的定义、法律依据、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探讨。
一、强买强卖的定义强买强卖,是指经营者以强制、欺诈、胁迫等手段,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强买强卖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强买强卖行为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不得利用强制手段迫使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强买强卖行为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强制交易。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强买强卖行为的行政处罚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三、强买强卖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强买强卖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商品价款、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机关对强买强卖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在强买强卖行为中,如果涉及到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行为,经营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四、相关案例1. 案例一:某超市强制捆绑销售某超市在销售某品牌洗发水时,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一瓶沐浴露才能购买洗发水。
消费者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超市的行为属于强买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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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论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认定和救济途径 论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认定和救济途径
摘 要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这种行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法律没有进一步阐述如何认定知名商品,如何认定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本文结合行政及司法实践案例简述认定的要件和基本原则。
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名商品 特有名称 包装装潢 作者简介:李健明,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071-02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除了出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商标侵权的现象之外,陆续出现一些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些傍名牌的行为中,尤其以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这种行为较为泛滥。在审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由于涉及工商局,版权局和专利局等行政部门,此类案件的审理,往往成为新闻媒体关注的热点。例如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关于“红罐包装的争夺之战”。因为此类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对以下几个法律问题作分析和探讨: 如何认定原告的商品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原则有哪些? 我国对于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行为的救济途径有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笔者结合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及司法实践案例,综合分析根据哪些原则来认定知名商品和如何认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以及救济的途径。 一、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构成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这个规定清楚地说明构成仿冒的三个要件:第一,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第二,被仿冒的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如果不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即不构成仿冒;第三,仿冒的程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或者误购。 (一)如何认定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一般可以有四个标准来认定知名商品:一是使用经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例如:由广州莲香楼饼家生产的“莲香楼”月饼,美国玛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德芙”巧克力,因为“莲香楼”和“德芙”的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所以这些商品在一定的时期内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二是经国家的主管部门按照严格程序认定的名优商品。国家的主管部门可以是技术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三是国内外或者本地区为用户,消费者所广为知悉的商品。怎样认定该商品是广为知悉的呢?一般以该企业销售该知名商品所覆盖的地理范围,所提供发票的销售额;四是被假冒仿冒,即被他人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2项规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原告必须提供的证据包括有:一是该商品在中国的销售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的?最好能供该商品在中国市场上架第一天的图片,商场的名称和地点,如果能做一个公正购买,那是最有充分证明力的。二是提供该商品在中国销售的销售发票和做广告的发票。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该知名商品,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 (二)如何认定被仿冒的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笔者认为“特有”含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内涵,并且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必须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使相关公众便于识别;该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使用在先。要认定商品名称为特有的商品名称,需要提供采用该商品名称的时间和证据。要证明包装和装潢是该知名商品特有的则需要提供该包装的设计草图,或者由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明,若该包装装潢的设计已经获得外观设计的专利,则需提供外观设计的专利证明。 (三)如何认定仿冒的程度构成消费者的混淆,导致误认或者误购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造成混淆的前提条件是商品的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以购买者是否产生误认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即如果普通的购买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不能将二者加以区分,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混淆。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的方面来认定:一是产品的形状是否相同,二是装潢的主体构图是否相似。 二、我国对于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救济的途径有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一)行政途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向县级以上的监督检查部门(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且负举证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要提供证据证明被侵害的产品为知名商品,其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具有新颖性和独创性的特点,以及该知名商品比仿冒产品在市场的销售时间早。监督检查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当审查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作出被投诉的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定性。根据第三章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财物。根据第四章第二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十一条第二款,监督检查部门确认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违法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如果该经营者销售的仿冒商品构成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司法途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负举证责任。需要提供的证据包括:(1)被侵权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的证据:原始的销售发票,要能够证明其销售的所持续的时间,销售范围。(2)证明被侵权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证据:版权登记证明,外观设计专利;(3)证明被侵权产品销售在先(即使用该包装装潢在先的证据):公证购买的公证书,有第三方公司出具的含有产品图片的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4)证明误认误购的事实依据:如消费者的误认误购的投诉等。经人民法院的审理,做出判决。如果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虽然具体案例是不相同的,判决的内容实质为:(1)停止使用与原告的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停止销售侵权的产品;(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原告为调查不正当竞争侵权事实的开支费用;(3)向原告赔礼道歉等。 三、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行政投诉的案例 笔者以一个玩具产品的案例来对此继续阐述。中山市一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嫌侵权的厂家)生产的“TAIKONGZH ANS’玩具,因为其产品名称,包装,装潢模仿美国一知名玩具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生产的“TRANSFORMERS’变形金刚的玩具,权利人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涉嫌侵权厂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TAIKONGZHANS超变金刚”的外包装无论是塑料部分的形状还是纸板的形状都和“TRANSFORMERS变形金刚”的外包装的形状相同;其颜色的组合和整体的构图设计也和“TRANSFORMERS变形金刚”相似。 2.“TAIKONGZHANS超变金刚”玩具的外包装使用了“TAIKONGZHANS”的英文字母,虽然和被侵权公司的注册商标‘TRANSFORMERS’有一定的差别,但是‘TAIKONGZHANS’所采用的字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 体和颜色与‘TRANSFORMERS’的字体和颜色一致,意图误导消费者。 3.“TAIKONGZHANS超变金刚’玩具的外包装使用了一个图形,该图形严重抄袭了“变形金刚”玩具的外包装上使用的图形商标。只是把该图形里面的文字由‘Hasbro’改为‘SHOUCANG’。 4.“TAIKONGZHANS超变金刚”玩具的外包装使用的另一个图形,该图形严重抄袭了“变形金刚”玩具的外包装上使用的图形(图形名称:MECHTECHWEAPONSYSTEM),两个图形的构造是一样的,涉嫌侵权的厂家只是把图形里面的文字由“MECHTECH”改为“MENGLIE”,其英文‘WEAPONSSYSTEM’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该涉嫌侵权的厂家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允许,在‘TAIKONGZHANS超变金刚’的玩具包装上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TRANSFORMERS变形金刚’玩具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TRANSFORMERS变形金刚”玩具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TAIKONGZHANS超变金刚’是‘TRANSFORMERS变形金刚’的玩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了该涉嫌侵权的厂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侵犯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权的案件当中,原告必须要提供非常有证明力证据,证明被侵权的产品是知名商品,其名称,包装,装潢是特有的,并且因为仿冒的原因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才能通过行政途径和、或司法途径取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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