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措施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突管理办法4号

丰发[2013]4号关于下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下属矿井: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范各矿防突现场、操作、管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请各单位认真对照执行。
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主题:防突管理办法抄送:董事长总经理下发:公司各部煤矿一、防突预测(效检)指标及报告单送审管理办法1、防突钻孔施工完毕,防突员在现场向调度室和总工程师汇报当班防突钻孔施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钻孔个数、钻孔深度、预测指标、超标钻孔及异常现象钻孔的具体情况,同时根据测定结果填写防突牌板和防突基点牌板。
2、当预测结果超标或预测钻孔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责令现场停头,并将测定情况及时汇报矿调度及相关矿领导。
3、防突员升井后必须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经审核后,报总工程师审批,审批后立即发矿调度、安检科、采掘队和相关矿领导。
4、防突报告单要真实反映现场工作面状况、地质构造、煤层厚度、预测钻孔参数及施工中是否出现动力现象等。
二、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办法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5)安全防护措施。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2)在工作面与煤层法距7米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区域防治突出措施;(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5)采取预测验证措施验证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6)若验证有突出危险,采取局部防突措施,并经效果效果检验;(7)采用远距离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8)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9)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防突钻、仪器仪表管理制度范本

防突钻、仪器仪表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司内部的防突钻和仪器仪表使用,保证工作安全,维护设备完好,确保公司生产和运营的顺利进行。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有相关岗位的员工。
二、术语定义1、防突钻:指用于钻探施工中避免现场起火、爆炸等事故的设备,包括气体检测仪、防爆灯、防静电靴等。
2、仪器仪表:指用于监测、测量、控制和调节工作过程或产品质量的设备,包括传感器、电表、流量计等。
三、仪器仪表的购置和验收1、仪器仪表的购置应根据工作需要,由相关部门提出购置申请,并经公司领导审批批准。
2、购置的仪器仪表应具备相应的质量认证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可靠。
3、购置完成后,相关部门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仪器仪表方可投入使用。
四、仪器仪表的保管和使用1、仪器仪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仪表。
2、使用仪器仪表前,应进行检查,确保仪器仪表的完好无损,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3、使用仪器仪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熟悉使用方法,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设置或使用不当。
五、防突钻的管理和使用1、防突钻的管理和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燃气检测、防爆措施、防静电措施等。
2、防突钻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了解防突钻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
3、防突钻的使用人员应在作业前检查防突钻的完好性,如有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4、防突钻的使用人员应遵守使用规程,不得私自拆解、改动或过度使用。
六、仪器仪表维护和保养1、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专人负责,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定期对仪器仪表进行检修和校准,确保仪器仪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保养过程中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处理。
七、违规处理任何人员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辞退等。
新版防突细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
防突管理细则

金沙县国照腾龙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细则第一部分总则一、本细则需经过矿主要管理人员审核签字批准执行。
矿主要管理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或分管机电管理人员)等。
二、本细则一经审批执行,在未作修改或者作废之前,一切发生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得与本细则发生冲突,在本细则规定范围之内发生抵触或违反的管理行为不具备相应的管理效力,所发生的后果由强令执行者个人负责。
三、在施工过程如需根据现场修改本细则或者终止本细则执行,必须由总工程师提交矿管委会,由矿管委会研究后决定本细则的修改或者终止。
四、本细则由总工程师起草,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负责修订,矿长、主要负责人主审。
本细则所涉及的材料、机电设备的维护由机电矿长负责制定,生产矿长负责根据矿井基本情况落实施工组织人员,安全矿长负责监督执行,总工程师负责制定本细则规定范围内的施工方案和细则,矿长负责总体协调平衡。
第二部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一、防突竣工报表完善制度1、所有防突工程采用销账后退式管理,每个钻孔都必须有编号、设计、施工、竣工、上图。
配合采用工程甘特图日常管理防突措施的执行。
调度室、安监科、防突科必须单独建立防突工程销账表,各自单独汇报。
在单项工程,即工作面全段防突施工或回风巷区段内防突施工完成后,三本销账本核对,有差别的必须予以核实清楚后,才能建立防突工程验收竣工表。
2、所有防突工程都必须经过验收。
验收必须真实有效。
3、防突钻孔的竣工图必须根据实际验收情况上图。
详细记录打钻过程的出现的动力现象。
对多发动力现象地带重点标识。
打钻带组组长和安全员必须在随身携带工作记录本上如实记录打钻过程的发生的异常,正常时一班三记录。
否则即视为记录不全,将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4、工作面防突措施钻孔和风巷本煤层抽放钻孔,使用同一张底图。
底图比例最大1:1000。
俩种措施钻孔的标识应能做到统一。
否则应调查原因。
5、严格验收,专人验收,并严格按工作面超前60m或超前2个治理区域全面消除区域内突出威胁。
防突管理制度

综合分析会议制度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
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
防突工操作规程

