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济政办字〔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济政办函〔2019〕14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0月12日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生态环境部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

生态环境部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涉及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棉、石灰窑等建材行业,陶瓷、玻璃、石灰窑行业达到超低排放的A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免于停限产备受企业关注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日前印发,其中对钢铁、焦化、铸造、玻璃、石化等15个行业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供各地制定分级管控措施时参考。
作为《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的配套文件,该《技术指南》提供了各地制定重点行业分类施策的差异化减排措施的参考标准。
据了解,虽然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攻坚克难,大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尤其是重点区域的改善成效尤为显著,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和强度均明显下降,但当前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超环境容量,在不利的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依然频发成为人民群众的“心肺之患”。
因此,重污染天气应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中之重,而差异化减排措施有利于促进高质量发展。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在重点时段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更加精准、更加科学的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有利于增强企业预期,提前有序调整生产,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对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整理其中玻璃行业的部分,以供行业人士参考。
玻璃行业1适用范围包括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和玻璃纤维及制品(不含玻璃球为原料)、玻璃棉制造、玻璃球窑、玻璃纤维坩埚法拉丝炉的工业企业。
2生产工艺(1)主要生产工艺:平板玻璃,配料混合、投料、熔窑熔化、锡槽成型、退火、切割等;日用玻璃,配合料制备、熔制、成型、退火、表面处理和加工、检验和包装等工序;玻璃纤维及制品,配合料制备、玻璃熔制、纤维成型、浸润剂配制和玻璃纤维制品加工等;玻璃棉,池窑熔制、离心成纤、集棉成毡、成型加压、固化、冷却、切割等。
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 绩效分级实施办法

河南省2020 年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 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豫政〔2018〕30 号),科学实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精准提升差异化管控效果,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 年3 月1 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和我省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技术单位和有关专家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及保障类企业进行分级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我省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和保障类企业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第四条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主要包括能源类型、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要求、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要求等。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也可根据本地工业污染特征、相关行业治理水平、管理能力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其他行业的绩效分级指标,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第五条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
优先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的行业实施绩效分级。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2)目标导向。
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实施精准科学管控。
长流程钢铁——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

