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以及在食品中的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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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定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 号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修订已于2001年12月11日部务会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部长张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食品添加剂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审批第五条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一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二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原料名称及其来源;三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四生产工艺;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六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七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八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九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十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十一产品样品;十二标签含说明书;十三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十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七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拟添加食品的种类、使用量与生产工艺;三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四食品中该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五产品样品;六标签含说明书;七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八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八条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一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三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第三章生产经营和使用第十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第十一条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三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四生产工艺;五质量标准或规范;六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七标签含说明书;第十二条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第十三条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将没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不得使用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非食用物质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第十四条企业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不得销售;第十五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必须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和营业场所;销售和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第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禁止经营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第十七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第四章标识、说明书第十八条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第十九条复合食品添加剂,除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第二十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第五章卫生监督第二十一条卫生部对可能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重新进行安全性评价,修订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或作出禁止使用的决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二十三条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和要求对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作出的检验和评价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第二十四条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不标注中文标识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复合食品添加剂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品种的食品添加剂经物理混匀而成的食品添加剂;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4. 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一、质量规格要求(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企业标准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从胭脂树(Bixo orellana L.,亦称红木)的种籽假种皮中提取的一种食用天然黄橙色素,分为水溶性胭脂树橙和油溶性胭脂树橙,商业化的胭脂树橙产品通常是两者的混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5 食品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1886.7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姜黄素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胭脂树橙annatto胭脂树橙是从胭脂树(Bixa orellana,又称红木)的种籽假种皮中提取的一种食用天然黄橙色素,分为水溶性胭脂树橙和油溶性胭脂树橙。

3.2水溶性胭脂树橙norbixin水溶性胭脂树橙的主要成分红木素水解产物降红木素的钠盐或钾盐;是用碱类(氢氧化钠或钾)水溶液萃取胭脂树种子表皮而得,或用有机溶剂萃取种子表皮,除去溶剂后在碱类(氢氧化钠或钾)水溶液中水解而得。

经喷雾干燥则得粉末制品。

3.3油溶性胭脂树橙bixin油溶性胭脂树橙是红至褐色溶液或悬浮液。

主要色素成分为红木素。

红木素为橙紫色晶体,是用食品级植物油萃取种子表皮而得。

或用有机溶剂萃取种子表皮,再除去溶剂后,经喷雾干燥则得粉末制品。

四、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2.1分子式水溶性胭脂树橙:C25H28O4油溶性胭脂树橙:C25H30O42.2结构式水溶性胭脂树橙:R1=R2=H油溶性胭脂树橙:R1=H,R2=CH32.3相对分子质量水溶性胭脂树橙:380.48油溶性胭脂树橙:394.49五、技术要求3.1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内容讲解-GB2760-2011(2014)要点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内容讲解-GB2760-2011(2014)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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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09]8号)
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计划要求开展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修订工作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9年卫生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卫政法函[200]535号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包括加工助剂、香料等项目) 制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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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相关标准的清理整顿工作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清理整顿
GB2760-2007与卫生部公告的整合工作 制定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完善使用规定 制定食品用香料的使用原则 制定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完善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2010年至今完成了103项质量规格标准制修订 2010年103项质量规格标准立项 相关标准正在卫生部网站征求意见
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 使用标准》
内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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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最大的食品安全标准。关系到企业的生 死存亡。 卫生部于2011年4月20日发布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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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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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原标准的区别
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代替GB
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T124931990《食品添加剂分类和代码》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 准》(GB14880-2011)、历年卫生部公告中关于食品营 养强化剂的使用规定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2011)附录B中的食品营养强化剂规定执行。 香精香料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参照《食用香精标准》 (QB/T1505-2007)执行。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一)、聚苯乙烯的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参照GB 31635-2014,具体内容如下: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由苯乙烯单体经聚合反应合成的食品添加剂聚苯乙烯2.化学名称、结构式、分子式2.1化学名称聚苯乙烯2.2结构式2.3分子式3技术要求3.1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无色透明有光泽取适量样品置于清洁、干燥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和状态,并嗅其气状态粉末或颗粒味。

气味无味3.2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检验方法A.1警示本标准的检验方法中使用的部分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操作时应采取适当的安全和防护的措施。

A.2一般规定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灾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试验中所用标准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的规定制备。