防突工操作规程一、概述防突工作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避免工作人员之间的冲突和事故的发生。
本操作规程旨在规范防突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任务的顺利进行。
二、施工人员分工1.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工作区域,每个区域由专人负责。
2.在施工现场内,不同工种的工作人员应有明确的分工,并及时通报其他工种人员。
三、安全警示标识1.在工作区域的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包括但不限于禁止通行、危险区域等。
2.标识应清晰可见,不得模糊或遮挡。
四、通行道路1.施工现场内应设立专用通行道路,并保持畅通。
2.通行道路应保证宽度符合规定,没有障碍物阻碍通行。
3.通行道路两侧应设立警示标识,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五、安全防护装备1.每位施工人员应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鞋、手套等。
2.在高处作业时,应佩戴安全带,并正确固定。
六、施工装备设施1.施工装备设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2.使用施工装备设施时,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正确操作,并遵守使用说明。
七、施工现场秩序维护1.施工现场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2.施工现场内禁止饮酒、吸烟等影响作业安全的行为。
3.施工现场内禁止大声喧哗、谩骂等行为,保持施工现场的良好秩序。
八、施工作业环境管理1.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良好视觉环境。
2.施工现场应有适当的通风设备,保证空气流通。
九、应急救援预案1.施工现场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不同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2.每位施工人员应熟悉应急救援预案,掌握相应的逃生和救援方法。
十、施工人员培训1.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2.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强化防突工作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
十一、安全督导检查1.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安全督导检查应有记录,包括发现问题、整改措施及完成情况等。
十二、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防突工操作规程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

