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楼花园洋房纠纷案例
喻小艳与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喻小艳与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渝05民终1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芦明玉苏致礼陈华【审理法官】芦明玉苏致礼陈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喻小艳;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喻小艳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喻小艳【当事人-公司】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杜后利【代理律所】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喻小艳【被告】重庆裕城美每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裕城美物业公司未举示证据证明其系经过招投标方式选聘为喻小艳所在的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38号建宇雍山郡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亦未举示证据证明案涉小区系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并经过了批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刘晓莉与刘丹刘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晓莉与刘丹刘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渝01民终3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审理法官】陈娅梅刘家秀赵文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晓莉;刘丹;刘建成【当事人】刘晓莉刘丹刘建成【当事人-个人】刘晓莉刘丹刘建成【代理律师/律所】仲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仲夏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仲夏【代理律所】重庆森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晓莉【被告】刘丹;刘建成【本院观点】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为:刘光全欠付购房尾款金额。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为:刘光全欠付购房尾款金额。
针对该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首先,刘丹、刘建成关于刘光全支付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税费39826.19元冲抵购房尾款的理由成立。
1.刘光全于2018年8月1日取得了案涉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与刘晓莉协商过案涉房屋的买卖事宜,与刘光全2018年7月31日、8月2日、8月3日先后支付了权属转移登记的税费39826.19元及取得权属登记的事实,可以相互印证。
双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过户义务后,于2018年8月3日签订《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虽约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相关税费由刘光全一并承担,但此后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重庆市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办理房屋买卖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即刘晓莉负担,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案例

保利·江上明珠D1组团
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多层:2.8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海宇•西湖山水一期
重庆海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别墅:3.0元/平方米;多层:1.8元/平方米
恒基翠庭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联发嘉园
厦门联发(集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住宅:1.5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港城国际
泽科集团重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住宅:1.65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半山华府
重庆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住宅:1.8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别墅:2.80元/平方米
首创鸿恩国际生活区一期
北京金网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物业名称
物管企业名称
双方约定收费标准
大鼎•城市广场C区
重庆大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层住宅:1.40元/㎡.月(含电梯费)
春语江山一期
重庆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住宅:1.50元/㎡.月(含电梯费)
金辉•融侨城二期B区
重庆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花园洋房:2.60元/㎡.月(含电梯费、公摊水电费);联排别墅:3.50元/㎡.月(含公摊水电费);双拼别墅:4.00元/㎡.月(含公摊水电费)
重庆融创·御锦一组团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2.2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重庆融创·博爵堡
重庆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排别墅:3.50元/平方米;独栋别墅:5.00元/平方米
亚太商谷三期二标段
重庆亚太商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高层:1.50元/平方米(含电梯费)
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汇编

重庆新龙湖物业故事汇编本期故事:故事1:龙湖,我回来了!故事2:您的安危是我们永远的牵挂故事3:给树洗澡故事4:“管得宽”的员工故事5:交房遇雨故事6:谢谢你们,不留名的英雄!故事7:在路上龙湖,我回来了!——来自一位老业主的感叹7月16日,一位业主到水晶郦城客户中心前台办理装修手续。
手续办理过程中,这位业主和客服人员聊到:‚10年前,我就是‘龙民’了,现在,又重新做回了龙湖的业主,感觉真好!‛原来,她在10年前买了龙湖南苑,第一次住花园小区,龙湖物管贴心周到的服务给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为了买这所房子,我们几乎花光了全部的积蓄,但龙湖的物管让我们觉得这钱花得值!‛就在一家人习惯了龙湖的物业服务、习惯了南苑的居住生活、习惯了融洽的邻里关系的时候,因为儿子结婚,她们不得以卖掉了南苑的房子,在另一楼盘买了更大面积的花园洋房。
‚住在花园洋房的三年时光里,再也没有感受到像龙湖这样贴心的物业服务,没有了丰富的社区活动,也没有了和谐的邻里氛围,我没有一天不想重回龙湖。
‛终于,在2009年6月,这位业主花了70余万元买了水晶郦城一套转让房,这次又花光了积蓄,但一家人却非常满足:‚我终于回到龙湖了,虽然靠近公路噪音稍大,但只要能回到龙湖,这些都不算什么问题,我可以安心养老了!‛您的安危是我们永远的牵挂6月20日中午12:20左右,枫香庭客户中心的电话急促地响了起来:‚D栋有人悬在栏杆外面了,你们快来救人!‛说完电话就挂断了。
人命关天,客户中心黄强立即通知安全和工程人员到现场,简单和同事交接好工作后,他也赶往现场,此时眼前的情形让他后背一阵冷汗:D栋28楼阳台上,一个老人悬在阳台栏杆外,双手被家人紧紧抓住,稍有松动,老人就会从28楼掉下去,双方似乎都快精疲力竭了,情况紧急!此时,队员郑仕亮、冯涛已赶到业主户内,跪在阳台上,从栏杆缝伸出手紧紧抓住老太太,但因空间受限,无法将老人拉回阳台内。
怎么办?救援小组紧急商议时,一位曾从事过专业救援工作的业主也赶来帮忙,快速确定了救援方案:将阳台玻璃敲碎以扩大救援面积,由几位身强力壮的队员合力将老人拉上来。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开发商导致房屋泡水退房成功案例

