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政策汇编
石家庄三甲医院医保、工伤、新农合管理政策汇编

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1、医保病人门诊就医有关规定2、门诊特殊病就诊有关规定3、急救病种急诊治疗有关规定4、医保病人住院治疗有关规定5、需医保中心审批的诊疗项目有哪些?6、医保病人用药有关规定7、医保基金不予负担的费用有哪些?8、医保病人住院起付标准是多少?9、医保病人费用报销比例10、医保病人的住院押金如何收取?11、医保病人更改费别流程12、收治非因工意外伤害病人有关规定13、生育保险有关规定14、医保病人外诊外治及转院有关规定15、市医保限价的材料、诊疗项目有哪些?16、医保中心费用结算办法17、医保管理中各岗位的职责18、如何避免扣费?19、常见违规情况扣罚说明表第二部分工伤保险1、什么是工伤保险?2、什么情况属于工伤保险?3、那些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4、如何申报工伤保险?5、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出?6、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工伤职工应注意那些事项?7、工伤职工使用药品有那些规定?8、工伤职工需使用特殊检查或贵重材料怎么办?9、工伤职工会诊、转院如何规定?第三部分新农合1、什么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什么是补偿比、起付线和封顶线?3、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是多少?4、收治参合农民应注意什么?5、新农合病人用药有何规定?6、应用目录外诊疗项目和药物应履行哪些手续?7、何谓出院即报?新农合病人住院费用如何结算?8、新农合病人回当地报销需准备哪些资料?9、石家庄所属县市参合农民来我院就医补偿费用如何计算?10、如何提高参合农民的补偿比?11、新农合管理部门对县域外定点医院都有哪些要求?12、哪些费用不属于新农合报销范围?第一部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一、医保病人门诊就医有关规定1、不得冒名就医,非医保范围病情(美容、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伤、自杀、医疗事故等)不得使用医保卡挂号或进行诊疗、结算诊疗费用;2、接诊医生必须使用‚医保处方‛开取与本次就诊病种有关的药物处方(不得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治疗‚慢性病‛‚特殊病‛的药物处方在备注处标明‚慢性病‛或‚特殊病‛;3、门诊接诊医生为‚慢性病‛参保人员开取处方前,必须调阅前几次就诊、开药记录,不仅要确保单次处方不超量,还要确保处方总量不超量;4、收费处对普通处方(非医保处方)不得使用医保卡结算;对‚慢性病‛或‚特殊病‛药物处方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收费;5、接诊医生要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如实、及时书写门诊、急诊病历等病历文书;6、接诊医生要严格掌握住院指征,不得将可门诊治疗的病人收入院治疗;7、按照实际诊疗操作进行收费,不得串换项目收费。
养老保险政策汇编(内容)

嘉祥县人民政府文件嘉政发[2009]25号嘉祥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嘉祥高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蛊实施方案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1 —嘉祥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我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我县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农保制度,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标准与我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有机统一,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2009年12月全面启动,适龄老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用3年的时间,到2012年将有参保意愿的农村适龄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二、参保对象和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合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 2 —三、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
年缴费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所属参加新农保成员缴费给予补助,具体事宜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政策汇编目录

政策汇编目录第一部分企业减负政策(省级/地市)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108号)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5〕3号)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5.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6〕14号)6.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6〕15号)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三十六条的通知(湖政办发〔2016〕30号)8.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6〕23号)9.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6〕25号)10.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14号)11.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台政发〔2016〕12号)1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27号)第二部分投资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3.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4.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6.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工业机器人应用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投资〔2016〕97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信息经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228号)10.关于印发《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和开展2014年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14〕422号)11.关于立足工商职能服务扩大有效投资助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工商企〔2014〕5号)12.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能源领域的实施意见(浙发改法规〔2013〕1229号)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外商投资重点支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98号)第三部分科技创新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4.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5.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6.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6〕88号)7.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8.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1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126号)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科技支撑淳安等26县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科发农〔2015〕94号)1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创业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79号)12.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新园区产学研合作对接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高科〔2014〕7号)1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1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01-04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企〔2014〕31号)1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现代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23号)第四部分财税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1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利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1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1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6〕8号)20.