附件13关于规范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以及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编制工作,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石门(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开拓工程首次揭穿高瓦斯矿井各煤层、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时,在揭煤作业前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煤层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当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突出危险区工作面必须编制区域防突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三条防突专项设计是该区域煤层区域防突的原则、方法与要求,指导石门揭煤、采掘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和突出危险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的编制,煤矿相关单位管技人员依据批准的防突专项设计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专项防突设计与区域防突措施,指导现场具体实施。
第四条防突专项设计、专项防突设计和区域防突措施的制定依据为:《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安徽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防突专项设计和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章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第五条防突专项设计必须按下列目录内容编制:第一章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第一节采区范围与地质第二节煤层赋存及瓦斯基本参数第三节开拓前预测情况与结果第二章采区(水平)生产布局第一节开拓方式与巷道布置第二节煤层开采顺序与采掘作业方法第三章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第一节通风系统第二节瓦斯抽采系统第三节安全监控系统第四节避灾与安全防护系统第四章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1.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2.区域防突措施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区域验证第二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1.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2.工作面防突措施3.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4.安全防护措施第三节石门揭煤1.石门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措施2.石门揭开非突出区域煤层措施第五章防突工程计划及设备、器材明细表第六条防突专项设计相关章节内容按下列要求说明:1.采区(水平)地质和煤层瓦斯基本参数必须简要说明采区范围、回采起止标高和区内断层、火成岩侵蚀情况,列表说明可采煤层性质、厚度、倾角、硬度、层间距和瓦斯含量、压力、透气性系数等参数,简要说明开拓前预测依据及矿井以往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结果;2.采区(水平)生产布局中巷道布置叙述到首采工作面;3.防突有关的主要系统叙述范围与本条第2款同;4.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区域预测(开拓后预测)必须明确预测方法、参数指标和测点数量与布置,并附测点布置平面示意图;区域防突措施必须明确方法、钻孔布置原则和控制范围,并用平、剖面图示说明;效果检验必须明确检验方法、参数指标与钻孔布置原则;区域验证要求同上;5.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说明要求与本条4款同,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说明个人防护及现场防护措施与设施;6.石门揭煤区域及局部措施都必须明确准确控制煤层层位、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明确测压钻孔布置原则,明确突出危险性预测与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和相应钻孔布置原则,用平、剖面图示说明采取防突措施的方法、钻孔布置原则与控制范围,简述安全防护与组织管理措施;7.防突工程计划列至首采工作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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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措施钻孔施工管理规定
一、区域防突措施钻孔
区域防突措施钻孔包括穿层、顺层预抽瓦斯钻孔、控制钻孔、超前探测钻孔、测压钻孔等,由抽采队或探注队负责施工。
1、掘进工作面打钻前由施工单位负责将打钻地点附近浮煤(碴)清净,保证巷道高度达到设计要求,支护牢固完好,并按规定将篦子打好打牢,顶空时必须先处理后再打篦子。
否则,影响正常打钻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2、措施钻孔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将电缆、风、水管路接到位(打钻位置附近不超过10m,岩巷不超过20m),满足正常打钻需要,否则,影响正常打钻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由施工单位负责挖好泵坑,安装排水泵交抽采队使用和管理,保证打钻排水系统畅通。
3、钻机操作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钻机工作原理,熟悉操作程序,持证上岗。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4、钻机必须固定牢靠,点杆打牢背实,确保钻机运行稳定,新稳钻机在运行10分钟后,必须再次检查钻机点杆是否松动,防止钻杆折断或发生其它意外事故,确保打钻安全。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5、打钻用风不得拆除压风自救专用风管,造成压风自救无风,不得损坏压风自救装置。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6、打钻地点附近(不超过10m)必须安装电话,以便于联系。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
7、打钻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参数进行施工。
否则,钻孔按报废钻孔处理,并对抽采队罚款200元,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8、卸钻杆时严禁用锤、管子钳等击打钻杆,所有卸下的钻杆要清理干净,上架码放整齐。
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9、打钻过程中,要保持施工地点和钻机整洁卫生,风排粉时必须规范使用捕尘器,打钻用水要归槽,搞好文明生产。
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10、在解体搬运钻机时,要严格按要求进行作业,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翻倒、损坏钻机零部件,保护好液压元件和管路,以防止煤粉堵塞。
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元。
11、打钻期间,如发现喷孔、夹钻、顶钻、排粉不畅,压力升高时,必须停止钻进,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待采取措施后方可恢复钻进。
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12、因操作不当造成钻机或零部件损坏、压埋、丢失钻杆和钻头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并做相应赔偿;抽采队要建立相关记录和台帐。
否则,对抽采队罚款100元。
13、在施工措施钻孔时,必须对施工地点附近的电缆、管线等进行规范吊挂。
否则,对打钻负责人罚款10元/处。
14、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穿层钻孔的封孔段不得少于5米。
封孔段不符合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罚款20~
50元/孔,并责令进行重新封孔,以确保封孔质量。
15、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当班钻孔实际施工记录,不按要求填写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20元/次,原始记录与验收不符的,对当班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次。
16、打钻地点必须悬挂钻孔施工参数设计图版,标明钻孔参数(钻孔编号、开孔具体位置、设计深度、钻孔偏角、钻孔倾角及特殊要求等),并绘制钻孔布置示意图,不悬挂相关图版或参数不全的,对抽采队罚款50元,同时对技术员罚款20元。
17、为了及时掌握打钻施工进度及钻孔揭露情况,要求每班由打钻负责人向值班室汇报当班施工情况不少于三次,每少汇报一次对当班负责人罚款10元;有特殊要求(通知单中必须明确注明)的,打钻负责人还必须按有关要求向相关部门汇报,否则对当班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18、抽放钻孔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注明钻孔名称(编号)、实际偏角、实际倾角、实际孔深、成孔及封孔日期、施工及封孔负责人等,发现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20~100元。
19、打钻施工地点不配备坡度规、钢卷尺等测量工具或测量工具不齐全的,对当班打钻负责人罚款30元。
20、抽采队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熟悉井下各打钻地点实际情况,详细、准确记录井下汇报情况,及时统计打钻进尺。
否则,视情节对值班人员罚款10~20元。
21、煤巷施工单位必须加强顶板管理,若出现由于顶板冒落(或
篦子不牢煤壁片落)压埋钻机(或直接影响打钻施工安全)的,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造成钻机损坏的,要进行赔偿。
22、施工抽放钻场时,钻场净深度必须保证4.5m,巷道高度和宽度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要求,钻场迎头要闭好,浮煤要清净;钻场开门位置需滞后迎头4m左右,不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
23、抽采队必须提前做好钻机搬运、检修维护等工作,按规定时间进行打钻作业,否则,因打钻不及时而影响正常掘进的,对抽采队罚款50~100元。
24、抽采队技术员必须在每次打钻结束后两班内将钻孔施工详细情况进行汇总,经队长签字单位盖章后报防突管理部和地测部各一份;若不按要求汇总或汇总内容明显有误者,对责任人罚款20元/次;每迟报一天加罚10元。
二、局部防突措施钻孔
局部防突措施钻孔包括超前排放瓦斯钻孔、超前预抽瓦斯钻孔、预测(效验)钻孔等,局部措施钻孔一般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1、施工超前预抽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瓦斯钻孔前,由掘进队负责在掘进巷道迎头打好篦子(迎面支护),防止打钻诱导突出。
2、根据措施规定需要先施工瓦斯排放钻孔而后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施工单位在接班后必须先施工瓦斯排放钻孔,以保证有足够的排放瓦斯时间。
否则,对当班负责人罚款30元/次。
3、防突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防突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防突
设计和综合防突措施施工,采用钢尺、坡度规等量具按设计参数对钻孔进行布孔打钻定位。
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当班打钻负责人罚款50元。
4、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施工,造成钻孔布置不均或施工角度、深度、方位等不符合规定,影响瓦斯排放效果的,对当班负责人罚款30~50元。
5、在预测(或效验)时从事与预测(或效验)无关的工作或开溜子等设备,直接影响测试结果准确性和测试操作安全的,对施工单位当班负责人罚款3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造成仪器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对施工单位当班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
6、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不符合措施要求时,防突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打孔,并及时向通风调度、防突管理部等有关部门汇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补孔的,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5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7、两贯通掘进工作面在相距20m直至巷道贯通期间,贯通掘进工作面在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的同时必须对被贯通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效检),当两掘进工作面均无突出危险时,方可开展下一步的贯通工作。
不按规定进行预测(效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