三及以上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
械全部达到国三及以上
源机械
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
机械
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
运输监管 建立门禁系统和电子台账
未达到 A、B 级要求
注 1:a 是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中规定的主要排放口
6
(五)减排措施 1、A 级企业: 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2、B 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6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10%(含) 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 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 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 输。 红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2 炉, 带动铁前工序、高炉和轧钢工序减产,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 烧结机、球团设备限产 20%(含)以上,石灰窑限产 30%(含) 以上,以“环评批复产能、排污许可载明产能、前一年正常生产 实际产量”三者日均值的最小值为基准核算;停止使用国四及以 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3、B-级企业: 黄色预警期间: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 80%以内,以 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 进行运输。 橙色预警期间: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不大于 30 炉, 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其中烧结机、球团设备,石灰窑停限产
1、按照《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 焦运输满足:(1)在封闭车间内装卸物料,并设
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开展无 置集尘罩等集尘装置,(2)运输车辆封闭;各料
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实施细则PPT7.6日定稿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主讲人:王彦超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大气所2020年7月6日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则制定目的及依据、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分级指标、制定原则。
(共5条内容)职责与职能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职责与职能。
(共5条内容)申报与核定 申请材料、证明材料、申报核定程序。
(共3条内容)监管与管理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的监督管理。
(共5条内容)问责与处罚 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团队问责与处罚。
(共3条内容)附则解释权、实施日期。
(共2条内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总则1责任与职能2申报与核定3问责与处罚5附则6监督与管理4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目的:p规范和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p推动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的法定责任。
依据:p《大气法》;2018年印发的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指导意见;2019年印发的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细则所称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是指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重点行业企业差别化管控,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主管绩效分级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国家、地方设定的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指标,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支撑机构对重点行业企业的大气污染防治水平进行分级。
(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主要适用于国家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的申报、核定、监督管理、责任追究。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水泥熟料企业绩效分级指标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200、
10mg/m3
15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 300mg/m3;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1源自mg/m3高于20mg/m3
未达到C级要求
排放口各项污染物自动监测浓度,一年内稳定运行达标占比在95%以上;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不高于0.5mg/m3
性非催化还原(SNCR)/窑尾配备选择 (SNCR:窑磨同步运转率大于80%)/窑 管控技术等)+窑尾配备选择性催化还
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技术;每吨 尾配备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等脱硝技 原(SNCR)等脱硝技术
熟料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b;窑磨同 术(每吨熟料氨水消耗量小于4千克b)
步运转率大于80%
排放限值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PM、SO2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20、100、 、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100mg/m3 ,氨逃逸≤8mg/m³(窑尾基 260mg/m3 ,氨逃逸≤8mg/m³(窑尾基
、50mg/m3 ,氨逃逸≤5mg/m³(窑尾 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 准氧含量10%);独立热源烘干机、烘
基准氧含量10%);烘干系统利用余 干磨、煤磨及冷却机:PM、SO2、NOx、 干磨、煤磨及冷却机:PM、SO2、NOx、
热;其他产尘点:PM排放浓度不高于 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50、
污染治理技术
技术(包括低氮燃烧器,分风、分料 、分煤燃烧,以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
术(包括低氮燃烧器,分风、分料、分 煤燃烧,以及其他分解炉氧含量精细化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fc3f919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ab.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3〕14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望一并遵照执行。
一、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应急预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原则,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工作,努力减少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应急预案》任务分工,立即编制相应的应急预防和响应措施实施方案。
要结合各自职责,针对工业废气排放、城市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并于冬季采暖期间(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联合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每年冬季采暖期间,自11月15日起,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报送每周工作简要情况,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三、各市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统一管理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尽快编制发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好本辖区应急预防、预报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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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表4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序号
名称
类别①
上年使用量
单位
备注
1
2
3
…
注:
①类别包括原料、辅料、燃料(燃煤、燃油、焦炭、生物质、石油焦、天然气)、用电量四种类别。
3.储运信息
表5企业储运信息
序号
名称
类别①
运输方式②
运输量(t/a)
备注
1
2
3
…
注:
①类别包括原料、辅料、燃料三种类别。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⑨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⑩
注:
①应具体到乡(镇)、街(村、道、路)和门牌号码。
②行业类别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
③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39个行业填写,需符合各行业适用范围的要求,与封面一致。
⑦生产现状包括正常生产、试生产、停产、建设中等。
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纬度按照度分秒填写,例如:119°3′41.9″,37°5′26.3″。
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⑩当企业涉及多个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时,均应填写。
表2企业现有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实施企业绩效评级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和更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并于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同步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二)限制措施。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在评级过程中,存在主动贿赂专家或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对于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各市原则上于7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第一批审核通过的A级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见附件3);于8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10日前,各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
(四)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
三、申报与核定
(一)企业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具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应当如实进行绩效分级自我评估和对标,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纪律要求。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绩效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出现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④拟申报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等级包括A、B(含B-)、C级或引领性企业,与封面一致。
⑤按照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填写。
⑥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进行自评估和对标,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级别进行申报。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单位名称
所属行政区〔市、县(市、区)〕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①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类别及代码②
企业投产日期
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③
拟申报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等级④
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等级⑤
是否涉及跨行业、跨工序⑥
生产现状⑦
2019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纬度⑧
是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2.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
3.XX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审核意见
附件1
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
拟申报绩效等级:
20XX年X月
一、企业基本信息
(一)企业概况
表1 企业基本信息
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向社会公告实施绩效分级管理的重点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等相关事项;审核各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核定。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并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修订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②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廊道、管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
表6企业主要储罐配置情况(涉及有机液体储罐的企业填写)
序号
储罐名称
t)
1
2
3
…
注:①储罐类型包括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外浮顶罐。
表7 企业主要移动源信息
序号
名称
类别①
车辆类别②
数量(辆)
排放阶段③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每年修订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本辖区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
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修订。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和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修订“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确定的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竣工环保验收文号①
运行情况
1
2
3
…
注:
①竣工环保验收为自主验收的,填写“自主验收(日期)”;运行情况填写“正常运行、试生产、停产、已拆除”等。
(二)主要生产运输信息
1.生产信息
表3企业主要生产信息
序号
生产线/工序①
其中备用生产线/工序数量②
投产时间
是否属于淘汰落后工艺
主要产品③
主要产品产量
产品单位
产能规模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