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肥料登记证是由中国农业部颁发的认可证书,是工业用肥料的标准化文件,可以保证农业的正常发展。
有了肥料登记证,才能正式进入市场,达到合格的质量标准。
下面介绍一下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及其要求。
一、肥料登记证办理流程
1、完成《肥料登记申请表》和《生产厂家资质证明》;
2、提交申请正本及副本(共6张),同时附上《产品说明书》、《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室报告》,及相关申请材料;
3、将材料递交至载体,要求是营养肥料省级农业技术监督机构;
4、机构审核材料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5、审核通过后,公布拟发证书,收取证书费用;
6、核发《肥料登记证》。
二、肥料登记证办理要求
1、申请人必须是营养肥料生产企业,或者营养肥料经销商;
2、须持有农药、肥料、消毒剂生产许可证;
3、生产的营养肥料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良好的质量和安全性;
4、营养肥料生产企业应具备技术资质,拥有可靠的生产基地;
5、产品技术指标应满足国家规定;
6、营养肥料经销商应向当地市场监督局提交实验室报告,以确认营养肥料符合质量要求;
7、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完整,不能有任何虚假记载,不符合要求将不予受理;
8、肥料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为肥料重新申请登记证。
综上所述,办理肥料登记证,有清楚的流程和具体的要求,必须确保肥料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不会对农业生产造成污染,保障农业生产的安全和健康发展。
希望营养肥料企业可以仔细阅读相关规定,按照规定,认真准备办理肥料登记证,为农业发展做出贡献。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登记资料要求(一)临时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1、肥料临时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别并加盖企业印章)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5、无知识产权争议声明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6、商标注册证明文件1份(需加盖企业印章;针对拥有商标者)1份7、产品田间试验报告 1份(至少一种作物的一年两地或一地两年的小区试验报告,报告应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认定的46个区试单位提供,并提供试验单位出具的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声明)8、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企业标准需经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9、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一套(各资料只需一份)(二)正式登记(需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材料)1、肥料正式登记申请表3份(需加盖企业印章)2、两个省的大田示范试验报告 1份(陕西省的大田示范试验需由陕西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统一安排并由省站出具证明)3、企业概况及产品说明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需加盖企业印章;企业概况包括:基本情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产品说明包括: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产品的稳定性、质量保证期;使用方法、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等)4、产品标识或标签样稿2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需加盖企业印章;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应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5、产品执行标准1份(仅适用于有新内容的企业。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一、肥料登记档案的内容
1、肥料登记档案应包括以下文件:
(1)肥料生产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许可文件;
(2)肥料的质量报告,包括原料报告、生产过程管理报告、抽样报告、检验报告等;
(3)肥料标识及产品说明书;
(4)肥料的试验数据,包括主要成分的测定结果、含量测定结果等;
(5)质量记录单;
(6)肥料生产场地用地许可证,设备检验报告、清洁检验报告等;
2、档案的更新
肥料登记档案应定期更新,以确保其内容及时准确。
对于有变更的内容,应及时添加、更新或删除。
二、肥料登记的资料要求
1、原料登记资料
2、生产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生产日期、肥料的品种、生产成本、产品品质、
产品规格、容量、价格等。
3、销售资料
肥料登记应包括肥料销售时间、销售地点、客户名称、销售量、出库
方式、发票内容等信息。
4、质量管理资料
肥料登记应详细记录每次质量检验的内容,包括检验成分、检验结果、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及其他检验信息。
5、其他资料。
中量元素肥料有哪几种,登记要求是什么

中量元素肥料有哪几种,登记要求是什么作物的干物质中,钙、镁、硫、硅等元素的含量在0.01-1%之间,所以把含有钙、镁、硫、硅等元素的肥料叫做中量元素肥料。
其中硅肥主要包括硅钙肥、硅锰肥、硅镁钾肥、硅酸钠肥等。
钙肥主要包括石灰、石膏、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镁肥主要包括钙镁磷肥、硫酸镁、氯化镁等。
硫肥主要包括硫酸铵、硫酸镁、硫酸钾等。
一、中量元素肥料有哪几种1、因为钙、镁、硫、硅等元素在作物的干物质中,含量一般为百分之一到万分之一(钙的含量约为0.5%,镁的含量约为0.2%,硫的含量约为0.1%),所以一般将上述元素称之为中量元素(次要常量元素),含有这些元素的肥料称之为中量元素肥料。
2、硅肥主要包括硅钙肥、硅锰肥、硅镁钾肥、硅酸钠肥等。
钙肥主要包括石灰、石膏、过磷酸钙、钙镁磷肥。
镁肥主要包括钙镁磷肥、硫酸镁、氯化镁等。
硫肥主要包括普通过磷酸钙、硫酸铵、硫酸镁、硫酸钾等。
二、中量元素肥料的登记要求是什么1、登记要求在登记的时候,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肥料样品以及相关资料,然后由农业部进行批准。
2、具体资料(1)生产者基本概况①生产企业的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②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资料,包括人员组成,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
③产品以及生产工艺的基本资料。
④商标注册证明。
⑤没有知识产权争议的说明。
(2)产品执行标准产品的企业标准中的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且必须提供各项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
(3)产品标签主要包括产品名称,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产品执行标准号,产品的有效成分名称及其含量,净含量,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必要的警示标志,使用范围,混用注意事项等。
(4)肥料的效应试验资料每种作物1年内在2种以上的土壤类型或地区的试验结果,或者是2年内在同一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5)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毒性试验报告。
