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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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财务安全稳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及管理。

三、担保种类公司可对外提供的担保种类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2.非金融担保:包括合同履约保证、进出口担保等。

四、担保条件1. 被担保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

2. 被担保方提供的借款或其他债权具有正当用途。

3. 担保条件明确明晰,风险可控。

4. 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以及财务部门批准的情况。

五、担保额度1. 单笔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公司所有担保的累计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0%。

六、担保方式1. 抵押担保:担保物应为具有确权、流通、清晰价值等特点的固定资产或者流动资产,担保物应当出具专业估价机构或银行等机构的估价证明,且抵押物的价值应当大于债权的金额。

2. 保证担保: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为能够独立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保证人应当出具能够证明其还债能力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及能耐,确定其承担的担保责任额度。

七、担保责任1. 公司对提供的担保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如为被担保方的债务追偿提供担保,出现债务违约情况时,应当及时配合有关单位处理,尽最大努力维护担保方的合法权益。

2. 公司经董事会、股东会或者理事会批准的担保,所承担的责任应当明确,并应当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条件,约定担保金额、期限等关键条款。

3.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产生的法律效力,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并合法授权。

八、担保风险控制1. 制定公司风险控制工作计划,及时了解被担保方及其关联方的经营状况,分析、评估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对高风险的担保行为,公司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担保风险的可控。

2. 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情况,确定担保的额度,并通过风险评估、抵债能力评估、担保物评估等方式,核实担保方和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明确所承担的风险,确保公司担保风险的可控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信息披露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XX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合同需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等手续,财务管理中心应督促被担保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需经董事会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如何制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xxxx]56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xxx]61 号)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xxxx]1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违规或过失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1、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2、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所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由董事会权限内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3、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①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③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④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⑤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⑥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⑦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XXX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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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条件公司对外担保应符合以下条件:1.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担保对象应为有良好信誉、偿还能力和还款来源的企业或个人。

3.担保对象应为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企业或个人。

第三章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第一节担保对象的审查公司应对担保对象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

2.担保对象的还款能力。

3.担保对象的还款来源。

4.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第二节担保审批权限公司应设立担保审批权限,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

第三节担保合同的订立公司应与担保对象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条件等内容。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第一节对外担保经办部门及其职责公司应设立对外担保经办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查、审批、合同订立和后续管理工作。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对外担保的监督和管理。

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指标;三)最近一个季度的经营情况报告;四)申请担保的具体事项及担保方式;五)其他必要资料。

第二节担保决策程序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决议时,应当对担保的必要性、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反担保措施等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并对决议内容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决策程序,确保担保决策的合法、合规、合理,防范担保风险。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限额和报备第一节对外担保限额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的限额,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其中对非关联方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30%。

第二节对外担保报备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担保决议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在公司网站或其他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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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

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且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反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公司对外担保未获得反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时作特别风险提示。

第四章对外担保合同的管理
第十六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担保项目,应订立书面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约定主债权范围或限额、担保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

第十七条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贷款
企业的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

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担保的主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视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本制度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上市后,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对外担保事项的决议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被担保人主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经办部门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但本制度中在公司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可适用的规定,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有限公司
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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