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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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指导意见(安生〔2010〕3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指导意见(安生〔2010〕3号)

附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的指导意见为防止发生发电机损坏事故,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2009版)及大唐集团生…2008‟531号《防止发电机、励磁机集电环和碳刷烧损的反事故措施》、安生…2009‟59号《关于做好发电机定子铁芯松动检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生…2009‟62号《关于防止发电机转子引线螺栓烧损的反事故措施》等文件,编写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发电机管理第一条各基层发电企业必须制定发电机设备的订货、安装、验收、运行、检修(维护)规程或管理规定,对发电机设备实行寿命期全过程管理。

第二条应在设备管理部门建有每台发电机的技术档案。

包括设备规范、图纸,主机和附属设备的订货合同和技术协议,监造、出厂、交接、验收试验报告及事件说明,运行记录、检修记录、保护装置配置等。

第三条新(扩)建电厂的设备管理和运行人员必须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生产准备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前到位,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负起从前期准备到投产运行期间的设备管理责任,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和移交。

第四条建立标准管理体系,学习、掌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相关要求并加以运用。

及时更新标准,保持标准的时效性。

并对发电机图纸资料,运行、检修规程等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部分应及时修订。

第五条按照集团公司300MW、600MW机组定期工作标准及相关规程做好定期试验、轮换和检查维护工作(其他容量机组参照执行),及时发现设备故障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可知、可控、在控,以有效减少发电机设备事故。

第六条各单位应制定发电机在线监测装置管理办法,积极有效地开展发电机故障监测及诊断工作。

如采用漏氢在线监测、氢气纯度和湿度在线监测、绝缘在线监测等,对发电机设备进行可靠性分析和趋势分析,判断和掌握设备的健康状态,根据设备状态指导检修,有效提高设备健康水平。

第七条重视氢、油、水系统的综合管理。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综合利用等,~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电力事业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1 ―,五,协调集团公司与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审批~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三,负责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四,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合作~组织重大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五,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六,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协助企业申请地方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分支机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 2 ―额~对本公司所属企业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考核,,三,负责组织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四,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五,协调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XX〕43号)1.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XX〕43号)1.doc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大唐集团制〔2010〕43号)1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坝区、上下游河道、边坡等厂坝保护区的管理,保证水电站日常正常生产活动、水库大坝行洪安全,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发挥水电站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站厂坝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电站行洪安全以及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意外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以及防止其他人员进行影响电站生产的非法作业而划定的地域范围,包括大坝两岸坝肩、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泄洪区及两岸护坡、边坡、河堤及防护堤、引水系统等水上、水下、两岸部分。

第三条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期、工程运行期的厂坝保护区监督管理,各水电站或其管理公司是本电站所辖大坝保护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区范围划分第四条在进行大坝开工建设时,大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当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五条已建成大坝尚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大坝运行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审批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和要求、电站规模、库容、枢纽布置、周边自然环境等情况划定厂坝保护区,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划定范围的主要原则:(一)大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不少于500 m、下游河道不少于700—10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5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100 m。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Q/CDT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管理职责 (1)5 管理内容、流程和要求 (2)6 报告和记录 (6)前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中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工程建设安全、优质、高效的顺利进行,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大唐集团制〔2007〕78号)本标准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公司工程管理部。

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电力工程分包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各级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和工作内容及工作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热网工程等基本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Q/CDT 209 04001 20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工程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Q/CDT 209 04002 201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商资信评价管理规定》(Q/CDT 209 01004 2012)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总承包企业:指与项目公司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调试)企业,其现场项目经理部称为“总承包单位”。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唐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大唐集团公司的环境保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大唐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大唐集团公司所在地及所管辖的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遵循环境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为主、源头管理、全员参预、综合管理的方针,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四条大唐集团公司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派遣专业人员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在施工期间进行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第七条大唐集团公司的生产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排放标准。

第八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污染物进行采集、储存、运输和处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定期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和检测,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四章环境监测第十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主要污染物、噪声、挥发性有机物等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并报告监测结果。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防止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十三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并组织演练,及时掌握应急处理技能。

第六章环保培训和宣传第十四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对员工进行环保意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通过各种媒体和途径,加强对公众和员工的环保知识宣传。

第七章环境保护监管第十六条大唐集团公司应当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按照像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含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综合利用等,〜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三条集团公司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电力事业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四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实行全过程、集约化、法制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发展战略、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三,负责集团公司系统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四,审定重点环境保护治理项U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五,协调集团公司与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的磴大问题。

