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特此告知:

一、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二、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四、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并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八、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畜牧兽医工作站、被告知单位各执一份。

告知单位:畜牧兽医工作站(盖章)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单位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 可证》 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 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 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三、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 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应到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 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 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四、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 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 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 3 年以上。 五、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 别独立设置。 六、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七、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 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八、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 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 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九、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 灭动物疫病活动。 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 予以公示。 十一、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二、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 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 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 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三、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 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医疗机构申请书表

医疗机构申请书表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章) 年月日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人)(章) 组建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 .医疗机构代码 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存管理办法 (暂 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 附表5-2 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 附表5-2 所有制形式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 .附表5-2 服务对象 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 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若 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及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情况。 7 .附表5-3 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用划“V”方式填报。 8 .附表5-3 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 (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 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 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 附表5-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 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 附表5-4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 .附表5-4 职工总数 “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 后勤人员数”之和。 12. 附表5-4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药人员”、“检 验人员”、“护理人员”、“放射技术人员”、“口腔技术人员”及“其他卫技人员”之和。 13. 附表5-4 管理人员 指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4. 附表5-4 其他人员 指原在大专院校,中专学过数学、特理、化学等非卫生专业现从事 科研、教学、医疗器械修配、卫生宣传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原学这些专业,现从事管理 工作的人员。 15. 附表5-4 康复治疗人员 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 康复治疗的人员。 16. 附表5-5 普通设备 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7. 附表5-6 凡是在19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 1994年9月1日以 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8. 附表5-6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19?附表5-6 床位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出院人数 平均开放病床数 20.附表5-6 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22. 附表5-6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23. 附表5-6 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附表5- 1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出院人数

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动物诊疗机构告知书 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特此告知: 一、必须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二、强化安全管理意识,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四、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并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八、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由畜牧兽医工作站、被告知单位各执一份。 告知单位:畜牧兽医工作站(盖章) 被告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XXX动物诊疗所管理制度 一、诊疗机构符合《动物诊疗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治疗用生物制品从当地动物防疫兽医站购买,严禁以技术服务、推广、代销、代购、转让等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活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不得滥用,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手续和制度。 三、从业兽医要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实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志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 年以上。 四、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六、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七、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八、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药品不得随意加价,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九、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十、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执业管理、按规定换证、参加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3 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十一、遇到医疗事故及纠纷要服从并接受医疗鉴定部门的调查和处理。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县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一、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登记留样备案。 二、执业兽医师具有处方权。执业兽医师应当根据诊疗需要按照诊疗规范、兽说明书等开具处方所有开具的处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执业兽医师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 天。 四、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应当注明理由。 五、药房人员必须凭处方发放处方药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在处方上签名。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与处方医师联系不得私自更改。 六、处方由药房人员每天收回按日期装订整齐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保存期限为1 年麻醉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 年 药品管理制度 一、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合理用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禁用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和动物诊所。 第三条在本市设立的动物诊所,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60平方米;在本市设立的动物医院,其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不包括兼营区域)应当不小于120平方米。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区域应当与上述诊疗区域合理分区,设置在独立房间内。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监督电话等。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佩戴载有本人姓名、照片、执业地点、执业等级等内容的标牌。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建立病

历、处方、药品、手术、住院、医疗废物处置、医源性感染控制和档案管理等诊疗管理制度。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诊疗活动中与动物疫病医源性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的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动物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和消毒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第二章病历管理 第九条病历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历档案。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动物建立标识号码。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应当符合有关动物诊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并由相应执业兽医签名。 第十二条执业兽医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告知动物主人有权要求复制或者查阅病历。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严格病历管理,防止病历毁损和丢失,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建立电子病历系统的,病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系统应当显示实施诊疗的执业兽医的签名,并可打印纸质版本。

动物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动物产地产地检疫报检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置了16处动物检疫申报点。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对于未经检疫私自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提高牲畜二维码耳标佩戴率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0〕23号的要求,全面推进猪、牛、羊二维码耳标佩戴工作,实现耳标佩戴率达100%,坚决查处牲畜出栏时才加施耳标的行为,如发现牲畜未按规定佩戴耳标的,要按《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电话举报电话 以上告知书内容我看过,我保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要求执行,如有违反,按法律规定接受处罚! 签名: 年月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精编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为了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规范从业人员的诊疗行为,制定本制度。 1、动物诊疗场所营业,必须有具备动物诊疗资格的执业兽医师在岗,并对其资质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2、从业人员上岗必须穿着符合卫生要求的统一服装,执业兽医师和职业助理兽医师要佩带上岗证。 3、动物诊疗场所负责人、执业兽医师、执业助理兽医师各司其职,依法规范从业。 (1)负责人职责:对诊疗活动的安全、合法、规范负责,监督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行使职责;对药品的购进、保存、使用、处理严格管理;熟悉各项记录,并定期进行核查;合理有效的处理诊疗纠纷和突发事件;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执业兽医师职责:接诊病畜,诊断疾病,作出诊断结果,给出治疗方案,做好病历记录和处方单,并签名确认;认真对