(6)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根据提交的相关资料,由农业部门确认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9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19一、总则为加强对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农作物的正常生长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登记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生产肥料、销售肥料和使用肥料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登记要求1.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单位,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生产肥料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肥料生产标准生产,并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质量监控措施。
3.销售肥料的单位,应提供产品检验报告和供货合同,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4.使用肥料的个人和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和剂量进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和误用导致农业环境污染和农产品质量问题。
四、登记程序1.申请登记:生产和销售肥料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2.资料审查:农业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申请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生产销售肥料的能力。
3.现场检查:农业行政部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包括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质量监控措施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核查。
4.样品检验:农业行政部门将随机抽取申请单位的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和规格符合国家标准。
5.登记审批:根据资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样品检验情况,农业行政部门将对申请单位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批,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6.颁发登记证书:经过审批的申请单位将获得由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书,证书上将载明产品名称、规格、批准日期等信息,并具备一定的有效期。
五、监督管理1.执法检查: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对登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项目包括生产设施、产品质量、销售记录等方面。
2.产品抽检: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抽检市场上销售的肥料产品,检验产品的质量和规格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投诉处理:农业行政部门将受理肥料使用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25条,《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2号、第38号),《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61号)。
二、审批条件(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登记产品;(二)产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质监部门备案通过的企业标准;(四)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合法、齐全、有效.三、审批内容(一)省级登记的肥料种类为:复混肥料类、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有机肥料类和床土调酸剂类四类,其中复混肥料类包括执行GB15063-2001的复混肥料、GB21633-2008的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类是执行GB18877-2002的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肥料类是执行NY525-2002的有机肥料,床土调酸剂类是执行NY526-2002的水稻苗床调理剂。
除此之外的产品一律到农业部登记。
(二)经检测合格需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床土调酸剂类产品还须进行适宜土壤区域田间试验报告),生产者应当申请办理临时登记,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最多可以两次续展。
(三)在获得临时登记证后,经试销可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五年。
(四)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临时登记须在失效前2个月内申请续展,临时登记续展有效期一年;正式登记须在失效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正式登记续展有效期五年.(五)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名称和企业名称等不涉及产品质量的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至原有效期满。
四、审批程序及审批时限(一)审批程序1.申请人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申请。
2.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后进行审查及生产企业考核后作出决定。
3。
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

肥料登记程序及部分肥料技术要求肥料登记程序一、临时登记产品1、生产企业在申请登记前,必须满足四个条件:?生产企业合法。
?产品标准符合要求。
?产品田间试验有效,毒性检验安全。
?生产工艺合理,能保证产品质量。
2、申请初审: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肥料登记机构初审。
3、申请肥料登记:由生产企业报临时登记申请表、肥料登记资料、肥料样品送农业部登记受理、检验机构。
、受理肥料登记:农业部登记受理、检验机构。
45、肥料登记产品评审:农业部肥料评审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评审会议。
、肥料登记产品审批:农业部肥政药政管理办公室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
67、肥料登记产品公告:农业部对已获得肥料登记证的产品,通过网络、书刊、报纸进行公告。
8、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若要获得正式登记,还需进行田间示范试验及续展工作。
二、正式登记产品获得临时登记证的产品,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续展登记后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农业肥料登记受理机构申请产品正式登记证。
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产品示范试验结果表明有较广泛的推广效果。
?产品试销过程中无市场不规范行为。
?产品销量稳定。
?抽样检验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
三、续展登记工作:肥料临时登记有效期为1年。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1年,肥料临时登记续展最多不超过2次。
肥料正式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续展有效期为5年。
登记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登记有效期满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四、变更登记产品: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农业部认定可承担田间肥效试验的单位: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壤肥料技术推广机构。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

