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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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卫医发[2006]470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6]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做好新修订《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办法》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监督作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严格医疗广告成品审查出证工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负责医疗广告审批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严格自律,不得越权或降低标准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出证,从“准入”上防止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产生。

对审查工作不力、把关不严而造成重大问题和严重后果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医疗广告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把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监督检查作为对医疗机构日常执法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

要明确职责,做好医疗广告审查管理和日常监督之间的衔接,不断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逐步完善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日常监督机制。

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流程

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流程

(二) 《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三) 《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到北京市卫生局办公受理大厅申请。
二、受理
(一)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广告的初步审查,审查内容为:医疗机构执业资质,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上盖章,且注明仅作为医疗广告发布时使用及盖章日期。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新的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与蔓延,整治医疗活动中的欺诈行为,促进医疗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医疗广告监管制度,卫生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修改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1月1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形式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医疗广告办理程序,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请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时,应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医疗广告管理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同时还须进行网上填报。
医疗机构申请发布医疗广告除在完成网上填报后,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
(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负责审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辖区卫生局盖章)、《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及网上填报。
(三)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需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1、目的为扩大医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医疗广告发布的合法、规范、统一。

2、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标准3.1 宣传科负责医院广告的发布、管理、监督等工作。

每年初向医院上报全年的广告计划及实施方案,经院领导审批后严格执行。

每月或重大活动之前向医院报送具体的广告发布媒体、内容及费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发布。

3.2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健康科普及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3.3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3.4 医院每年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并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刊登广告时严格按核准的内容发布。

3.5 宣传科根据广告计划和媒体要求,合理分配各科室的宣传时间和媒体。

3.6 临床科室进行广告宣传,需先将内容报宣传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宣传科统一安排发布或制作,严禁科室自行发布广告。

3.7 宣传科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发布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制度审批流程4.1、宣传科前期需准备好医疗广告的申报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2、登录山东省卫生监督网网站(http:/)网上办事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

4.3、交由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市卫生局盖章,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由其进行审查。

4.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三个月向院领导提出申请,如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按以上程序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医疗信息发布审批流程5.1、临床医技科室提出信息发布意向,宣传科会同业务管理科室把关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5.2、宣传科负责盖章,办理审批流程(文化执法局、住建局、工商局)。

5.3、批准后,安排合作单位发布。

5.4、宣传科加强信息发布监管。

西医医疗广告审批流程

西医医疗广告审批流程

西医医疗广告审批流程(厅医政处)一、初审(医政处综合部):(一)受理并审核政务大厅提交的广告申请材料:1、湖南省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一份;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一式五份,请根据拟申请的医疗广告内容及医疗广告发布媒体类别进行准备:①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网络”等的:在成品样件表粘贴广告内容的纸质图片;②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影视”的:截取申请办理的影视广告视频3-5张画面,根据内容及时间节点匹配文字说明,粘贴于成品样件表;③广告发布媒体类别为“广播”的: 在成品样件表用文字形式体现广播内容;④所有申请提交的广告内容均须提供纸质文档及电子版本。

影视广告视频样件采用wmv格式,大小10m以内。

所有电子版本用U盘拷贝,。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4、加盖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一份。

5、医疗机构的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意见并签章。

6、广告申请材料请先行送至省卫生厅一楼政务大厅受理。

(二)审核关键点:1、提交资料是否齐全;2、表格中“诊疗科目”内容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诊疗科目”内容一致;3、医疗机构是否备案,须有发证卫生行政部门的签章;4、广告内容不得有夸大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倾向;二、复核(医政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一)、对综合部门初审通过的资料进行复核;(二)、校验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三)、校验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开展的各项医疗技术的合法性;三、签发(医政处负责人):对上述审核、复核过的广告申请申定并签发;四、办理(医政处综合部)(一)审核通过的广告申请,其广告编号和内容在湖南省卫生厅网上进行公示。

广告申请表和广告内容一份存档备查;两份分别寄送省工商管理局和省卫生监督局;两份交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二)审核不合格广告,综合办电话告知申办广告的医疗机构,说明原因,将申办材料退至政务大厅。