待病历,向畜主阐明病况和治疗方案,在与畜主达成一致后实施诊治;主持手术;负责药品的领用、处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麻醉类药品的使用和保管;对诊疗场所内的消毒、防疫、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负责;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告知负责人,及时向芝罘区动 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3)执业助理兽医师职责:接待畜主和病畜候诊,配合执业兽医师做好疾病诊断、治疗工作;协助执业兽医师做好兽药使用记录、消毒记录、疾病诊疗记录、处方记录、病死动物、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记录;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开展消毒、患病动物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在发现重大动物疫病和疑似病例时,立即向执业兽医师报告。 处方管理制度 一、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记载的患病动物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门诊登记相一致。

XX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

XX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备注说明:文头用宋体二号字体,报告内容用仿宋三号字体。 申请单位承诺书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负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 属地卫生局关于设置XX医疗机构的请示文件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被申请机关: 设置单位(人):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类别名称选址申所有制形式经营性质请床位(牙椅)核服务对象定诊疗科目项目投资总额其他

提交文件目录:⑴⑵⑶⑷⑸⑹⑺⑻设置单位(人):(章)年月日填 写说明:1.被申请机关:填写设置审批机关;2.设置 单位(人):填写拟设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出 资人;3.地址:填写设置单位(人)的法定地址,个人 填写家庭地址;4.类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 施细则》第三条填报相应类别;5.名称:填写申请的 医疗机构名称;6.选址:拟设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详细 地址;7.所有制形式:从下列形式中选择相应项目填报:(只能填一个)a、全民b、集体c、私人d、中 外合资(合作)e、其他;8.经营性质:填写政府举 办非营利性、非政府办非营利性、营利性;9.床位(牙椅):填写拟建床位数、牙椅数以及观察床位数;10. 服务对象:(只能填报一个)a、社会b、内部;11. 诊疗科目:完整填写申请的一级、二级科目;12.提 交文件目录: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填写。 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4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服务制度 1、动物诊疗机构应符合《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申请并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每年定期向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诊疗活动开展情况。 2、按照国家兽医管理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因诊疗活动需要使用毒、麻药品的,应通过合法途径购入,有出入库管理制度和手续,毒性药品不得滥用。 3、从业兽医需文明行医,合理科学用药,真是记录治疗情况,增加治疗和用药的透明度。只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案要书写规范,如实阐述病情及治疗方案,医嘱明确。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4、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食品、动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5、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6、发现动物染疫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7、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或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不得随意抛弃。 8、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产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遇到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要服从当地兽医主管部门统一调遣。 9、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物价政策,诊疗、收费项目及标准应予以公示。 10、定期组织笨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单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畜牧兽医政策、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 重庆三峡职业学院动物医院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须知

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按照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农业局的工作要求,凡在大兴辖区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固定场所都应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办理动物医院许可证须提交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抬头为大兴区动物卫生督管理局并到管辖镇兽医站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复印件一份 4、场地有效使用面积证明复印件一份; 5、动物医院地理方位图一份; 6、动物医院室内平面图一份(出口朝向的单位或建筑物、场地); 7、动物医院各功能区布局图一份;(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销售宠物用品和提供宠物美容服务的房间应单独设置; 8、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具备三名 ..以上执业兽医师诊所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 9、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10、设施设备清单;(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11、管理制度文本(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12、与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废物处理企业签定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动物诊疗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场所使用 面积(㎡)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新申请□变更 人员情况 管理人员执业兽医其他人员总计 诊疗活动范 围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 □动物疫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含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 申请人 (签章) 年月日 申请材料审核情况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 设施设备清单 ( ) 管理制度文本 (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预先核名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审核人:年月日 现场审核 意见出现场人员(签名): 年月日 主管领导 审定 年月日 领导审批 年月日(公章)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大兴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制

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书

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书 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书1 卫生局: 本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现年____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毕业______(学校)_________(专业),______文化程度。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医师资格。 本人拟于______(市县镇村)申请设置个体医疗诊所,为进一步满足设置区域内人民群众求医问诊需要,申请设置______科个体诊所,自筹资金总额______万元,其中注册资金______万元;设置诊所执业地址位于______,占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______平方米,并购置了__________等诊疗仪器设备,除本人外现有从业人员______名,具备______专业技术资格。本医疗机构在申请批准设立后,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技术规范;严格依法从事各项诊疗活动,服从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的监督管理。以上申请,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申请人(签章): 申请医疗机构名称: 日期: 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书2 卫生局: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和人群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卫生事