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程序农业部对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设置了严格的标准,以确保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以下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一、资料要求1.申请书:包括申请肥料登记的目的、肥料的名称、规格、用途等详细信息。
2.肥料成分和配方:提供详细的肥料成分和配方,包括主要营养成分、次要元素、微量元素等。
3.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提供肥料的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混合方式、包装过程等。
4.质量管理体系:提供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包括质量控制的措施、质量监控的方法等。
5.产品质量报告:提供最近一年内的产品质量报告,包括主要营养成分含量、微量元素含量、重金属含量等。
6.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提供经过相关机构检测的动植物毒性检测报告,确保肥料对动植物的安全性。
7.环境影响评估:提供肥料生产和使用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包括氮、磷、钾和其他成分对水体和土壤的污染程度评估。
8.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提供已经获得的其他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二、程序说明1.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3.实地检查:农业部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厂区进行实地检查,确认生产工艺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4.检测和评估:将肥料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动植物毒性检测和环境影响评估。
5.评审和决策:农业部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决定是否通过申请并发放登记证书。
6.发放证书:农业部向申请人发放肥料登记证书,证明该肥料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以上是农业部肥料登记资料的要求和程序的详细说明。
这些要求和程序保证了肥料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农业部会不断加强对肥料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农民和农业生产者使用安全可靠的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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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本《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产品。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本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一、概要?(一)申请者?申请者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式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可由其在中国设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作为申请者。
?(二)登记类型?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1.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2.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3.续展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续展登记。
?4.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肥料登记应当按照登记类型填写申请表和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者所提供登记资料,应列出总目录,包括所有资料的标题、排列位置和页码。
?二、登记资料?(一)临时登记?申请临时登记,申请者应填写《肥料临时/正式登记申请表》(见附件6的附表6-1),并提交下列中文资料(3份)及肥料样品。
其中,毒性报告、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可以在办理登记时委托受理单位送相关或指定单位办理;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如没有要求可不提交。
?1.生产者基本概况?首次申请肥料登记,应提供肥料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1)工商注册证明文件。
?境内产品,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
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包括申请登记的肥料类。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提交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以及企业符合肥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和在其他国家登记使用情况。
这些证明文件必须先在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或由企业所在国(地区)外交部门(或外交部门授权的机构)认证,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2)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资料。
?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人员组成、技术力量、生产规模、设计规模等。
?(3)产品及生产工艺概述资料。
?包括①产品类型、产品名称、技术来源、主要有效成分;②产品剂型、可溶性、稳定性、质量保证期;③适用作物范围以及对作物产量、质量、环境生态的影响;④生产基本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简述。
?微生物肥料还应提供使用微生物菌种的来源、分类地位、培养条件、检测方法、菌种安全性,以及产品中所使用菌种的鉴定材料、菌体、菌落照片和抹片等资料。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还应提交在其他国家(地区)登记使用情况,产品原文商品名和化学名,以及主要成分的商品名、化学名、结构式或分子式。
?(4)商标注册证明。
?商标注册为非强制性法律文本,但建议生产者申请商标注册。
属协议使用商标的,应提交商标持有者允许使用该商标的协议书等合法文件。
?(5)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2.产品执行标准?(1)境内产品,应提交产品执行标准。
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产品的企业标准中各项技术指标,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企业标准必须提供产品各项技术指标的详细分析方法,包括原理、试剂和材料、仪器设备、分析步骤、分析结果的表述、允许差等内容。
分析方法引用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注明引用标准号及具体引用条款。
?微生物肥料产品的标准,还应提供检测用的微生物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体特征等资料。
?企业标准必须经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提供肥料的理化性状、质量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及企业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产品质量保证证明。