何某某与大足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旅游度假别墅精装修样板间,但因装修部分不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双方遂在合同上载明何某某所购房屋为清水房。
接房后,何某某长期未在案涉房屋中居住,直至两年后何某某父亲搬入时才发现该房屋内三楼露台大量积水,水渗透至室内房间,导致出现墙面装修大面积发霉,地面木板及家具被浸泡等现象。
经物业公司确认,原因系房屋三楼露台被装修施工时遗留的墙布堵塞,无法正常排水导致。
后经评估,房屋内的装饰装修、家电家具等价值为515950元。
双方就损失赔偿协商未果后,何某某起诉至大足区法院,要求大足某公司赔偿其房屋内装修、家具家电及其他各项损失。
大足区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何某某因房屋渗水造成的资产损失及评估费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由大足某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案涉房屋在保修期内,因三楼露台排水管堵塞,大量积水不能及时排出,倒灌至室内房间,导致室内装修及家具家电被水浸泡后受损,大足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案涉房屋为清水房,但大足某公司交付的房屋为精装修样板房,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装修不当引起的案涉房屋财产受损,亦应由大足某公司在本案中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大足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另行向装修公司追偿。
法官释法
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业主购买精装房,开发商对于装修质量应当承担责任,对因装修导致的损失也应由开发商赔偿。
邓贵香与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邓贵香与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3【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2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继伟黄文革杜抗洪【审理法官】杨继伟黄文革杜抗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邓贵香;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邓贵香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邓贵香【当事人-公司】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丘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韩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丘胜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韩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魏娜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丘胜韩蕊魏娜【代理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邓贵香【被告】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邓贵香与被上诉人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邓贵香与被上诉人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涉案工程至今未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双方之前房屋的交付虽不符合合同约定,但上诉人领取了逾期交房赔偿款,且在载明“…至此,重庆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所有涉及交房的其他责任"之领条上签名,该文字意思表示明确,应系双方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变更,故上诉人要求依据原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逾期办证违约金问题。
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明政李奉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付明政李奉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9【案件字号】(2020)渝04民终10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徐婷婷刘文玉【审理法官】何庆华黄飞彭松涛徐婷婷刘文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政;李奉荣【当事人】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付明政李奉荣【当事人-个人】付明政李奉荣【当事人-公司】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向某某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向某某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周凌燕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付明政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向某某周凌燕付明政【代理律所】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重庆嘉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付明政;李奉荣【本院观点】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及房屋面积出现误差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嘉山公司应否退还付明政、李奉荣所购房屋误差面积价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及房屋面积出现误差的事实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嘉山公司应否退还付明政、李奉荣所购房屋误差面积价款。
现分析评判如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嘉山公司与付明政、李奉荣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以房屋套内面积为依据计算误差面积;《合同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计算误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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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楼花园洋房纠纷案例
重庆市XXXXX小区里面很多一楼洋房业主为了扩大自己的花园,私自将围栏外移占用公共绿化,小区里面这个情况非常严重,将原本宽敞的小区内部人行道路变窄了,搞得压抑的很,希望相关单位不要打电话核实,直接现场来查看,在小区里面来逛逛。
5月19日,渝北区城市管理局进行了回复:
一、调查情况经宝圣湖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XXXX小区部分一楼业主确有占用公共绿化的情况。
二、处理情况接到投诉后,大队执法人员会同物业工作人员对XXXX小区占用公共绿化的业主进行了宣传教育,要求自行恢复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