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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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的管理,确保营运车辆的安全运行。

依法制定。

第一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是指对营运车辆进行GPS安全监控的管理活动,包括GPS设备安装、数据采集和管理、监控系统运行和维护等。

第二条营运车辆GPS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装和检测。

GPS设备应具备合法、正规的生产厂家和销售渠道,且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条营运车辆的GPS数据采集和管理应由运输企业负责,并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可靠性。

相关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需要进行存储和备份。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监控系统应建立健全,包括监控中心、监控设备和监控人员。

监控中心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运行和管理,监控设备应保持良好的状态,监控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好。

运输企业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并对监控设备进行定期维修和更新。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和篡改。

对于违规操作和数据泄露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运输企业,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运等。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营运活动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营运车辆应装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GPS)装置,并将相关信息上传到指定平台。

第四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原则是信息共享、技术支持、协同作战、法律保障。

第二章车辆定位与监控第五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定位精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按照规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确保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人为停止、关闭或隐匿设备。

第七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具备抗干扰能力。

第八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有定位误差告警机制,一旦出现定位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第九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具备远程监控功能,并能显示实时位置和行驶轨迹。

第十条营运车辆GPS实时监控数据的存储应符合国家的信息安全规定,严禁私自删除、篡改或泄露监控数据。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确保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GPS装置的安装、维修、更换等操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个人进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装后,不得拆卸、伪装或损坏设备,不得擅自更换GPS装置。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与车辆保持良好的连接,不得因故意干扰、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连接中断。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GPS安装人员应提供培训,使驾驶员了解装置的基本操作和监控要求。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GPS装置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并确保便捷易操作。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七条对于未按照规定安装或使用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故意停止、关闭或隐匿GPS装置的车辆,相关部门有权责令立即安装或启用,同时处以罚款。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 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第十三条监控人员在监控过程中,要对违章、报警的车辆认真进行重点记录,按时上报报警记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先生认为,GPS监控平台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加强
营运车辆的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上述参考信息,我们可以总结出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的核心内容如下:
1. **目的与依据**:
- 目的: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

2. **适用范围**:
- 适用对象:各委托公司所属的营运车辆。

3. **监控要求**:
- 监控人员: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并进行
全天候监控。

- 操作培训:监控平台操作人员需经统一培训
上岗,熟练掌握相关技能和安全要求。

- 数据管理:建立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4. **行驶监控**:
- 速度限制: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 线路遵守:监控车辆必须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通过这些核心内容,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能够有
效地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从而提高道路交通运输的安全性。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车载卫星定位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动态监控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动态监控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监控平台监控人员在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监控交接班记录表》,并将监控情况交待给接班人员。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交通运输)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3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前言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公共交通运输质量,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

三、GPS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与使用1. 营运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GPS安全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 GPS安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车辆显著位置,方便监控和管理。

3. 营运车辆司机应按照规定正确使用GPS安全监控设备,不得随意关闭或遮挡设备。

四、GPS数据保存和传输1. 各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GPS数据保存和传输机制,确保相关数据及时保存、完整可靠。

2. GPS监控数据传输应采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GPS数据管理与利用1. 营运车辆GPS监控数据应定期进行审核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2. 相关机构和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GPS监控数据纳入交通运输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参考和支持。

六、违规处理1. 对于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设备存在故障或未配备、无故关闭或遮挡等违规情况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整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2. 对于营运车辆GPS监控数据传输不及时、数据不完整或被篡改等违规情况的,相关企业应立即整改,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处理。

2. 对于故意违规的人员和单位,相关机构和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八、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原有相关规定和制度,其他未尽事宜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相关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以上是对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的简要介绍,具体操作细则可参考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

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运营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运营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运营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控要求1. 运营车辆必须安装GPS定位装置,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2. GPS定位装置必须安装在运营车辆的显著位置,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控。

3. GPS定位装置必须能够实时上传车辆位置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必须与监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进行联网,保证监管部门可以实时监控运营车辆的位置和状态。

5. 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必须设置防拆功能,确保定位装置不会被非法拆卸。

第四条数据隐私保护1. 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要求,确保定位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2. 监管部门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使用车辆位置信息,不得滥用和泄露。

3. 运营车辆的司机和乘客对于个人定位信息有权知情和同意,可以选择关闭定位装置,但在安全需要时应予配合。

第五条违规处理1. 对于运营车辆未安装GPS定位装置、定位装置故障或未及时修复等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2. 对于运营车辆的GPS定位装置有拆卸记录或作假记录等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

3. 对于运营车辆将GPS定位装置关闭或误导车辆位置信息等行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运,并可以处以罚款。