第六条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建设项u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上报审批〜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三,负责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监督管理〜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四,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技术经济合作〜组织重大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促进集团公司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五,负责环境保护统计、技术培训和信息交流,,六,协调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关系〜组织申请中央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和国债贴息〜协助企业申请地方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设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分支机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企业标准、环境保护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完成集团公司下达年度环保指标和排污缴费定额〜对本公司所属企业环境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考核,,三,负责组织电力建设项U环境影响报吿书,表,,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上报审批〜负责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监督管理,,四,负责本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培训和宣传,,五,协调与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关系〜组织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国债贴息、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脱硫、脱硝环保电价、环保改造设备税收减免和抵扣〜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大唐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保护和改善大唐集团公司所在地区的环境质量,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健康安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环境友好、资源节约、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范围和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大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各类业务单位、全体员工和与大唐集团公司有工作合同关系的人员。

三、环境保护责任1. 大唐集团公司及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带头遵守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同时,要积极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落实。

2. 全体员工要维护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从自身做起,改善生活和工作环境。

3. 各级管理人员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各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定期对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四、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1. 大唐集团公司在进行新项目开发或现有项目改造时,应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大唐集团公司要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系统,对企业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3. 在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大唐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尽力防止环境污染扩散。

五、节约资源与能源1. 大唐集团公司要制定合理的资源和能源利用计划,积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浪费。

2. 全体员工要树立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意识,从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做起,减少用水、用电、用纸等资源的浪费。

六、环境治理和污染防治1. 大唐集团公司要建立完善的环境治理制度,加强对环境污染源的管理和控制。

2.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大唐集团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和废弃物的产生,合理安排生产工艺和排放管线。

3.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措施有效执行。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5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10版)一、填空:1、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是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安全生产。

2、《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管理体制制定。

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用于规定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

4、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5、发电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车间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6、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7、集团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8、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9、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基本建设、多种产业与多种经营等领域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0、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1、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国家、相关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12、集团公司系统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13、集团公司系统党政工团各级组织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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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坝区、上下游河道、边坡等厂坝保护区的管理,保证水电站日常正常生产活动、水库大坝行洪安全,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保障上下游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发挥水电站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电站厂坝保护区是指为了保证水电站厂房、水库大坝运行安全、电站行洪安全以及防止在水电站厂坝区范围、上下游河道内发生人员意外落水伤亡、沉船等事故以及防止其他人员进行影响电站生产的非法作业而划定的地域范围,包括大坝两岸坝肩、河道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泄洪区及两岸护坡、边坡、河堤及防护堤、引水系统等水上、水下、两岸部分。

第三条分、子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部分别负责工程建设期、工程运行期的厂坝保护区监督管理,各水电站或其管理公司是本电站所辖大坝保护区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护区范围划分
第四条在进行大坝开工建设时,大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提请当地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保护区范围。

第五条已建成大坝尚未划定保护区范围的,大坝运行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审批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电站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电站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和要求、电站规模、库容、枢纽布置、周边自然环境等情况划定厂坝保护区,水电站厂坝保护区划定范围的主要原则:
(一)大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不少于500 m、下游河道不少于700—10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5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100 m。

(二)中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300——500 m、下游河道500—8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3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 m。

(三)小型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200——300m、下游河道300—500 m;如有通航建筑物的,应以上下游引航道口门区(引航道入口)作为保护范围;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m。

(四)引水式水电站保护区划定范围:
坝首上下游河道保护区以水库大坝坝轴线上游河道200—300m、下游河道300—500 m;河道(或水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洪水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为准;两岸坝肩向外不少于50m。

引水渠渠道以填方渠道坡脚或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5m—10m 为保护范围。

厂房尾水以尾水渠出口下游100-200m、河道两岸保护区范围以校核尾水位线向河道两岸水平距离不少于20m作下游河道保护区。

第七条各水电站可根据本电站周边自然环境、电站原建设征地的实际情况,如需划定的保护区不在征地范围,原则上不再进行重新征地,应与当地有管理权的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如无法划入保护区范围,也应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第三章保护区安全管理
第八条各水电站及其管理单位要明确厂坝保护区管理主管部门或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对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破坏水电站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在水电站厂坝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
(一)损毁水电站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观测设施、变电站、输电线路、通讯线路、交通道路。

(二)在保护范围区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捕鱼、网鱼、钓鱼、安装网箱、游泳、划船及乱停靠船只,在下游行洪线以下的岸边玩耍。

