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煤厂设计规范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暖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16供热与采暖通风16.1.1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规定的数据选用;其中未列出的地区可采用气象、地理条件与之相近的县(市)的气象参数。
16.1.2选煤厂是否采暖,可根据气象条件和业主要求确定。
也可参照下列规定划分采暖、过渡采暖及非采暖地区:1 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90d;2过渡采暖地区: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为60~89d或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5℃的总日数小于60d,但低于或等于8℃的总日数大于或等于75d;3非采暖地区:不符合以上两项气象条件的地区。
16.1.3采暖、过渡采暖及非采暖地区需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暖地区:经常有人工作、休息或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2过渡采暖地区:冷加工、湿作业及重要的轻作业车间、浴室、更衣室、单身宿舍、食堂及其他类似的建筑物;3非采暖地区:浴室、更衣室及对室温有一定要求的建筑物。
16.1.4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6.1.4的规定。
表16.1.4 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注:1公共及民用建筑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2采用辐射采暖时,可按表中温度降低2~3℃选取。
16.1.5建筑物采暖热指标应符合表16.1.5的规定。
表16.1.5 建筑物采暖体积耗热指标续表16.1.5 建筑物采暖体积耗热指标16.1.6对于层高大于4.0m,保温与密闭条件差的工业建筑宜采用辐射采暖。
作业人员少时可采用局部采暖。
16.1.7位于严寒地区的公共建筑物和生产厂房,其开启频繁的主要通道的外门可设置热风幕。
16.1.8选煤厂应与矿井或露天矿合用一个锅炉房。
当选煤厂自建锅炉房时,因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执行。
采暖系统的热媒宜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规定选取。
选煤厂设计--第一章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工业工程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工业工程设计的目的:
是有计划地解决新建厂或扩建厂的建筑、
设备安装和进行生产时所需要的原材料供应、
劳动力配备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并给出和保 证投产后可能达到的最佳技术经济指标。
选矿厂与选煤厂(1)
选矿厂与选煤厂(2)
选煤厂 黑色金属矿 选矿厂 有色金属矿 选矿厂 化工矿山选矿厂
第一节 全国选煤厂概况
历年来我国选煤厂的数量 年份 项目 选煤厂座数 炼焦煤选煤厂 动力煤选煤厂 合 计 237 座 10 7 3 53 45 8 82 64 18 107 82 25 190 106 84 226 138 88 1949 1960 1970 1980 1990 1995
2001 年 底 , 炼 焦 煤 选 煤 厂 143 座 , 动 力 煤 选 煤 厂 94 座
入选比 率(%)
国有重点矿 其中炼焦煤 动力煤
地方国有 矿 乡镇、个 体矿 合计
280 646 1736
49.0 40.0 485.00
29.2 14.9 27.94
第二节 选煤厂设计的目的和要求
选煤厂设计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自学>讨论题:
九条要求,摘要: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煤厂的类型和厂型
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的应用比较广泛,对煤的适
应性也较强,可采用的煤种有长焰煤(Long flame coal)、不粘煤(non-caking coal)、弱粘煤 (Weakly caking coal)、1/2中粘煤、气煤(gas coal)、1/3焦煤、贫瘦煤、贫煤和无烟煤。煤的品 种以各粒级块煤为宜,灰熔融性软化温度大于 1250℃,灰分(Ad)不大于24.00%,硫分(St,d) 小于2.00%,热稳定性和抗碎强度亦应较高,抗碎 强度(试验后大于25mm的块)应大于60%,
选煤厂设计用的各种标准

