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

合集下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医疗广告样件审批制度范本

医疗广告样件审批制度范本

医疗广告样件审批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明确医疗广告样件审批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科学、准确,避免误导患者,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二、审批机构医疗广告样件审批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医疗广告样件的审批工作。

三、审批程序1.医疗机构应当在其业务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等相关材料。

2.卫生行政部门收到医疗广告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医疗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广告样件的审批。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广告样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广告样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4.医疗机构应当凭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

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发布。

四、审批要求1.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的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

2.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医疗广告成品样件,样件应当符合医疗广告内容的要求。

3.医疗机构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证明其具有发布医疗广告的资格。

五、审批责任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医疗广告样件审批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2.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遵守医疗广告样件审批规定,确保医疗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1、目的为扩大医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医疗广告发布的合法、规范、统一。

2、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标准3.1 宣传科负责医院广告的发布、管理、监督等工作。

每年初向医院上报全年的广告计划及实施方案,经院领导审批后严格执行。

每月或重大活动之前向医院报送具体的广告发布媒体、内容及费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发布。

3.2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健康科普及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3.3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3.4 医院每年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申请并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刊登广告时严格按核准的内容发布。

3.5 宣传科根据广告计划和媒体要求,合理分配各科室的宣传时间和媒体。

3.6 临床科室进行广告宣传,需先将内容报宣传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后,由宣传科统一安排发布或制作,严禁科室自行发布广告。

3.7 宣传科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发布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制度审批流程4.1、宣传科前期需准备好医疗广告的申报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2、登录山东省卫生监督网网站(http:/)网上办事栏目下载《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进行填写。

4.3、交由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市卫生局盖章,省卫生厅行政服务大厅,由其进行审查。

4.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三个月向院领导提出申请,如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按以上程序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医疗信息发布审批流程5.1、临床医技科室提出信息发布意向,宣传科会同业务管理科室把关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5.2、宣传科负责盖章,办理审批流程(文化执法局、住建局、工商局)。

5.3、批准后,安排合作单位发布。

5.4、宣传科加强信息发布监管。

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2007年1月19日)一、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医疗、药械、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我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查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凡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的初审工作。

1、省卫生监督所接到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相应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材料完整性和医疗广告申请人的资质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上报省卫生厅进行审批。

2、省卫生厅在接到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黑龙江省卫生厅网站()和省卫生监督所网站()予以公示,并同时抄送申请医疗机构广告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3、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四、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或下载)至少一式三份;(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粘贴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文稿和镜头脚本必须一致;广播广告应当提交文稿和声音资料,且文稿与声音资料必须一致;平面广告应当提交作品完整样稿。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

乌拉特中旗人民医院发布医疗广告(信息)审核制度1、目的为扩大医院品牌影响,推广新技术,保证医疗广告发布的合法、规范、统一。

2、适用范围全院各科室3、标准3.1 院办室负责医院广告的发布、管理、监督等工作。

重大活动之前向医院报送具体的广告发布媒体、内容及费用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及时发布。

3.2广告宣传包括各种媒介广告、专家访谈、健康科普及宣传栏、宣传页、条幅及屏幕广告等。

3.3所有广告宣传必须严格执行《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禁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3.4 医院每年向旗卫生监督所申请并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刊登广告时严格按核准的内容发布。

3.5 院办室根据广告计划和媒体要求,合理分配各科室的宣传时间和媒体。

3.6 临床科室进行广告宣传,需先将内容报宣传科审核,然后上报主管领导、院长批准后,由院办室统一安排发布或制作,严禁科室自行发布广告。

3.7 宣传科根据医院发展需要,及时向媒体发布客观、真实的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制度审批流程4.1、院办室前期需准备好医疗广告的申报材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2、进行填写《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4.3、交由主管院领导及院长审批,旗卫生局盖章由其进行审查。

4.4、《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三个月向院领导提出申请,如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按以上程序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医疗信息发布审批流程5.1、临床医技科室提出信息发布意向,院办室会同业务管理科室把关后,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5.2、院办室负责盖章,办理审批流程。

5.3、批准后,安排合作单位发布。

5.4、院办室加强信息发布监管。

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01.19
【实施日期】200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2007年1月19日)
一、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卫生部《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黑龙江省医疗、药械、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我省《医疗广告证明》的发放工作,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医疗广告审批程序。

二、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我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审查发放及管理工作。

三、凡在全省范围内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省卫生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负责《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申请的初审工作。

1、省卫生监督所接到申请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相应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上报材料完整性和医疗广告申请人的资质审核,对初审合格的医疗广告,上报省卫生厅进行审批。

2、省卫生厅在接到完整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的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黑龙江省卫生厅网站()和省卫生监督所网站()予以公示,并同时抄送申请医疗机构广告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3、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四、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令[第2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工商行政管理局、医药管理局令[第24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24号)《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王众孚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郑筱萸一九九五年三月八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有关用于人体疾病诊断、治疗、预防、调节人体生理功能或者替代人体器官的仪器、设备、器械、装置、器具、植入物、材料及其它相关物品的广告,包括医疗器械的产品介绍、样本等,均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审查。

第三条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二)国家有关医疗器械的管理规定;(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行政法规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广告审查标准。

第四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者同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指导下,对医疗器械广告进行审查。

第五条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及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向广告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其它医疗器械广告,需经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发布地的省级医疗器械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发布。

第六条医疗器械广告的申请:(一)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广告,应当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生产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提供生产许可证;3.产品使用说明书;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医疗广审证办理流程

医疗广审证办理流程

1
医疗广审证办理流程
医疗广审证办理流程:
1.资料准备:按要求收集广告内容、医疗机构资质等材料
2.网上申报:登录广告审查系统,填写并提交广审申请
3.材料审核:广告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现场核查:必要时,对医疗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5.发证决定:审核通过后,颁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医疗机构)→(广告内容文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主身份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广告审查系统网址、用户注册、申请表填写)→(广告审查部门、审核标准、审核意见单)→(广告审查部门核查工作组、核查任务单、核查报告)→(广告审查证明模板、发证决定书、证明邮寄信息)
注:箭头表示流程走向,括号内为对应环节涉及的活动或工具。

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
以北京为例简述《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办理流程,仅供参考,各地区具体办理情况请以当地为准
办理机构:
1、医疗机构所在各区县卫生局申请
2、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去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申请
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法规规定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

法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淫秽、迷信、荒诞的;
贬低他人的;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