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6〕18号)2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2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天使梦想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81号)2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7号)2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25.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26.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4〕145号)2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企〔2013〕277号)2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3〕208号)第五部分人力社保政策(国家/省级)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5〕197号)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38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54号)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5〕30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17号)第六部分人才支持政策(国家/省级)1.科技部关于开展2015年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组织推荐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200号)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25号)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重点产业技能人才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134号)5.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育计划的意见(浙委办发〔2014〕11号)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39号)7.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13-2020)实施方案(浙人社发〔2013〕1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4号)9.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高技能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3〕334号)第七部分融资服务政策(国家/省级)1.商务部银监会关于完善融资环境加强小微商贸流通企业融资服务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函〔2014〕938号)2.人民银行科技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4〕9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5.关于进一步推进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科发知〔2015〕7号)6.浙江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银监会浙江监管局、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金融办〔2015〕8号)7.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金〔2015〕10号)8.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银行业做好“双创”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浙银监发〔2015〕135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1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3〕81号)第八部分小微企业培育政策(国家/省级/地市)1.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7号)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2号)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4〕156号)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8.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14〕9号)9.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高成长型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6号)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领军工业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15号)11.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温政办〔2015〕77号)1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14〕90号)1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高成长企业培育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4〕6号)1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规范升级的若干意见(金政办发〔2013〕40号)15.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3〕196号)16.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17.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指导意见(舟个转企办〔2014〕3号)18.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72号)第九部分产业发展政策(国家/省级)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2.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3.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4.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5.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87号)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9.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54号)。
政策性农险政策汇编

政策性农险政策汇编一、“五公开 三到户”。
保监会对农业保险的要求:“五公开 三到户”即:惠民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情况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
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
二、“四到户、两公开”。
总公司对农业保险提出的要求:“四到户、两公开”。
“四到户”即“承保收费到户、凭证发放到户、损失确定到户、赔款支付到户”;“两公开”即“承保信息公开、理赔结果公开”。
三、经营政策性农险基本原则。
国家: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
公司:1.支农惠农;2.量力而行;3.风险可控;4.规范经营。
四、补贴险种的保障原则。
按照“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来确定保障水平,以保障农户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
保障金额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国家权威部门公开的数据为标准),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
五、总公司农业保险八条禁令。
(一)严禁宣传内容不准确或隐瞒误导。
农业保险应对农户做好条款费率的解释说明工作。
严禁宣传内容不准确,隐瞒误导或强迫农户投保。
(二)严禁不验标承保或虚构标的及虚增承保数量。
农业保险应积极做好标的检验、承保信息公示工作,确保标的真实、数量准确。
严禁虚构标的及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
(三)严禁产品使用报行不一。
农业保险应使用经保险监管部门报备的条款及费率,严禁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的,应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严禁以批单条款、特别约定、保险协议等不规范的形式承保业务。
严禁产品使用报行不一。
(四)严禁虚挂应收保费。
农业保险应积极做好农户保费及基层财政保费收取工作,对于农户自缴保费部分实行“先收费、后出单、不缴费、不出单”。