国内电煤市场需求仍以普通动力煤(d A =14%~20%)为主,优质动力煤(d A =12%~14%)居次。
出口动力煤灰分一般要求小于12%;高炉喷吹用煤灰分要求在10%左右;现在环保部门要求动力煤的硫分含量一般不得大于1%。
“无级调灰”这种煤炭产品灰分能够在大范围内无级调节,这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灵活的煤炭产品新结构。
原煤是指从地上或地下采掘出的毛煤经筛选加工去掉矸石、黄铁矿等后的煤。
煤矿生产出来的未经洗选、未经加工的毛煤也叫原煤。
包括天然焦及劣质煤,不包括低热值煤等。
年工作330D ,每天工作16H 。
二班生产,一班检修。
年生产能力:150万T/A 。
日生产能力:4545.45T/D 。
小时生产能力:284.09T/H 。
实际与理论分选密度差值入厂原煤含矸量等级(参考值)煤的发热量等级注:1MJ=1000/4.2大卡=238.095大卡=1000000/4.2卡;5000大卡相当于21.008MJ我国煤的分类指标是什么?我国煤分类国家标准,编号GB5715—86,我国煤炭按煤的煤化程度及工艺性能进行分类,对无烟煤、烟煤和褐煤采用煤化程度参数进行区分。
(1)无烟煤的分类:无烟煤以干燥无灰基挥发分和干燥无灰基氢含量作煤化程度的指标来区分无烟煤的小,即无烟煤一号、无烟煤二号和无烟煤三号(如表46所示)。
表46 无烟煤的分类(2)烟煤的分类:烟煤煤化程度的参数采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作指标,烟煤粘结性的参数选用粘结指数和胶质层最大厚度(或奥亚膨胀度)作指标来区分类别,即贫煤、贫瘦煤、瘦煤、焦煤、肥煤、1/3焦煤、气肥煤、气煤、1/2中粘煤、弱粘煤、不粘煤、长焰煤共12类。
(3)褐煤的分类:褐煤采用透光率为煤化程度指标,以区分褐煤和烟煤,并把褐煤划分为褐煤一号和褐煤二号。
同时还采用恒湿无灰基高位发热量为辅来区分烟煤和褐煤。
表48 褐煤的分类1.煤的用途有哪些?根据煤的性质和各行业对煤炭燃烧和工艺性质的要求,煤的主要用途如下:(1)无烟煤:无烟煤硬度高,机械强度高,固定碳含量高,发热量高,挥发分很低,无粘结性,燃点高,有良好的导电性,在工业上块煤用于生产合成氨的制气、电石、碳化硅、电极,粉煤用于高炉炼铁喷吹,可以节省焦炭。
8.1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59-2016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 50359-201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6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59-2016,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2.0.7、4.3.2、5.3.8、5.4.4、6.2.5、6.2.6、7.3.1、14.1.1、14.5.2(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8月18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要求,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勘察设计委员会、中煤科工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GB50359-2005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总结了近年来煤炭洗选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并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8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定,受煤与原煤储存,筛分、除杂与破碎,选煤,脱水、防冻与干燥,煤泥水处理,产品储存与装车,矸石与煤泥综合利用,计量与煤质检查,机电设备修理,工业场地总平面,地面运输,电气,给水与排水,供暖与通风,建筑物与构筑物,技术经济等。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增加了特大型选煤厂厂型、新设备的选型参数、特殊情况下工艺布置的原则规定。
2.修改了工作制度、设备选型不均衡系数、在籍系数。
3.增加了对厂址选择的要求。
4.将“标准轨距铁路运输”一章改为“地面运输”,并增加了运输方式选择和地面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的规定。
5.对选煤厂供电负荷分级进行了详细规定。
6.删除了涉及选煤厂防火的相关条文。
第一章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1-3 选煤厂的类型与厂型

中心型选煤厂
Central coal preparation plant
用户型选煤厂
User’s coal preparation plant
选煤名词术语 GB7186-2005?
