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对外担保逐渐成为企业拓展市场和提高信誉的重要手段。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可能带来严重的财务风险甚至经营危机。
因此,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对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外担保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誉为基础,为他人或其他企业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建立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减少风险,并提升企业的信誉和竞争力。
1. 对外担保管理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需要通过担保获得更多的融资机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金融机构对企业担保能力的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合理管理对外担保成为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2. 对外担保管理的意义(1)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对外担保可能会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债务风险,通过建立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对外担保的规模和风险,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的信誉度:良好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增强企业的信誉度,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3)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可以避免企业过度依赖担保手段,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担保审批程序、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风险评估、担保管理责任及执行等内容。
1. 担保审批程序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审批的程序与权限,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担保审批程序包括担保申请、审批流程、审批权限等,以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
2. 担保额度管理担保额度管理是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担保额度管理政策,明确担保额度的划分、核定和监管,以有效控制风险。
3. 担保风险评估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前,应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包括对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市场竞争状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确保对外担保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一、前言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的迅速发展,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越来越活跃,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重要的业务之一。
众所周知,担保对于企业的获得融资、扩展业务、提高信用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
但是,担保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制定一套科学严谨的担保决策制度刻不容缓。
本文旨在探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建立。
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的意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专业机构,通过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能够更好地推动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增加企业的融资渠道。
而对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来说,提供对外担保服务也是其业务范围之一,不仅可以增加其业务收益,提高其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也能够通过对企业进行评估来降低自身的风险。
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主要内容(一)担保审查程序1.初审:通过对担保企业的基本资料、业务范围、融资需求、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初步了解,筛选出符合担保要求的企业。
2.财务审查:对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审查,并形成财务分析报告。
3.风险评估:通过对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政策法规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4.决策:根据财务分析和风险评估报告,由决策委员会全面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状况,确定是否给予担保。
(二)担保措施1.抵押担保:通过对担保企业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质押,以降低担保风险。
2.保证担保: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增加信用保障,降低风险。
3.追偿保证担保:担保企业违约后,保证人为债权人赔付担保金额。
(三)担保条件1.必须是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客户,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评估。
2.需经过风险评估和财务评审,并经过担保委员会和董事会的审批。
3.担保额度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融资需求和还款能力等要素综合评估。
4.担保费用应根据担保额度、担保期限、风险评估等综合因素进行合理定价。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或个人为了满足某种经济要求而承担对外债务偿还责任的行为。
对外担保的目的是增加融资渠道、扩大经济规模,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
因此,企业
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以防范风险。
一、制定对外担保的范围和标准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首先需要制定相关的范围和标准。
这包括明确可以承担的对外担保类型、担保金额上限、担保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二、制定风险评估制度
风险评估是对准备进行对外担保的企业或个人风险情况的预测和分析,以及风险控制和防范措施的制定。
因此,制定科学的风险评估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采用成
熟的风险评估方法,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和评估,对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财务状
况等进行评估,确保对外担保能够达到最小化风险的目标。
三、建立对外担保审批制度
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需要建立审批制度,确定担保项目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哪些人员的审批、签署、执行等流程。
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管理
建立对担保项目的定期跟踪、分析和评估制度,及时评估担保项目的风险,对风险进行分析和对策,确保担保项目不出现逾期或违约等情况。
五、建立风险管理台账
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将担保项目的已批准额度、已使用额度、剩余额度等进行统计记录,及时监控对外担保的总量和风险变化情况,为决策者提供参考。
对外担保是一项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要事项,企业或个人在进行对外担保时要制定科学的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防范和控制,确保对外担保能够实现利益最大化,风险
最小化的目标。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集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确保集团在进行对外担保活动时能够合规运营,管理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这一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对外担保活动。
2. 目标集团实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规范对外担保活动的决策流程和程序;•确保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度;•管理对外担保风险,降低集团的经营风险;•保障集团和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3. 适用范围该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内部所有涉及对外担保活动的部门、子公司和关联企业。
所有参与对外担保活动的职员都必须遵守该制度。
4. 对外担保的定义对外担保是指集团为外部债权人提供可能损害集团利益、增加集团风险的担保行为。
担保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责任、提供担保物等。
5. 对外担保决策流程5.1 决策权限•集团高层负责担保决策的最终审批;•担保额度超过一定阈值的需要董事会审批;•部门经理负责部门内对外担保事宜的决策。
5.2 决策流程•对外担保需经过担保申请、审查、决策、落实和监督等关键步骤;•担保申请人需填写担保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文件和材料;•风控团队对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查,出具评估报告;•高层决策组织讨论,并根据评估报告和公司战略、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作出决策;•如果涉及董事会审批的,决策结果提交董事会审批;•一旦决策通过,相关部门需落实担保措施,并进行监督和跟踪。
6. 风险评估与控制6.1 风险评估•风控团队负责对每一笔对外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对象信用评级、担保额度合理性、担保期限等因素;•根据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6.2 风险控制措施•设置对外担保额度上限,确保风险可控;•加强对担保对象的尽职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采取多样化的担保方式,减少集中风险;•定期跟踪和监控担保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
