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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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局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浙江省工商局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省局制定的《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国有企业混改的法律法规

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明确了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总体要求、核心思路、配套措施,并提出了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提出了分类、分层、分部推进国企混改的总方针。

至此,国企混改被提到了新的政治高度,并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2017年底,国务院国资委透露,2017年以来国企改革重点难点问题陆续取得突破,其中公司制改制全面提速,中央企业集团层面公司制改制方案已全部批复完毕,各省级国资委出资企业改制面达到%。

2018年1月2日,中国航油公司制改革有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同意,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也于近期完成了公司制改制,国资改革进入提速阶段。

本文对国企混改的法律适用、一般流程及混改上市法律要点进行了研究并作简要剖析。

一、国企混改定义所谓“国企混改”,即指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从交易实质来看,国企混改主要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方式(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方式”)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方式(此处主要指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或外资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资的方式,以下简称“增资方式”)。

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还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二、国企混改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2、内部决议: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3、国资委/政府审批: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 - 投行部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操作流程的简要介绍——结合万丰奥威重组案例一、基本概念与法规适用(一)定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要点1、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要点2、资产层面的购买与出售,与上市公司股权层面的重组(上市公司收购)不同,但一般情况下资产层面的重组与股权层面的重组结合进行; 要点3、达到一定比例,50%。

(二)标准指标: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比例:变化达到50%,基准:以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为基准。

(三)类型1、单纯资产重组型(1)资产出售型;(2)资产购买型;(3)资产置换型(资产购买与出售)。

2、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组合型(1)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换股吸收合并;(3)其他组合型。

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与换股吸收合并的区别点:, 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换股吸收合并可以;, 换股吸收合并需要设计债权人保护和异议股东选择权机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需要。

(四)发行部与上市部的分工11、所有的单纯资产重组型,都是上市部审核;2、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审核,上市部与发行部分工如下: 序号类型审核部门 1 以重大资产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2 以重大资产+25%以下现金认购股份的上市部 3 上市公司存续的换股吸收合并上市部 4 上市公司分立上市部 5 非上市公司(含非境内上市公司)存续式换股吸上市部收合并上市公司6 全部以现金认购股份的(包括募投项目为重大资发行部,但发行对象与资产出售产购买的) 方为同一方或受同一控制除外 7 非重大资产+现金认购股份的发行部 8 非重大资产认购股份上市部和发行部均有审核先例,保代培训强调的是发行部 9 重大资产+25%以上现金认购股份不明确(五)由上市部审核的部分,需要上重组委的有如下类型: 1、上市公司出售和购买的资产总额均达到70%;2、上市公司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同时购买其他资产的;3、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4、发行股份的;5、证监会认为的其他情形(六)上市部内部的审核分工审核分工原则:专业审核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并购处与监管处负责具体审核。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与岗位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组织机构与岗位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与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能管理,优化职能配置,科学建构公司组织机构与岗位体系,合理、有效地配置人力资源,明确员工职业发展通道,激发员工学习成长与干事创业活力,以保证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子公司。

政策、法规对个别特定组织机构或岗位设置有明确规定的,以政策、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关键术语组织机构:指为实现公司战略目标,以分工与协同为基础,以业务链与职能链为依据,通过横向分工与纵向授权将公司业务与职能划分为不同的业务与职能单位。

岗位:指为保障公司业务与职能运行效率,以因事因责、精简高效为原则,通过对组织职能进一步细分,形成公司最小的业务或职能单元。

职类:指在充分考虑公司业务运营对各类人员专业化要求的基础上,按任职者需要的知识、技能要求以及工作责任的相似性区分出来的岗位类别。

如管理类、专业类、技能操作类。

同一职类要求任职者需具备的能力种类、履行的功能相同或相似。

岗级:指根据岗位价值评估结果,将不同岗位确定为不同的层级。

职级:系根据员工能力赋予员工在职类中的级别,通过管理人员能力评定或专业、技能人员任职资格评估确定。

职衔:系指给予员工的职位头衔,按照不同序列、不同职位等级分别规定。

第四条基本原则(一)战略适应原则。

组织机构与岗位的设置必须以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及战略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精简高效原则。

在保证公司战略目标实现的前提下,做到机构精简,人员精干,具有灵活反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三)权责得当原则。

一是横向合理分工,科学设计管理幅度,保障协调顺畅。

二是纵向有效授权,最小化组织层次,保障信息高效传递。

(四)全面清晰原则。

组织机构与岗位设置应保证所有职责均有机构或岗位负责,并在不同的机构或岗位间有清晰的职责边界划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董事会(一)审批公司组织机构与岗位管理制度;(二)审批公司总部部门设置、撤销、分设与合并。

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 -回复

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 -回复

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回复会计准则,是指规范企业会计信息处理和报告的原则、方法和规则。

在企业分立的过程中,会计准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一步一步地介绍与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并探讨其对企业分立的影响。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将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划分成不同的部分。

企业分立可能涉及到设立子公司、分拆业务、出售资产等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会计准则为企业提供了规范,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一、企业分立的会计准则之一是“分立会计准则”。