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A.3鉴别试验取少量试样于燃烧匙中,置燃烧匙于酒精灯火焰中燃烧。

试样易燃烧,火焰为橙黄色,试样离开火焰,试样继续燃烧,火焰为橙黄色并冒出黑烟,试样起泡、软化、产生少量的松节油气味,火焰熄灭后,燃烧匙内的试样能拉成长长的透明细丝。

A.4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A.4.1方法提要试样经干燥后,于90°C干燥24小时失去的质量即为挥发性有机物质。

A.4.2试剂和材料液氮A.4.3仪器和设备研磨仪:配有48µm钛制筛网。

A.4.4分析步骤A.4.4.1试样制备颗粒试样置于液氮中冷冻数分钟,取出用研磨仪研磨,过74µm和37µm标准筛,取通过74µm标准筛留在37µm标准筛上的试样备用。

粒径小于74µm粉末试样通过74µm和37µm标准筛,取通过74µm标准筛留在37µm标准筛上的试样备用。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运输及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运输及贮存管理制度

食品原料、食品增添剂和食品有关产品的采买、查收、运输和储存管理制度原辅料采买检验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使厂对采买原料、辅料、包装资料的质量实行有效控制,保证采买物质的质量切合规定要求,价钱合理,交货实时,特拟订本制度。

二、合用范围使用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料、辅料、包装资料的采买。

三、职责技术部指定所需采买物质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并对样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生产部依据技术部提出的工艺要求做小批量生产试验;副厂长负责对合格供给商名单的审批;厂长负责采买计划的审察和同意。

四、工作程序1、采买应实时采集填制《供给商检查表》,内容包含:供给商的名称、产量、供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和供货状况等方面的资料,由主管人员汇总分门别类成立档案。

供给商的档案包含:A、法人资料、资质、资信等;B、产品的质量状况;C、价钱与交货期;D、历史业绩等。

依据这些做出《合格供给商名单》。

2、对合格供给商的控制A、货检员对供给商每次供货时进行抽样检验。

B、供货商每次供货如产质量量不合格,按本厂《不合格品控制次序》履行,如交货期交货数目等没按合同进行时,可由采买员对供给商提出警示,严重时发出暂撤除供给商关系的通知。

3、采买资料对主要原辅料的采买由采买部门依据订货合同对原资料的需求量要乞降库存状况拟订采买计划,注明品名、规格数目、采买依照等报厂长同意。

在《合格供给商名单》上选择供给商并与之获得联系,拟制采买合同,《采买合同》的拟制一定切合国家《合同法》有关规定,《采买合同》由采买部门保留。

4、采买产品的考证采买产品的考证按《原辅料包装资料标准》的规定履行。

采买产品出现不合格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办理。

原辅料及包装资料一定切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的规定,推行生产同意证的果断采买有 QS 标记的产品,质量检验科严格依照标准要求进行查收,不合格的拒收,合格的办理手续入库。

原辅料包装资料的查收从合格供给商采买的原辅料包装资料,供给商应供给有关证明资料,采买产品进厂后质检部进行查收的同时还需对供给商名称,货证能否符合等有关资料进行查对。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精选6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精选6篇)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精选6篇)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精选6篇)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消失,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安排功能。

想必很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精选6篇),欢迎大家共享。

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1一、专店购买选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选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平安内容的选购供应合同。

对选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

选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专账记录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选购台账。

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照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

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照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

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三、专区存放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四、专器称量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根据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五、专人负责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选购。

选购人员应当把握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平安相关学问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选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平安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选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状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选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当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

1目的规范食品添加剂进料的检验流程,明确食品添加剂进料的抽样方法、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结果判定,确保食品添加剂检验结果的准确。

2适用范围适用于食品添加剂进料检验和在储存、使用过程中的抽查检验。

3定义:3.1食品添加剂:指食品生产商在生产食品的过程中,在食品中加入一些化学制品,用来改变食品的色泽、气味、或调整食物口感及延长保存时间(防腐剂、抗氧化剂)等作用的物质。

3.2来源:食品添加剂可分为天然食品添加剂(如动植物的提取物、微生物的代谢产物等)和人工化学合成品。

人工化学合成品又可细分为一般化学合成品和人工合成天然同等物(如天然同等香料、色素等)。

3.3中国食品添加剂共分为23大类,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稳定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胶姆糖基础剂、咸味剂和其它。