7. 监督与反馈7.1 监督机制•由风控团队负责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外担保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风险缓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所有下属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二、担保审批权限1. 担保限额: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 审批权限: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一定数额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超过该数额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
三、担保程序1. 申请:需要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担保合同草案等相关资料。
2. 审查: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进行法律审查,财务部门负责财务风险评估。
3. 决策:根据审批权限,由相应的决策机构进行决策。
4. 执行:担保决策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签署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担保风险管理1. 定期评估: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及时掌握担保风险。
2. 风险控制:对于风险较高的担保,公司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要求提供反担保、设置担保期限等。
3. 信息披露: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向股东和监管机构披露。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合同审查:担保合同应由公司法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合同保管:担保合同一经签署,应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
六、违规责任1.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担保的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担保风险发生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应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一) 遵守《公司法》、《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二)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三) 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四)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 任何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六)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二章担保对象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 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持股超过50%的子公司;(四) 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3A 级银行信用资质,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对以上单位实施债务担保后,其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第九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提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的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关联关系、其他关系);(二)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三) 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四)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五) 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六) 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七)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八) 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二) 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的互保单位或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 近三年连续盈利;(四) 产权关系明确;(五) 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六)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七) 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该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八)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核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财务部。
财务部应审慎核查担保资料与主合同的真实性与有效性、未决及潜在的诉讼,防止被担保对象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降低潜在的担保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直接受理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或报其他部门转报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进行调查或复审,拟定调查报告,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担保是否可行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日常担保事项的审核。
第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担保审查与决议权限第十五条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主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财务部递交董事会办公室以提醒董事会审议决定。
财务部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的调查报告,包括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公司其他承办担保事项部门的核查结果。
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上述调查报告与核查结果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资信状况进一步审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董事会认为需要提供其他补充资料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补充。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
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五)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担保;(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 万元;(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上述由董事会审议后提出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他对外担保事宜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可对外担保。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五章担保合同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约定事项明确。
担保合同中下列条款应当明确:(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二)债权人履行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保证的期间;(五)保证担保的范围;(六)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必须对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重大担保合同的订立应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必要时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或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前财务部应当落实反担保措施,董事会办公室检查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公司。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单位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一般不低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
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签订互保协议时,责任单位应及时要求对方如实提供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能反映偿债能力的资料。
互保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二十六条公司接收抵押、质押形式的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董事会办公室,完善有关法律手续,及时办理登记。
第二十七条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财务部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担保登记;无需登记即可生效的担保合同是否登记,由财务部请示董事长意见办理。
第二十八条签订互保协议时,应当实行等额原则,超出部分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第六章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风险管理第二十九条担保管理机构(一)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分级授权和条线管理的原则,各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被担保对象担保申请的受理、资信调查、担保风险等事项均由各部门负责初审与管理,并形成正式材料上报财务部复审。
公司直接受理的对外担保事项由财务部负责受理、审查与管理。
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和对外担保额度的总量监控。
(二)董事会办公室为对外担保监管部门,负责有关文件的法律审查、核查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追偿、追究违反本办法部门或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及时通报监事会和董事秘书,并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上市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