中国矿业大学
第一章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第三节 选煤厂的类型和厂型
选煤厂的厂型(Capacity )
厂型 大型 中型
年设计能力,Mt/a
1.2,1.5,1.8,2.4,3.0,4.0,5.0, 6.0 8.0,10.0,20.0,30.0
0.45,0.6,0.9
小型
<0.3
中国矿业大学
选矿厂设计
第一章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1-3 选煤厂的类型与厂型
中国矿业大学
第一章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第三节 选煤厂的类型和厂型
选煤厂的类型 (Type of the coal preparation plant) 根据原煤( raw coal )的性质和产品用途,分为 : 炼焦煤选煤厂---主要产品为炼焦用煤(coking
业共用
中国矿业大学
第一章 设计的基本原则和依据
第三节 选煤厂的类型和厂型
选煤厂的类型英文名
Type 矿井型选煤厂
Name in English Pithead coal prepa
Groupmine’s coal preparation plant
矿区型选煤厂
Mine coal preparation plant
根据选煤厂的位置和原煤来源,选煤厂的类型分为:
类型
位置
原煤来源
福利设施
矿井型 选煤厂
群矿型 选煤厂
矿区型 选煤厂
中心型 选煤厂
选煤厂设计

1.煤炭分选工程的建设、改建工程设计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实践经验和成熟可靠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选煤厂建设的现代化水平和经济效益。
②应合理利用资源,推广洁净煤技术,实现可持续发展。
动力煤应加工后销售。
稀缺煤种资源必须实行保护性加工利用。
③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工程设计的方针、政策,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执行煤炭分选工程设计规范和有关的规程、规范、法令,严格按照设计任务书的要求。
2.选煤厂的类型:矿井选煤厂、群矿选煤厂、矿区选煤厂、中心选煤厂、用户选煤厂。
根据处理原煤性质和用途不同,可分为炼焦煤选煤厂、动力煤选煤厂或炼焦煤和动力煤兼选的选煤厂以及只要求粒度分级的筛选厂。
3.炼焦煤配煤质量指标有:灰分、硫分、全水分、磷含量、结焦性和粘结性,其它配煤指标。
4.基本建设程序的主要内容:①项目建议书提出②可行性研究③项目评估、审批及设计任务书编制④设计工作⑤施工前准备⑥建设实施⑦生产准备⑧竣工验收⑨后评价。
5.基本建设程序的特点:全面性、现实性、透明性、反馈性、合理性。
6.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作用:①建设银行主要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建设项目评估。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作为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依据。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是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④可行性研究报告所使用的资料,可以作为进一步设计、施工所需要资料全面补充的依据。
⑤国家依据选煤厂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实施计划,那如果名经济发展计划。
⑥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的依据,在通过了环境评价后,方可开展进一步的设计工作。
7.对选煤厂厂址选择的要求:①厂址应有足够的堆放器材、原材料、施工以及发展扩建的余地。
②要充分考虑供水和供电条件。
③认真考虑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④注意环境保护。
⑤厂址应靠近原材料和用户。
8.施工图设计的条件:①初步设计经过专家审评,并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②对于设计中遗留的或专家论证以及主管部门审查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已解决。
选煤厂设计规范

选煤厂设计规范选煤厂设计规范是指在进行煤矿选煤厂的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下面是一个关于选煤厂设计规范的1000字的范文,供参考:选煤厂是煤炭行业中一个重要的设备,其设计规范不仅关系到设备的性能和使用寿命,还关系到选煤效率和矿山安全生产。
为了确保选煤厂的设计和建设质量,以下是一些适用于选煤厂设计的规范。
首先,选煤厂的设计要满足国家相关的煤矿安全规定和标准。
