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受理与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11〕43号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诉讼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统一司法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实标,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的执行异议诉讼包括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许可执行诉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诉讼,以及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
第二条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案外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案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所作出的裁定,应当在裁定书中告知“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当事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案外人为被告、申请执行人为第三人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被执行人同时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以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为共同被告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第五条执行异议诉讼由执行法院管辖。
委托执行的,由受托法院管辖;指定执行的,由受指定法院管辖。
执行法院不能以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专门法院管辖为由,将案件指定或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第六条同一执行标的被多个法院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对该执行标的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由最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管辖。
2024年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篇)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广东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二)摘要:本文旨在解释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指引。
本指引涵盖了案件受理、证据认定、合同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依据和指导。
一、案件受理的准备工作在受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首先应查明被诉房屋具体的产权性质、所有权、登记状况等,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依据。
此外,应查阅相关的合同和协议文件,了解当事人的约定、权利义务等内容,以便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在确定案件受理的过程中,法院还应仔细审查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否满足法院管辖的条件。
例如,对于涉及共同财产的房屋买卖纠纷,法院需确认是否存在共同资产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具备产生相应法律纠纷的基础。
二、证据的认定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注重对证据的认定和分析。
首先,应确认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并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
其次,对于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应进行证据比对,核实其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应留意并评估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以及是否能够证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确定证据的法律效力,从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决。
三、合同效力的评估在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法院需要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评估。
首先,要确认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形式的合法要求和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要评估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评估合同效力的过程中,法院应同时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交易背景等因素,以避免将合同效力过分理解为单一的意思表示和书面文件。
在此基础上,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合同解释等方式,确定合同的效力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依据和指导。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版

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目录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一小额诉讼的范围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一诉讼风险提示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三起诉须知四管辖须知五举证须知六保全须知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八诉讼代理须知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上诉须知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一行政诉讼须知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四司法赔偿须知第五部分执行指引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二主动执行告知书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一什么是诉前联调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三诉前联调流程图四诉前联调范围五诉前联调程序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粤高法发〔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发〔2020〕1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已于2020年12月10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73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行政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的指引第一条为正确审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案件,统一裁判标准,有效化解矛盾,实质性解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二条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是指申请人因土地、林地、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产生争议,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处理,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经复议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虽已取得土地山林权属凭证,但因土地山林权属凭证四至不清,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或者权属凭证之间存在重叠、交叉或包含等,当事人以土地山林存在权属纠纷为由申请调解处理,行政机关应予处理。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驳回处理申请的行为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条处理土地山林确权纠纷行政案件应当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粤高法发〔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审判机关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的通知粤高法发〔2023〕6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现将《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立案庭反映。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5日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一般规定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网上申诉信访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和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方式,对广东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有关诉求,依照本规程办理。
人民群众通过诉讼服务大厅、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满意度评价入口提出的差评投诉,参照本规程办理答复。
三、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受理、及时办理;(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三)有信必录、件件回应;(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五)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四、各级法院应当成立办理群众来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院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院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信访工作院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立案信访部门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各级法院应当建立立案信访部门与相关内设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内设部门应当安排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联络员,负责联动协调办信工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异议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立案标准第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异议请求、执行案号、异议指向的执行行为、事实和理由);(二)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行为的相关材料;(四)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提交利害关系人与其异议的执行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五)用于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六)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的,应向执行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执行异议申请书(载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异议请求、执行案件案号、主张实体权利的标的、事实和理由);(二)案外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三)执行法院对争议标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材料;(四)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初步证据材料;(五)案外人用于证实其主张的其他证据材料;(六)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9.12•【字号】粤高法〔2017〕199号•【施行日期】2017.09.12•【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合同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粤高法〔2017〕199号为正确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政府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其他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依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明确土地、房屋征收征用补偿协议纠纷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的通知》(粤高法〔2017〕148号)处理。
二、土地使用者未依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征缴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出让方起诉请求受让方依照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或者受让方起诉请求出让方依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三、政府或者相关行政部门对外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因合同约定的协助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完成土地前期开发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粤高法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

粤高法[ 2017 ] 19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的通知粤高法[ 2017 ] 19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9月1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为正确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当事人通过缴纳诚意金、签订意向书等方式,仅表达房屋买卖意向,未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一方以对方不签订买卖合同为由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二、认购书、订购书、购房意向书等协议虽然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协议已经具备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且当事人依据协议负有支付房屋价款或者交付房屋义务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三、就预售商品房签订的认购书、订购书等预约合同,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四、当事人签订预约合同时已经知道将来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拒绝签约的一方以双方不能就该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为由抗辩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五、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义务,守约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约定的定金等违约责任明显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守约方请求增加赔偿的,可予支持。
六、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七、当事人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一)出卖人未领取权属证书的;(二)买卖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三)买卖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四)房屋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五)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六)按份共有人违反法律规定转让其份额,侵害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七)出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八)违反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但不违反法律、行政治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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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诉讼指引(2013版)
目录
第一部分小额诉讼指引
一小额诉讼的范围
二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小额诉讼程序须知
四小额诉讼答辩须知
五小额诉讼判决须知
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指引
一诉讼风险提示
二诚信诉讼及信用风险提示
三起诉须知
四管辖须知
五举证须知
六保全须知
七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
八诉讼代理须知
九涉外民事诉讼须知
十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须知
十一诉讼费缴费须知
十二诉讼费速算公式
十三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须知
十四诉讼费退费须知
十五特殊程序诉讼须知
(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立案须知(二)破产案件立案须知
(三)督促程序案件须知
(四)公示催告案件须知
十六常见民商事案件举证须知
(一)婚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二)继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三)赡养、抚养、扶养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四)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五)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八)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九)房屋产权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二)合作建房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四)建筑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五)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六)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十七)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八)合伙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九)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十七上诉须知
十八民事案件申请再审须知
十九民事案件判后答疑须知
二十判后答疑流程图
二十一诉讼期间提示
二十二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审限的计算
第三部分刑事诉讼指引
一刑事自诉案件须知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须知
三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须知
四刑事案件申诉须知
第四部分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指引
一行政诉讼须知
二行政诉讼上诉须知
三行政赔偿诉讼须知
四司法赔偿须知
第五部分执行指引
一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
二主动执行告知书
三民事、行政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四申请先予执行须知
附件一诉前联调指引
一什么是诉前联调
二诉前联调有什么好处
三诉前联调流程图
四诉前联调范围
五诉前联调程序
六诉前联调与司法确认
七诉前联调文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