根据这一准则,应当将企业分立后的资产和负债按其公允价值计入各自部分,并根据实际权益的变动进行调整。

此外,分立会计准则还要求将与分立相关的费用和收入按合理的基础进行分配。

二、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还需要遵循“相关方会计准则”。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应当按照与企业分立相关的各方的具体要求,在会计处理和披露中采用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这样可以确保分立后的各个部分之间的比较和分析的一致性。

三、与企业分立相关的另一个会计准则是“重要与分离原则”。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在分立后应将其重要且可以分离的业务单元或部分独立计报。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用户对信息的需求,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用性。

四、另一个与企业分立相关的会计准则是“财务报表的合并与分立”。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在分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分立前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处理。

这样可以提供更准确、可比性更强的财务信息,帮助用户理解企业分立对整体业务的影响。

五、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还需要遵守“信息披露准则”。

根据这一准则,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分立相关的信息,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需求。

这样可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总之,企业分立的会计准则包括分立会计准则、相关方会计准则、重要与分离原则、财务报表的合并与分立以及信息披露准则。

这些准则为企业提供了在分立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和原则,有助于保证分立后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一致性和透明度。

企业并购法律规定

企业并购法律规定

企业并购法律规定企业并购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或部分股份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于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涉及到多方的权益和利益分配,企业并购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企业并购的法律规定。

一、反垄断法规定在进行企业并购之前,必须充分了解反垄断法律的规定。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市场份额集中,对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

因此,在进行大型并购之前,企业需要提前向反垄断机构报备,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二、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并购须符合法律对公司合并、分立、收购和破产清算的规定。

例如,在并购过程中,必须对合并的公司进行清查,了解其财务状况、股权结构和法律风险等信息。

并且,对于合并后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等方面也有明确的规定。

三、证券法规定若企业并购涉及到上市公司,则需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并购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或股权转让,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并公告。

此外,在并购后,需要详细说明交易的具体内容、目的、后续发展规划等,以维护市场的透明度。

四、劳动法规定企业并购涉及到员工待遇、合同及福利等问题。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并购后继续操作,员工的权益不得受到损害,原有合同应当得到尊重。

同时,企业需制定合理的人事安置方案,以保障员工的就业权益。

五、税法规定税务是企业并购中需要特别重视的问题之一。

在进行并购交易时,需要考虑税务的影响,遵循税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并购交易往往涉及到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需要对相关的税收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合理的税务解决方案。

六、合同法规定企业并购需要通过并购合同进行约定和规范。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等事项。

在并购合同中,需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支付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合同在交易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结企业并购是一项复杂的交易活动,需要遵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

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8篇)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管理大纲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進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第二条公司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第三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和各种常识,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第五条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八条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员工守则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愛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愛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進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三章行政管理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业务范围的变化,有时候一个公司可能需要对其章程进行合并或分立的调整。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运营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包含了公司的宗旨、组织结构、运营方式、权益分配等重要内容。

在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有必要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经营需求和法律要求。

本文将探讨公司章程的合并与分立的相关问题。

一、合并公司章程的必要性与方式合并公司章程是指当两个或更多公司决定合并为一家新的公司时,需要将原有公司的章程合并为一份新的章程。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并后的公司能够有效地运营,并使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在合并公司章程时,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1. 章程整合:合并前的每家公司都有自己独立的章程,需要将各项内容进行整合,确保新公司的章程全面而一致。

这包括公司的名字、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方面的规定。

2. 行政程序:合并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一定的行政程序,包括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等。

这些程序的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需要根据当地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和操作。

3. 股东权益的平衡:在合并公司章程中,要考虑不同公司股东的权益平衡问题。

特别是在涉及到股权转让、利润分配等方面,需要给予各方合理的待遇和保护。

二、分立公司章程的必要性与方式分立公司章程是指当一家公司决定将其业务、资产等分割为两个或更多独立的公司时,需要将原有公司的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每个独立的公司能够独立运营,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规范,便于管理和发展。

在分立公司章程时,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考虑:1. 公司分割:分立公司章程首先需要对公司的业务、资产进行分割,并确定每个独立公司的范围和责任。

这包括确定每个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内容。

2. 股权安排:在分立公司章程中,需要明确各个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的权益。

特别是在涉及到股权转让、董事会组成等方面,需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和分配。

3. 公司运作:分立后的公司需要独立运作,因此在章程中需要对公司的组织结构、运营方式、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各个公司能够顺利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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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合并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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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
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八)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九)验资报告。

(十)新增加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十一)因合并而解散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十二)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五、新设合并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方的基本情况、合并形式和具体方案、股份折合方法、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合并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二)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三)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四)合并后新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
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五)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和解散的决议。

(四)合并协议。

(五)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六)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派生分立的存续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分立后各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修改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七)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八)验资报告。

(九)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合并同时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还应当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八、派生分立或新设分立的新设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原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内容一般应包括分立前公司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前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分立方式,公司财产分割方案,分立后各公司拟申请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分立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持股比例,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职工安置办法,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等。

(十一)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十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十三)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确认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通过公司章程等决议事项。

(十四)原公司已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证明。

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九、因新设分立而解散的原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分立和解散的决议。

(四)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五)存续(新设)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出具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十、本操作意见主要适用于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登记事宜。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分立登记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8号令修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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