选煤厂属于煤矿生产工艺的一部分,因此,在设计过程中需要遵循《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别是在布局设计和设备选型方面,要考虑到工人的安全,防止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其次,选煤厂的设计应考虑环保要求。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矿山企业在进行选煤生产过程中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设计师在布置设备和设计工艺流程时,应尽量减少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产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选煤厂的设计要考虑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选煤厂的主要任务是将原煤中的灰石和杂质分离出去,从而提高煤炭的质量。
因此,在选煤厂的设计中需要考虑设备的选型、工艺流程以及控制系统的设计,以实现高效稳定、自动化的生产流程,并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和达标。
此外,选煤厂的设计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和维护性。
选煤厂通常是连续运行的设备,因此,在设计中需要考虑设备的可靠性,采用可靠的设备和零部件,并确保设备的寿命能够满足项目需求。
此外,还需要考虑设备的维护性,即方便维修和更换设备,以减少停机时间和生产损失。
最后,选煤厂的设计要考虑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操作。
选煤厂属于高风险行业,设备运行时需要操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因此,在设计中需要考虑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操作,为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安全操作指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
综上所述,选煤厂设计规范是确保煤矿选煤厂设计和建设质量的重要指导,其内容涵盖了煤矿安全、环保要求、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设备可靠性和维护性以及安全运行和操作。
选煤厂设计--第三章

半直接浮选流程示例
五 悬浮液循环、净化、回收作业
悬浮液循环、净化、回收作业包括:以筛分方式从产品中 直接脱除合格悬浮液循环再利用;在筛面加喷水脱出产品 上粘附的残余悬浮液成为稀悬浮液;稀悬浮液与从合格悬 浮液中分流出的部分一起净化回收与新制备的磁铁矿粉共 同做为补加介质。
五 悬浮液循环、净化、回收作业
浮选
煤泥
- 0.5mm
动筛跳 汰
300-50 mm
>90
广泛用于块煤排矸
常用选煤方法及特点(续)
摇床 粗煤泥, 6(13)-0 高硫煤 .074 粗煤泥, 易选 各煤种 3-0mm 6-50mm 同湿法 >90 >80 >80 单层,四 成本低,精度 层,离心 高,处理量小 多锥,短 简单,无动力, 锥 生产费用低 50t/h 省水 投资少, 系统简单 单头,多 投资少,无动 头 力,投资少
第一节 煤质资料的审查
一. 煤质资料的审查
煤质资料的可靠性对设计的质量有决定性作用.煤 质资料的可靠性首先取决于煤样, 采样时应严格遵守 规程. 煤质资料的可靠性还取决于试验的精确性. 试验 误差应在国标规定范围内, 否则试验作废.
资料审查遵从以下标准:
GB477-87, MT58-81, GB478-87, MT57-89
设计步骤
1、审查、分析资料 2、讨论分组、分级(画2层煤和3-4个粒级的可选性
曲线和δ -λ 曲线)
3、选择选煤方法和原则流程 4、综合资料、校正资料(按分组、分级与否
和原则流程的需要进行综合)
5、预测不同原则流程的分选结果 6、方案比较 7、确定完整流程 8、流程计算、设备选型
第三章
第一节煤质资料的审查 第二节 分组分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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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煤厂设计规范(电气)第十四章电气第一节供电第14.1.1条选煤厂为二级用电负荷,供电电压宜采用6KV或10KV,供电电源应采用双回路,并引自不同母线段,每回路所能承担负荷不低于全厂计算负荷的75%,供电设计不应考虑外用电。
表14.1.2需用系数第14.1.2条电力负荷计算采用需用系数法,需用系数应符合表14.1.2规定。
第14.1.3条6KV及以上供电线路的截面选择,应符合安全载流量和允许电压降的要求,年最大负荷利用小时在3000以上的线路,其截面应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电缆应按短路热稳定校验。
第14.1.4条电力负荷无功功率补偿宜采用低压静电电容器组自动补偿装置,补偿后,6KV母线的COSφ应不低于0.9.第14.1.5条电源为双回路进线的变电所或配电室的主母线应采用分段单母线。
第14.1.6条6KV或10KV配电室应预留开关柜安装台数的10%——25%的备用位置,并且不少于二台。
第14.1.7条宜减少变压器容量等级,其设计负荷率不宜高于85%。
应选用低损耗变压器。
第二节配电第14.2.1条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6KV、10KV用于高压配电;6KV用于高压电动机;660V用于动力配电;380V用于动力配电;380V/220V用于照明及控制电源。
第14.2.2条直接影响煤矿生产的原煤系统和铁路运输的装车系统宜设两回电源,母线可分段。
第14.2.3条车间变电所二次侧宜采用母线引至各主要配电室,裸母线不宜进入生产车间。