业是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而个体诊所是医疗卫生不可缺少的基层卫生组织,要能对广大市民的疾病进行规范化管理、分类、统计、并将传染性疾病上报防疫部门,并对常见病时宜行防治,使人民的身心健康得到有效的保护,对提高我市基层医疗工作地位起到了良好作用。因此,我特申请在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设置一个基本功能(包括人力和设备)较为完善规范化的______个体诊所,为加快我市的卫生建设贡献一份力量,特请贵局予以审核、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个体医疗机构申请书3 物价局: ______诊所是经____县卫生局许可、由______个人承办的一所个体医疗机构(诊所)。为了诊所的合法经营、管理和发展,本诊所特向贵局提出办理个体医疗机构收费许可证申请。同时承诺:本诊所一定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及____县个体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履行各项责任和义务。 ______诊所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动物诊疗机构

动物诊疗机构主体责任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标志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劁骟、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远离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宾馆、饭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动物交易场所和动物产品加工经营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1名以上执业兽医; (五)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六)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备;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犬、猫等宠物诊疗的动物诊疗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六)、(七)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二)设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病房、药房、化验室、隔离室等设施; (三)具有2名以上执业兽医。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设施设备清单; (六)管理制度文本; (七)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八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并派人对动物诊疗场所进行实地考查。

定点屠宰场告知书

不准屠宰、出售、抛弃病死畜禽告知书 各畜禽定点屠宰场: 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依法向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严格实施生猪屠宰检疫。你单位必须履行主体责任,提供检疫条件,协同检疫人员抓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确保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必须具备生猪定点屠宰场条件和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健全检疫设备、消毒设施、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加强对工作人员生猪屠宰检疫、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食品质量安全和动物防疫卫生安全意识。 三、收购生猪必须经产地检疫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并检疫、检测合格。 四、定时进购生猪,定时入库,配合检疫员对进购的生猪进行健康检查、“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抽检和产地检疫证的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到证物相符,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未经动物检疫员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不得进场屠宰。 五、经宰前(后)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要在检疫员的依法监督下,由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档案。 六、在与驻场检疫员商定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生猪屠宰加工,

检疫人员不在场时,不得进行屠宰加工,否则按未经检疫屠宰生猪处理。 七、未经检疫人员同步检疫屠宰的生猪产品,检疫人员不得对该生猪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违反《动物防疫法》规定,未经检疫屠宰生猪的,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医疗机构申请书范文

医疗机构申请书范文 转自互联网,真实性自行认定 一、申请单位名称:牡丹区xx乡xx卫生室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卫生室现址:牡丹区xx乡xx行政村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Xx卫生室位于xxx乡镇xx村,服务范围包括a、b、c村,服务人口xxxx名,服务半径xx 千米,距离最近的卫生 院(村卫生室)xx千米,主要为周边群众提供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 于一体的服务。 二、主要医疗设备 卫生室目前拥有的主要医疗设备如下: 听诊器压舌板血压计紫外线灯体温计 止血带吸痰器诊查床简易呼吸器观察床 身高体重计无菌柜清创缝合包健康档案柜 便携式高压消毒锅(带压力表)中、西药品柜 出诊箱桌椅治疗盘健康宣传版 冷藏包(箱)担架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处置台有盖污物桶医用储槽输液架有盖方盘 地站灯氧气包或氧气瓶手电筒开口器 应急照明设施微机及网络系统打印机 三、拟设村卫生室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名称: 选址: 功能: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于一体。 四、拟设村卫生室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 服务方式是以门诊为主,急救出诊、家庭病床为辅。 服务时间是24小时开诊。 诊疗科目包括:全科医疗、预防保健 五、拟设村卫生室的人员配备 村卫生室的人员配备:达到村卫生室的人员配备要求,共有乡村医生xx名。 六、拟设村卫生室的仪器和设备配备: 在村卫生室原有医疗设备的基础上,增添和更新部分医疗设备,达到村卫生室的设备配备要求,满足基本医疗 的需要。 七、拟设村卫生室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服务半径区域内无其他医疗机构,我们将全心全意为周边群众服好务,以本乡镇卫生院为主导共同搞好本地区的医 疗卫生服务。 八、拟设村卫生室的医疗废弃物处理:

广安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附件5: 广安市广安区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告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销售、收购按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省、市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我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强制免疫以下病种,请你场在当地兽医机构所派人员监督、指导下,按照程序做好免疫工作,并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否则,将依法处理处罚;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扑杀其所养动物时,概由你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财政不予补偿。 1、猪场——强制免疫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1)商品猪。1日龄——猪瘟弱毒疫苗[注1];20日龄——猪瘟弱毒疫苗;23-25日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28-35日龄——口蹄疫灭活疫苗;60日龄——口蹄疫灭活疫苗、猪瘟弱毒疫苗。 (2)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每隔4-6个月——口蹄疫灭活疫苗;初产、经产母猪配种前——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3)种公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每隔4-6个月——口蹄疫灭活疫苗;每隔6个月——猪瘟弱毒疫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注:①猪瘟弱毒疫苗建议使用脾淋疫苗;②[注1]在母猪带毒严重,垂直感染引发哺乳仔猪猪瘟的猪场实施;③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猪,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口蹄疫。 2、禽场——强制免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鸡新城疫(鸡场) (1)种鸡与蛋鸡。1日龄时——新城疫弱毒活疫苗;7—14日龄和32—39日龄——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12周龄——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17—18周龄——新城疫灭活疫苗;开产前、以后每4—6个月——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2)肉鸡。7—10日龄首免、首免2周后加强——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3)种鸭鹅与蛋鸭鹅。14—21日龄首免、首免3—4周后加强、以后每4—6个月——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4)肉鸭与肉鹅。7—10日龄首免、首免3—4周后加强——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 (5)其它禽。按说明书并参考鸡。 注:①对调出县境的种禽或其他非屠宰家禽,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禽流感强化免疫(1周龄内雏禽除外);②定期进行禽流感与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3、牛羊场——强制免疫口蹄疫 (1)牛。3月龄首免、4月龄加强、以后每4—6个月——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2)羊。28—35日龄首免、58—65日龄加强、以后每4—6个月——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 注:对调出县境的种用或非屠宰牛羊,要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口蹄疫。 请在当地畜牧兽医站或负责监督你场的兽医人员处联系疫苗、标识,购买档案。 送达单位(盖章):送达人(签字): 受送达人(签字):在场人(签字): 送达地点:送达时间:年月日时说明:本告知书一式三份,送达单位和受送达人各执一份,报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一份。

关于认真做好春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做好2014年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学把握,切实增强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既是实现全年防控目标的关键,也是建设畜牧强县的关键。各镇、各部门单位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作为加快农业经济结构调整、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目前,正是大量添槽补栏季节,也是动物疫病的高发季节,工作稍有疏忽,就会引发动物疫情,对畜牧业生产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各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研究,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全面开展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坚决杜绝动物疫情的传入和发生,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实做好今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 1 -

今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5个病种有效期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对家犬狂犬病要做到全面免疫,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今春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分4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3月10日至3月15日),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技术培训、落实经费、调运疫苗、发放物资器械;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16日至4月6日),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免疫注射、挂标和登记建档;第三阶段,自查阶段(4月7日至4月10日),主要任务是镇对村防疫进行考核,查漏补针、补标和整理防疫挡案,上报工作总结、表册等资料;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4月11日至5月30日),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督查验收。 一要认真排查重大动物疫情。各镇要强化对重点区域疫情监测,建立疫情监测网络,认真落实重大动物疫情观察员制度,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养殖密集区、水网和候鸟密集活动区域、曾经发生过疫情的镇以及边界地区易感畜禽的畜禽疫病、疫情监测工作,落实专人严密观测,将疫情观测责任落实到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反应。严格执行疫情报告有关规定,未经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披露疫情信息。 - 2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关于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新

关于做好X年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为了切实加强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就做好X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据农业部通报,X年全国猪、牛、羊O型和牛A型口蹄疫疫情同比X年有较大幅度升高;以HXNX变异株为主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X年陡增。我省的疫情形势同样复杂严峻,X年全省口蹄疫感染抗体以及猪瘟、鸡新城疫的病原学阳性仍有检出,布病、牛结核仍在牛羊养殖密集区持续发生,并维持较高的感染率,防控任务十分艰巨。 畜牧业是县委、县政府多年培育的重要产业,在振兴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助推产业脱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今年的动物防疫工作,保证产业安全,至关重要,意义重大。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我县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保障产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做好全年的动物防疫工作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精神,继续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工作,对猪瘟实施全面免疫,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积极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免疫追溯要求,做好免疫档案工作,规模养殖场(户)、村级防疫员、镇畜牧兽医站要详细记录养殖场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情况、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做到免疫记录和畜禽标识相符,严格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挡”,确保免疫密度达到X%,群体抗体合格率保持在X%以上。要加强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做好“两病”的检疫、监测和净化工作,确保公共安全。同时,要开展好抗体检测工作,根据抗体水平指导养殖户科学免疫,保证防疫效果。 三、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镇、村疫情监测体系作用,坚持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全面监测与定点监测相结合,重点加强对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村和交易市场的监测,全面掌握病原分布状况,科学研判疫情态势;要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强化兽医实验室的作用,提高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进一步提升早期监测预警能力,对发现的疫情隐患要及时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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