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所有部门和职能岗位。
三、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2.担保对象:指获得公司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对外担保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谨慎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谨慎评估风险,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透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地向董事会和股东公开报告。
4.独立性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该由公司高层决策,并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无关。
五、对外担保程序1.申请与审批:担保申请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撰写审批意见,最终由公司高层审批决定。
2.风险评估:对担保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誉等指标,并制定相应担保计划。
3.约定与监督: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金额、期限、责任承担情况,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4.风险预警与应对: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如果出现风险迹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对外担保限额1.单笔担保限额:公司对单一企业或个人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总额限制: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七、风险管控1.资金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确保自身资金充足,避免因担保行为而导致资金困难。
2.信息风险:公司对外担保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3.法律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担保行为违反法律风险。
4.贷款风险:对外担保的贷款必须具备偿还能力,避免因担保对象违约而导致损失。
八、绩效评价1.评价指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经济效益、合规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2.评价周期:定期组织对外担保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提高对外担保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外担保授予、变更、收回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活动。
三、基本原则1.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在坚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2. 严格按照程序担保:在对外担保时,严格按照程序、授权和限额的要求,保证担保合法、规范。
3. 拒绝虚假担保:对于涉嫌虚假担保的项目,公司坚决拒绝给予担保。
4. 担保一般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0%及担保资产总额的20%。
5. 担保项目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关。
四、对外担保程序1. 担保审批权限(1)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符合授权和相应的业务水平。
(2)各级领导的担保审批权限如下:一级担保,最高限额100万;二级担保,最高限额300万;三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万;四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0万。
(3)各级担保审批权限应当基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分级管理、层层授权”的原则,降低风险。
2. 担保手续(1)申请担保的项目,必须提交一份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质押品等担保信息。
(2)经担保部门初审后,按照担保审批权限提交担保文件初审意见,交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进行审批。
(3)审批人应审查担保申请书以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出担保审批决定。
(4)审批人在做出担保审批决定后,需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发送担保授权书,申请人在签署担保授权书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5)担保人需将相关文件存入电子文档中,并按照要求建立担保档案,以备查询。
3. 担保合同签订(1)在完成担保审批后,通过合法途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的条件、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担保部门会签后,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项目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降低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各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项目公司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审批、执行、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全过程。
第二章担保申请与审批第四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申请,应经以下程序:1. 由担保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担保原因、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等;2. 担保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包括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债务情况、担保合同等;3. 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审核意见;4. 经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五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由总经理审批;2. 担保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董事会审批;3. 担保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由股东会审批。
第三章担保执行与监督第六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担保合同执行。
第七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定期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债务情况等,确保担保安全。
第八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建立健全担保合同管理档案,确保担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九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应定期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条项目公司对外担保出现以下情形,追究相关责任:1.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担保的;2. 擅自变更担保合同内容的;3. 未按规定履行担保监督职责的;4. 因担保失误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XX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信用额度担保、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互利、诚信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互相提供担保,也不得提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失当、违反忠实义务或其他故意、过失而导致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
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公司因业务需要,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考察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破产、终止、注销等情形;(二)符合被担保对象的章程规定,已履行章程规定的所有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获得批准,且借款及资金来源、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策的有关规定;(三)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四)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影响偿债能力的案件、纠纷;(六)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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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制度56951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
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
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