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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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京财经一〔2017〕1926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三章支持方式第四章项目申报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下称“中小资金”)旨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注重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着力降成本、补短板、优服务,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高端发展的长效机制,使中小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三条中小资金由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称“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在本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企业的划型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划型标准执行。

第五条中小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3.12.20•【文号】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的通告(工信部企业〔201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协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和《关于推荐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13〕216号),经评审和公示,我们确定了第三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名单,现予公布。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同意授予北京中关村国际孵化器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技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自动化研究所等105个平台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要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扎实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做好省级及行业协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运营情况(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我部委托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不定期测评。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附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省(市):
注:
1.“资产总额”是指为建设平台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
的资产,应提交已采购资产清单和即将采购资产的合同清单。

2.“累计购置设备原值”是指将为建设本平台而进口的设备和采购的国产设备
的原值合并计算,包括已签订购置合同并于当年内交货的设备原值,当年交货的设备应提交购置合同清单及交货期限。

附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要求
一、测评组织
由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上年度的服务户数和满意度情况进行测评。

二、测评数量
根据示范平台上年度服务中小企业户数(不得低于150家)随机抽取10%,了解其对示范平台服务情况和满意度。

三、测评方法
对随机抽取的中小企业客户,采取上门拜访、电话询问、网络互动、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并将测评意见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
服务满意度测评意见表。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平台筛选和集聚了一批优质服务机构,依托信息化络平台和实体服务大厅,联合各窗口服务平台,共同为北 京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融资、场地、人才、技术等“找得快、用得好、有效果”的各类服务。
平台采用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模式,具有权威性、公益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目的是整合全市优质服 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从设立到完结全生命周期的服务。
运营成效
一是开展了创业创新系列培训。以“政策通”系列培训为代表,共开展培训三十余场,吸引了两千余家企业 参加。平台还将培训活动录制成视频培训课件放入平台知识库,方便企业随时查看,打造全天候政策平台。
二是推出了特色产品。联合各类服务机构推出四百余项创业创新服务产品。针对创业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联 合担保机构推出“创业贷”,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资金支持;针对创新型企业融资难问题,联合租赁 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模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试运营以来,在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问题上成效显著。
三是整合了多项小企业创业基地场地信息及公共实验室设备设施信息等,协调对全市小微企业开放;
四是尝试对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主动服务,推送政策信息,协助解决融资难题;
五是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多家医药企业生产外迁提供建厂咨询、项目融资等服务。相关工作正在开 展。
平台举办“创业庙会”活动(8张)
创客北京
平台“创客北京2019”活动部分相关报道:
2019年6月12日下午,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首次发布新的双创赛事品牌——“创客北京”。同时,作为2019 年“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客北京2019”创新创业大赛也同时启动。
本届大赛面向十大高精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新型便民服务业等三大领域。其中:十大高精尖产业包括信 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科技 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包括广播影视、动漫、音像、传媒、视觉艺术、表演艺术、工艺与设计、雕塑、环境艺术、 广告装潢、服装设计等;新型便民服务业包括互联、大数据、物联等与生活性服务业结合,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规 范化、连锁化、便利化、品牌化、特色化发展的项目。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年度
营业收入
其中: 服务收入
利润总额
上缴税金
服务中小企业户(次)数
其中:签订服务协议户数
2018
2019
2020
三、服务能力及业绩
获得专业服务 资质情况
主要服务产品
服务规模(家、人/次)
服务收入占年营业收入%
合作资源
签订合作协议的单位(附复印件)
其他合作单位
运用信息技术 开展服务情况
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 授予的荣誉证书 或证明
注册资本
万元
其中:主要投资方名称
性质
投资比例 %
总资产
万元
其中:服务设施、软件占总资产的 %
仪器设备: 台(套),占总资产的 %
场地面积: 平米,性质: 租用□ 自有□,自有场地占总资产的 %
从业人数: 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人
二、近三年度平台运营管理(单位:万元)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填报单位(盖章):
一、平台(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注册日期: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联Biblioteka 人: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电子邮件:
网址(已建网站的填写):
申请平
台类型
注:申请平台类型为技术类、创业创新类、融资类、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类、法律财会类、综合类共6类
四、政府支持情况
购买服务的情况
市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公共服务平台的文件名及文号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报告

一、引言二、平台的基本情况三、平台的年度运营情况2.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开展与各大银行、风投机构和股权交易所的合作。

通过引入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可以更容易地获得资金支持。

去年,平台提供融资服务的企业达到了200家,总融资额超过1亿元。

3.人才培训平台组织了多场人才培训活动,包括企业管理、营销策划、技术培训等。

这些培训旨在提升中小企业员工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过去一年中,平台举办了30多场培训活动,培训人数达到2000多人次。

4.技术服务平台与多个科研机构和专家进行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通过技术服务,企业可以提升产品质量和技术创新能力。

去年,平台共提供了技术服务的企业超过100家,技术指导的项目达到了50多个。

5.市场推广四、总结与评估通过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支持,帮助他们解决了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但是,平台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服务的覆盖面还可以进一步扩大,服务的质量也有待提高。

五、发展方向与策略1.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平台将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专业水平。

加大技术、人才储备,提供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

2.拓宽融资渠道平台将积极拓展与各大银行、风投机构和股权交易所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融资渠道。

同时,通过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帮助更多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

3.加强国际合作平台将积极开展与国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吸取国际资源,提升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建立国际化的服务网络,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发挥平台优势平台将不断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整合政府、金融机构、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多方资源,提供一体化服务。