严禁虚挂应收保费。
(五)严禁凭证发放拖欠遗漏。
农业保险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统一投保的,应编制分户标的/分户保险清单,并将保险凭证发放到户,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严禁凭证发放拖欠遗漏。
(六)严禁赔款弄虚作假。
2004年保险行业信息汇编(pdf21)-保险综合

目录2004年全国保险概括总结 (2)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 (2)2004年保险市场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2)2004年保险资金的运用状况 (4)2004年保险公司市场分额 (6)2004年中国产险和寿险业的回顾 (7)地方数据分析 (8)地方保费收入明细 (8)地方具体分析 (10)江苏 (10)广东 (11)上海 (12)北京 (12)四川 (13)经营数字 (13)行业回顾 (16)农业保险 (16)健康保险 (17)医疗责任保险 (17)车险 (17)市场回馈信息 (18)环球保险 (19)保险行业信息汇编(2004年)2004年全国保险概括总结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2004年是中国保险业大发展的一年。
从数字显示来看,2004年,全国保费收入4318.1亿元,同比增长11.3%。
保险深度(注: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
)3.4%,保险密度(注: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332元。
截至2004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11853.6亿元,比年初增加2730.7亿元,同比增长率为29.9%。
1999—2004年度总保费2004年保险市场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财产险业务较快增长。
保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达1089.9亿元,同比增长25.4%。
其中机动车保险业务共实现保费收入744.82亿元,所占比重高达68.34%,同比增长36.76%,增幅较上年提高22.67个百分点。
从图可以看出,2004年是近5年以来财险增幅最大的一年。
1999—2004年度财险总保费二是人身险业务平稳增长。
保费收入3228.2亿元,同比增长7.2%。
因保险公司主动调整业务结构和受升息等因素的影响,人身险业务增速有所放缓。
从图可以看出,人身险保费从一季度开始呈现下降趋势(当然6月份的保费猛增不排除保险公司出于核算的考虑),到第四季度,保费收入开始缓慢增长。
2004年人身险月收保费这其中变动的主要原因主要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前三季度人身险保费收入下滑主要是由于股票和基金对潜在客户的吸引力增加,对固定收益的寿险影响非常大。
保险的相关材料汇编

更多资料请访问.(.....)1.所谓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2.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采用合理的经济手段和技术手段,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3.保险代位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
4.某公司向A B C三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保险金额分别为3万元4万元5万元,后发生事故,保险标的损失6万元,根据比例责任分摊方式,A公司应赔1.5万元,C公司应赔2.5万元.5.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发言.6.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要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要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及有关费用为限7.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8.王某向A公司和B公司分别投保了自己的汽车险40万和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物损失50万元根据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计算,A公司赔22.2万元B公司赔27.8万元.9.在风险管理控制技术中,人们常用的风险控制方法主要包括风险避免、损失控制(防损与减损)、自留风险、转移风险。
10.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主要包括安全性原则、盈利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公共性原则。
11.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发生转移引起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2.王某向A公司和B公司分别投保了自己的汽车险10万和15万元(先向A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的物损失12万元根据顺序责任分摊方式计算,A公司赔10万元,B公司赔2万元.13.建立专业自保公司是企业在风险管理中所采用的重要方法,其原因主要包括降低保险成本、承保弹性增大、加强风险管理、能与再保险相结合。
14.物上代位包括委付和残值的处理15.按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的补偿应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保险人赔偿的各项损失主要包括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
【政策汇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政策主要文件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政策目录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 (1)二、关于印发《山东省专利权“政银保”融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知管字〔2018〕6号) (7)三、财政部等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11)四、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16〕20号) (13)五、关于加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6〕56号) (19)六、关于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通知(鲁财金〔2016〕47号) (23)七、关于印发《山东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6〕42号) (27)八、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 (32)九、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 (38)十、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5〕36号) (44)一、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银发〔2018〕162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推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部署要求,强化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一)加大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
继续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稳定增长,为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提供良好金融环境。
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为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综合素质真题汇编【2012年-2022年整理版】(二)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综合素质真题汇编【2012 年-2022 年整理版】 (二)1、单选题下列人物与后人给予的称号不对应的是_____。
A : 草圣——张旭B : 书圣——王羲之C : 诗圣——杜甫D : 医圣——华佗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 D【解析】题干要求选出不对应的一项。
医圣指的是东汉医学家张仲景。
他所著的《伤寒杂病论》,确立了中医临床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从理论到实践、确立辨证论治法则的医学专著。
故选D。
第 1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2、单选题以下节气按时间顺序排列正确的是_____。
A : 立春、惊蛰、雨水、春分B : 小暑、大暑、处暑、立秋C : 白露、秋分、寒露、霜降D : 立冬、小雪、小寒、冬至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中国人讲究二十四节气,即:立春、雨水、惊蛰、春分、清明、谷雨、立夏、小满、芒种、夏至、小暑、大暑、立秋、处暑、白露、秋分、寒露、霜降、立冬、小雪、大雪、冬至、小寒、大寒。
故本题答案选 C。
第 2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3、单选题在冬至这天,下列各城市中白天最短的是_____。
A : 吉林市B : 和田市C : 齐齐哈尔市D : 包头市参考答案: C本题解释:【答案】C。
解析:北半球冬季纬度越高白昼越短,吉林市位于北纬42 度;和田市位于北纬 37 度;齐齐哈尔市位于北纬47 度;包头市位于北纬40 度。
故齐齐哈尔市白昼最短,本题答案为 C。