3.4本公司食品添加剂验收全部参考此文件。

4职责4.1品保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的进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判定;参与物料评审。

4.2生产部:负责对食品添加剂进料通知取样和进行检验状态标识和储存。

负责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进行抽查;参与物料评审。

4.3采购部:负责食品添加剂进料检验异常时与供应商进行反馈;主导进行物料评审。

4.4技术研发部:负责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参与物料评审。

5内容5.1抽样方法5.1.1食品添加剂进料到厂后,生产部仓管员开《进料请验单》发品保部,品保部进料检验员按每一次交货的食品添加剂为一个检验批,根据来货数量进行随机抽样检验。

5.1.2每10箱抽查1箱,每箱抽查1袋,并对其进行封合和标识。

5.1.3每批原料到货都需要供应商携带出厂检验报告单。

5.2检验方法5.2.1感官检验5.2.1.1包装:包装袋外面应注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和规格,观察其是否清晰、完整、洁净和规范。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中心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中心

二.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适用范围通用名称:焦糖色(普通法)(CNS号:08.108,INS号:150a)功能分类:着色剂用量: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适用范围:04。

04.01。

03豆干再制品04.04.01。

05新型豆制品(大豆蛋白膨化食品、大豆素肉等)06。

03.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再制品)三. 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一)国内外相关法规中焦糖色使用的相关规定焦糖色素是人类使用历史最悠久的天然食用色素之一,也是目前人们使用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着色剂。

没有形成工业化生产以前,焦糖色就是糖经高温熬煮后,形成老百姓俗称的“炒糖色”或“熬糖色”,用于食品着色、增加味道。

工业化标准生产以后,焦糖色素是以蔗糖、淀粉糖浆等糖类为原料,加入一些催化剂在高温高压下发生美拉德反应生成的产品。

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焦糖色素有普通法、苛性硫酸盐法、氨法和亚硫酸铵法等4种生产方法。

亚硫酸铵法生产的焦糖色素主要应用于可乐等饮料;苛性硫酸盐法生产的产品主要应用于朗姆酒、威士忌等酒类;普通法、氨法生产的产品多用于酱油等多种调味品和多种糖果中。

在国际食品法典(CAC)标准中,焦糖色素(普通法生产)可用于各类食品中,根据CAC食品分类系统,上述各类食品包括06.8豆制品类别(不包括食品类别12。

9的豆基调味品和调料)以及12.10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

其中豆制品类别包括:豆基饮料、豆基饮料膜、豆腐、半脱水豆腐、脱水豆腐、发酵大豆、发酵豆腐和其他大豆蛋白制品;非大豆来源的蛋白制品则包括小麦蛋白制品.由此可见,用普通法生产的焦糖色素是可以用于豆干再制品、新型豆制品及面筋制品、烤麸制品等产品中的.由于国际食品分类体系和中国的食品分类有所不同,但基本可以类比为我国食品分类的“04。

04的豆类制品"和“06。

03。

02小麦粉制品(面筋、烤麸制品)”。

美国联邦法规对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为,焦糖色(普通法、加氨法、亚硫酸铵法)作为着色剂可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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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使用工艺和检验方法以及在食品中的检验方法本章目录3.1 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LAE)标准文本(质量规格要求)3.1.1 范围3.1.2 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3.13 要求3.2 LAE产品标准编制说明3.2.1 工作简况3.2.2 产品概述3.2.3 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3.2.4 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3.2.5 主要技术内容说明3.2.6 检验方法的验证3.3 LAE的生产工艺3.4 LAE的使用工艺3.5 LAE的检测方法3.6 食品中LAE的检测方法3.1 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LAE)标准文本3.1.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和月桂酰氯为原料制得的食品添加剂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生产、检验和销售。

该产品在食品加工中用做食品防腐剂。

3.1.2 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⑴分子式C20H41ClN4O3⑵结构式图 1 LAE结构式⑶相对分子质量421.03.13 要求⑴外观:白色粉末⑵食品添加剂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应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

表1技术指标要求项目指标检测方法参照标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90%水分% ≤5 GB/T 5009.3-2010灰分% ≤2 GB/T 5009.4-2010纯度% ≥90 HPLC砷mg/kg ≤1 GB5009.76铅mg/kg ≤1 GB5009.753.1.4试验方法⑴一般规定本标准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的纯度应为分析纯,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应按GB/T601、GB/T602、GB/T603的规定制备,试验用水应符合GB/T6682中三级水的规定。