(三)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四)在保护区内修建码头、渠道、鱼塘,晾晒粮草,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物品。

(五)在渠道上乱挖堤扒口、截流、引水;在土坝上放牧等。

(六)其他可能危及水电站设施、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水电站在发现有人进入保护区范围从事所禁止的活动时,应及时规劝当事人离开保护区或阻止当事人在保护区内的活动,如不听劝阻或协商不成,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村委会及或有关部门反映汇报,并配合、协助处理。

第十二条在向当地有管辖权人民政府提请划定保护区时,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以正式文件批复或批准,并由当地人民政府向社会进行公告或逐级进行公告,同时进行向水电站上下游两岸及附近居住、村民张贴布告、发布公告等。

第十三条水电站及其管理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电站厂坝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

水电站应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工作,每年不应少于两次通过张贴布告、发送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特别是在汛前要做好全面的宣传,可在上、下游河岸居民较为集中区域、村委、乡镇等设置集中宣传点进行宣传。

第四章保护区标志设置
第十四条各水电站应在电站厂坝保护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树立告示牌、警示牌。

(一)告示牌内容包括当地有管辖权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电站厂坝保护区的文件、规定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或活动、保护区范围、造成后果等内容,主要设置在大坝(包括厂房)坝端两岸及上、下游保护区尾端,且相对较为明显的位置;告示牌一面写上“禁区”,另一面是写告示或公告的内容,告示牌的尺寸约为200×250厘米(高×宽)。

(二)在保护区的河道两岸还应设立“禁止游泳”、“禁止钓鱼”、“禁止挖沙”、“禁止捕鱼”等警示牌;警示牌的尺寸约为100×150厘米(高×宽)。

如上下游两岸护坡或边坡有条件,在护坡或边坡上也作出相应的警示标识等。

(三)告示牌设置的材料原则上用钢筋砼或砌砖,以防止破坏;警示牌原则上以角钢焊制的架子安装,也可用钢筋砼或砌砖,告示(公告)、警示牌的规格和要求详见附图1、2。

第十五条有人员可进入水库或下游尾水渠、河道禁区内活动的水电站,还应设置高音喇叭、警笛在开闸门泄洪前进行广播、
呜警提醒上、下游挖沙船、渔船等船只、人员离开保护区;如有条件,可以在大坝坝顶和上、下游两侧分别安装工业电视探头和探照灯等设备,以实现连续监视。

第十六条如水电站有电网调峰任务,机组昼夜出库流量变化较大,或经常出现机组调峰全停的水电站,应在下游保护区水域范围及其下游沿河两岸1000—2000m范围内,每隔200—400 m 以及下游沿河两岸集中居民区附近设置相应的警示牌和界桩,在下游河道可行人的各个路口设置警示牌;如有条件(或不影响当地居民交通条件)可在河岸设置相应的界桩,并加装刺铁丝作为隔离栏、安全栏等。

第十七条在对水电站水工建筑物巡视检查中,同时应对保护区及相应标识、警示牌、桩及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损坏、破坏等,应及时组织修复;如是人为破坏,应及时告知或通报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八条水电站或有关人员在保护区范围水域内发现有人落水、沉船时,应及时汇报现场值班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救助或协助救援,在不影响电网、防汛、机组安全等情况下,可调整机组出力或临时关闭泄洪闸门等控制出库流量的措施,积极配合做好相应的救援。

第十九条当水电站泄洪时发现仍有人或船只在保护区范围河道内,应及时汇报现场值班领导,在不影响电网、防汛、机组安全等情况下,可调整机组出力或临时关闭泄洪闸门等控制出库
流量的措施,协助其尽快离开。

第二十条水电站及其主管单位应制定在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紧急情况下(人员落水、发生沉船、船失去动力进入泄洪闸前等)的应急预案或处置措施,特别是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应做好有关事件上报工作,在保护区范围内发生紧急情况时,应适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同时及时上报主管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1:警示牌架制作示意图
说明:1、警示牌面尺寸为100×150厘米(高×宽);
2、警示牌架用角钢焊接而成,角钢的规格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3、警示牌架以标示牌底部与地面距离1.2—1.4米为宜;
4、警示牌面以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印制。

附图2:告示或公告牌架制作示意图
说明:1、告示(公告)牌面尺寸为200×250厘米(高×宽);
2、材料原则上用钢筋砼或砌砖,可贴磁砖,字体可刻字体并油漆;
3、告示牌一面写上“禁区”,另一面是写告示或公告的内容;
4、牌面以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规定的内容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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