第 3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4、单选题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规律性的是_____。
A : AB : BC:CD : D参考答案: B本题解释:【答案】B。
解析:2x 右边数据-左边数据-下边数据,B 符合此规律。
第 4 题所属考点-题库原题5、单选题人生观,是人们对_____的根本看法和态度。
A : 人生目的和价值B : 宇宙和世界C : 人生和社会D : 现实中的人和事参考答案: A本题解释:【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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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令[2016]2号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受托人应当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
对投资计划的投向不再要求投资项目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基础设施项目,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取消对项目管理人的特殊限制(即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为当下运用广泛的有限合伙企业提供契机),取消资金占项目总预算比例(融资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等。
(3)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2010年7月31日
保监会[2010]79号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
(1)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
2018年10月26日
银保监发[2019]144号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是降低了信托与银行合作准入门槛,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2、重大行政处罚减少为1年(之前为3年)
3、非标债权需AA评级以上,而之前的文件规定是A级。
(4)保险公司投资同一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或者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
(5)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6)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注册资本或者认缴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除上市公司收购及投资上市商业银行股票另有规定情形外,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2017年1月24日
保监资金[2017]282号
《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2018年5月28日
尚未正式发布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80%
(2)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重大股权投资除外);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30%;及保险集团(控股)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
保险资金投资的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2012年7月16日
保监会[2012]59号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1)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或者不动产,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要求为1亿元人民币;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保险资金运用主要政策汇编
文号
文件名称
涉及内容
时间
保监会[2010]80号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
(1)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除政府土地储备项目外,可以采用债权转股权、债权转物权或者股权转物权等方式。
(2)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2)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
(3)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2010年7月31日
保监会[2012]58号
《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
2012年10月12日
保监发[2014]13号
《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1)投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投资境内的不动产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2)投资单一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均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3)投资单一法人主体的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1)取得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三年以上;
(2)最近一年管理非货币类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2012年7月16日
保监发[2012]92号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专业管理机构净资产与其发行并管理债权投资计划余额的比例,不低于2‰。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从该债权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暂不低于10%
6、嵌套限制: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14年的文件中规定为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才需报告
2019年6月19日
2014年1月23日
保监发[2015]89号
《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已完成立项的储备项目预期投资规模应当至少覆盖拟募集规模的20%;
(2)发起人及其关联的保险机构出资或认缴金额不低于拟募集规模的30%;
(3)配备专属投资管理团队,投资期内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专属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2)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及其保险子公司,投资同一股权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基金发行规模的60%。
(3)保险公司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其中,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5%;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和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2012年7月16日
保监会[2012]60号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管理资产余额不低于100亿元;
(3)具有一年以上受托投资经验。
保险公司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委托投资,该公司除符合第六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2017年12月27日
保监会令[2018]1号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4、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14年的文件中,并未禁止投资劣后,可在投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2)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2018年1月26日
银保监发[2018]26号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等方式间接参与长租市场,所投长租项目应位于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型试点城市。采用债权投资计划方式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采用股权投资计划及保险私募基金方式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质押。
2016年8月1日
保监发[2017]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机构开展一般股票投资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00%;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当不低于150%,且已完成股票投资管理能力备案,符合有关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