试验中所用溶液在未注明用何种溶剂配制时,均指水溶液。

⑵外观的测定目测法⑶鉴别试验A.试剂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品:纯度≥99.0%。

甲酸,色谱纯。

乙腈,色谱纯。

B.试剂的配制标准溶液配制: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储备液(1.0 mg/m L):称取0.1000g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于100mL容量瓶中,加水溶解并定容至刻度,存放于4℃冰箱中备用。

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校正溶液:稀释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储备液,使其浓度为100μg/L。

样品溶液的配制:称取0.1000-0.2000g样品溶液,溶解定容至100mL,稀释至100μg/L。

C.仪器和设备液相色谱仪。

质谱仪。

色谱柱:C柱,流动相为0.1%甲酸水溶液和乙腈(60:40),等度洗脱,18流速0.300 mL/min, 进样体积20.00μL。

质谱扫描范围100:800注:应根据不同仪器,通过实验选择最佳条件。

D.样品定性按照上述仪器条件将试样注入HPLC-MS中,得到标准品的质谱图,可判断样品是否为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

E.HPLC法测定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含量HPLC仪器条件:柱,流动相为0.1%甲酸水溶液和乙腈(50:50),等度洗脱,流速0.300 C18mL/min, 进样体积20.00μL。

标准曲线制作:配制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品溶液浓度0、0.25、0.5、1.0、1.5、2.0mg/mL,按照上述参照条件注入HPLC仪器测定,以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浓度作为横坐标,以峰面积为纵坐标制作标准曲线。

试样溶液测定:准确称量0.100-0.1500g样品,溶解并定容至100mL,按照8.4.4的参照仪器条件,将试样溶液注入HPLC仪器测定,得到样品的峰面积,有标准工作曲线计算测试液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含量。

结果计算:式样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按下式计算:式中:X—试样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含量,以质量分数(%)来表示;C—试样中测定液中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浓度,以mg/mL表示;V—试样体积,以mL表示;m—试样质量,以mg表示。

3.2 LAE产品标准编制说明3.2.1 工作简况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LAE)是一种新型食品防腐剂,具有广谱抗菌性,已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DA)、美国农业部(USDA)、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批准用于食品防腐保鲜,但在我国还未被批准使用。

浙江大学冯凤琴课题组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资助下,对LAE 的生产技术进行了研究,得到了含量为90%以上的产品的生产制备优化工艺,并将LAE应用于果蔬的防腐保鲜中,在金桔、青椒、杨梅等果蔬的防腐保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显。

现有的研究结果以及收集的国内外资料证明了LAE是安全性高、抗菌性好的防腐保鲜剂,课题组经过标准技术资料查询、收集及对比,检测方法的验证比对,样品检测及数据整理等方面工作,提出将LAE作为食品防腐剂新品种的申请,并对LAE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提出了规定建议。

3.2.2 产品概述LAE是一种阳离子表面活性剂,分子组成包括月桂酸、L-精氨酸及乙醇等几部分,其中L-精氨酸的羧基与乙醇形成酯基,α-氨基与月桂酸形成肽键,胍基上的氨基与盐酸相连成盐,结构式如图2所示。

图 2 LAE结构式LAE的分子式为C20H41ClN4O3,相对分子质量421.0,CAS号为60372-77-2,外观为白色吸湿性固体,熔点在50-58℃之间,该温度下在水中溶解度可达到247 g/kg。

LAE对革兰氏阳性菌、革兰氏阴性菌、酵母和霉菌都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是一种广谱高效抑菌剂。

LAE在水和油中的分散系数大于10,水溶性好。

此外,LAE稳定性好,在pH 3-7 范围内化学性质均稳定,裂解温度高于107℃,对热稳定,在室温密闭容器内有超过两年的保质期。

可以单独使用或与其它食品防腐剂如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酯、亚硫酸盐和硝酸盐等合用。

3.2.3 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关系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尚未被列入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因此没有相应的食品添加剂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故制定本标准。

其质量规格要求的制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和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