4. 对于运营车辆的GPS定位信息被泄露、滥用或非法获取等问题,监管部门有权追究责任,可以视情节给予处罚。

第六条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如对本办法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监管部门联系。

以上为《运营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运营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确保运营车辆的安全运行,保障乘客和车辆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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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安全监控管理实行层级负责制,按照总公司(领导小组)、职能管理部门、车管单位三层管理模式分工负责。

层级管理分工为:总公司负责组织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控监管指导,车管单位负责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

第五条为加强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总公司成立GPS安全监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GPS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应用。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营运车辆安全监控管理制度及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的建设和管理。

规定层级监控管理权限。

二、负责公司安全监控系统和各监控管理终端的建设。

负责监控系统、各管理终端、车载GPS设备的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并负责系统监控管理应用、设备安装维护及使用操作培训、升级、检修服务等工作。

三、监督检查监控调度中心和各监控管理单位的监控运行情况,组织检查营运车辆GPS安装使用和按规定安全运行监控管理情况。

研究、处理安全监控检查发现的监控管理工作和车辆违规问题。

四、加强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按上级和公司要求及时提报有效监控信息,对车辆违章、营运投诉处理和公司管理提供依据、保障。

五、协调处理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的重大事项。

六、组织召开安全监控工作会议,调度、分析和总结研讨安全监控管理工作,解决存在问题,布置监控工作任务。

第六条安全监控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主要职责:一、建立监控中心工作标准、制度,并严格落实执行。

二、负责制定监控管理平台应用操作规范标准和管理权限,报经监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执行。

并负责培训、监督、指导各监控调度管理单位的应用和执行。

三、负责公司营运车辆运行24小时安全控制监督,认真做好监控记录和备存,及时向领导小组和车管单位汇报、通报车辆运行安全监控情况,以及对监控发现违规运行车辆即时提出警告、整改要求和记录;及时报告处置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和向公安报警,确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解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监控公司营运车辆GPS的正常使用,加强车辆驾乘人员对GPS的规范使用操作监管。

具体负责各监控管理终端、车载设备的安装、接入、调试以及维护、升级、检修服务工作,以及监督检查各监控终端管理应用情况,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稳定运行。

五、具体负责与监控系统软件、设备和通讯服务供应商的联系沟通,及时协调处理监控系统、设备应用当中技术支持、升级、定期检修服务和存在的问题。

六、具体负责营运车辆安全监控信息采集、统计、存放管理,定期向领导小组、车管单位提报安全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依据车管单位、监控车辆报告登记情况,统计收缴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

七、通过GPS监控信息平台及时向运营车辆发布天气、路况等安全警示信息,保证行车安全。

八、依据车管单位提报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证明,及时对提报车辆进行监控停机停卡、变更、销户和做好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制度,要求、监督各车管单位严格落实执行。

二、设建公司营运车辆运行监控管理平台,通过监控平台监督、抽查营运车辆安全运行和GPS的正常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负责做好监控检查记录,并同时通知要求违规车辆立即整改和通报车管单位。

对监控发现的车辆遇劫报警及时向公安报警并通过监控平台做好监控跟踪和应对调度指挥处置。

三、加强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监控调度管理领导,组织监控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监督检查车管单位车辆运行管理监控工作情况。

对查出的监控管理工作和监控违章车辆按规定处理存在的问题,研究处理、监督整改。

四、负责统计营运车辆安全运行、GPS的使用监控信息和备存,定期向领导小组上报和车管单位通报车辆运行检查监控统计情况,并负责督办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

五、利用GPS监控信息平台向运营车辆及时发布公司的有关管理要求和安全行车提示信息,保证公司、车辆信息流通,监管到位。

六、依据车管单位提交的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报告,负责及时办理行业管理监控运行报停、变更、销户手续。

第八条车管单位主要职责一、严格执行公司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监控调度中心管理、指导要求,落实好本单位车辆监控管理职责。

二、针对管理营运车辆建立本单位监控终端平台和工作标准、制度,设专机、专人工作监控,强化营运车辆运行安全控制手段。

二、具体负责车辆运行调度监控管理。

通过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本单位营运车辆运营、驾驶和GPS 的正常使用情况,并做好各项监控工作记录、统计和备存。

三、负责及时处理处置监控发现和上级监察通告的车辆违规问题,认真做好立即处理整改和落实情况汇报。

对管理监控车辆遇劫报警情况,应利用监控平台做好监控、监听、跟踪和应对处置调度指挥,并应及时向车辆所处地公安机关报警和上级汇报。

四、加强对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监控管理工作责任、能力。

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不得越权或私自授权他人使用,确保监控工作管理秩序到位。

五、对管理车辆停运、事故、更新、报废、过户情况,及时向公司职能管理部门和监控中心提报停机停卡、变更、销户申请。

六、加强对监控管理车辆驾驶、乘务、押运从业人员的管理。

负责落实公司内从业上岗前安全生产知识、车辆营运行驶法规规定、驾驶操作技能和从业规范要求的培训教育,包括对GPS车载监控设备的操作、使用管理、维护,和出现故障及时报告联系维修。

