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 %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 ,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 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X N1/3(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 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 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 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表2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表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八、企业规模的划分根据抽查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将企业规模按设计生产能力按下表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3.12.25•【文号】农办农〔2023〕37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农办农〔202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2023年,农业农村部组织8家部级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此次抽查在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开展,抽取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样品277个,抽样基数945.36吨,涉及236家生产企业、24家经销企业(个体商户)。
二、抽查结果抽查的277个肥料样品中合格238个,合格率为85.9%。
其中,抽查有机肥料样品124个,合格95个,合格率为76.6%;抽查复合肥料样品62个,合格56个,合格率为90.3%;抽查微生物肥料样品91个,合格87个,合格率为95.6%。
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有机肥料主要是有机质含量不足,总养分含量不足,总砷、总铅、总镉等重金属含量超标,酸碱度(pH)不达标,水分含量超标;复合肥料主要是总氮、硝态氮、有效磷、钾等单一养分或总养分含量不足,氯离子、粒度不达标;微生物肥料主要是有效活菌数不足,杂菌率、总砷含量、水分超标。
三、整改要求(一)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到位。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要迅速组织属地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对不合格有机肥料、复合肥料和微生物肥料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督促落实到位,并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查处结果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复合肥料抽样细则

附件9: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一、产品名称复混肥料(复合肥料)二、抽样方法(一) 抽样地点:市场或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二) 抽样方式:严格按照产品标准中有关抽样规则进行样品抽取。
每袋抽样量不少于0.1kg,每批抽取总试样量大于2kg。
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1k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双盖聚乙烯瓶或磨口瓶中,用胶带密封,粘贴标签和封条。
样品一式两份,一份为复检样品,另一份作为检验样品,均存放质检机构。
三、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考虑到不合格产品的复检,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时,抽样袋数按表1“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大于512时,按3×N1/3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的两倍数量抽取样品。
表1.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四、检验依据GB 15063-200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是产品标准)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五、检验项目表2 检验项目及依据六、综合判定原则1、检验结果按GB/T 1250-1989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
2、产品所检的各项检验指标均应符合表3规定的相应等级的技术指标。
表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技术指标%3、总养分含量应符合标明值,并不低于标明单项养分之和(标明单项养分偏差不计入其内)。
以上2、3任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
七、抽样检验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1、样品选择:根据贮存情况,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
3、抽样单中“样品等级和标明量”一栏应严格按照包装袋内容填写,必须填写总养分含量和配合式,并让企业确认。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4•【文号】农办农〔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通知农办农〔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加强肥料监督管理,提高肥料产品质量,切实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开展2024年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一)抽查品种。
抽查有机肥料、水溶肥料(包括大量元素、中量元素、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和微生物肥料。
(二)抽查数量。
抽查246个肥料样品。
其中,有机肥料126个,水溶肥料55个,微生物肥料65个。
(三)抽查范围。
抽查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新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
其中,有机肥料优先从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项目中标企业和往年抽检不合格企业中抽取。
(四)任务分工。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业农村部微生物肥料和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7家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具体实施(抽检任务安排见附件1)。
农业农村部全国农作物种子与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对抽检任务承担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宣贯等工作。
二、抽查方法(一)样品抽取。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0年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2020年临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化肥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合)肥料、磷肥(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有机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结论表述、异议处理及附则。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15063-2009《复混化肥(复合化肥)》GB /T21633-2008《掺混肥料》GB/T 10510-2007《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GB/T10205-2009《磷酸一铵、磷酸二铵》NY525-2012《有机肥料》NY884-2012《生物有机肥》GB/T18877-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的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依照2.2条款中的种类划分,应优先抽取企业主导产品。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按照GB/T10111-2008《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自行抽样。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化肥每种规格型号应抽取4kg样品,其中 2kg用于检验,另外2kg作为备样。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生产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抽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仅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
化肥监督抽查细则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种类、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 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3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3.1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1 复混肥料实验室样品制备GB/T 8572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蒸馏后滴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8574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四苯硼酸钾重量法GB/T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3.2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T 8573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测定GB/T 17767.1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第1部分:总氮含量GB/T 17767.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中总钾含量的测定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4 抽样方法4. 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4. 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
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
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复混肥料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水溶肥料氮肥——发布——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 / 32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产品分类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种类复混肥料可以分为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复混肥料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化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具体见表:表生产企业规模划分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检验依据按照各产品的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抽样:《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和相关产品标准检验:《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相关产品标准及相关肥料检验方法。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抽样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样品。
抽样方法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样地点生产企业成品库或堆场,流通领域门市或仓库。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吨,最大批量为吨。
抽样数量对化肥生产企业的复混肥料产品,分别抽取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产品,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每个浓度规格各抽取个,抽取库存浓度规格相近存量最大的产品。
化肥生产企业若有不同的生产厂点,则每个生产厂点也按前述要求抽样。
若同一个生产企业有多种化肥产品,则分别按上述要求抽样。
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袋时,抽样袋数按表“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袋时,按×3N (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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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
抽样数量为1000g,其中500g作为检验样品,500g作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应满足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员证”的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检验用样品按进货价购买,抽样过程均需拍照留证。
一经抽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
3.检验依据
表1 复合肥料检验项目
表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GB/T 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
GB/T 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 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 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5.1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5.2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5.3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