申请受理号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医疗机构(盖章)(注:填报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时应一并填报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申请受理号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提交日期:年月日注:1、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初审合格后再提交广告成品样件。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发布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令26号),旨在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应当申请医疗广告审查,并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也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项目。

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内容,也不得保证治愈或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或使用淫秽、迷信、荒诞的表现形式,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时间和程序。

如果需要请专家审查,则审查时间可延长10天。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会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第十条规定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进行备案保存,并规定了保存时间为至少两年。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样件公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1. 引言医疗广告是医疗行业重要的宣传和推广手段,但其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医疗广告规范、客观、真实、科学、准确,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设立了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

本文档旨在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样本,并对其内容和审核流程进行详细说明。

2.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样本以下是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样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国医疗广告审查机构的审查,对以下医疗广告进行了审核: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审查结果:-----------------1. 广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2. 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实宣传。

3. 广告的宣传方式和手法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和科学性要求。

审查结论:-----------------本次医疗广告审查结果为[通过/不通过]。

证明机构:-----------------[医疗广告审查机构名称]证书编号:-----------------[证书编号]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保密声明:-----------------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仅限于与申请人预先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转载以及用于其他用途。

------------------------3.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核流程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核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广告发布人根据需要,向医疗广告审查机构提交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申请。

2.审查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广告的内容、宣传方案、宣传材料等。

3.归档备案:审核通过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将被归档备案,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包括证书编号和有效期限等信息。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这一核心问题,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源头和广告发布环节的监管,合力运用科学监管,综合治理的方法,聚焦重点,强化措施,进一步在全县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工作目标以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广告市场健康发展为目标,提高监管效能,落实整治措施;以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为工作重点,对当前医疗广告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

工作任务1、加强和做好医疗广告监测工作。

要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类别医疗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工作,扩大监测范围,特别是各主要传播媒介、互联网、印刷品、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墙体、车体、公交站牌等公众视听媒介的医疗广告监测和巡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医疗广告发布动态信息和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医疗广告监测工作的预警作用。

2、进一步加大医疗广告监管力度。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健康安全的医疗、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医疗广告作为监管重点,下大力气进行治理,促进我县医疗广告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3、大型门户网站、视频类网站、网络交易平台、搜索类网站及医药类网站广告的监测和监管,配合相关部门从严从重查处网络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制止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促进我县互联网广告市场健康发展。

4、继续落实对假借下乡、义诊、专家会诊、科普宣传、公益慈善活动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广告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清理整顿滥用“红十字”、“军队”标识的行为,严厉打击以政府机关等类似名义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行为。

5、认真开展对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利用医药资讯专版、健康资讯节目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以及短片等形式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监管工作,保持惩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高压态势,专项整治行动与日常案件查处并举,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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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广告证明审查文号有效期
西宁现代妇产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1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青海海峡妇儿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002号
自2015年9月2日起,
至2016年9月1日止。

西宁欧亚泌尿专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16-003号
自2015年9月16日起,
至2016年9月15日止。

西宁华美整形美容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4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北大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5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四健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022-006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市妇幼保健中心(青)医广【2015】
第09-22-007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青海大学医学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8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东大肛肠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2-009号
自2015年9月22日起,
至2016年9月21日止。

西宁昆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0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青海西宁长城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1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西宁润华皮肤病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2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公示
医疗机构名称医疗广告证明审查文号有效期
西宁博泰生殖健康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3号
自2015年9月24日起,
至2016年9月23日止。

欣怡医学整形美容门诊部(青)医广【2015】
第09-24-014号
自2015年9月28日起,
至2016年9月27日止。

青海华山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5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仁爱妇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6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东方泌尿专科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7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康福中西医结合医院(青)医广【2015】
第09-24-018号
自2015年9月29日起,
至2016年9月28日止。

西宁和睦家门诊部(青)医广【2015】
第11-23-019号
自2015年11月23日起,
至2016年11月22日止。

西宁生殖保健医院(青)医广【2015】
第12-03-020号
自2015年12月3日起,
至2016年12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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