?3.产品标签样式(包括标识、使用说明书)?产品和包装标明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产品;所有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不得大于汉字,计量单位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产品标签应包含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以醒目大字表示):应当使用表明该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并符合下列条件:?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③在使用“商标名称”或其他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本条①或②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2)预留肥料登记证号位置。
?(3)产品执行标准号。
境内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4)有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5)净含量。
?(6)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境内产品,必须标明经依法登记注册的、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或地区),以及代理商在中国依法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7)使用说明。
按申请登记的适用作物简述安全有效的使用时期、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
?(8)生产日期。
如产品需限期使用,则应标注保质期或失效日期。
如产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则必须标明产品的贮藏方法。
?(9)必要的警示标志和贮存要求。
对于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其它特殊要求的产品,应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注贮运注意事项。
?(10)限用范围。
?(11)与其他物质混用禁忌。
?对于销售包装的最大表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的,标签内容可仅为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其它内容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其它说明物上。
?以上内容,(1)至(9)项是必需的,(10)和(11)项根据申请者申报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
如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规范。
?4.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境内肥料产品(除微生物肥料以外),应提交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以受理之日为基准,下同)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微生物肥料产品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产品,应提交由农业部认定单位最近3年内完成并出具的试验资料。
登记肥料肥效试验技术规程(暂行)见附件5。
?肥料效应小区试验资料包括:?(1)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报告。
?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肥料检验机构检测出具。
?(2)田间试验报告。
?报告应是与标签(说明书)标明的产品主要功效相对应的、每一种作物1年2种以上(含)不同的土壤类型地区或2年1种土壤类型地区的试验结果。
?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主持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供试肥料的生产者名称、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含量及来源。
?——供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时期、次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和对照。
?微生物肥料产品,试验处理要有经强放射性辐照如放射性同位素60Co灭菌的产品作基质对照。
?——土壤条件和气候条件。
?——试验数据生物统计分析结果:1)对产量的影响;2)对收获物品质的影响;3)对生态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影响;4)对肥料效益评价,并推荐最佳施肥量范围、最佳施用生长期和使用方法。
?——产品特点和使用注意事项。
?(3)作用方式和作用机制研究报告。
?根据申请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提交。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本国(地区)或其他国家(地区)的肥效试验结果报告。
?5.毒性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出具的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报告。
?报告格式和内容:?——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姓名(签名)。
?——受试肥料名称(通用名、商品名)、剂型、性状、含量、处理及来源。
?——受试动物的来源、品系、数目、性别、体重范围。
?——染毒途径、剂量分组、空腹时间及灌胃量。
?——观察期限、中毒症状、死亡时间。
?——半数致死量(LD50)及其95%可信限、结论。
?特殊产品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商有关部门确定是否提交或进行产品的其它类型毒性试验。
?6.菌种安全鉴定报告?微生物肥料或含特定微生物起作用的产品,应提交菌种安全鉴定报告。
菌种安全鉴定统一送指定单位(见附件3)进行。
?国家级菌种保藏机构出售的菌种,如提供有售出单位出具的安全鉴定报告,可免于进行菌种安全鉴定。
?经安全鉴定的菌种,其微生物菌剂类产品可以免提交毒性报告。
?根据安全鉴定的不同要求,菌种分为三级:第一级为免做安全鉴定的菌种,第二级为应做急性毒性鉴定的菌种,第三级为应做非病原微生物鉴定的菌种。
对新出现不在菌种分级目录范围内的菌种,菌种安全鉴定分级要求由肥料评审委员会提出建议,农业部确定。
菌种分级目录具体见附件4。
?7.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根据申请者提交的资料情况,由农业部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产品残留试验和提交有关资料。
?残留试验及残留检测方法资料包括:?(1)残留试验报告。
?产品残留试验由农业部指定单位承担,在2个以上不同自然条件地区以田间小区规范试验方式连续进行2年。
?报告格式和内容:?——试验日期、地点、依据、单位(盖章)和技术负责人签名(中级以上职称)。
?——试验肥料产品分类、产品名称、剂型、性状、含量及来源。
?——应试作物。
?——使用方法、用量(浓度)、时期、次数、器械。
?——处理、重复次数、小区面积(或株数)和取样时间。
?——分析的项目(可食用部分、土壤和/或水,特殊肥料增加检测气体排放量)。
?——试验地土壤的pH值、质地、有机质和各种养分含量,以及水的pH值,及气候条件、耕作制度。
?——所用残留分析方法来源及回收率、变异系数、方法灵敏度(最低检出量或最低检出浓度)。
?——试验结果:作物、土壤、水(含地下水)中残留量和时间的关系(即消解动态);常规使用量和高于常用量1.5—2.0倍条件下,作物、土壤耕作层、水中的实际残留量。
?(2)残留分析方法资料。
?包括测定作物、土壤、水中肥料组成及其转化物的分析方法。
内容含原理、仪器、试剂、制作步骤(包括提取、净化及仪器条件)、结果计算,以及方法来源。
?(3)在作物中的代谢资料。
?包括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物及其毒性。
?(4)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资料。
?包括在作物、土壤、水和农畜初级产品中的残留量。
?8.肥料样品?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
?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