技术指标的检验方法引用相关标准如下:GB/T 5009.3-2010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4-2010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75-2003 食品中添加剂中铅的测定GB/T 5009.76-2003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3.2.4 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USFDA)、美国农业部(USDA)、欧洲食品安全管理局(EFSA)、国际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中都规定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允许使用范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2009版《月桂酰精氨酸乙酯》、欧盟(EU)NO 231-2012对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质量规格做了要求,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标准编写过程中参照了上述标准。

指标对比见附表1,分析方法对比见附表2。

3.2.5 主要技术内容说明1)鉴别试验采用HPLC-MS,分别进样LAE标品和样品可以对LAE样品进行定性和定量。

LAE质谱检测图谱如图3所示,385.4为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的阳离子的分子量。

图 3 LAE质谱图2)LAE的含量LAE的含量参照USFDA的方法采用高效液相(HPLC)测定。

3)主要技术指标设定A.水分含量水分的控制与保障产品贮存过程中的品质有关。

根据抽样检测结果,并参考了USFDA中LAE的质量规格要求,将水分指标要求定在≤5%,符合实际检测结果。

测定方法采用国家标准GB 500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中的减压干燥法,根据LAE特性,将温度调整为40℃,干燥至恒重。

此外,还可以参照JECFA使用卡尔费休法测定LAE的水分。

B.灰分含量LAE产品中的灰分主要来源于调节pH值时添加的碱,结合测定的数据以及USFDA中的要求,将灰分定在≤2%。

C.铅(Pb)含量根据JECFA及欧盟(EU)NO 231-2012的规定,将产品质量规格限量设定为≤1 mg/kg,检测方法采用ICP-MS或原子吸收光谱法(GB5009.75-2014)。

D.砷(As)含量参照欧盟(EU)NO 231-2012中LAE的质量规格要求,设定砷的限量为≤1 mg/kg,检测方法采用ICP-MS或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比色法(GB5009.76-2014)。

3.2.6 检验方法的验证采用上述实验方法对三个不同来源的LAE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表所示:附表1:与国外食品添加剂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指标对比指标项目JECFA 欧盟(EU)NO 231-2012 本标准外观白色粉末白色粉末白色粉末纯度% 85-95 85-95 ≥90pH值 3.0-5.0(1%溶液)——总灰分% ≤2 —≤2水分% ≤5 —≤5月桂酸% ≤5≤5 —月桂酸乙酯% ≤3 ≤3—铅≤1mg/kg ≤1mg/kg≤1mg/kg砷—≤3mg/kg ≤1mg/kg钙—≤1mg/kg —汞—≤1mg/kg —附表2:国外食品添加剂月桂酰精氨酸乙酯标准检测方法对比项目JECFA 本标准纯度HPLC HPLC水分卡尔费休减压干燥或卡尔费休灰分700℃干燥至恒重550℃灼烧至恒重铅AAS或ICP-AES ICP-MS或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比色法(GB5009.76-2014)砷—ICP-MS或二乙氨基二硫代甲酸银比色法(GB5009.76-2014)3.3 LAE的生产工艺LAE的合成反应式如下:图 4 LAE的合成反应式如上反应式,LAE是由精氨酸乙酯盐酸盐与月桂酰氯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制备得到的,LAE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如下:图5 LAE的生产工艺流程图第一步,称取精氨酸乙酯盐酸盐,加水搅拌使其溶解,配成一定浓度的溶液。

第二步,在室温以下,滴加预先配好的氢氧化钠溶液,调节pH至微碱性。

第三步,向上述反应体系缓慢滴加月桂酰氯,边滴加边用NaOH溶液调节pH保持微碱性,至月桂酰氯滴加完毕后,pH稳定不再变化,即到达反应终点。

第四步,加盐酸,将反应液酸化至pH 4.0左右。

第五步,向反应产物中加入乙酸乙酯萃取LAE,加入饱和氯化钠溶液洗涤第六步,蒸发乙酸乙酯,使LAE结晶析出第七步,干燥去除残留水分,得到纯度大于90%的LAE产品。

3.4 LAE的使用工艺LAE在果蔬上的使用工艺见下图:3.5 LAE的检验方法LAE定性用HPLC-MS法,定量测定用HPLC法,具体操作步骤详见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标准文本中3.1.4试验方法。

3.6 食品中LAE的检测方法LAE在等体积的水和乙酸乙酯中的分配系数为1:1.38,在乙酸乙酯中溶解度大于水中溶解度,因此,可用乙酸乙酯来提取食品(通常含有水分较多)中的LA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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