通过加强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服务效率。

六、结语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过去一年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仍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2020年)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南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相关单位申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根据《关于精简市级审批服务事项和优化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18〕11号),《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订本指南。

申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告知承诺是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一次性告知申请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单位(以下称“申请人”)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评价并确定结果。

一、办理流程(一)申报网上申报:登录北京市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网上提交《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及所要求的申报材料。

线下申报:《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告知承诺书》(以下称“告知承诺书”)及所要求的纸质版材料交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北街大钟寺怡和8号院7号楼一层。

(二)评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于60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价,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评价确认合格。

(三)公示评价确认合格的服务平台通过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日。

(四)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评价标准示范平台分为基于互联网服务为主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简称“线上服务平台”)和以线下服务为主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简称“线下服务平台”),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一)线上服务平台评价指标带“*”的为否定性指标,如未达到基本要求,则为评价不合格;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评价确认合格。

(二)线下平台评价指标带“*”的为否定性指标,如未达到基本要求,则为评价不合格;综合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为评价确认合格。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第三季度网站自查情况的函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第三季度网站自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报送第三季度网站自查情况的函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本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要求,我局认真对照《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工作。

按照新指标评分标准,我局对第三季度网站内容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涉及我局所管理的2个网站,分别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简称"市经信局网站")、北京市政务数据资源网(简称"市政务数据资源网")。

具体情况如下:一、发布解读方面(一)组织机构变更根据《关于调整局领导及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作分工的通知》,于7月5日完成了我局网站、公开专栏相关栏目信息的调整工作。

(二)栏目更新情况三季度,市经信局网站各栏目共计发布信息1349条,日均页面浏览量84,059次,本次自查未发现空白栏目及长期不更新的栏目。

三季度,市政务数据资源网共发布数据集35项,本次自查未发现空白栏目及长期不更新的栏目。

(三)政策及解读情况三季度,市经信局网站发布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2篇政策文件。

并根据国办要求补发了包括《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中药产业智能绿色发展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等13篇政策配套解读文件。

二、办事服务方面三季度,市经信局网站在办事服务中发布了"北京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办理事项,替换了"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使的职权事项清单(2019版)"。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评价标准
一、门槛条件
1
2
二、评分条件
3
4
5
6
7
备注1:
(1)指标数值为0时,指标得分为0;指标数值大于或等于满分要求时,指标得分为满分;
(2)指标数值处于0和基本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分值的60%;(3)指标数值等于基本要求时,指标得分为分值的60%;
(4)指标数值处于基本要求和满分要求之间时,指标得分按线性插值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指标得分=(指标数值-基本要求)/(满分要求-基本要求)×分值的40%+分值的60%。

备注2:激励条件最高不超过20分,评价指标总分最高为120分,得分数值计算结果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

8。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高精尖产业的服务支撑作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以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技术创新、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管理。

第五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申报示范平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搭建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活动信息等,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应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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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高精尖产业的服务支撑作用,切实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鲜明、服务功能完善、运营管理规范、带动效应突出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XX〕197号),以及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技术创新、培训、管理咨询、市场开拓、法律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应具有公益性、公共性和开放性,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
的原则运作,努力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带动社会服务资源。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并协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实施管理。

第五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示范平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

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10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增长1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搭建信息化服务系统,具有信息展示、查询功能;及时发布、更新服务信息、产品信息、技术信息、活动信息等,实现信
息资源共享;具备条件的应综合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基本达到运营管理智能化、信息收集分析数字化。

(五)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以上。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

法人代表要诚信、守法,个人信用无不良记录;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平台,上述(一)、(六)的条件可适度放宽。

第七条示范平台应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三项:
(一)信息服务。

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二)融资服务。

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融资代理、信用评价等服务;年组织融资对接、路演等活动4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培训4次以上;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

(三)技术创新服务。

具有组织创新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诊断、检验检测、产学研对接等高端服务;具有专家库
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节能环保、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4次以上。

(四)创业服务。

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有系统的创业指导方案;开展工商、财税、人力等相关政务、商事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路演推介活动4次以上。

(五)培训服务。

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年培训20XX人次以上。

(六)管理咨询服务。

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诊断,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七)市场开拓。

组织开展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八)法律服务。

具有法律法规、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询功能,提供法律咨询、文书审核、合同文书范本下载等服务,年开展相关服务活动4次以上。

第八条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平台发展,在认定时适当予以优先考虑:
(一)立足本市企业,面向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高精尖经济结构要求的中小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二)服务范围辐射京津冀地区,开展跨区域合作,有效整合创新资源。

第三章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三)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平台基本情况、提供服务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等(见附件1);
(四)相关证照凭证:包括示范平台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运营主体财务审计报告和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六)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七)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第十条示范平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

示范平台由各区县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平台的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以及其对社会资源的带动性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平台的申报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一条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对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平台,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认定,授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对符合示范平台认定条件并复核通过的原“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章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三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示范平台进行检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平台实施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运营主体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所属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第三方对示范平台运营情况进行抽样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示范平台复核一次,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运营主体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平台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经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示范平台的检查和测评工作,并根据示范平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

复核不达标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称号。

复核年度不再另行安排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示范平台应积极配合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的统筹协调,落实平台网络安排的各项工作,按期报送相关运营数据信息,接受平台网络的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示范平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七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平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XX〕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申请报告2。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
3。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
评表
附件1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盖章)
所属区:
填报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制
一、平台基本情况
申报单位需在此项详细阐述历史沿革、经营范围、人员与组织
机构、发展目标等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主要从业人员情况表。

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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