确保车载GPS设备正常运行;七、负责管理车辆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缴公司。

八、负责监控终端日常运行状态检查,发现不稳定情况及时报告、联系监控中心技术服务管理人员检修排除,确保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监控工作正常进行;九、落实管理车辆运行实时监控,负责对违章、事故车辆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统计报表,并负责对监控违章车辆、从业人员的处理提供依据、意见和对公司处理决定落实执行;十、有效利用监控终端平台加强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和服务。

具体内容:1、根据管理车辆经营范围和运输业务运行路线登记,监控车辆是否按规定范围运营;2、依据客运班车运营班线和包车客车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落实双班驾驶员;3、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和公司车辆运行限速规定,监控车辆是否超速行驶;4、加强驾驶员身份信息IC卡驾驶使用监控管理,监控是否有驾驶员疲劳驾驶;5、随时根据天气变化、道路情况,通过监控终端信息平台及时制发安全提示信息,警示驾驶员安全行车。

遇有特殊情况,应不间断的对车辆进行跟踪监控调度,保证情况处理处置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时间。

6、依据公司客运班线审批班线、班次时间安排和加班、包车手续办理登记,监控客车是否按规定正班正线运行和私自加班、包车运行;7、依据监控车辆维修、事故等报停登记,监控车辆是否瞒报停运私自运行、不例行出车前出入库安检或存在其它问题;8、依据公司从业人员上岗登记和每日出车出入库安检记录,监控车辆是否按登记驾驶员上岗驾车和出车后私自更换驾驶员驾车情况;9、依据长途客运班线运行途中休息停靠站点登记和长途包车运输业务登记,监控车辆是否落实强制休息规定;10、根据行业管理夜间禁发规定,监控夜间10时至次日5时有无客车发车运行和省内客运加班、包车客车是否在夜间零点前停止运输;11、充分利用发挥监控终端平台监控最大效能,落实车辆运行安全监控其他管理调度事项。

第九条监控管理工作人员条件、职责1、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计算机应用操作技能。

2、熟知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业、公司对车辆营运的安全管理和规范要求。

能够依据有关规定要求正确监控指正车辆违章行为和监督整改。

监督、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GPS监控设备。

3、熟知掌握车载GPS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技术操作和应用管理。

4、熟知本公司营运车辆、驾驶从业人员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营运车辆经营范围、驾驶员配备登记、班线运行路线、道路状况等级、发车班次时间、途中停靠及始发终到站点等有关情况,熟知公司车辆运营管理规定。

5、在车辆发出劫警报告时,应进行报警确认和相应的处理;对于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上报。

6、认真落实公司车辆运营监控调度管理服务内容,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全程全时监控和准确完整的做好监控各项记录。

7、严格监控管理权限使用和工作交接,不得越权或私自授交他人使用和代值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须经同意批准执行。

监控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用户信息。

9、负责日常车辆监控报停、登记、停机停卡,按月统计上报车辆的监控运行情况,确保车载GPS 监控服务费和通讯费准确收缴。

每月25日为统计截至日,26日必须报表完成,以避免报停、销户车辆继续发生相关费用。

10、系统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授权帐户名和密码。

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调试,不得随意更改设备参数设定,不得将设置参数密码泄密他人。

第十条相关制度、标准各级监控管理部门、单位,应根据监控管理工作实际需求,健全完善安全监控管理各项制度、标准,以及监控工作各项原始记录和登记台帐建档管理。

第三章 GPS车载设备的安装与管理第十一条营运车辆GPS车载设备安装范围:公司所属全部营运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条件要求在车辆登记挂牌前安装,落实公司统一监控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为落实公司营运车辆GPS监控统一平台监控管理,GPS车载设备由公司负责统一采购、安装调试和平台接入、监控,由车辆经营者承担支付GPS车载设备费、平台监控服务费、车载GPS监控通讯费和设备日常检修维护费用。

车载GPS装卸维修须向公司登记,由公司或认可的专业服务机构、技术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装。

在设备质量三包、保修期内,属产品缺陷质量问题的损坏,公司负责给予协调设备调换或免费维修;如属操作使用不当原因损坏,设备更换或维修全部费用车辆自担;经查证属实人为故意破坏设备和监控的,公司将对当事车辆立即停运整改并施以严厉经济处罚,视其整改认识态度决定清理。

第十三条监控调度中心应专设管理负责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24小时服务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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