第14.2.4条主要配电室的配电设备应有10%-15%的备用回路,并预留1-2个盘的位置。
第14.2.5条电缆在厂房内明敷或沿电缆沟敷设时,应采用全塑电缆。
室外埋地敷设时,应采用钢带铠装全塑电缆。
第14.2.6条原煤准备车间、干燥车间等有沼气和煤尘聚集的地点应采用隔爆型电气设备或采用防止煤尘爆炸的可靠措施。
在其它地方采取排放措施后,可采用封闭型或防尘型电气设备。
主厂房等较潮湿的车间,应采用封闭型或防水型电气设备。
第14.2.7条高压电机配电装置宜采用真空接触器的开关柜。
第14.2.8条水泵、风机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设调速装置。
车间变电所、配电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宜靠近负荷中心;二、远离振动源;三、不应设在水池下或多水场合;四、进出线方便;五、严禁与变、配电室无关的管路通过;六、不跨沉降层;七、避开西晒。
第三节照明第14.3.1条照明和动力可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线路应分开。
距离较远的分散用户,可合用一回线供电。
第14.3.2条主要生产车间的照明应设两个独立电源交叉供电。
控制室和车间的主要通道应设事故照明。
第四节防雷和接地第14.4.1条下列建(构)筑物应设直击雷防护:一、高度超过15米的建(构)筑物;二、全年雷电日超过80天,高度超过12米的建(构)筑物;三、油库;四、室外变电站。
装设雷电保护的建(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和基础内的钢筋作为引下线和接地装置,各构件之间必须连成电气通路。
第五节控制第14.5.1条选煤厂主要工艺流程的设备,可分为下列几个主要的集中控制系统。
一、原煤系统;二、重选、浮选系统;三、压滤系统;四、干燥系统;五、装车系统。
第14.5.2条集中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满足工艺要求,系统简单灵活,操作方便;二、集中控制设备应性能可靠,技术先进,维修方便;三、必须具备集中(联锁)及就地(解锁)两种控制方式,并可使两种控制方式方便地进行互换,在互换过程中不影响设备的运行状态;四、集中控制方式应按逆煤流顺序起动,顺煤流顺序停车;五、在任何控制方式中,机旁停车按钮都必须有效;六、各类机械设备的全部安全措施必须纳入控制系统;七、起车前应有预告信号,模拟信号包括:设备运行信号、翻版、闸板位置信号和必要的料位,液位信号等。
第14.5.3条根据选煤厂的设计生产能力,选煤方法及工艺流程复杂程度,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或特殊的建厂要求,其控制设备水平可划分为一、二、三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设计生产能力为1.8Mt/a及以上的炼焦煤选煤厂;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在80台以上,新工艺试点厂,科研性质的厂或中外合资厂等有特殊要求的选煤厂应按一级水平装备;二、设计生产能力为0.6-1.8Mt/a炼焦煤选煤厂或设计生产能力为2.4Mt/a及以上的动力煤选煤厂,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在40-80台之间,宜按二级水平装备;三、设计生产能力为0.6Mt/a以下炼焦煤选煤厂或设计生产能力为1.8Mt/a及以下的动力煤选煤厂,参加集控的设备台数在40以下,以及筛选厂,矿井地面生产系统,宜按三级水平装备;第14.5.4条各级控制装备的水平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装备的水平,应设功能完备的控制主机及其外围设备;二、二级装备的水平,宜设功能完备适用的中小型控制主机为控制主机和必要的外围设备;三、三级装备的水平,应以小型控制机或继电器硬接线系统为主。
第14.5.5条集中控制室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靠近主要配电室;二、远离振动源;三、不在水池底下或多水场所;四、不跨在沉降层。
第六节自动化第14.6.1条选煤厂宜实现单机,机组或系统的半自动化或自动化,自动化装置应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14.6.2条根据工艺要求和技术装备水平,下列项目应实现自动化:一、胶带输送机配合;二、给料机轮换给料;三、重介质密度调节;四、跳汰机排矸;五、浮选系统参数调节;六、干燥系统热工控制;七、水泵控制。
第14.6.3条根据本规范第第14.5.3条对选煤厂控制装备水平级别的划分和工艺配备情况,实现第14.6.2条项目的自动化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置工艺配备的全部项目;二、二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置工艺配备的部分项目;三、三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置工艺配备的部分项目。
第七节自动化第14.7.1条选煤厂下列项目应设置监测装置:一、原煤和产品煤的数量、质量;二、工业用电量及民用电量;三、耗水量;四、耗油量;五、主要工艺设备运行状态。
