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范围

合集下载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一审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第一审程序(下)——重点知识点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 受理条件(1 )属于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 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

(2) (3) (4) (5) 2. 受理程序(1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可书面,(2) 对自诉案件,法院应当在15日内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 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①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②缺乏罪证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④被告人死亡的;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⑥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⑦ 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4)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 据,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 诉后,又提 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 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 提起上诉。

第二 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或者驳回起诉有错误的, 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5)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 及时调取。

3.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审判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 适用。

其他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 程序的有关规定。

(1)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 退庭的,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2 )在自诉案件审判过程中,审判 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 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0 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 可口头。

审查完毕。

(3)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区别历史上的起诉形式虽然繁杂,但大体上可归为三种,即自诉、私诉和公诉。

所谓自诉,是指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起诉。

所谓私诉,是指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个人的起诉。

所谓公诉,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的起诉形式可分为自诉和公诉,实行公诉和自诉相结合的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对称,是指对于法律规定的案件的被害人在其合法权益遭到非法侵害后,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由此可见,我国的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型。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侮辱、诽谤案”、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虐待案”、第二百七十条的“侵占案”。

这些刑事案件均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后人民法院才能立案受理,通常被称为“亲告案件”。

这类案件不同于其他刑事案件,有它的特殊性。

如侮辱、诽谤案件通常是跟捏造和散布被害人的隐私和某些不光彩的事情相联系,被侮辱、诽谤者往往从维护自已的人格和名誉出发,在他可以忍受时,往往不愿张扬出去,扩散影响,更不愿诉诸法律,提出控告。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和虐待案件主要发生在较密切的亲属之间,被害人一般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不干涉、不虐待就满足了,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并不希望司法机关干预,更不希望对行为人处以刑罚。

侵占案件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被害人一般也只要求行为人改正错误,返还侵占物即可,不到万般无奈时不会提出控告。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

刑事案件中的起诉、公诉、自诉和告诉经常有人咨询公诉和自诉案件有何不同?“告诉才处理”到底是什么意思?笔者特就此问题解答如下:1、所谓刑事案件中的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制裁的诉讼活动。

注意,划重点。

起诉主体有两类,一是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二是公民(自然人)个人。

2、由起诉主体不同,划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也就是说,公诉和自诉同属刑事起诉范围。

3、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活动;而自诉是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4、我国刑事案件的起诉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机制,也就是说大部分刑事案件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只有部分刑事案件才可提起自诉。

5、那么哪些案件是自诉案件?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三类: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6、以上几类情形有点复杂,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

特别指出的是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需要深入理解。

“告诉才处理”如何解释?包括哪几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包括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

对于这类案件一般都认为归属于自诉的范围,当事人只可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

笔者在网上看到过不一样的理解,法律从没有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法院起诉才处理。

法律只是说“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并没有规定是一定要向法院起诉才算,“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向公、检、法告了,你们才能处理的意思。

也就是不告不理的意思,无论公安、检察和法院,只要受害人不告诉,国家不应当干涉。

但这种理解其实归根到底也还是归属于自诉的范围。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

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因此,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一般检察院是不会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

一、什么是刑事自诉刑事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

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二、刑事自诉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重婚、遗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

还有可以提起自诉的就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包括哪些?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

这类案件不需要侦查机关侦查,也不需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和审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以及侵占案。

对于这些案件,只有被害人或者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告诉时,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碍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上述所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第3类案件,从性质上说本来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若成为自诉案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2)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自己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3)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面决定如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

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类型

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类型

可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类型
可提起刑事自诉的七种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
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提起刑事自诉的注意事项(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

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
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

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
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9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9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张某和郭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大打出手,造成张某多处骨折,伤情严重。

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本案属于普通治安案件,故依法不予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

张某不服,遂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犯有故意伤害罪,致其重伤。

郭某随即对张某提出反诉,亦控告其犯有故意伤害罪。

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郭某均在诉讼中具有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双重身份B、法院不能主动进行调解C、判决宣告后。

双方仍可以达成和解D、因为郭某已提出反诉,因此张某不能主动要求撤诉>>>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3章>第3节>自诉案件的范围【答案】:B【解析】:此题考查自诉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本案符合第3种情况,所以属于自诉案件。

《刑诉解释》第277条规定,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因而本案中郭某不得提出反诉,A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2.邢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刑罚执行期间,邢某父母找到证人金某,证明案发时邢某正与金某在外开会,邢某父母提出申诉。

法院对该案启动再审。

关于原判决的执行,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8题,单选)A、继续执行原判决B、由再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C、由再审法院决定中止执行原判决D、报省级法院决定中止原判决>>>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3节>重新审判程序【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诉案件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还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条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二)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三)具体的诉讼请求;(四)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五)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如果被告人是二人以上的,自诉人在告诉时需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第一百九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程序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进行。

第二百零四条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零五条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

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一百七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和解】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

第一百九十八条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

第一百九十九条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百条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第二百零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第二百零二条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零三条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还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前款规定的原因,被告人不能告诉,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代为告诉人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轻伤);(二)重婚案;(三)遗弃案;(四)妨害通信自由案;(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一百七十条【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