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及解须规范
浅议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相关问题

刑 事和 解 ,是 刑事 诉讼 过 程 中 ,刑 事案 件 中在 加 害人 与受害人之间进行的,由中间调停人主持的,加害人与受 害人 之 间 自由协商 和 沟通 ,最后 达成 受害 人谅解 , 解决 进而 纠纷 ,恢 复被 犯 罪行 为 破坏 的社 会 关系 、平 复 民怨 的 一种 恢复性 司法 制度 。其性质 具体 表现 为 : 1自愿性 ,刑 事和 解是 在加 害人 与受 害人 之 间进 行的 , . 二者 地位 上 的平 等 是 自愿进 行和 解 、协 商 的基 础 ;加 害人 与受 害 人是 否能 达 成一 致 的和解 协 议是 自愿 的 ,和 解 协议 的 内容也是 自愿 协商而 订立 的 , 2恢 复性 ,刑事 和 解 的初 级 目的在 于恢 复犯 罪 人 犯罪 . 行为 所破 坏 的社 会关 系 和社 会稳 定 ,来 弥补 对被 害 人 所造 成 的损 害 ;终极 目的在 于恢 复犯 罪 人与 被害 人之 间原 来 的 和睦 事 态 ,平复 社会 矛 盾和 冲突 。所 谓 恢复 性 司法 ,是 指 “ 采用 恢复 性 程序 并 寻求 实现 恢复 性 结果 的任 何 方案 ” 。恢 复性司法确立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两个方面: 第一,国家惩 罚的无 效果 性; 第二 ,社 会关系得 以修 复 。 传 统 刑事诉 讼 理论 中 ,刑 事 诉讼 相 对双 方 是犯 罪 人与 国家 ,只有 国家 能够 行使 对 罪犯 的惩 罚 权 ,并 且不 允 许 当 事人 进行 私 下调 解 ,单 向的 司法 运作 严 重 忽视 了被 害 人 的 地位 和感受 。被 害人犯 罪学 的兴起 ,提高 了被 害人 的地位 , 并使 人 们开 始关 注 “ 偿 ”以及 “ 赔 加害 人 与被 害人 之 间 的 和解 。刑 事 和解 的产 生 和发 展为 诉讼 程 序 的终结 增 加 了法 定事 由 。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通知(2017年8月27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行有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法通〔2017〕51号发文日期:2017年08月27日生效日期:2017年08月27日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二节收案和结案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第五节调查取证第六节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第二章侦查期间的辩护工作第三章审查起诉期间的辩护工作第四章公诉一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一节庭前准备第二节参加法庭调查第三节参加法庭辩论第四节庭后工作第五章公诉二审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六章公诉案件的诉讼代理工作第七章自诉案件的代理和辩护工作第一节自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二节自诉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八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工作第一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二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工作第九章简易程序中的辩护工作第十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辩护工作第十一章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工作第十二章未成年人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三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的辩护和代理工作第十四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五章强制医疗程序中的代理工作第十六章申诉案件的代理工作第十七章权利救济与执业纪律第一节权利救济第二节执业纪律第十八章附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已由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8月27日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7年9月20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原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时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应当坚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为了规范被告人提起的反诉,同时也对反诉进行了一系列的相关规定。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刑事案件反诉规定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反诉一经成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在这种互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如果自诉或反诉一方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诉后,对未申请撤回的诉讼应继续审理。
如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判处刑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分别判处,不能互相抵消刑罚。
在《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对于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的规定。
根据这些法条的内容,大家应该知道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反诉是适用自诉的规定,同时需要符合条件的被告人才能够提起相应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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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的通知(1997年11月6日)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和审判方式改革后,为了规范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全国律师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几经讨论修改,制定出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
此《规范》已经三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作为指导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规范性文件。
请你们印发各律师事务所遵照试行。
试行中有何意见,特别是改进意见,请注意收集,及时报全国律协。
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案与结案第一节收案第二节结案第三章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第一节接受委托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第五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六节代理申诉和控告第四章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第三节会见和通信第四节调查和收集本案有关材料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第一节收案第二节审查管辖第三节阅券第四节会见被告人第五节调查和收集证据第六节通知证人和整理证据第七节出庭准备第八节法庭调查第九节法庭辩论第十节休庭后工作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第七章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代理人第十章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指导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法发[199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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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5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经验,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刑事自诉案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诉案件:(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显属于轻伤害,因果关系清楚,不需要进行侦查的伤害案;(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告诉才处理并且不需要侦查的侮辱、诽谤案;(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条重婚案,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除外;(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虐待案;(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遗弃案;(八)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五条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的,由犯罪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

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有哪些(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的制度,因此关于刑事和解的法条规定大部分也是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的。
了解了刑事和解法条规定的内容,我们才能知道法律对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才能在实践中进行运用。
下面,小编提供刑事和解法条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调解协议书和谅解

The world is like a mirror: Frown at itand it frowns at you; smile, and it smiles too.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调解协议书和谅解有关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问题【1】1、根据刑事诉讼规定,刑事案件的起诉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轻伤害案件可以自诉,重伤害案件必须公诉,没有一点成为自诉案件的可能。
2、自诉案件自诉人与被告人可以自行各解,法院也可以进行调解,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和解,还是法院进行调解,只要和解、调解成功,自诉人都有撤诉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或者法院进行调解是指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后的事,这不叫私了。
所谓私了,就是指案件未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而是当事人双方私下的进行和解或调解。
如果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均可以私了,但是如果构成严重刑事犯罪,当事人之间私了是无效和违法的`。
3、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首先移送检察院批捕科(又叫侦监科),由批捕科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逮捕,如果不构成犯罪或者属于自诉案件,检察院只能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移送法院作为自诉案件进行处理。
当然,公安机关也可以撤销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
此时公安机关已经不应再进行调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当然可以进行调解(一般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刑事责任部分不可能进行调解。
社会上所说的刑事案件调解好了,是指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了。
自诉案件如果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好,被告人一般都会要求自诉人撤诉,此时法院不要求再对刑事部分进行审理了。
公诉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人一方往往会要求被害人一方出具书面的谅解书,同时由被害人提出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4、如果经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书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二是协议的具体内容,如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多少钱、以后因此事永无纠纷、要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如果是自诉案件可以要求自诉人撤诉等;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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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和解须规范
目前,我国对刑事案件的追诉实行的是国家追诉为主,同时也兼顾被害人追诉主义,刑事自诉案件即属于后者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允许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
对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在起诉以后判决之前期间的和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只能就诉讼期间的案件如何运转进行规范,对于诉讼之外的行为不可能进行法律规范。
因此,自诉案件不经自诉而“私下”和解的自助行为,仍然符合自诉的特点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
但是,我国在刑事自诉案件“私下”和解的步骤、组织者等方面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经验和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私下”和解需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和解的组织者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以及公安机关派出机构。
二是基层公安机关应当把握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不能借和解之名,使一些较严重的刑事案件被流失掉。
对于那些劣迹斑斑、常常危害乡邻的地痞恶棍犯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即使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应当给予行政方面的处罚,并切实保护好被害人合法权益。
三是在被害人自愿和邀请公安机关帮助和解的时候,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和解工作。
如果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公安机关对犯罪信息登记后,是否给以行政处罚应当视情况而定。
四是对于事后知晓的“私了”案件,首先应当审查一下是否符合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是否是在被害人受到胁迫的情况下被迫“私了”的,如果是这样,公安机关应当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考虑,鼓励被害人到人民法院起诉。
五是对于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建议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按自诉或者违约案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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