第14.7.2条根据本规范第14.5.3条划分的级别,监测装置宜按下列原则设置:一、一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置自动监测系统,有条件时,可设原煤和产品煤的在线灰分检测;二、二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置自动监测系统;三、三级装备水平的选煤厂,可设仪表监测;第14.7.3条选煤厂应设计算机管理系统,其系统应满足煤炭系统统一组网的要求,规模和设备应能满足矿区和本厂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信息需求。
第八节通信第14.8.1条矿区选煤厂应分别设置行政电话交换机和生产调度电话总机;群矿,矿井,用户选煤厂应设生产调度电话总机,行政电话宜与矿井或焦化厂交换机合并。
第14.8.2条行政电话交换机应采用自动电话交换机,交换机容量应按实际操作岗位数确定,交换机备用门数应为10%-30%。
生产调度电话总机应设在主控制室内。
第14.8.3条通信干线的对数和配线设备应有设计用户容量的15%-30%的备用量。
第14.8.4条下列场所可设置直通电话:一、选煤厂变电所或高压配电室和前一级变电所之间;二、直接联系较多的生产岗位之间;三、移动用户或距离较远且分散用户,可选用无线电话对讲机。
第14.8.5条设在噪声超过85分贝场所的电话,应采取防噪声措施。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8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电气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能独立使用的半成品。
本标准是各类电气设备安全标准的基础。
其规定在有关各类标准中再具体化。
电气设备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以保证安全。
2名词术语2.1电气设备包括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器件,例如电机、电器、变压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气用具(以下简称设备)。
2.2危险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包括由于触电、噪声、辐射、高频、过热、起火、弧光、污染和其它影响所造成的危害。
2.3按规定使用按照设备制造厂给出的条件使用。
保持预定的运行和维护条件也属按规定使用。
2.4安全技术措施所有为了避免危险而采取的结构上和说明性的措施。
可以分为直接的、间接的和提示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2.5特殊安全技术措施只具有改进和保证安全使用设备的目的而不带其他功能的装置。
2.6使用人员2.6.1专业人员受过专业教育、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识别出其所操作和使用的设备可能出现的危险的人员。
2.6.2 受过初级训练的人员受过与斯民承担的任务有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训练,对不按规程操作可能发生危险有足够了解的人员。
2.6.3外行非专业人员,又未受过初级训练的人员。
2.7电气操作场所主要用于电气设备运行,且只允许有关专业人员或受过初级训练的人员进入的房间或场所,如开关室、控制室、试验室、发电机房、隔离开的配电设备、隔离开的试验场等。
2.8锁闭的电气操作场所锁闭起来的用于电气设备运行的房间或场所(例如锁闭的开关和配电设备,变压器房和电梯驱动室等)只有受权的有关专业人员和受过有关初级训练的人员可以开锁进入。
2.9带电部分处于正常使用电压的导体或导电部分。
2.10导电部分能导电,但并不一定承载工作电流的部分。
2.11外露导电部分易触及的导电部分和虽不是带电部分但在故障情况下可变为带电的部分。
2.12直接接触防护所有防止人接触电气设备带电部分面遭受危害的措施。
2.13间接接触防护所有防止人遭受电气设备外露导电部分上危险接触电压伤害的措施。
3 安全设计的基本要求3.1安全技术的目标在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设备时必须保证安全不得发生任何危险。
所有电气设备、装置和部件,均应符合安全要求。
如果在安全技术和经济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应该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下列等级顺序考虑。
3.1.1直接安全技术措施设备本身要设计得没有任何危险和隐患。
3.1.2 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如果不可能或不完全可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应采取特殊安全技术措施。
3.1.3提示性安全技术措施如果直接或间接安全技术措施都不能或不能完全达到目的,必须说明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安全地使用设备。
3.1.3.1如果需要采用某种运输,贮存、安装、定位、接线或投入运行等方式才能预防某些危险的话,则要对此给以足够的说明。
3.1.3.2如果为了预防发生危险,在设备使用和维修中必须注意某些规则时,则应提供通俗易懂的使用和操作说明书。
3.2特殊条件下的安全如果在按规定使用设备时,遇有特殊的环境或运行条件,则必须将设备设计得在所要求的特殊条件下也符合本标准,属于这些特殊条件的有:a.有爆炸危险或有易燃危险;b.异常高或异常低的温度;c.异常的潮湿;d.特殊的化学、物理或生物作用。
3.3制造过程中的安全在设计设备时,必须考虑在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